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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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范本下面是一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范本:
1. 发行人及发行金额:
发行人:[公司名称]
发行金额:[金额]
2. 债券面值及发行日期:
面值:[面值]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3. 年利率及付息方式:
年利率:[年利率]
付息方式:[付息方式]
4. 债券期限及到期日:
期限:[期限]
到期日:[到期日期]
5. 可转换条件:
a. 转换价格:[转换价格]
b. 转换比例:[转换比例]
c. 转换期限:[转换期限]
6. 提前赎回条件:
a. 赎回日期:[赎回日期]
b. 赎回价格:[赎回价格]
c. 赎回公告期:[赎回公告期]
7.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a. 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事件]
b.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其他补充条款:
[其他补充条款]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范本,实际发行的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可能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资金申购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七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申请书);2.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6.法律意见书;7.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10.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1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2.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一、概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和股票特性的金融工具,其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发行、交易、转股及兑付等相关事项,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行、转股及兑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活动。

二、发行机构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机构应为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拥有必要的风险管理和债券发行能力。

2. 发行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并经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债券发行。

三、发行流程1. 发行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债券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并将其向监管机构报备。

2. 发行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发行,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并保证发行结果真实可供核查。

3. 发行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合理安排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例如公开发行、定向增发等。

四、交易市场1.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合法注册的交易所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公开透明,投资者享有平等交易权利。

2. 交易所应定期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决策需求。

3. 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可转债板块,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五、转股事项1.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将其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2. 转股比例、转股价和转股期限等事项应在债券发行时明确约定,并在转股时执行。

3. 公司应确保转股事项的操作公平合理,及时履行对应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兑付方式1.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兑付,可以选择现金兑付或股票兑付。

2.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到期兑付前做好资金准备,并及时向投资者支付应兑付的金额或发行相应的股票。

七、风险管理1. 发行机构和投资者应共同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市场风险。

2.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发行机构的资质和发行文件,确保市场运行的稳健和有序。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

可转债的条款以及要素可转债是一种同时具备债券和股票特征的金融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和潜在股权转换权益。

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会确定一系列的条款和要素,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可转债的合理运作。

以下是可转债的一些常见条款和要素:1.发债主体: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公司。

发债主体是指发行可转债的实体,通常为上市公司。

2.债券面值:可转债的面值是每张债券所载明的债权金额,一般为1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

3.发行价格:可转债的发行价格是指每张债券发行时需要支付的价格,以每张债券所述金额计算。

4.申购和配售:可转债的发行一般会通过向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发售,发行的方式包括网上申购、网下配售等。

5.债券到期日:可转债的到期日是指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最后一天。

到期时,发行人需要偿还债券的本金。

6.转换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格是指投资者在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所需支付的价格,也被称为转换比例。

7.转股期限:可转债的转股期限是指投资者在何时可以行使转股权益。

一般来说,转股期限在可转债发行后的一定时间内生效。

8.起息日:可转债的起息日是指债券开始产生利息的日期。

9.付息方式:可转债的付息方式可以是按年付息、按半年付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等。

10.债务违约:如果发行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无偿赠与股票,则认定为债务违约。

投资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11.兑付方式:可转债的兑付方式一般为现金兑付,即利息和本金按约定时间支付给投资者。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兑付。

12.股票交割:当投资者行使转股权益时,发行人需要交割相应数量的股票给投资者。

13.附加条件:可转债的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特定条件,如行权期限、转股后是否享有派息权、可转债是否可以回售等。

14.召回权: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召回权,提前收回债券。

总结起来,可转债的条款和要素包括发债主体、债券面值、发行价格、申购和配售、债券到期日、转换价格、转股期限、起息日、付息方式、债务违约、兑付方式、股票交割、附加条件和召回权等。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最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发行方案;(二)债券发行条件;(三)债券发行价格;(四)债券期限;(五)债券利率;(六)债券发行对象;(七)债券担保及信托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七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债券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三)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四)债券发行规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五)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第八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二)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及信托义务;(三)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四)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对象、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反稀释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反稀释条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
本公司债券在转为公司股票之前,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特制定以下反稀释条款:
(一)股权稀释限制:如本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股权发行或增加资本的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融资、增发、发行新股、配股等,使得已发行并申请转换的债券未能完全转换
成公司股票,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比例优先参与认购或享有优先认购权,以保证其在新股
发行后相对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受稀释影响。

(二)可转债强制转股:当公司股票价格达到约定转股价的一定比例,或公司股票价
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超过约定转股价的一定比例,公司有权向债权人发出转股通知,要求
债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转股,并确保转股后债权人所持股份比例不受稀释。

(三)稀释补偿:如发生任何导致债权人股份比例稀释的行为,公司应向债权人提供
合理的稀释补偿,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补偿。

(四)份额增加限制:除非经过债权人特殊授权,公司不得通过分拆股份、股权转让、配股等方式增加已发行的股份总额,以免造成债权人股份比例的进一步稀释。

(五)特殊情况保护:在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等情况时,公
司应特别关注债权人利益,并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合理、公平的补偿方式,以确保债权人在
上述重大事项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中不受稀释影响。

以上反稀释条款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的过程中
不受股权稀释的影响。

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按双方签订的债券协议进行解决。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篇章的标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为期限较长、利率较高的债务工具。

为了规范和管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换,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债券发行与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发行人应提交发行申请书,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并经过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同时,债券发行人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审查,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二、债券转换条件与比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应在债券发行前明确。

转换比例通常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例如每张债券可转换为一定数量的该公司股票。

转换期限一般为几年,转换时间和地点也需在债券发行前确定。

三、债券转股价格确定与公开转股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允和合理的原则,一般以债券发行价格或参考市场价格为基准。

转股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执行公开转股。

四、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人应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众披露发行信息、财务状况、业绩变动等重要文件和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债券违约与处理方式若债券发行人违约,投资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权益。

债券违约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纠纷、追溯违约责任等。

六、债券交易与上市流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需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条件。

债券发行人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义务。

七、债券转换与股票流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后的股票流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总结: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换、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2022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2022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2022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

转债不是股票哦!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

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

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

例如债券面额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降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意回去切换,因为换股成本为切换价格50元,所以换至股票后立即以市价60元做空,每股可以挣10元,总共可以挣至元。

这种情形,我们称作具备切换价值。

这种可转债,称作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已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

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

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有利,但别忘了它就是债券,存有票面利率可以请领利息。

即便就是零息债券,也存有折价补贴收益。

因为可转债存有此特性,碰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涨至某个程度也可以企稳,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更多了维护。

这叫做downside protection 。

因此可转债在市场上具有双重人格,当其标的股票价格上涨甚高时,可转债的股性特重,它的 delta值几乎等于1,亦即标的股票涨一元,它也能上涨近一元。

但当标的股票价格下跌很惨时,可转债的债券人格就浮现出来,让投资人还有债息可领,可以保护投资人。

1. 每个帐户赎回可以切换公司债券不少于元面值,少于元面值的,必须就是元面值的整数倍,每个帐户配售下限为不能少于发行股票的可以切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 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3.可以切换公司债券以面值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滑行单位为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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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47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新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____年,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__个百分点。

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

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B:为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0:为按第5条款规定的执行利率
7.发行价格:按面值发售。

8.发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按面值定价发行。

9.初始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本公司将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的发行价格的一定折扣。

设定拟发行股票价格为P,初始转股价格为P0,如本公司股票发行时间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 ×95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 ×94%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 ×93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含此日),则P0=P ×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
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变化。

10.转换期:本公司可转债的自愿转换期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日之间的交易日内,但本公司股票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11.转股价格的调整:当本公司首次发行A股后每分红派息或增资扩股时(不包括用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自增加股本、分红派息之日起,转换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派息额为V,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P为
(一)派息:P=P0-V;
(二)送股:P=P0/(1+n);
(三)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四)三项同时进行:P=(P0-V+Ak)/(1+n+k)。

12.强制转股条款: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a.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地转换为本公司股票。

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b.转股价的调整
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两者较低的作为转股价格。

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转股价格的_____%,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_____%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13.回售条款
a.回售条件
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_____个月以前(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上市,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b.回售价格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_____%(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减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即:
回售价格=100×(1+4×5.60%)-100×(1.3%+1.6%+1.9%+2.2%)=115.4元/张。

14.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集团公司。

附注执行可转债条款的有关事项
1.付息时债权登记日:
每年7月27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将以该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

若该日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以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为基准。

2.申请转股程序:
(1)转股申请的手续及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
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所持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申请转换的股份数额须是债券交易单位手(即1000元面值)的整数倍,转换成的股份其最小单位为一股,出现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零债部分,将按照附注第5条处理。

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2)转股的申请时间
自愿申请转股时间为可转债条款第10条规定的转换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股票帐户。

因可转债转换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本公司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与本公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一同上市交易。

3.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
因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而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

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4.回售手续
在本次可转债合约中第13条第a款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

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按第13条第b
款规定的价格买回可转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数额的可转债将被冻结。

5.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或被强制性转股后,所剩可转债面额不足转换一股的部分,本公司将于到期日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这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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