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第一篇: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二篇: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张卫平【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出处】原载于《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6 【正文】前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之所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证人的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
英美证据理论认为在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传闻证据。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朱玉玲【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
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
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27-32)【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作者】朱玉玲【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
关于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程岗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诉讼就一直沿袭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现代民事诉讼更是完全建立在证据的基石上,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必要的证据,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并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
这种程序和制度就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或证据披露制度。
从内容上看,英美证据开示制度包含有两部分互为独立的程序,其一是discovery,一般译为发现程序,其内涵着重在于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积极的、能动的想方法去收集证据、发掘证据、调查证据;其二是disclosure,其英文原意为显露、揭发,它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当事人在诉答程序后开庭审理前,分阶段的向对方展示自己将要在庭上使用的证据和其他信息,这更贴近于我们所熟知的证据交换概念。
discovery和disclosure两程序一为被动性的,一为主动性的,两者叠加的证据开示制度其概念外延当然要大于证据交换,也就是说,当事人借助证据开示程序首先可以“获得”证据,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证据交换,这种逻辑顺序是颇具可采性的。
英美民事诉讼法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沿革发展至今,其中蕴含和积累的诉讼经验可谓浩瀚如海,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是从纯粹的私权主义、纯粹的市场经济、纯粹的竞争哲学中生成而来的,最为直观的反映着现代化经济的基本要求,其系统性、具体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法学界所公认。
因此,研究其证据开示制度,对客观认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证据开示的范围与例外证据开示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所有与案情有关的问题。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属于保密特权范围而与诉讼标的有关的事项”均可进行调查。
开示要求由当事人提出,无需法官的批准,如果原告以笔录证言质问被告,它只需向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进行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
谈英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

谈英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差异英美两国同属普通法系,均实行当事人主义,但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范围、排除模式、价值取向、操作程序、证明责任与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关键词:英国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差异美国和英国同属普通法系,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都强调依法取证,严禁违法取证,且对非法言词证据都持否定态度。
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可采,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两国的诉讼理论和具体对策差异极大。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差异非法证据一词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其范围也各不相同。
“非法证据”在英美两国仅指违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至于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由“非任意性自白原则”或“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专门调整。
非法证据一词最早产生于美国,最初仅指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范围逐渐扩大到“毒树之果”(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及非法窃听所获得证据。
根据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条(e)的规定,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排除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搜查证执行不合法。
由于美国设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而不是限制私人的行为,因此,美国的非法实物证据仅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至于私人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包括在内。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英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因取证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无论是警察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还是私人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只要对其采纳会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法官均可依自由裁量权将其作为非法实物证据予以排除,不过,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控方证据,以规范官方的调查取证行为。
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

识范围= & " 2 有资格提供意见的专家 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 & 和女人 2 , 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 $ 2 证人具备这 或者掌握从实践中获得的特别或专 些条件吗 = & % 2 他的证言有助于陪审 ” 有知识的人。 这种 “ 专家 ” 的含义比 我们平常所指的要广,不仅包括特 定专业的高级研究人员,而且还包 括汽车修理工、 砖瓦工、 木工等技术 人员,甚至有某方面特殊经验的人 都可能成为 “ 专家 ” 。 但是, 专家证人 团查明真相吗 = 在允许专家证人作证时,专家 意见具有可采性。 但是, 专家意见具 有可采性并不表明陪审团必须采 信,也就是说它对事实认定没有约 束力, 只能是 “ 参照 ” 而已。 在英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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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其他合理的理由。 例如, 证人对 距离肇事汽车很近,对该车速度观 察所得印象的意见陈述,就被法院 认为是可采的。 证人自身的状况 %、 证人可以就自己的身体或心理 “ 状况作证。例如证人可以说: 我喝 了七杯啤酒, 但我没有醉” 或者 “ 我 一直都感觉很好,后来被告人给我 吃了食物, 我就病了” 。证人可以就 自己做某事的动机作证,也可以就 自己的感觉作证。例如在一起抢劫 案中,证人可能会说他把货物交给
% M*D5,-+ <,. & 则列举了以下几种可 采的意见:印象和叙述的事实 % <,66/-’ 0N *;A-/’’*01 ,1+ 1,--,G 6*7/ & ;证人自身的状况 % 3*61/’’ O ’ 笔迹 % P,1+?-*6*14 & ; 0?; D01+*6*01 & ;
总的说来, 普通证人 身份 % I+/16*6. & 。 可以陈述意见的条件为: 第一, 证人 个人认知的事实不能用其他方式表 实,但对这些事实已经形成了一个 总体印象。第三, 最重要的是, 仅仅 陈述事实细节尚不能准确地传达证 人所具有的总体印象。 下面, 笔者仅 对主要的例外情形概括地进行一些 解释: 某人的感情和身体状况 =、 普通证人可以就某人表现出来 某人显 的感情状况进行作证 % 例如, 得愤怒或滑稽 & , 但是, 动机、 意图或 信念不能成为意见证言的对象,因 为这些涉及到他人的内心状况。根 据判断,已故者曾经为了特定目的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

论英美法系的书证规则及其启示摘要在英美法系书证规则中,最重要的就是最佳证据规则。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特定上下文中,应当对该规则进行限定性的表述。
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时,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提出人的重大过失以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提出原始的文书。
社会的发展使得最佳证据规则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不断地补充、完善。
关键词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作者简介:蔡文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3-02一、英美法系书证规则概述(一)英美法系中书证的概念书证又称文书证据。
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看,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文书材料;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是指法官查阅后向法院提出的获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不论从何种角度出发,对书证的定义都离不开对文书的阐释。
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飞速发展,文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1908年,darling法官在rv.daye一案中指出:“任何可能作为证据的书写之物,均可被描述为文书证据……而无论书写于何物之上,它可能书写在纸张上,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
但在过去,最常见的却不是写在纸张上,而是在羊皮纸上。
在此之前,也曾经写在石头、大理石或黏土上。
”100多年后的今天,现代科技带给人类的副产品,包括照片、录制品、电影胶卷,以及由计算机代码编写而成的各类存储数据等都已经被纳入文书的范围中。
(二)英美法系对书证的分类书证的种类繁多,通过对书证的分类,掌握不同类别的书证各自的特点,从而在实践中合理、正确地使用。
1.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根据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依职权制定的,可将书证分为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公职人员依据其职责、为处理公共事务而制定的且允许公众援用的文书。
公文性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制作和发出该文书的只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2)制作和发出该文书,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来进行。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比较2100字摘要: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的较为完备,我国的证据规则是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的部分证据规则。
我国虽然在诉讼法中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要颁布了一些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是数量较少,规定不明确,没有完整的系统的证据规则体系和统一证据法典对证据制度加以调整和规范。
毕业关键词:证据规则;英美法系;立法区别一、关联性规则(一)关联性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于我国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散落在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中,所以在证据的关联性规则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个别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有着不明显的体现,对证据关联性的界定不明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效率降低。
(二)与国外关联性规则的比较。
我国在证据关联性规则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共同点有两点:一是关联性对证据的形式上没有任何要求。
二是关联性做为“黄金证据规则”是任何证据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不同点也有两点:一是英美法系的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之前,我国是将关联性规则用于法官审判的全过程。
二是英美法系讲究是形式上的相关性,只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认为是相关联的。
二、补强证据规则(一)补强规则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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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
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
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
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
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
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
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