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保险、商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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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标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实务
【学时学分】64
【适用专业】物流管理
一、课程定位
1.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是在市场营销、物流概论、管理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

其功能在于让学生能运用国际贸易的理论和技能。

2.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将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

3.课程衔接
本门课程是国际贸易实务,是在市场营销、物流概论、管理学等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的,后续课程有仓储管理、运输管理等课程。

二、课程教学目标
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人才为目标,通过以情境化、项目化为特色的实践教学,将本课程专业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

具体目标如下:
1、掌握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2、掌握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合同条款。

3、掌握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组织及运输单据的制作。

4、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5、掌握商品及格条款的内容。

6、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及流程。

三、课程设计
四、课程考核
1、过程考核与最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每个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单元测试根据学生提交的纸质版材料给学生打分,做为平时成绩,占40分。

3、期末综合考核,满分60分。

五、学习资源
多媒体教室上课。

六、其它
1.本课程标准由物流教研室编写
2.执笔:崔大巍
3.审核:
4.时间:2015年12月1日。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一般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

现将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分述如下:(一)商品的品名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写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如西红柿在美国的进出口关税中分类为:水果与蔬菜其关税差异大。

案例:品名条款不符造成违约: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二)商品的品质条款1、概念:……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签订合同是⽐较普遍存在的,签订合同的范围也是⾮常⼴的。

合同的签订必须保证合理合法,否则将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为。

那么,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下⾯就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哪些《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效:1、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2、造成对⽅⼈⾝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效。

3、⼀⽅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格式条款应注意什么1、违约⾦条款:违约⾦条款第⼀不要遗漏,第⼆要全⾯,第三幅度可以⾼,但不要太⾼,因为太⾼导致条款⽆效,等于让裁判庭⾃⼰决定。

2、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办理索赔的依据。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商拖延不决。

3、不可抗⼒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商找借⼝不付款。

4、争议解决⽅式条款:由于国外执⾏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

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烦。

unit6商务英语写作 商务合同

unit6商务英语写作 商务合同

Unit 6 sales confirmation and purchase contract售货确认书和购货合同1. 合同的定义• A contract is a binding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parties. Contracts are formed through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Once a deal is made, traders may sign two copies of contract face to face. Or the seller may send two copies signed by him to the buyer for counter-signature and the buyer should return one copy to the seller for file.•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成,合同宣告成立。

但在实际业务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这就是所谓的签订合同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主要采取两种形式:(1)一种是内容较为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2)另一种是条款较为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如进口合同(Import Contract)、出口合同(Export Contract)、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2. 合同和确认书的对比•报关时SALES CONFIRMATION 就是当SALES CONTRACT 来用的。

SALES CONFIRMATION侧重的是产品,流程和条款确认,而 SALES CONTRACT侧重的则是产品及描述的确认。

合同商检条款模板

合同商检条款模板

合同商检条款模板甲方:(出口货物或入増货物的发货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商检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出口货物或入境货物进行商检,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对甲方的出口货物或入境货物进行商检,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及规格等方面进行检验,出具商检证明。

第二条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检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详见《商检委托书》,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商检。

第三条商检方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选择适合的商检方式进行商检,包括现场检验、抽样检验等。

第四条商检结果乙方应当根据商检结果出具商检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给甲方,商检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

第五条商检费用1.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商检费用;2. 商检费用包括商检服务费、抽样检验费、现场检验费等,具体费用标准详见《商检服务费用清单》。

第六条责任限制1. 乙方对商检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概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遗失、货物破损、商检报告不准确等;2. 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商检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货物的商检服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 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商检费用,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如需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2.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协商处理未完成的商检工作,如有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给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XX年;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

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

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
合同保险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范围,明确规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物、保险期限等信息。

2.保险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范围。

3.免责条款,列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4.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

5.理赔程序,说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如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理赔处理。

6.保险期限和终止,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件。

以上是合同保险条款中常见的内容,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需求,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双方利益的合同保险条款范本,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贸易实务总复习(答案)2

第七章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条款一、填空题1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2 、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 、我国商检机构的三项作用(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对其指定的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鉴定业务。

二、名词解释1 、不可抗力: 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弥补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2 、仲裁协议: 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3 、商检证书: 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三、简答题1 、进出口商品为什么要检验?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有哪些基本做法?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坚定和管理工作。

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问题,因此,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对与商品检验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出口国检验 1 、产地(工厂)检验 2 、装运港检验在进口国检验 1 、目的港检验 2 、买方营业处所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 、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哪些?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 )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其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鉴定、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

公司想要更好的发展更多的时候会选择进行国际的贸易交易,但是在进行交易之前,这个时候最好是先签订一下合同,但是对于新开展国际贸易的公司来说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阅读下全文了解一下吧。

▲一、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当买卖双方就交易的条款经过频繁的磋商与函电、电邮往来,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于是有了合同由谁起草的问题。

一般来说,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容易掌握主动。

因为口头洽商的内容要形成文字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

合同起草的一方在合同拟写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辞,安排条而对方即使认真审议了款的顺序或解释有关条款。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很难避免不出漏洞。

所以我方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

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还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让步到什么程度。

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这样’当双方就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

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

国际贸易法中提单合同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中提单合同的概念提单和合同是两种不同的额概念,提单是物权凭证,合同是契约。

下面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两者的概念:一、提单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1、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家用电器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之商检条款解析

a al si o t i s e t o c a s s n y s f he n p c i n l u e of n e n t 0 a h u e o d p l n e on ra t t i a t c e x o n s i t r a i n l o s h l a pl a c c t c . h S r i l e p u d
o h r a t e e n e p i e wi l a e h t a ri k wh c a m r c m l x nd a d o vo d. T r u h t e h nd h s e t r r s s 1 f c t e r de ss i h re o e o p e a h r t a i hog
商品能否保 证符合订货 的质量要求 ,以及发 生问题时能 否对外
有 在合 理的时机进行 检验 ,实际 上就是放弃 了检验权 ,也就 丧
失 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12检 验 或 复 检 的 时 间和 地 点 .
索赔挽 回损 失 ,都 同合 同的商品检验条款 密切相关 。在家 用电
器产品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每项合同条款都能顺利得到履行 , 并且有时会 为此而引起争 议。为了预防可能 产生的争议 以及明 确如何处理 争议, 买卖 双方签订家用 电器产品对外 贸易合同时 , 必须十分重视 订好合同 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以捍 卫 自己 的正当 商业 利益。
t m , a h e i i n a d a j sm n f fr in a dd m s i o i i sa d r g l ro s o h n a d m r i e s t e r v s o n d u t e to o e g n oe t cp l ce n e u a 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n t e o e h n o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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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险、商检条款一般交易条件:主要内容1 合同中的保险条约2 合同中的商检条约3索赔条款4仲裁条款5 不可抗力条款一:合同中的保险条约货物的运输保险:国际货物买卖每笔交易都应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概念:投保人(the insured)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

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

第一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一)风险海上风险:1 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二)损失:1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三)费用:风险是无时不在的,损失便会经常发生,费用支出就不可避免。

这些便是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自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 救助费用: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在损失发生时采取的救助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 其他费用:船舶航行中遇险为避难、卸货以及保险理赔中的清算,调查等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不同损失的构成条件(一)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1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已丧失其原有的商业上的用途。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二)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1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复的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遇险后,继续运往原目的港的运费要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来赔偿,必须和保险人办理“委付”和“代位”的手续。

委付:被保险人声明放弃对保险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行为。

代位:经委付后,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委付、代位手续一经办妥,不得撤回。

}三)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1共同海损的含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我国海商法193条)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具备所有条件)1)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2)所采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3)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3. 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包括船舶、货物和承运人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成为共同海损分摊,怎么分摊,就是共同海损理算。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先后于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4年进行了五次修订,每次修订后均不废除原版本,各国均采用1974年版本。

4.单独海损的构成条件1)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海上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

2)损失由受损的船舶或货主各自承担。

案例分析“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3)第三货舱的货物。

纺织品所遭遇的损失,是为了方便共同海损修理而被迫卸下时所造成的,也属于共同海损。

世上没有不受伤的船:英国国家的船舶博物馆收藏了一条船,这条船自下水以后,138次遭遇冰山,116次触礁,27次被风暴折断桅杆,13次起火,但它一直没有沉没。

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1981.1.1)(一)基本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一切险(All Risks/A.R.)(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包括以下11种: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淡水雨淋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锈损险,包装破裂险。

一般附加险(11种) 承担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独立投保。

(General Additional Risk)1.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Risks (混杂、沾污险) 承保后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2.Leakage Risks (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3.Clash & Breakage Risk (破损、破碎险)指保险人承保货物碰损和破碎的损失4.Taint of Odour Risks(串味险)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它/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造成的串味的损失5.Sweating & Heating Risk (受潮受热险)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6.Hook Damage Risks (钩损险)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7.Rust Risk (锈损险)保险公司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8.Breakage of Packing Risks (包装破损险)保险人承保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短少、沾污等损失9.T.P.N.D (Theft, Pilferge and Non-Delivery 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R.F.W.D (Fresh Water Rain Damage 淡水雨淋险)货物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

11.Risks of Shortage (短量险)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

2. 特别附加险包括以下6种: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供香港、澳门货物火险。

3.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三)专门险别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险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险3活牲畜、家禽运输险特别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特别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保险责任)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特别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包括: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予或热核制造的武器( 如原子弹、氢弹等)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有明显的雨水侵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能接受吗?案例2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3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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