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教师暂行办法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2024精)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的管理制度,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我们制定了《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我单位的所有教职工,旨在明确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2.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期限2.1 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内容应详细规定教职工的职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2.2 聘用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确定。
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可以续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1 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由雇主和教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包括职务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工作时间调整等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应重新签订,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2 聘用合同的终止•合同到期:聘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
•合同解除: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辞职或退休:教职工提出辞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教职工权益与待遇4.1 工资待遇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薪酬制度进行支付,并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待遇等。
4.2 工作时间和休假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单位需求灵活安排,并享受法定的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项休假福利。
4.3 保险和福利教职工应享有国家和单位提供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
5. 教职工的责任和义务5.1 工作责任和义务教职工应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合同制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合同制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为规范合同制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合同制教师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纪录.2.年龄条件首聘者年龄在45岁以内.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有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能胜任教学一线工作。
4.学历、学位或职称条件(1)理论课教师具有普通二本学历(其中教职工子女和配偶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实践工作经验,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者,起点学历可为普通专科,受聘时达到本科学历。
(2)实训课教师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起点学历可为普通专科,受聘时达到本科学历。
(教职工子女和配偶具备本专业中级职称者,起点学历可为普通中专,受聘时达到专科学历;具备本专业助理级职称者,起点学历为普通大专,受聘时达到本科学历).5.业务条件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应届本科毕业生需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计算机等级二级合格证书.二、合同制教师聘用计划的审批1.每年十月份,各教学系部向院人事处报送各系部下一年招聘教师计划,报送计划必须明确招聘教师数量、专业、学历等要求,特殊要求需加以说明.2.人事处负责汇总各教学系部的教师招聘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三、合同制教师的聘用程序1.信息发布人事处发布招聘信息,内容为:招聘人数、专业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试讲、面试时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2.报名应聘人员到人事处报名并填写《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合同制教师录用程序表》,同时提交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自荐材料。
3.资格审查人事处根据应聘人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4.试讲、面试.5.体检。
6.根据试讲、面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7.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合同制教师暂行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制教师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学院规模不断扩大,新专业、新课程开设逐渐增多,师资短缺日趋明显,为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聘用合同制师资队伍,以便满足教学需求,同时为深化我院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学院与受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教师(简称聘用教师)二、聘用(劳动)合同是我院与受聘教师建立工作(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工作(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三、聘用(劳动)合同的订立1、聘用合同制教师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本部门编制情况提出拟聘教师的岗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行政办公会审批。
(2)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岗位条件,其中聘用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大学教师职务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公布需求信息并负责报名工作。
(3)用人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并提出推荐人选,报行政办公会审核后,予以公小、聘用。
(4)组织人事处协助用人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用人部门与受聘教师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经学院组织人事处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生效。
3、聘用(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1)聘用(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3)工作报酬;(4)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5) 工作纪律;(6) 聘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7) 违反聘用(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2023教职工实行聘用标准合同制实施办法

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引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系统逐渐从事业编制方式转变为聘用合同制方式。
为确保教育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护教职工的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订、合同期限、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的签订与期限2.1 签订合同教职工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考试或面试等方式,经过评定合格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教职工的基本信息、职务、职责和薪酬等内容。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2.2 合同期限教职工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三、待遇保障3.1 薪酬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
学校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并遵循工资保密原则。
3.2 奖励与惩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职工奖励与惩处制度,根据教育教学业绩、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因素,对优秀教职工予以奖励;对教学不力、教育事故等失职行为进行合理的惩处。
四、工作条件与保障4.1 职务职责教职工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4.2 工作时间与休假学校应当规定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证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合理合法,同时为其提供充足的休假时间。
4.3 工作环境与设施学校应当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确保教职工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4.4 培训与发展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教职工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1 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教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到期等情况。
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一定期限通知对方,并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
5.2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退休、辞退、违法违纪等情况。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提升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条定义1.公办幼儿园:指由政府出资或委托单位经营的幼儿园。
2.教职工:指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聘用条件公办幼儿园在招聘教职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教育学、幼儿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与技能;2.取得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
第五条试用期教职工进入公办幼儿园后,应进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第六条工资与福利待遇1.教职工的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公办幼儿园应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细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解聘程序1.公办幼儿园可根据教职工的表现、能力等进行解聘,但需提前向教职工发出书面通知,并与教职工进行正式沟通。
2.在解聘过程中,公办幼儿园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责任与权利第八条工作责任教职工应按照公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教育和成长。
第九条工作时间与休假1.教职工的工作时间由公办幼儿园制定。
2.教职工享有法定的年休假、带薪病假等休假权益。
第十条教职工权利与保障1.教职工享有公办幼儿园提供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2.教职工有权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职称评定、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等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四章纠纷解决与终止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1.合同期满后,双方如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2.双方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规定。
教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教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提高教工素质,保证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的提高。
我园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市教委《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曹王幼儿园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于九七年一月起受聘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二、实施原则和方法:(一)聘用范围:曹王幼儿园在编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均属聘用对象。
1、本幼儿园录用在编教工,由园长室向区教育局人事部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进编手续。
2、本幼儿园在聘用非在编教工时,须经面试和体检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聘用。
3、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1)未满18周岁者;(2)政府规定不得聘用者;(3)主管领导审查、面试、未通过者等;(4)经主管领导审查有关证件不实者;(5)经指定医院实施体检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二)聘用原则:1、须在曹王幼儿园核定人员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数之内进行聘用,有明确的聘用要求。
2、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幼儿园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严格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
凡签订聘用合同制者,同时还得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实行二级聘任制。
4、受聘人员必须能履行岗位责任,学年两次考核必须合格及其以上者。
(三)聘用方法:1、经上级任命的行政正副职领导及由学校选举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
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上述职务,仍按本办法签定聘用合同。
2、单位其他教工与幼儿园法人代表签定聘用合同。
3、受聘上岗人员的国家职级或资格的变动,仍按上级规定程序进行(四)聘用合同期限:1、聘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学校和受聘人协商确定。
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

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小学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学教职工的聘用事宜。
三、聘用程序1. 招聘公告:学校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要求。
2. 笔试面试:学校可进行笔试和面试,根据教职工的专业素养、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聘用决定:学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4. 职位调整: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职位进行调整,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合理程序。
四、职责义务1. 学校职责: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其享受合理待遇和福利。
2. 教职工职责:教职工应尽职尽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并保守学校的秘密。
3. 教职工权益:教职工享有合理的薪酬、福利待遇。
学校应为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其合法权益。
五、合同签订1. 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教职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事项。
2. 合同形式:合同书面形式为主,并登记存档,双方各持一份原件。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续签。
六、解除与终止1. 解除:合同解除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终止:以下情况下,学校有权终止与教职工的合同:(1) 教职工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2) 教职工长期不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3)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聘用工作。
七、争议解决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相关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仲裁。
八、附则1. 学校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为教职工提供保障。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护教职工的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和教职工应共同遵守并落实本办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制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xx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制度和公平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推进同工同酬制度的实施,保障xx与合同制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xx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者。
二、聘用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二)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四)学习成绩优良,所学专业符合本院聘用要求。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体检合格。
三、招聘程序(一)xx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由院领导以及负责人事工作和教学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报名信息的汇总、笔试及面试的组织、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每学年末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编制定员以及工作需要向xx组织人事处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学年人员需求计划,组织人事处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招聘。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工作性质,经发布招聘启事、个人报名、笔试、面试(试讲)等程序实施招聘,择优聘用。
(四)凡正式录用人员,一律在xx组织人事处备案并签订劳动合同。
后续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负责。
四、聘用期间的管理(一)合同制教职工档案管理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二)xx不负责解决合同制教职工的户口,根据工作性质提供集体宿舍。
(三)合同制教职工必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所从事工作的岗位职责。
(四)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第一年实行坐班制。
(五)首个聘期均含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每个聘期为两年。
(六)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按照xx相关规定实施。
(七)合同制教职工执行与在编教职工相同的作息时间,按照相同标准享受节假日、寒暑假、婚丧假、产假及哺乳假。
(八)其它有关事项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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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聘用合同制教师暂行办法
随着学院规模不断扩大,新专业、新课程开设逐渐增多,师资短缺日趋明显,为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聘用合同制师资队伍,以便满足教学需求,同时为深化我院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学院与受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教师(简称聘用教师)
二、聘用(劳动)合同是我院与受聘教师建立工作(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工作(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三、聘用(劳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制教师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本部门编制情况提出拟聘教师的岗位,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行政办公会审批。
(2)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岗位条件,其中聘用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大学教师职务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公布需求信息并负责报名工作。
(3)用人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并提出推荐人选,报行政办公会审核后,予以公示、聘用。
(4)组织人事处协助用人部门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用人部门与受聘教师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经学院组织人事处与地方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生效。
3、聘用(劳动)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
(1)聘用(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
(3)工作报酬;
(4)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5)工作纪律;
(6)聘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劳动)合同除以上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聘用(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合同制教师被同一用人部门连续聘用10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
5、聘用合同制教师,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对内部岗位变动的,可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四、聘用(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部门与受聘教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程序变更合同。
2、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
3、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院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7)师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8)待岗期满仍不能上岗的。
其中,受聘人员出现上述第5、6款情况的,用人部门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部门未按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在聘期内自愿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时。
其中,属第3款情况的受聘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
5、不得解除合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教师的待遇与管理
1、聘用教师在合同期内,参照学院同类固定职工享受工资待遇和校内福利。
2、聘用教师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4、对聘用教师必须严格按聘用(劳动)合同实施管理;在合同期内纳入学院在册职工范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5、对聘用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聘用教师的个人档案由学院委托地方人才交流机构代为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人事代管费。
6、聘用教师须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7、在合同期内的聘用教师,若在岗位竞聘时落聘,可
在院内待岗,待岗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内仅享受基本生活费(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则解除合同。
8、与我院已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聘用教师,在续签合同时,其学历和岗位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学院的特聘岗位、高层次管理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