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的起源(一)

合集下载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可编辑全文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自由心证制度的缘起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发展, 强烈反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
——(南宋)郑克
(一)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
虽有“神证”色彩,但神判方法适用较少 法官判断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根据审判实践
中形成的经验,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认定刑民事案件,除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外,法律还要求审讯需要参照其他证据进行证 明
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原则
(2)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完全 是定量的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 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不同等级的提供的证言具有不同效力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誓法: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 2、神判法:通过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
来证明案件事实。包括:
• 水审法 • 火审法 • 决斗 • 十字型证明 • 面包奶酪审判法
(三)神示证据制度消亡的原因
随国家权力的膨胀,统治阶级开始 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中行使更大的 决定权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人类认识能力的 提高
------古希腊人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

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

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构成1.证据展示的责任所谓“展示责任”,是指诉讼双方依法承担的向对方展示证据的义务。

在英国,长期以来证据展示责任几乎都是单方面的,即强调控诉一方向辩方展示证据。

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增加了辩方向控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且还对辩方违反展示义务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责任就由单方转变为双方,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2.证据展示的范围在英国,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检控方应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些证据信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另一部分则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中使用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是一些可能会削弱控方而有利于辩方的证据。

相对于检控方的展示,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得多。

他们需要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

那些关于案件性质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也有译作抗辩声明)。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与检控方争议的焦点和本方的辩护要点及理由。

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包括:辩护方提出辩护的一般性质;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事项;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

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

3.证据展示的程序在英国,证据展示主要是通过集中展示进行的,集中展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次展示;第二个阶段是二次展示,如前所述,初次展示阶段展示的主要是检控方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证据法)第一章:导论

(证据法)第一章:导论



(2)赛耶在《普通法证据导论》 (A Preliminary Treatise on Evidence at the Common Law)一书中, 继续斯蒂芬的努力,对证据 法的内容体系作了更简 练的概括。他从证据法教材中剔除了大量“虽然与 证据相 关但却与证据法无关”的案例。 赛耶的努力明确了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把证据 法的结构建立在相关性和可采性研究的基础上。

(3)威格摩尔在其代表作《普通法审判中的 英美证据法专论》一书中,将英美证据法阐 述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 体系,非常详 尽而有深度地探讨了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 理论基础,并着力梳理 互相冲突着的司法判 例,使之形成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一致性成 果。

与赛耶一脉相承的是,威格摩尔明确将那些 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排除在外, 继续 为捍卫证据法的独立性作出贡献。在威 格摩尔所处的时代,证据法已经正式成为 法学院一门独立的课程,并开始与传统的实 体法、程序法并驾齐驱。
第一章 证据法学 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的方 法
第一节 证据法学与证据学
一、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

1、渊源 证据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 的英国。 在此之前,虽然法律上有一些零星的证据 规则,也有人写过证据法的散论,但是并没有引起 人们的足够注意。英国学者吉尔伯特 (Gilbert)在 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了he Law 0f Evidence) 被 认为是第一本关于证据法学的专著,标志着英美 证据法学专门化研 究的开端。严格来说,吉尔伯特 的《证据法》掺杂了很多证据学的 内容,但其影响 力却持续了几乎半个世纪。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

证据法学的发展与分析研究作者:郑中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新证据学”的兴起与快速发展,围绕证据法学的一系列法学理论成为了国际运动的重点关注对象,领导着英美法学证据理论产生了一系列变化,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变为了证明过程。

我国的证据法学发展过程中,曾经一度将证据作为法学研究的中心,但是当“事实信息理论”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被提出,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重点转移,未来发展基本趋势表现为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本文首先阐述了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与新证据法学的兴起,之后分析了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站在全局性角度分析了我国证据法学的全新发展。

关键词证据法学事实信息理论发展历程发展趋势作者简介:郑中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26-02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与新证据法学的兴起英美证据法学发展起源于17世纪末期,在18世纪的英国真正兴起成为一门学科,1754年吉尔伯特出版了《证据法》一书,这是首次专门研究英美证据法学的专著。

之后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推动了证据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20世纪初期,威尔莫尔《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一书出版,这本关于证据方面的著作形成了证据法学的理论,它将重点放在研究证据可采性原则上,如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20世纪60年代之后,相关研究学者开始将关注的焦点由证据规则转变为证明过程。

围绕“借助证据证明事实”展开理论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现实主义等学派。

这也为证据法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密西根大学伦伯特教授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了“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

数学、哲学、心理学等法律学科外的学科融入到法学领域中,为法律提供了相关指导。

另外,其他学科领域专家开始重视法律证明推理过程,特别是法律语境中出现的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一系列争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摘要在英美法系书证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最佳证据规则。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特定上下文中,应当对该规则进行限定性的表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时,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提出人的重大过失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社会的发展使得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作者简介:蔡文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3-02一、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中书证的概念书证又称文书证据。

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是指法官查阅后向法院提出的获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书证的定义都离不开对文书的阐释。

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飞速发展,文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1908年,darling法官在rv.daye一案中指出:“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书写之物,均可被描述为文书证据……而无论书写于何物之上,它可能书写在纸张上,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

但在过去,最常见的却不是写在纸张上,而是在羊皮纸上。

在此之前,也曾经写在石头、大理石或黏土上。

”100多年后的今天,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副产品,包括照片、录制品、电影胶卷,以及由计算机代码编写而成的各类存储数据等都已经被纳入文书的范围中。

(二)英美法系对书证的分类书证的种类繁多,通过对书证的分类,掌握不同类别的书证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实践中合理、正确地使用。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依职权制定的,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职人员依据其职责、为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且允许公众援用的文书。

公文性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只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殊途同归规律证据规则在两大法系中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和形成背景,但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深入,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在某些方面呈现出逐渐接近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实际上揭示了人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些共同认知和追求。

一、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起源于早期的陪审团审判。

为了确保陪审团能够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证据规则。

例如,传闻证据的排除、证人资格的限制、最佳证据规则等。

这些规则旨在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确保陪审团不会被误导。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改进。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逐渐被纳入可接受的证据范围。

同时,英美法系也逐渐借鉴了其他法系的某些证据规则,使得其证据规则更加完善和灵活。

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强调法官的职权和调查证据的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有权主动调查证据,而且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类证据都有一定的证明力。

因此,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注重如何确保法官能够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

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最佳证据规则等。

同时,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中的复杂案件,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

三、殊途同归的趋势尽管两大法系的证据规则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路径,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逐渐呈现出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

这种“殊途同归”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人类对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共同追求。

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逐渐认识到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重要性,开始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事实。

另一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性的重要性,开始引入英美法系的一些证据规则,以完善其证据规则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证据法的起源(一)
普遍的观点认为,使英美法系诉讼区别于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二者在事实发现程序方面存在着本质的不同。

[763]这种不同集中体现于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差异。

众多学者认为,当代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更为复杂、精致。

(一)证据规则的雏形
从公元700年到公元1200年之间,无论是欧洲大陆国家还是英格兰,都不具备产生证据规则的条件,因为当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判,因此,诉讼本身不需要现代意义上的证人,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说服”。

法庭的功能仅仅是证实它曾经观察过上述这些活动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而并不认为它拥有直接作出自己的推理的权力。

但是,诚如威格摩尔所言,一些标志性事件的产生,的确具有证据规则之雏形的意味,这些事件包括传唤证人以证明某个文件、宣誓生效所必须具备的数量要件,以及印章在证明存在某一契约方面所具有的排他性证明力,等等。

1215年以后,由于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禁止教士参加考验的审判,欧洲大陆与隔海相望的英格兰在诉讼程序方面走上了完全相反的道路。

在欧洲大陆,非理性的审判方式逐渐被纠问式诉讼所取代,其目的在于获得完全的证明,这种完全的证明严格而明确地规定了证明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证据标准。

这种证据制度被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在英国,非理性的审判方式为陪审团审判所取代。

在陪审团审判实行之初的几个世纪,对于定罪的原则性标准或者关于证据的规则几乎都没有什么要求。

实际上,从1200到1500年长达300年的时间里,陪审团的司法功能在逐渐发展,其中最显著的贡献也许就是使得现代意义上的“说服”成为一种必要的设置。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陪审团在17世纪以前都是凭借自身的知识就案件作出裁判;最新的研究也表明,直到15世纪的时候,陪审团才不再是一个在信息方面自给自足的团体,而是成为一个听取和评价证据的主体。

在陪审团转变为一种在法庭上听取证言的审判机制之后,证据规则也没有马上就产生。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普通法上证据规则的形成是在17世纪,尽管有些规则的存在可能稍早于这个时代。

在1745年英国的一个案件中,大法官哈德维克指出,当时唯一通行的证据规则是“最佳证据规则”。

在最早的证据法著作中,吉尔伯特集中论述的也是这一规则。

尽管威格摩尔声称1790—1830年间证据制度的丰满时期已经到来,但直到19世纪80年代,当斯蒂芬写作三卷本《英国刑法史》的时候,他还在说:据我所知,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规则,仅仅只有四条。

这四条规则可以视作证据规则的雏形。

其中第一条规则是,被告人和他的妻子无资格作证。

这是传统证据法中最重要的内容。

根据这一规则,被告人的妻子或者丈夫都不得被迫在法庭上作证反对其配偶。

这一规则最初是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立,后来才影响到刑事诉讼。

第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供述必须出于自愿。

这一规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发展形成
的。

在吉尔伯特于1754年出版的《论证据》一书中,已经有关于这一规则的论述。

1783年的一个案例也宣布了这一规则。

曾经有一段时期,法官倾向于排除所有的供述证据,同时任何引诱被告人供述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被告人供述必须出于自愿的原则与英国普通法上一直强调拷打为非法的规则密切相关。

虽然有一段时间拷打似乎已经合法化了,但严格说起来它从来也没有合法过。

第三条规则是,除被害人关于其死亡原因的临终遗言之外,传闻证据(hearsay)一律加以排除。

这一规则大致确立于18世纪80年代,因为史蒂芬在其1881年出版的《英国刑法史》一书中就宣称,这一规则已经实行至少一百多年了。

第四条规则的内容是,品格证据通常都被认为与案件无关,但是实践中却放任其存在。

从诺曼征服开始,被告人的品格即被用来作为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共誓涤罪的方式洗刷自己的清白的标准。

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凡是关于被告人曾经犯有重罪或轻罪的证据都可以随意在法庭上出示。

当然,关于被告人品行良好的证据也是具有可采性的。

(本文整理自高鸿钧《英美法原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