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模板】
非公开发行债券 制度

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是指公司或金融机构在不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下,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私下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的制度。
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在我国发展较为完善,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扩大投资者群体、丰富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1. 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债券通常面向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而不是向广大散户投资者公开发行,帮助企业更快更便捷地融资。
2. 灵活性强: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各项条件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融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3. 信息披露要求相对宽松:相比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对信息披露要求相对宽松,使得企业在发债过程中的操作更加便捷。
4. 适应性强:非公开发行债券适用于各类企业,尤其适合那些融资需求规模相对较小或者融资周期较短的企业。
1. 促进融资多元化:非公开发行债券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融资多元化的选择,使得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融资方式。
2. 拓展投资者群体: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对象通常为合格投资者,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可以拓展企业的投资者群体,提高借款方的融资渠道。
3. 降低融资成本:相比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非公开发行债券有时会更具有竞争力,有可能降低借款方的融资成本。
1. 确定融资需求: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自身的融资需求,包括融资规模、期限、利率等。
2. 制定发行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内容。
3. 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人会通过私下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根据融资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数量及利率。
4. 提交发售文件:企业在发行债券前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资料,包括发售文件、募集说明书等。
5. 审批及登记:相关监管机构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企业可将债券信息登记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一种具有转换权的公司债券。
这种债券具有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结合债券和股票特点的融资方式。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地了解一下这种债券的相关内容。
一、何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就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持有人购买这种债券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行使转换权,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股票涨幅较大,而债券份额不变,此时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权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法定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而不是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发行。
非公开发行也是一种融资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来说,可以更具针对性,对筹资规模和利率等因素有更好的控制。
三、为什么选择这种融资方式上市公司不仅需要考虑融资的金额,还需要考虑融资方式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相对于股票发行和普通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灵活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随时进行发行。
2.利息低: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会设定较低的利率,相对于发行普通债券来说,有较大的成本优势。
3.规模较小:相对于股票发行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资规模较小,有较小的市场冲击程度。
四、注意事项虽然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述优点,但也需要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投资者的选择:非公开发行意味着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因此公司需要慎重选择投资者,以减少风险。
2.债券转换条件:债券转换条件需要明确,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转换权,避免发生纠纷。
3.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会受到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公司需要对股票价格进行分析预测,避免发生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带来较大的优势,需要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和转换条件的设定。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意见书模版
背景
根据您的要求,我们提供以下关于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
律意见。
意见
根据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评估,我们认为以下观点适
用于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问题:
1. 发行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
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发行可转换债券。
这些要求包括注册
资本金、经营年限等方面的规定。
2. 债券发行方式: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一般包括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募集、协议转让等方式。
发行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转换条款: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款应合法合规。
转换价格、转换比例等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 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5. 风险提示:
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以及可
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可能
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发行过程中,您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
根据我们的初步分析,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
较为复杂,您应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
以上为我们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请留意,本意见书并不对未来行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
谢谢!。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简称CB)是一种具备债券特性和股权特性的混合产品。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CB可以帮助公司融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可选权利。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我国相关机构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一、发行主体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已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公司,并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
三、发行方式和规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并且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主体的净资产或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四、债券转股条件的要求:债券的转股条件由发行主体和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五、债券转股比例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必须确定债券转股比例,并在债券承销文件中明确说明。
六、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债券转股价格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转股时所享有的股票价格,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七、承销商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由承销商进行承销,并需要满足相关的资质和风控要求。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准备工作: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发行计划、制定募集方案、编制发行文件等。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准备:上市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发行文件、法律意见书、稳定器安排协议等。
三、发行审核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审核程序包括发行申请的受理、表决、审核等环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一、概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其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制定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二、发行条件1. 公司必须是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公司应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和收益。
三、发行方式1. 公开发行: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与转让。
2. 私募发行:公司可以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协商,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转股条件1. 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2. 转股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比例应在发行前确定,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五、债券转股程序1. 转股申请:债券持有人可向公司提出转股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转股凭证和股东信息。
2. 公司审核:公司应及时审核转股申请,确保申请符合转股条件。
3. 股份发行: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应向债券持有人发行对应股份,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六、风险控制1. 发行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2. 投资者教育:证券交易所和发行公司应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3. 风险提示:债券发行文件应明确提醒投资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七、监管措施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和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发行等。
2.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因素。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卷流程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卷流程The process of issuing non-publicly traded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can be quite complex and involves various steps and parties.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程可能相当复杂,涉及多个步骤和各方。
First and foremost, the process typically begins with the decision to issue corporate bonds, which involves careful consideration and analysis by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and board of directors. 首先,这个流程通常是从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开始的,这涉及到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仔细考虑和分析。
Once the decision to issue corporate bonds is made, the company needs to engage the services of an investment bank or underwriterto help facilitate the issuance of the bonds. 一旦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需要聘请一家投资银行或承销商来帮助促成债券的发行。
The next step in the process is the drafting and filing of the necessary legal documentation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这个流程的下一步是起草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
After the necessary legal documentation has been prepared and filed, the company and its underwriter will work together to determine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bond offering, including the interest rate, maturity date, and conversion terms. 在准备好并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后,公司及其承销商将联手确定债券发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利率、到期日和转股条款。
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公司债券是指企业或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工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不仅上市公司可以发行,非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获取资金支持。
本文将探讨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一、发行条件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是常见的发行条件。
1. 依法设立:发行债券的公司必须是经合法程序设立并合法存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信用状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有相对较好的信用状况,包括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
通常会对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以评估其发行债券的风险水平。
3. 声誉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该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没有严重的违约或法律纠纷记录。
4. 财务状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财务状况,包括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状况和盈利能力。
5. 投资者需求: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需面向特定的投资者群体,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利益,包括匹配投资期限、利率回报等。
二、发行程序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发布招募文件:非上市公司首先需要准备招募文件,包括发行计划、债券募集金额、募集用途、债券期限和利率等信息,并根据需要由承销商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核。
2. 申请备案:发行公司需要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并申请备案。
备案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发行招募文件、承销协议和法律意见书等。
3. 承销商的选择:发行公司会选择承销商进行债券的销售和发行工作。
承销商一般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销售和营销活动,并与发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利率等事项。
4. 发行债券: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会签署发行协议,确定具体的发行条件和时间安排。
随后,发行公司将债券发行给投资者,并根据债券发行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5. 债券交易和清算:发行完成后,债券将在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清算。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作为定向发行可转债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申请人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1—第五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申请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国家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确实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应当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第七条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扉页应当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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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第二章挂牌与转让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价格(以下简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安排;(三)向原股东的配售安排;(四)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披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换债券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三)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四)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五)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六)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七)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八)持有人及股东利益相关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九)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还应当载明转股时持有人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时的安排;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及质押回购等事项按照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
第三章转股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委托代办转股业务的相关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
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转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
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第十七条上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
第十八条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股申报数据,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予以冻结。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换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按其实际可用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予以冻结。
上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给发行人。
第十九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2.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
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3.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4.可转换债券转股情况报告书。
转股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可转换债券转股的基本情况,转股前后相关情况对比,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等。
(二)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和中国结算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不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相关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中国结算。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不符合转股条件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解除冻结。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四)发行人应当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可转换债券份额不存在记减失败情况的,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按照新增股份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股股份登记;可转换债券份额存在部分记减失败情况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第(一)、(二)、(四)项程序重新办理转股。
(五)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将可转换债券的记减和转股情况,及时告知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
第二十条发行人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受托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请办理转股,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上交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由中国结算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三)上交所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最终债券份额记减结果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股份登记。
(四)股份登记失败且债券仍在存续期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提出恢复已记减债券份额的登记申请。
可转换债券份额记减至恢复期间,债券持有人继续享有相关权利。
发行人应当及时维护该部分债券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续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部分,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处置。
约定采取现金补偿的,发行人可委托中国结算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派发不足转换一股部分的补偿资金。
发行人应当事先将相关资金足额存入中国结算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收到发行人足额划拨的补偿资金后,通过结算参与人派发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向上交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待相关情形消除后申请恢复转股:(一)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二)出现其他影响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情形;(三)上交所认为需要暂停转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东人数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二)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四)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五)可转换债券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六)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如有);(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