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旅游法教程复习重点

旅游法教程复习重点1.法与道德的的区别:a存在的时间不同;b调整的范围不同;c实施方法不同;d表现形式不同;e存在的体系不同。
1.旅游业已经真正形成了一个产业门类;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
2.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a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b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c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
3.我国现行旅游法规的主要内容:a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规;b旅游行业和企业管理法规;c旅游交通运输法规;d旅游者权益保护法规。
4.国际旅游法规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条约、规定、公约等。
5.国际旅游公约和协定:《国际旅馆业新规程》、《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有关国际公约》。
6.旅游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
7.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b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c旅游企事业单位;d旅游者;e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8.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行政措施、民事措施、刑事措施。
9.旅行社的种类: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1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a安排交通服务;b安排住宿服务;c安排餐饮服务;d安排观光旅游服务、休闲度假服务;e导游、领队服务;f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12.设立旅行社的条件:a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b要具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要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d要拥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e要上缴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
13.旅行社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a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120玩质量保证金;b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存20万质量保证金;c特许经常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1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b有必要的营业设施;c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d存入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

旅游管理大一旅游法规重点一、旅游法律法规体系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和部门规章等。
国家法律是指通过国家制度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则是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市县级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旅游条例》等。
行业规定是由相关行业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旅游协会颁布的《旅行社管理规范》等。
部门规章是行政机构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法规重点1. 导游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管理条例》是针对导游从业者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依据该条例,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证才能够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证的颁发、管理、使用需严格遵循该条例的规定。
导游在接待游客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旅游景点、餐饮住宿等方面提供详实准确的讲解和服务。
2. 旅游质量中国国家旅游局针对旅游质量制定了多项法规,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等。
该办法明确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出了景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的权益保护措施。
3. 旅游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价格条例》是针对旅游价格及其管理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旅游价格的管理原则和管理程序,并规定旅游者应当对旅游价格进行知情、选择和办理。
此外,关于旅游价格的管理还有其他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禁止涉嫌捆绑搭售、强制消费、强买强卖等不正当行为的通知》等。
4. 旅游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家针对旅游安全制定了多项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旅游法规重点

1、旅游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主要包括:A.宪法B.法律(《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C.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等)D.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05、《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E.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管理若干办法》)2、《旅游法》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生成时间:2013年10月1日3、旅游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与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1)地域范围: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a.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本国公民境内旅游活动、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b.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2)调整对象(主体、行为范围)a.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b.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主体: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行为: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行为与其各环节,但有侧重4、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1)旅游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
5、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权,受尊重权,特殊旅游者优惠权,旅游救助和求偿权;旅游者的义务:文明旅游,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告知与配合,不得非法滞留和擅自脱团、分团义务。
6、旅行社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条件】《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

旅游法律法规重点一、旅行社经营规范及法律责任1、旅行社的定义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旅行社的法律责任1)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提供的旅游产品质量负责。
不得销售伪劣产品或者组织胁迫、欺骗旅游者购物。
2)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恶意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3)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降低等级标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或终止导游服务。
4)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保险。
5)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旅行社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计划变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旅游合同义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退还相应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7)旅行社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优先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二、导游和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及法律责任1、导游和领队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法律责任导游和领队人员是指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必须取得导游或领队资格,方可从事导游或领队业务。
取得导游和领队资格的条件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语言能力;具有从事导游或者领队业务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导游才干;在导游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历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2、导游人员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导游活动;服从管理;报告情况;维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向旅游者介绍中国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告知中国游客在境外的注意事项和有关权益保护事宜。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1. 旅游法- 旅游法是指规范旅游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
旅游法主要包括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和旅游行为规范等内容。
旅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涉及旅游的民法- 民法涉及旅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权益的保护。
3. 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旅游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行政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4. 旅游地方性法规- 旅游地方性法规是指各地方政府为适应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各地方性法规可针对不同的旅游区域特点,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推动本地区旅游的发展。
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 旅游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旅游行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旅游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注重环境保护。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税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旅游行业经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需要注意遵守。
附件:- 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旅游法全文2. 民法相关法条3. 行政法规文件4. 旅游地方性法规清单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归档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填写)1. 合同法:指规范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活动中涉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进行。
2. 侵权责任法:指规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旅游法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旅游活动的立法基础1.《旅游法》的颁布背景和意义:旅游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1. 旅行社的资格条件和登记手续: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资金、场所和资格条件,完成登记手续。
2. 旅行社责任:旅行社需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安全和权益。
3. 导游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导游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有导游资格证书、在旅游活动中要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遵守导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1. 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信息权、安全权、文明旅游权、隐私权等,旅游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护旅游景区环境清洁。
第四章旅游合同和旅游投诉1. 旅游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产品、服务内容、价格、安全保障、投诉解决等条款。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有义务按旅游合同履行支付费用、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3. 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渠道对旅行社、导游等提出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第五章旅游安全保障1. 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 旅游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旅游行政管理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2. 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法规 复习重点

旅游法规1. 我国的政治制度: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④特别行政区制度。
2.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⑧特定主体的权利。
3.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⑵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⑶代订合同的法律特征:①代订合同,是指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②代订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代订或代理合同的活动;④代理人代订或代理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⑷合同的形式: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⑸合同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⑹要约及要约邀请a、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要约人单方面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条件: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c、要约邀请的定义: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要约邀请.但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一般来说,旅行社业务运作过程中,向旅游者提交的旅游线路报价单、媒体旅游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而一条具体的旅游线路及报价(含有具体行程、服务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应视为要约。
d、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作为一种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两者的本质性区别。
⑺承诺a。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b。
承诺应以通知即明示的方式作出,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根据交易习惯行为的,二是根据要约要求行为的。
旅游法律法规期末个人知识点总结归纳考点总结归纳

旅游法律法规期末个人知识点总结归纳考点总结归纳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一、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法律责任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都应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从狭义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受到的刑法处罚的责任。
3、民事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民事责任。
4、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违法行政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
5、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有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或者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员或其他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强制措施。
7、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官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8、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9、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3年以上、3~10年、10年以上)10、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1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应、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1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全面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当事人实现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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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考点一:《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了解)一、《旅游法》框架共10章112条二、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考点二:《旅游法》总则的规定。
(熟悉)一、立法目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地域范围。
作为国内法,《旅游法》的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1、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2、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考点三:《旅游法》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监督管理及主要法律制度的规定(熟悉)一、旅游规划1.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旅游规划的内容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3.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4.旅游规划的评估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二、旅游促进1.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2.提供资金保障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3.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4、构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5、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三、《旅游法》关于旅游景区经营规则的规定1、景区开放条件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景区门票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景区承载量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法律责任: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四、旅游经营者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提供合格产品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承担连带责任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4、投保责任险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5、责任承担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则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旅游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事项及措施(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4、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考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掌握)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四种类型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1、委托旅游合同: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2.旅游代订合同: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设计、咨询合同: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4、包价旅游合同: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不包括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旅行社的告知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四、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原则1、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