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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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业务,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主要目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服务实体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优化、效益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可能,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逐步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二)拟定和实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三)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控制计划;(四)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五)制定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和审验办法;(六)具体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七)检查监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撤销、分设和合并机构,确定和改变性质、名称、隶属关系,审定、调整职责范围和规格等(以下简称设置和变更)。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盘点和撤销,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人才激励和用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及说明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事业单位:指依法组织、履行公益职能、不追求经济利益、由国家财政承担基本经费的社会组织。

2.机构编制:指事业单位内设部门、机构等职能性工作单元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3.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指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确保人才的选拔和使用公正公平,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4.人才激励和用人导向:指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应当注重人才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和激励机制,并以用人导向为主导,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解读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编制是事业单位人员设置和使用的总称,合理的编制管理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解读,包括背景介绍、组织架构、编制设置与流程、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背景介绍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编制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机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架构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编制管理部门、编制管理委员会和编制管理岗位。

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编制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的设置与调整、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等;编制管理委员会是编制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编制管理政策和规定;编制管理岗位是编制管理的执行层面,负责具体的编制操作和管理。

三、编制设置与流程事业单位编制设置与流程是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编制设置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编制计划。

在编制设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类工作岗位的需求,平衡编制的数量和质量。

编制流程是指编制的审批和调整流程,包括编制计划的编制、编制需求的申报、编制计划的审批和编制调整的审批等环节。

四、绩效评估为了提高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益,绩效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绩效评估是指对事业单位编制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以评估编制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后续的编制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编制使用率、工作效率、员工满意度等,以全面评估编制管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绩效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合理的编制设置与流程、科学的绩效评估,可以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能。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前言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和编制管理对于工作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二)公平性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准确、公正地反映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对于数量、层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合理公正。

(三)灵活性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机构编制,确保适应性和创新性。

(四)效益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益。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一)机构编制总则:明确编制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编制数量、构成、设置层次和序列、编制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程序:规定机构编制的申报、核定、调整、注销等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批程序。

(三)职务设置管理:明确各级职务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职务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合理分配职责和权力。

(四)机构调整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调整和合并,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编制职务管理:明确各级编制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制定编制职务任免和晋升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上岗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编制数量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合理掌握编制数量的总量和分配,确保编制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七)编制建设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根据相应的规划和预算,进行编制建设和人员招聘的管理和指导。

(八)编制使用管理:对编制的分配、调动、使用、职责进行管理,确保编制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编制配备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配备,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岗位职责的顺利履行。

(十)编制考核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评价编制的使用效益和工作质量。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投资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县(市、区)、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第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

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以及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执行动态调整政策,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严格禁止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人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有明确的公益服务属性和职责任务;(四)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符合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一、概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编制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编制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平原则: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人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2. 适应需要原则:编制规模应根据事业单位的任务和职能需要进行合理配置,确保编制数量和质量的适度。

3. 现行标准原则:编制数量和分配应按照国家现行编制管理标准执行,确保编制结构的合理性和编制的稳定性。

4. 绩效导向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编制的配置和使用。

三、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编制规划:事业单位应制定编制规划,明确编制数量和结构,并根据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2. 编制配备: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等方式进行人员配备,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 编制审核:事业单位应设立编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编制情况,确保编制配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编制流动:事业单位内部编制的流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调整,促进人事资源的合理配置。

5. 编制考核:事业单位应建立编制考核制度,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编制管理的实施步骤1. 编制调研:事业单位应进行编制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人员编制的现状。

2. 制定编制管理方案:根据编制调研结果,制定针对性的编制管理方案,明确编制数量和分配原则。

3. 审核编制计划:编制管理机构应对编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 编制配备和调整:按照编制计划,进行编制的配备和调整工作,确保编制的合理配置。

5. 定期评估和考核: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编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监督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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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xx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

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一)配置原则。

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职责管理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一)部门申请。

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

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

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机构管理—3—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一)申请。

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

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

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

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4—编制管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

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

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5—篇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各级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逐步实现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不得设立事业机构、增加事业编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于检举、控告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五)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设立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

(二)论证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情况、拟设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与现有同类机构职责任务分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办公地点和基建设施以及其他情况。

(三)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与拟设机构有关的其他材料。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新闻出版以及会计师、律师事务等机构,应当报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按照下列权限审核批准:(一)设立副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省直设立处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三)市(地)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地)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市(地)、县(市)设立科级(含本级)以下事业单位,由市(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审核批准权限。

(四)上下级联合设立事业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权限,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

“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

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处罚职能。

第十三条设立事业单位可以明确其机构规格。

隶属于国家机关的,比照其工作机构的规格管理;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机构的,比照其工作机构内部机构的规格管理。

但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降低半格管理。

第十四条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

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模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确定;(二)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确定;(三)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项目的文件;(一)已批准项目内容变更的;(二)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合并的;(三)分立为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并提交申请撤销报告和撤销的有关文件:(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二)原定职责任务消失的;(三)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十七条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设施、设备以及财力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确需省制定执行方案或者实施办法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国家尚未颁发编制标准,确需省颁发编制标准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事业编制核定后,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事业单位凭《事业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编制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事业编制经费渠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预算办法确定。

第四章人员结构管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内部人员分为:(一)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二)党政管理人员;(三)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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