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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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杭政办[2002]17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政办[200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9号)、《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精神,加快改制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时,可以参照企业改制的提留标准和杭政(2001)14号文件规定的提留顺序,从净资产中提取离休干部“两费”,并按规定向市社险办足额缴纳。

转企改制后,离休干部的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两费”由市社险办按规定支付。

二、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时,可以按照杭政(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人均2万元的标准和提留顺序,从净资产中提留已退休人员(含符合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下同)的医疗费。

转企改制后,已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待退休人员医疗费实施社会化管理时再进行清算。

上述一、二条规定适用于本文件下发时尚未批复改制的科研院所。

三、在市有关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出台前,科研院所的离退休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

四、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是否保留其“特许经营权”,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编委办公室共同认定。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由市国资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改制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处置的审核。

六、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单位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政策按照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

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

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年鉴》
【年(卷),期】2000(000)001
【总页数】2页(P371-3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2
【相关文献】
1.宜宾市扎实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 [J], 宜宾市科技局
2.创新理念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河北省平乡县推进基层社组织体制改革情况 [J],
3.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杭州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J],
4.提高认识奋发进取开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新局面—天津市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综述 [J], 郑士贵
5.杭州市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组织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J], 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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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进一步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力量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妥有序地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已经具备条件的,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转移;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快培育社会力量,待时机成熟后予以转移。

2.公平公开,依法推进。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的不同性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将政府职能直接转移或委托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

3.注重实效,效能优先。

切实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更科学、合理、高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杭政[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事业单位的体制创新,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

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以及事业单位附属的“三产”单位,都要改制为企业,并在200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对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也可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标或拍卖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的改革。

无论实施那一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工商登记。

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资产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

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再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对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和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等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9•【字号】杭政函[2003]140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市属事业单位自1998年全面启动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在机构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现象有所改观,事业单位的活力进一步增强。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

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分类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事业单位分成以下四类:(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虽然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但可通过市场获取部分收入或通过市场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一)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

企业研发机构是杭州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杭州自主创新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认定的以下7类企业研发机构:1.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

5.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

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7.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公司法》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市委[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区、县(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级政权,要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改革的原则是:(一)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有利于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上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政〔1999〕1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现就贯彻实施《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安置富余职工补偿问题1、“1983年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是指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企业改制时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

2、凡198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但不得在提取的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中列支。

二、关于置换职工工龄试点问题1、符合条件,并要求置换职工工龄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置换职工工龄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置换工龄的对象、现金配股的要求、工龄置换后职工所获股份的管理等内容。

⑵编制并核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符合置换工龄条件的职工名单,在企业内张榜公布。

⑶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提出置换职工工龄申请,并附置换职工工龄方案和职工名单。

⑷经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局(公司)批准后,市国资局作置换工龄的资产处置。

置换工龄的职工名单报市劳动局、国资局存查。

2、职工个人股的折算办法是:职工个人股=198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人数×1.5(万元)至改制时198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总和×职工个人本单位工作年限3、职工置换工龄所得的股份,其所有权属职工本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协助有关部门选派科技副县(市)长的职责。

(四)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的职责。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全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牵头拟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劳社法[2010]225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进一步简化用人单位招用人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计[2001]87号继续有效2关于杭州市区办理失业登记期限的通知杭劳就[2001]174号继续有效3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就[2000]211号杭档发[2000]68号继续有效4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5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63号继续有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232号继续有效7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3]200号继续有效8关于统筹地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130号继续有效9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0号继续有效1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杭财社[2006]633号继续有效1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继续有效1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43号杭财社[2006]1021号继续有效14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继续有效1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5号继续有效1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继续有效17关于印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0号继续有效1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1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2号继续有效20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促进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一次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3号继续有效21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4号继续有效22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5号继续有效23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站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67号杭财社[2009]962号继续有效2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75号杭财社[2009]936号继续有效25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0号杭财社[2009]963号继续有效26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失业人员创业园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29号杭财社[2009]989号继续有效27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91号杭财社[2009]988号继续有效28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继续有效二、劳动工资29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在中专、技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的通知杭劳薪[1993]54号继续有效三、基本养老保险30关于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通知杭劳险[1994]60号继续有效31关于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女职工按现岗位条件退休的通知杭劳险[1997]207号继续有效32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继续有效33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1997]154号继续有效3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继续有效35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继续有效36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105号继续有效37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继续有效38关于下岗职工办理“协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9]297号继续有效39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027号继续有效4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1]8号继续有效41关于参加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杭劳社险[2001]25号继续有效42关于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杭劳社险[2002]46号继续有效43关于“协缴”人员变更协缴期限后有关社会保险费清算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2]170号继续有效44关于部分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78号继续有效45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2]241号继续有效46关于对列入供养对象的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提高生活费标准的意见杭劳社险[2003]22号继续有效47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150号继续有效48关于部分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3] 172号继续有效49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 259号继续有效50关于明确对企业部分原担任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社险[2004]24号继续有效51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93号继续有效52关于杭州市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杭劳社险[2004]302号继续有效53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继续有效54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杭劳社险 [2005]22号继续有效55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险[2005]292号继续有效56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险[2006] 214号继续有效四、基本医疗保险57关于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的通知杭劳医[2001]203号继续有效58市劳动局、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西湖-医疗保险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医[2001]182号继续有效59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53号继续有效60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09号继续有效61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经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157号继续有效6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64号继续有效6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报销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3号继续有效64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25号继续有效65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33号继续有效66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继续有效6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本级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2号继续有效68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杭劳社医[2003]222号继续有效69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257号继续有效70关于户籍在萧山余杭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3号继续有效7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9号继续有效72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0号继续有效73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号继续有效74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继续有效75市劳动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杭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75号继续有效76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81号继续有效77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1号继续有效78关于停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89号继续有效79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继续有效80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杭州市市级单位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5号继续有效81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177号继续有效82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杭劳社医[2008]5号继续有效五、职业技能培训83关于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3]276号继续有效84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杭劳社培[2004]20号继续有效85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21号继续有效86关于印发《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62号继续有效87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3]169号继续有效88关于印发《杭州市技师考评操作规程》的通知杭劳社培[2004]96号继续有效89关于开展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培[2005]222号继续有效90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197号、杭财社[2009]707号继续有效91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05号继续有效92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继续有效9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08年版)杭劳社培[2008]235号杭财社[2008]885号继续有效94杭州市大学生实训机构认定和证书核发暂行规定杭劳社培[2008]179号继续有效六、工伤保险95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险[1998]150号继续有效96关于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杭劳险[1998]166号继续有效97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劳险[2000]177号杭财社[2000]585号继续有效98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险[2001]95号继续有效9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杭劳社工伤[2004]183号继续有效100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5]192号继续有效101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65号继续有效10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继续有效103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8]26号继续有效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10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及生活补贴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6号杭财社〔2004〕443号继续有效105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7号继续有效106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及经费安排的意见杭劳社险〔2004〕138号杭编办〔2004〕55号杭财社〔2004〕441号继续有效107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部分统筹外项目费用实行代发管理办法杭劳社险〔2004〕139号杭财社〔2004〕442号继续有效八、劳动监察108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监[2007]320号继续有效109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258号继续有效1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法[2009]348号继续有效九、信息管理111关于印发《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单位、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办法》杭劳社信息[2009]235号继续有效附件2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意见一、就业再就业1关于领取蓝本户口来杭人员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杭劳计[1999]92号废止2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非正规组织就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劳计[2000]190号废止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143号废止4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2]200号废止5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316号废止6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废止7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贸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共青团杭州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8号废止8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9号废止9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1号废止10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33号杭人[2006]340号杭财社[2006]991号废止11关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杭劳社就[2006]234号废止二、劳动工资1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杭劳社薪[2006]108号废止三、工伤保险13市总工会、劳动局、财税局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杭劳薪[85]77号废止14市劳动局、财税局、总工会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杭劳薪[86]113号废止15市劳动局、总工会、财税局关于对《关于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病故后遗属抚恤、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具体问题的答复杭劳薪[86]150号废止四、基本养老保险16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废止17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通知杭劳险[1997]210号废止18关于确定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退休日期的通知杭劳险[1997]208号废止19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劳险[2000]020号废止20关于杭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通知杭劳险[2000]112号废止21关于做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险[2002]100号废止22关于对企业部分曾担任过厂级领导职务的退休职工给予适当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杭劳社险[2002]141号废止五、基本医疗保险23关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00号废止24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9号废止25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311号废止26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133号废止27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65号废止28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医[2006]296号废止附件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清理结果一、基本医疗保险1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杭劳社医[2002]21号宣布失效2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医[2002]219号宣布失效3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292号宣布失效4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99号宣布失效二、职业技能培训5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宣布失效6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进城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劳社培[2006]213号宣布失效7关于规范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培[2008]73号宣布失效8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培训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报拨付办法杭劳社培[2008]216号杭财社[2008]830号宣布失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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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2]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
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政办[2002]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9号)、《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14号)精神,加快改制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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