禁止行为
学生课间禁止行为规定

学生课间禁止行为规定一、进入教室前1. 学生准时到达教室,不得提前进入或滞留在走廊等教学区域。
2. 学生需轻声细步进入教室,不得大声喧哗或奔跑。
二、教室内禁止行为1. 不得携带手机、耳机、电子设备等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教室。
2. 不得在教室内吃零食、喝饮料或嚼口香糖。
3. 不得在课桌上乱涂乱画,保持教室环境整洁。
4. 不得随意改变座位或擅自接近他人座位,保持安静和秩序。
三、室外活动禁止行为1. 不得跳跃、奔跑、打闹等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2. 不得借助树木、墙壁等进行攀爬或支撑身体。
四、课间交流禁止行为1. 不得进行大声喧哗、辱骂或恶意嘲笑同学,保持礼貌和友善。
2. 不得故意打扰他人学习或干扰教师讲课。
3. 不得围观或参与斗殴、打闹等违法行为。
4. 不得传播不良信息或发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
五、课间活动规定1. 学生可在指定区域内安静地休息或进行课间操、眼保健操等身体活动。
2. 学生可以阅读书籍、绘画或进行其他安静的个人活动。
3. 学生可以与同学进行有益的交流和讨论。
4. 学生应听从班主任或教师的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课间活动。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违反学生课间禁止行为规定的学生将接受以下处理措施:1. 受到教师的口头批评和警告。
2. 写检讨书,表达悔过和保证不再犯。
3. 参加相关的纪律教育课程或活动。
4. 暂停参加校内外活动。
5. 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总结学生课间禁止行为规定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律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希望学生们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尊重他人,努力学习,健康成长。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打造一个和谐而有序的学习环境。
禁止行为和违纪处理制度

禁止行为和违纪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企业经营秩序,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无论其职务与职级。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的行为举止,明确禁止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
第二章禁止行为第四条员工在企业内禁止进行以下行为:1.个人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利益;2.偷窃、偷窃、侵占企业资产;3.授受贿赂、贿赂、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5.爱搞小动作、耍小聪慧,破坏团队合作;6.伪造、涂改企业文件、合同和报表;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8.有意损毁企业资产设施;9.拒绝按规定参加工作,擅离职守;10.未经授权,借用、调换或私自挪用他人资料、工具等;11.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活动;12.蓄意传播流言蜚语,扰乱企业内部秩序;13.恶意泄露他人隐私;14.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私自外出;15.利用公务出差之机械舞演出、赌博、嫖娼等行为;16.违规参加集资、传销、其他非法组织等;17.参加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评价等利益冲突活动;18.违反职业操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9.以言语或肢体威逼、羞辱他人等损害员工间关系;20.未经授权进入特定办公区域或使用特定设备。
第三章违纪处理第五条一旦员工被发现有涉嫌违纪行为,应当立刻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调查确实落实违纪事实;2.暂时停止员工相关职务,限制其行动自由;3.组织听证会,听取员工叙述和辩护看法;4.依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照相应应对措施进行处理;5.违纪行为属细小性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诫勉谈话等惩罚措施;6.违纪行为属较为严重性质的,应予以责令辞职、降职、降薪、停职等惩罚措施;7.违纪行为属严重性质并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条违纪处理程序应遵从以下原则:1.敬重员工权益,并依法进行调查;2.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客观;3.公开和告知员工其被处理的事实和理由;4.遵从程序和合理期限,确保及时处理;5.采取适度的惩罚和当事人改正机会;6.敬重和保护员工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行为规范禁止行为

5、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不自我保护,不采取保护他人措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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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聚岗、串岗、擅自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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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按规定使用工作配备工具、消防器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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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私自接受顾客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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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服务人员(含保洁、绿化、会所、样板房、食堂、家政、救生员)
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2、私自为顾客提供获取报酬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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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私自接受顾客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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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禁止行为
岗位
红线标准
黄线标准
标准内容
分值
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各级管理和行政人员)
1、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欺诈,或利用职权间接获利的行为;
2、私设小金库,指使下属做假帐的行为;
3、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4、纵容打击报复员工或顾客的行为;
5、挪用或盗窃公司或顾客财物;
6、窃取或泄露顾客资料或隐私;
2、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工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损失;
4、挪用或盗窃公司或顾客财物;
5、窃取或泄露顾客资料或隐私;
6、收费不给票据;
7、与顾客或同事打架;
8、拾遗不上交;
9、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10、私自为顾客提供获取报酬的劳务;
7、收费不给票据;
8、与顾客或与同事打架;
9、拾遗不上交;
10、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1、轻视顾客需求或对顾客言而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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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调查实情,放纵或乱指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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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关心员工生活,不解决员工的合理要求;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以上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擅自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任意弃置垃圾、杂物;
八、饲养家禽、家畜;
九、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
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八项规定”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设计到财务的80项禁止行为。
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消防安全禁止行为20条

第1条禁止非指定区域电动车停放及充电;
第2条禁止侵占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3条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
第4条禁止在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孔明灯、焚烧易燃物;
第5条禁止排插串联及使用超限大功率电器;
第6条禁止防火卷帘门下方堆物;
第7条禁止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特种作业;
第8条禁止营业时间锁闭安全出口;
第9条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10条禁止在管理区域内违规使用、混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11条禁止特种岗位(如电梯工、电工、电焊工、消控员等)无证上岗;
第12条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第13条禁止消防水泵(水炮、稳压)正常情况下处于非自动状态,特殊情况须上报;
第14条禁止值班期间睡岗、脱岗、玩手机;
第15条禁止消防主机在非正常情况下私自拔除蜂鸣器、屏蔽报警信
号,特殊情况须上报。
第16条禁止在自持商业范围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17条禁止未经“两清三关一闭检查”即闭店离场;
第18条禁止营业期间进行室内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
第19条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改造电气线路,新装设施设备须报地方商管
工程部审批;
第20条禁止厨房排油烟罩及挡火板积油。
安全员、爆破员禁止行为

安全员十个禁止行为
一、禁止收受队长、班组长及作业人员任何形式的礼物;
二、禁止用红包、购物卡、土特产等形式赠送礼品;
三、禁止处罚关系浅的人员,包庇相处厚的;
四、禁止借三违处罚吃喝工人、要求工人宴请;
五、禁止借节做生日等办事之名滥发写礼请柬;
六、禁止空手转悠,胡乱吆喝,不照章办事;
七、禁止领导面前说的一套,领导走后做的一套。
八、禁止工人作业,自己休息,不闻不问;
九、禁止不学习,不懂装懂,乱指挥;
十、禁止借有关系、有后台不执行矿规矿纪。
爆破员十个禁止行为
一、禁止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不认真填写记录;
二、禁止不使用合格的炮泥和水炮泥进行作业;
三、禁止不按照《规程》规定进行违规操作;
四、禁止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
五、禁止不执行放炮制度而进行放炮;
六、禁止放炮器钥匙乱扔乱放,随便借给他人;
八、禁止出井后不将剩余的雷管、炸药包装好交回炸药库房;
九、禁止出现瞎炮不及时处理,留给下班;
十、禁止私自盗窃电雷管、炸药流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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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