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书评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读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关于法理学的经典著作,作者博登海默是20世纪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人物,他在这本书中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功能以及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深刻性,也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书中,博登海默首先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是一种权威性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力。
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秩序性的规范,它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定义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除此之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通过规范和制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同时,法律也通过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功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外,博登海默还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政治密不可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是道德的一种具体体现,它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具体化和实施。
同时,法律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和干预。
这些观点让我对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认识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阅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以及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也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让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和庇护。
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

我国法理学教科书的评析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社会制度与历史文化内涵等相关问题的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与支撑。
在我国,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意义和价值的理解和思考,并对法律的理性解释与合理运用做出贡献。
然而,我国的法理学教科书在其教育价值与实际应用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甚至被一些批评者视为“哲学辞章”,其原因不仅在于教材作者缺乏切实可行的案例分析和有关法律实践的经验,同时也涉及到其对基本概念理解不深、无法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多元文化视野不足等多方面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评析。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理学的教育目标并不是培养学生成为纯粹的“学院派”,而是在法律解释、法律判断、法律思考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思维能力与分析能力。
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育中,存在着过度注重理论分析,却忽视了实际应用的问题。
一些教材虽然关注法律原则、价值观等内容,但缺乏具体的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的实例,使得学生难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影响了其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相应地,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往往是来自于具体案例的复杂性,而教材的理论化学习并不能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原则,这就需要更加注重实践案例的引入,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其次,虽然法律的产生和发展都和时间、空间、文化等有着紧密的关系,然而在我国的法理学教材中,习惯性地忽视了多元文化的视角和各类思想观念的多元性,使得学生很难将其所学理论与不同的文化及社会背景相结合,从而产生一种“狭隘”的学理倾向。
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法律僵化”、“法律市场化”等现象都是与具体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各类思想观念紧密相关的,教材作者应该学会将不同文化视角融入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思考,这样才能教育出具有深厚的人文素养的法学人才。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法理学教育中,对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理解存在不少问题。
读谈魏德士法理学

读谈魏德士法理学法之理乃法之魂时光飞逝,岁月流金。
时已是开学的第三个月。
对刚通过对法条和知识点感性的死记硬背考入华政的我来说,还只能算一个法律初学者。
我深知研一这一学年中,阅读法律专著对于我们法律硕士生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只有通过大量的阅读,我们才能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丰富我们法律专业方面知识的储备,提高理论素养。
遗憾的是在这三个月中我只阅读了一本专著—德国魏德士教授的《法理学》。
虽然只有这一本,但真的达到了精读的程度了,因为:法之理乃法之魂!魏德士教授的这本著作给我启迪至少有这样三个方面:一,法理学乃至整个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问题;二,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三,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的关系问题。
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历史。
无论是在中世纪的等级社会的世界与科学秩序中,还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的复杂制度中,法理学在过去和现在都肩负着社会、政治与文化有目共睹的重要使命。
其实,法理学法学理论的基础理论学科,是法律学好其他部门法学的前提。
学好法理学是一个法律适用者更好的从事法律实务以及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实践者的必要条件。
我认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理论离不开实践的探索,实践同样要以理论为基础。
正如魏德士教授在本书中说的:“在实际生活中理论和实践总是不可能彻底分离的。
对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同样如此。
在法学与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者无理论基础的实践。
如果一个实践者,如法官或律师缺乏基本的理论知识,就不能成为优秀的实践者。
理论与实践必须彼此引导、丰富和修正。
”作为一个重实务与实践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结合着读魏德士教授的《法理学》的感悟,我只想谈谈我对第二个问题,即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看法。
首先在法学理论方面,对于靠感性的死记硬背法条以及不成系统的法学知识通过考试的法律硕士生来说,其理论功底是非常差的。
《法理学》的读后感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
作为成文法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
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重要的意义。
只有取得共识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过程。
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更是意义重大。
无论以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效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别人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打下基础,做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主要从法律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这几个方面来讲述了法理的意义。
那什么是法呢?这样的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要回答却很难。
法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有定论。
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试着为法下定义。
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
人们称这种内容随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
它应该存在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来制定。
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
但是不管是自然法还是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各方正当利益达到统一。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篇)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时光荏苒,我参与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课程已接近一学期。
对于所学,我尚无法确证,但确实产生了一些见解...整个学习期间,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在线课堂以及东台电大教师的亲自指导,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理解,尽管这可能只是触及了表面。
我时常有这样的感触,理论就如同蒙娜丽莎的微笑,直视时难以捉摸,转瞬之间又似乎蕴含深意。
起初对法律的理解,亦是如此,晦涩难懂却又引人入胜。
法理学初时给我带来的感觉是单调乏味,但内心深处又对其抱有难以割舍的兴趣。
法理学,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论,它蕴含着美,无需赘言,且能激发人们对未来的期许。
因此,我能理解为何有些学者毕生致力于理论研究,且乐此不疲。
当尝试将其与现实相联系时,这份热情又会因现实的冷酷而冷却,引发我对个人悲观情绪还是社会现实问题的深思。
这种复杂的情感交织,促使我更深入地探索法理学的奥秘。
经过一学期对《法理学》的研读和整合,我已对法学的起源和演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理论、法律的分类、法系、法治的内涵等有了初步的认识。
我也对法学和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的实施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权利理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一过程使我首先从宏观层面建立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进而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有了简洁明了的认识。
这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课程对我进行法律和法理学启蒙的有力方式。
以上仅为我在学习过程中提炼并整合的初步观点,其中可能存在的偏颇之处,我亦深感自知。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其作为整体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始终将社会成员置于既定的框架之内,既赋予个体自由生存且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又通过限制个人行为来维系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法律乃人为之产物,难免存在局限性,故法律本身亦非尽善尽美。
法理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书评

法理学:《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书评书评陈晓法学法硕 201322061038《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从学术层面剖析了中国法律目前状况,对法学的世界回顾与前瞻做了极大的推进。
然而,我认为,在中国法律哲学的意义上,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而是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邓正来教授的论著通篇都是围绕对他所谓的自1978年以来到2004年26年间整个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地对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学中最具影响力的几种主张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为邓教授的主要着力点和主要关注。
然而我认为,邓教授的论著要旨不在于“批判”本身,而恰恰在于透过这种批判所进行的“建构”: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哲学,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虽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形式上都是对近26年的中国法学及其主要理论主张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线和主要的学术关注始终是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的阐明,即中国法律哲学的使命在于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图景。
那么,现在的中国法律哲学意识到这个使命并有所行动了吗?邓教授认为没有。
据此,邓教授指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换句话说,中国法律哲学必须自觉意识并真正开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论的使命,必须自觉担当为中国人民提供符合中国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与本意的理想法律图景。
邓教授已经阐明了为中国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中国法律哲学的根本使命。
读完邓教授的论著,本以为邓教授肯定会为大家提供具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但是读到邓教授下面的文字说,又有些颇为失望:“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
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的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书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古老的学科,波斯纳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精妙的运用于法学中,他给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新的模式。
对于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这本书,想要真正理解并完全吸收并非易事,通过一学期的学习,结合自己买了本《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这本书,仅对第十二章法律的经济学进路,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想法。
1.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本章一开始就谈到:”在近年来追求系统阐述这样一个首要的司法正义概念的努力中,最为雄心勃勃并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法律与经济学”交叉学科领域,通常人们又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在波斯纳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一个即实用又很具有说服力的科学。
一开始波斯纳便对用来指导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经济学学假设是①:人们总是理性的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智力障碍者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
看到此及下面对此的分析解释能让我们很容易明白人的行为能力为什么法律要做这些规定。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立法就是一个交易。
假设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理性地使他们的满足最大化的人。
因此他们没有什么是出于公众利益之类的动机。
这让我对一直以来的困惑得到了解释,为什么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人的正直,在现实中变质了。
传统的教学运用了太多的假象,用了太多的纯理想的美好迷药,读书一旦成为书的奴隶是很可悲的。
难怪老师不断强调对我们进行解毒。
其实毒一旦被解,虽然对很多的事情因为看到了他的本质,接受是个过程,总比一直对学校书本教的讲的价值与现实总是矛盾的好。
存在就有存在的道理,不论是选举的贿选,人性的自私,社会的不光明,我们至少知道问题是什么,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当大家都明白人性是自私的,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利他主义,合作是必然的选择。
2.法院的位置(一)法院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②。
由于在一个多头立法机构中交易成本以及长期有效交流的成本,立法从立法机关的脑袋中出现时并非完全成熟。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第一篇: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
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
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
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
”《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
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
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
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
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李圆梦学号:12920132200170作为大一的新生,法理学对于我们来说还稍显晦涩难懂,加上《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本理论性极强的书,所以其实“啃”得很吃力。
有的章节实在不懂,比如第七章“分析实证主义”、第八章“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和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首先,是我个人认为的精华摘抄:亚里士多德: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
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孟德斯鸠: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
康德: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把他人作为实现主观目的的工具,每个个人都应当永远被视为目的本身斯通:人并不是孤立地活着,也不是仅为自己活着罗尔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有利于处在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这些不平等才应当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这本书的时间跨越了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内容上包括了法理学、法哲学、法历史学和法社会学以及不同的研究法学的学说和流派。
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希腊人曾把葬礼看成是神法的命令,违反者将会遭到神的诅咒和惩罚性报复。
在公元前5世纪,诡辩派实施并推进了一种价值观的转变:法律渐渐被认为不再是神授命令而是完全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更改的东西。
这是一种对法律性质看法的转变,从客观唯心主义转变成了主观唯心主义。
接下来分别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法律理论或者说法律观。
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自然,他也深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我却完全不同意,人人生而平等,不存在金银铜铁这样的等级。
亚里士多德也许在古希腊先哲中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法学领域尤其如此,作者在书中特别强调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另一分类法,即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的划分。
作者还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承认自然法可变,即人类的努力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法的运作。
第二章中世纪的法律哲学本章中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引人注目,他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圣经教义相结合,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思想体系,他对自然法的承认和发展,使自然法观念得以持续地往下发展,对后世的罗马法复兴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对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很感兴趣并作了详尽的讨论,唯名论者与中国的名家惠施、公孙龙等似乎有相似之处,但其内容太过于抽象。
说实话,我对这种东西不是很理解。
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哲学是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的重要基础。
作者在本章最后一节中肯地评价了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历史地位:一方面,这些法律哲学家的研究方法缺乏历史的、实证的支撑,任意的假设使其将问题简单化,“例如,他们毫无根据地认为,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另一方面,作者也强调,“我们并不能由此而贬低该学派的伟大的历史成就”。
古典自然法启蒙了人们的思想,促进了法律改革和自由主义的兴起,从思想上结束了中世纪,而且,古典自然法哲学的传播在欧洲大陆掀起空前的法典化运动,许多法典沿用至今,可谓影响深远。
第四章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作者首先论证了康德的唯心主义倾向。
康德的法哲学以自由为核心,崇尚人格的内在尊严,同时康德也支持卢梭的公意说,并认为公意无害于个人自由。
立足于公意说,康德认为人们没有权利反对立法机关的意志,因为“忍受立法权的滥用和不当是人民的义务”,这种恶法亦法的观点很可能是后来实证主义法学的思想源泉之一。
在论及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的时候,作者为黑格尔作了辩护。
历史上,法西斯主义曾借助了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因此人们常常引用黑格尔论著中的话来证明黑格尔是强权国家的鼓吹者和现代法西斯极权主义的哲学奠基人。
但作者认为,黑格尔只在国家的对外关系上主张极权和武力,并未主张在对待公民方面采用极权主义的统治方法,“我们绝不应当忘记,黑格尔是一个彻底的唯心主义者。
他认为精神高于物质并且信奉人的基本尊严。
他所赞誉的国家乃是符合伦理的国家,而不是贬低个人、奴役个人、不顾个人正当要求的国家”。
作者同时指出,黑格尔的哲学包含大量的个人自由主义成份,如果只是断章取义、不顾上下文,就很容易被弄的模糊不清。
第五章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哲学尖锐对立。
作者以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政治形势为背景来阐述了历史法学理论,作者认为,历史法学是英德两国为阻止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在欧洲大陆传播,立足于历史和传统保守思想,提出并宣传的对理性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强烈反动。
拿破仑的失败和维也纳会议的召开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政治上的反动时期,欧洲大陆各封建王朝的“神圣同盟”是这种反动在政治上的表现,而历史法学派则是这种反动在法学上的表现。
作者指出,“在评价历史法学派时,我们不应忘记萨维尼是一个憎恨法国大革命平等理性主义的保守贵族。
再者,他还是一个反对法兰西世界主义理论的日尔曼民族主义者。
他极力反对《拿破仑法典》,并力图阻止德国也制定类似的法典”。
然而,如今的德国不但走上了法典化的道路,而且似乎走得更远。
萨维尼在刑法、诉讼法等许多部门法领域有着值得钦佩的独到见解,但其法律哲学却令人难以恭维,是为憾事。
历史法学派也并非没有正面的影响,譬如其促使人们关注历史,为法理学提供了多元化的取向。
作者认为,“学者们常常撰写一些详尽描述某个久远法律制度中较小细节的书籍,从某些方面来看,花费在这种历史研究上的劳动同其所取得的成果很不相称,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研究也大大丰富了我们认识早期法律制度发展时所必需的知识”。
在论及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时,作者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前提,试图经由这三个前提来证明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苏联的法理学已对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作了“教条性增改”。
不过,作者并没有作出太多的评价。
对于作者的观点,中国的读者大可不必过于计较,如果你真想知道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你应该去读《哥达纲领批判》,而不是读博登海默。
第六章功利主义法律固然天生具有功利的一面,但极端的功利主义不值得提倡。
功利主义将法律视为工具,并置之于目的的支配之下。
边沁总结的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中“安全”一字让我想到了我们中国极为不安全的现状。
我们已进入21世纪,经济飞速发展使得物质财富的积累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多。
但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也促使民众对自己生活的担忧日益增长。
第七章分析实证主义对于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而言,实证主义的兴起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意义,至少在方法论上是如此。
法理学由此走出了空想与玄虚,对实在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
作者分别介绍了旧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纯粹法学理论(凯尔森)、新分析法学(哈特)、语言学法学(威廉斯、普鲁伯特、维特根斯坦),也许是因为这些被论及的学者有不少尚健在世上的原因,作者并未对其观点作出明确评价。
我觉得语言学法学将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引入法学是很有意义的,我非常赞同书中所引用的威廉斯的一个观点:“大量的混乱是因运用那些同时具有许多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所致”。
普鲁伯特认为,语言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这也是相当有见地的。
我由此想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认真研习语言科学,学会“通过把复杂的语句与命题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份来阐明它们的含义”,至少这对于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是有帮助的。
第八章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庞德主要是从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目的的,为此,他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并认为法律就是在这些利益中间谋求某种平衡或协调。
庞德认为这是一项不确定的任务,因为没有绝对和可靠的标准。
基于这种观点,庞德主张可以据法司法,也可以不据法司法,即承认法官在审判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这似乎是司法个别化及反对僵化适用法律的要求,庞德的看法是,“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持了这种平衡。
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
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
美国的社会学法学不仅反对自然法学,而且也反对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科学的自给自足,社会学法学则反对这种诉求,认为法学应与其他社会科学分支学科相结合。
霍姆斯法官认为,“只有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在重视社会因素的同时,霍姆斯法官藐视逻辑推理在审判中的作用,其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已广为传诵。
霍姆斯和卡多佐的司法哲学应该说很有代表性,值得我们这些从事司法实务的人们深思。
第九章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自然法学的复兴似乎是起于二战后对纳粹法律的反思,而且社会学法学中实际上具有自然法学的某些理想主义特征,应该说社会学法学的崛起是自然法复兴的一个契机。
新自然法学是康德哲学和社会契约论的现代版,罗尔斯的《正义论》堪称典型,但罗尔斯超越了康德,主张:(1)对最不利条件者最具助益,符合正义的补偿原则;(2)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认为,向平均状况迈进一步的同时也可能导致自由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自由的价值。
作者在本章第三十九节中回顾了前述各章节的内容,尤其指出了前述许多理论的缺陷。
但作者同时强调,“尽管在叙述中我们将力求避免片面性和教条主义,但是我们在研究法律的特征和相关问题的时候,重点仍将集中在那些为我们的时代应予特别关注和优先考虑的方面”。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十章秩序需求作者在本章导言中揭示了秩序的概念,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作者从自然界的有序模式说到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并探究了人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作者以弗洛伊德的“重复早期经验”理论为依托,认为有序生活方式是人的先见取向。
作者的结论是反对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提倡法律的逻辑自恰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本章长达60余页,是作者论述的重点。
作者从评述各家的正义理论入手,揭示正义的概念,并讨论正义与理性、自然法、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法哲学范畴的关联,但这个问题之复杂,使作者也不得不感叹“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