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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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等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有资质的物业服务经营许可,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享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干预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参与并支持物业维修工作,确保小区内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社区安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安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业主和租户应当遵守社区安全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同时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务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对所属住宅区物业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住宅与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相关情况具体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六条业主享有对住宅区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二)选举和被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业主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8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8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8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治理收费行为,保证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以及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范畴内物业服务收费治理。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 law110.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治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行分级治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和谐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治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治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布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依照不同物业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一般住宅区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区写字楼、别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

一般住宅区物业与高档住宅区物业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的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海口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

海口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

海口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海口市目前存在大量的空置房,这给物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空置房物业费的征收和管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合理规范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海口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海口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并探讨其对市场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海口市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根据海口市政府的规定,海口市的空置房物业费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具体比例根据房屋面积和位置而定。

物业费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每年的月初,业主需要将物业费缴纳至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费的用途包括房屋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二、海口市空置房物业费的管理机构海口市设立了专门负责空置房物业费管理的机构,即海口市空置房物业费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并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同时,该委员会还定期公布物业费的收取情况,以保证收费的公正和透明。

三、海口市空置房物业费的影响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对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物业费的征收增加了空置房的成本,促使业主积极出租或销售空置房,从而缓解了市场供给过剩的问题。

其次,物业费的收取也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服务质量。

然而,物业费的增加也给一些困难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海口市空置房物业费的未来趋势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海口市的空置房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未来,海口市的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物业费的收取比例来减轻业主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提高物业费的价值。

总结:海口市的空置房物业费的法规是对市场的一种合理规范,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通过合理收取物业费,可以增加空置房的成本,促使业主积极出租或出售空置房,缓解市场供给过剩的问题。

此外,物业费的收取也可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琼价营字[1999]36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11.24
【实施日期】199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价营字[1999]360号1999年11月24日)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海南振海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为平衡价格水平,促进我省住宅业的健康发展,经审核,决定调整虹冠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服务管理费
营业性用
1 / 1。

海南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琼价营字[1999]413号各市、县物价局(办)、建设局(委)、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各物业管理公司: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等文件精神,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建设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据《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见附件一)和《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见附件二),综合测评本小区物业收费等级,在中准价标准基础上,按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测评物业收费等级是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基础,测评中如等级条件多数达不到的,应低定一级;如部分达不到的,按本级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不应超过同等级的中准价标准;如达不到最低一级(四级)条件的,收费标准按最低一级标准下浮20%的幅度内由双方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收费。

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多层、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纯生活用房标准,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分别按该标准上浮40%、20%约定。

四、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写字楼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办公商住两用房标准,写字楼内的营业性用房,按该标准上浮30%约定;纯生活用房,按该标准下浮30%约定。

五、各类物业管理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为体现“优质优价”原测,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其收费水平允许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5%、3%。

七、海府地区、三亚地区按本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低于本标准的3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中准价标准。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业主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对所属物业区域实行自治管理。

市、县、自治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主和物业的具体情况划定业主自治的区域。

第七条、业主享有参加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包括:(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管委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管委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包括:(一)执行业主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物业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再行使有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涉及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经营出租等权利,仍由业主享有。

第八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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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海南省,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被限制了,同时也造成了业主的不满和抱怨。

因此,制定出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能源费和其他费用。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这四项费用进行详细介绍。

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物业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管理费用等。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主要参考物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物业等级等指标,一般在1元/平方米至3元/平方米之间。

但需要指
出的是,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楼盘的特殊性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公共维修资金
公共维修资金是由业主委员会集体管理,旨在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的资金。

公共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对公共设施的保养、
修缮和更新升级等费用。

公共维修资金的收费标准主要参考物业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物业等级等指标,一般在0.3元/平方米至1元/平方米之间。

三、能源费
能源费包括水费、电费和气费。

根据不同的楼盘和居民使用情况,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物业企业会根据物业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指标,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目前,海南省多数城市已经开始推广使用燃气集中供暖,能源费用也在逐年降低。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含税价值增加税、房屋出租税、城建税等相关税费。

这些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都会定期进行调整。

总之,海南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市场需求、物业等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只有做好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将其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为城市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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