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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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国卫办医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制订完善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麻精药品管理及使用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明确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

对于麻醉科、手术室等麻精药品使用量大、使用管理环节较多的科室,要重点加强管理,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小组,强化麻精药品日常管理。

通过多种措施,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管理、以职责促进制度落实的管理模式。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管理 人员网络,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各环节人员职责, 把麻醉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定期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 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六条 专用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的 熟悉麻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对本院专用病历统一编号,统一 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二级 以上医院、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麻醉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 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由医疗机构专 管人员审核加盖专用病历章后即可启用。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 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 验收到最小包装(支、片),验收记录双人 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 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 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 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培训的授课内容、授课时 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市(州)卫生局, 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名单报市(州)卫生局。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 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 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 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 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本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正常使用,本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由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要将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册登记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处方医师信息等,并规定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规定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的使用范围和院外使用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处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gudnlǐ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guīdìng) (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huànzhě)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允许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 (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 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yìnshuā)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 ;(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 11 月 1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 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 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机构,其内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的管理规范也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医院麻醉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麻醉科的主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临床经验,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此外,麻醉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麻醉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和使用等工作。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在执行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出现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麻醉药品的配发和使用医院麻醉药品的配发应当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药品的配发和使用记录真实可查。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的追溯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对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确保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台帐,对药品的进出、存储和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管理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符合医疗需要和法律规定。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开具处方并进行必要的监测。

3.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评估医院应当建立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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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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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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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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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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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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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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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编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二OO五年十一月医疗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变更记录药品购买情况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有关供应品种目录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60号2000年02月2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现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医疗需要,方便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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