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 - 企业文规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设置和管理1. 公司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置,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归集账户等。
每个账户的用途应清晰明确,不得私自挪用或混淆用途。
2. 公司账户的开户、变更和关闭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同意,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3. 公司账户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员工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级管理,负责人对账户的使用和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4. 公司账户的密码和安全设备应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严格控制使用权限,防止资金被盗用或篡改。
5. 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操作,如虚假账目、账户挪用、私人账务等。
6.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保障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7. 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应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账务清晰准确,排除账目混乱和错误。
三、资金管理1. 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应做到安全、高效、便捷,确保资金周转畅通和使用合理。
2.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控应实时跟踪和掌握,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控制力。
3. 公司账户的资金运用应根据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投资,增加资金增值和流动性。
4. 公司账户的资金统计和分析应定期进行,了解公司资金状况和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池管理。
5.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行为和超出权限操作。
6. 公司账户的资金决策应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7.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四、风险管理1. 公司账户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2. 公司账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确保资金操作的合理和安全。
3. 公司账户的风险防范和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1目的1.1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结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2.1本办法所指的银行账户是指公司在银行(含财务公司)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3范围3.1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
4管理4.1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年检、使用、注销等工作由资产财务部负责。
4.2资产财务部建立银行账户管理台账,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公司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台账登记范围,台账信息包括: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号、币种、账户类别、主要用途、开户日期、变更日期、销户日期、U盾数量等。
4.3银行出纳岗负责银行账户资料保管、管理台账更新维护工作。
5开立5.1银行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原则:5.1.1确有结算业务需要。
5.1.2有意取得银行信贷支持。
5.1.3获取更高质量的银行服务。
5.2 开户银行的选择须符合国机集团规定及公司管理要求。
5.3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时,经办人员填写“请示报告单”报送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核、审计法律部会签、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5.4开立银行账户需要同时开通网上银行的,须遵循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开户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录入工作。
6变更6.1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登记信息的,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办理。
6.2变更事项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变更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7年检7.1资产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得出现逾期年检或漏检现象。
7.2 银行账户年检完成后,银行出纳岗根据经办人移交的年检资料完成银行账户管理台账的信息更新工作。
8使用8.1银行账户的使用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8.2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公司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银⾏账户管理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凡在中国境内开⽴⼈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以下简称存款⼈)以及银⾏和⾮银⾏⾦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必须遵守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1)外汇存款账户的开⽴、使⽤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
(2)存款⼈在其账户内应有⾜够资⾦保证⽀付。
(3)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账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4)银⾏对存款⼈开⽴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5)存款⼈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机构开⽴基本存款账户。
(6)存款⼈不得在同⼀家银⾏的⼏个分⽀机构开⽴⼀般存款账户。
(7)存款⼈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本⾝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8)开户银⾏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撤销的账户进⾏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对账。
(9)开户银⾏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存款账户的开⽴或撤销,应于开⽴或撤销之⽇起7⽇内向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申报。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制度应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基本流程。
这包括账户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审批权限以及操作程序等。
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审批人,避免权责不明导致的管理漏洞。
资金管理是制度的重中之重。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资金流量,设定合理的资金归集、调拨和支付流程。
同时,应建立日常的资金监控机制,如设置银行账户余额预警线,确保账户中的资金既能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又能及时预防和控制潜在的财务风险。
制度中还应包含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这通常涉及到双人操作原则、定期对账、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员的不当行为,保障资金的安全。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动态调整能力。
这意味着,企业在制定制度时,应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并预留相应的调整空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所有涉及银行账户管理的员工都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 定期对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和外部环境变化。
3. 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提升,特别是在防范欺诈和洗钱方面。
4.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银行、云账户管理等,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企业应认识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不仅是一份文件,更是一种管理文化和纪律的体现。
它需要得到全员的认可和遵循,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篇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六)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财务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支票及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做到相互制约,保证安全。
(七)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然后启用,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当天入保险柜,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
(八)出纳必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情况,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九)出纳签发支票必须有会计认可的支票凭证,支票上必须填写签发日期(为了便于结账可提前开结算期,但不得开远期)、用途、金额。
支票签发完后,领用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名,然后出纳将签好的支票交会计复核,盖上银行印鉴后,将有效的支票交领用人(通过银行用其它结算方法也按以上办法办理).(十)出纳要及时清理支票(汇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必须在一周内报账,或交回未用的支票。
(十一)出纳要不定期从银行要回对账单进行对账,若我户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不符,出纳应负责与银行业务员配合查找核对,直到相符为止。
每月8日前,出纳应打印出银行调节表一式三份,随对账单一起交主管会计审核,审核完后,在银行调节表上盖章,出纳将已审核盖章的银行调节表留一份备查,两份送银行;每月10号前,要将已经银行盖章的银行调节表回单交主管会计,由主管会计分月放在对账单一起,年底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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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银行账户的基本规定-企业文规
账户是各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
各单位在使用账户时,必须遵守银行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银行检查时,应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票凭证或远期的支付凭证。
5.正确、及时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并定期核对。
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6.下列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l)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2)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3)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7.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可以开立新账户。
8.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9.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10.开户银行对一年(按月、日计算)未发生收付业务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11.存款人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