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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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文为了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行为,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现将其全文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尊重事实,严格保守统计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国家实行统一的统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体系,发展和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反映统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五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和收集统计对象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对资料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泄密。

第六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开展民主统计,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和透明统计工作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家统计工作规划由国家统计局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统计行为,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不得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防建设、安全生产、财政金融、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犯、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统计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捏造、篡改、隐瞒、弄虚作假统计数据的;(二)干扰、阻挠、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三)违反本法有关保守统计秘密的规定,泄露或者披露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利益或者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四)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2023年统计师之初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统计师之初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统计师之初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0题)1、完善()的法律制度,是2009年修订《统计法》的重中之重A.统计人员职责B.保障统计数据质量C.行政问责制D.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答案】 B2、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是()。

A.流动负债B.应付款项C.短期借款D.长期负债【答案】 D3、大型企业每月月末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数据。

这属于()A.统计报表B.普查C.重点调查D.抽样调查【答案】 A4、统计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

A.统计制度B.发展规划C.行为准则D.统计方案【答案】 C5、地方性统计法规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相抵触。

A.地方统计规章B.统计行政法规C.统计规范性文件D.部门统计规章【答案】 B6、下列关于农林牧渔劳动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指全社会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B.分为整劳动力和半劳动力C.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应算作劳动力D.整劳动力是指男子18~50周岁,女子18~45周岁【答案】 C7、下列选项中,属于时间序列的有()。

A.某城市100户居民家庭按月收入高低形成的数列B.一个月内每天某一固定时点记录的气温按度数高低排列形成的序列C.工业企业按产值高低形成的数列D.2005~2014年某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形成的数列【答案】 D8、单位产品成本报告期比基期下降10%,产量增长10%,则总的生产总费用()A.增加B.减少C.没有变化D.无法判断【答案】 B9、《中国统计年鉴》中我国历年的GDP数据是()。

A.次级数据B.原始数据C.分类数据D.顺序数据【答案】 A10、下列变量中,属于分类变量的是()。

A.产量B.收入C.性别D.体重【答案】 C11、普查的特点之一,就是要确定调查的标准时间,其目的是()。

A.保证调查的及时性B.便于组织调查C.避免所登记资料发生重复或遗漏D.使历次相关调查能保持连续性【答案】 C12、2014年5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5%,货币购买力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9-07-06 15:5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6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6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有序进行,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修订草案已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单位因自身管理等需要进行的内部统计活动,无需由法律直接规范。

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二、修订草案第九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物质奖励。

有些地方和群众提出,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其他物质利益的行为,也应明确禁止。

统计法律基础知识

统计法律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是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施行)二、政府统计的三项基本任务:第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第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第三实行统计监督三、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四、我国统计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以及成立的各级调查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体系中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务。

五、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把《统计法》关于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七、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2022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试题及答案试卷(69)

2022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试题及答案试卷(69)

2022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最近一次的修订时间是()。

A.1983年12月8日B.1996年5月15日C.2009年6月27日D.2010年1月1日【答案】C【解析】《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题干]下列项目属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的是()A.专利权B.商誉C.非专利技术D.土地使用权【答案】B3、[题干]反映最终消费与资本形成的关系指标有()。

A.可比价国内生产总值B.经济增长率C.最终消费率D.直接消耗系数E,资本形成率【答案】CE4、[题干]某煤矿某年采掘了价值600万元的煤炭,全部出售给炼焦厂;炼焦厂使用该煤炭做原材料,炼成价值1700万元的焦炭,将其出售给钢铁厂;钢铁厂使用该焦炭做原料,生产出价值为3500万元的钢材,三个企业的总产出为()万元。

A.5800B.5200C.2300D.1200【答案】A5、[题干]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A.国务院B.国家统计局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家统计局或国务院【答案】A【解析】最新修订的《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6、[单选]组距的正确计算公式是( )。

A.组距=上限-下限B.组距=下限-上限C.(上限-下限)÷2D.(下限-上限)÷2【答案】A【解析】组距是指每个组变量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一般把最大值叫该组的组上限,最小值叫该组的组下限。

7、[多选]统计表一般由以下部分构成:( )。

A.总标题B.横栏标题C.纵栏标题D.指标数值。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
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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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1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 (1)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
❖ 3、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统计机构和统 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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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 独立行使三权受法律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 阻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 部利益对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的行为进行违法干预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忠诚统计,乐于奉
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
(7)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 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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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3)不得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出报复[禁止有关负责人通过工作调动、撤换
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打击报复]---不得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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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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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统计法学习要点

统计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新统计法宣传讲稿

新统计法宣传讲稿

学习贯彻新统计法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广东省江门市统计局崔忠波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社会各界要认真学习宣传新《统计法》,全面领会掌握新《统计法》确定的原则、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结合此前国家监察部、人保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做个宣讲,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国家对统计法修订的总体考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怎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我们面临着很多挑战。

现行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从事工作是完全不同的,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

现在的情况是,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

比如说选择职业和招商引资,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

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

另外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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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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