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在⾏政诉讼中,⼀般要对⾏政诉讼的证据进⾏收集,证据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常重要。
那么⾏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五⼗⼋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九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政诉讼法》第三⼗⼀条[1]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
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证据学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公民个人)具有证人资格。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被害人陈诉)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B---办案人员对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载是----勘验、检查笔录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直接证据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要求在开庭时传唤其妻子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在家里睡觉。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张某的妻子可以充当证人被害人陈述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间接证据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文字的,也可以表现为录音、录像的形式)。
C---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从证据分类上说,凡是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都是(无罪证据)。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证明标准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使用的一个概念。
)D---当事人的陈述包括-----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
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禁止反言)的体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称为-----自认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 可以 )成为定案的根据。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形成性考核2

国家开放大学《证据学》形成性考核21、证明对象是()。
A.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B.证明对象就是证明责任C.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权利主张D.证明对象就是案件事实正确答案: A答案解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关,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B 项错误;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C 项错误;证明对象在概念范畴上不能与案件事实完全等同,D 项错误。
只有A 项是正确的。
2.一楼阳台上装修,二楼住户乙家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下,将甲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
后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乙辩称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责任。
甲否认花盆坠落是由于其装修振动所致。
对“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甲B.乙C.甲和乙D.法院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此乃搁置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系所有人为辩解自己没有过错所主张的事实,应由所有人乙承担证明责任。
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原则上是由()承担。
A.原告B.被告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当事人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最终认定争议事实的权力。
5.下列各项中,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证据事实B.程序法事实C.免证事实D.案件事实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证据事实、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包括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证据法试题和重点问题解析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题2分,共40分)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根据是( )。
A. 证据的来源B.证据的表现形式 C. 证据与主要事实的关系D.证据的作用2.下列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有( )。
A.人证B.物证 C. 反证D.书证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A.优势证据B排除合理怀疑 C.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D.合理根据4.当事人陈述是我国( )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三大诉讼5.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伺:主要事实的是( )。
A.原始证据B. 传来证据 C. 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6,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
A.犯罪构成要件事实B.量刑情节事实 C. 程序法事实D. 证据事实7.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 )。
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D.广义物证8.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 )种。
A.四B.三 C.二D. 一9.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 )承担。
A.原告B. 被告C.法官D.证人10.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 )。
A.公众周知的事实 B. 裁判上显著的事实 C. 职务上已知的事实D.生效裁判11.决斗属于( )证据制度的内容。
A.神示B.形式 C. 法定D.自由心证12.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有( )。
A. 客观性B.关联性 C. 合法性D. 可*性13.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 )与传来证据。
A. 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D.实物证据14.下列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 )。
A. 原告陈述B.被告人攀供 C. 犯罪嫌疑人狡辩D.被告认罪15.证据保全采取的方式有( )。
A.依职权B.自行采取 C. 依申请 D. 被动采取16.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产生的方式有( )。
A. 当事人选任B.自我推荐 C. 司法机关指派 D. 司法机关聘请17.下列属于程序法事实的有( )。
第十五章 证明对象

(四)离婚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感情确已破 裂的事实。
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哺乳期内的子女 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 子女的事实;等等。
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某项财产属于婚 前个人财产的事实;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对方应给 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事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系单独债务的事实;等等。
(四)日本 证明对象范围: ①有关定罪的事实; ②有关量刑的事实; ③有关诉讼程序的事实。 (五)美国 证明对象范围: ①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 ②以加重刑罚为目的指控被告人有前科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时被告人是否在现场的事实; ④被告人独知的事实。
(六)英国 证明对象范围:与争议事实有关的情况,包括主要争
事实,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 系争要件事实。 2.性质:标示了证明主体的行为指向,在诉讼证明 的阶段中居于终点地位,构成了证明活动的目标和 归宿。
3.含义: 广义:除实体性要件事实外,还包括诉讼上的程序性
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的要件事实
狭义:仅针对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事实而言。
4.制约证明对象确定的因素: (1)归责要件 (2)证明主体 (3)诉讼请求 (4)诉讼模式
3.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如行为人无责任能 力,或者正处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四)有关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法事实 如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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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意义 1.使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实在化,充分
发挥民事诉讼法保障实体法实施的机能。 2.从诉的类型来考察证明对象,可以增强诉讼的目
证明对象范围:
1.直接重要事实,即能直接证明犯罪情况的事实; 2.间接事实,指有助于推断直接重要事实的情况; 3.证明辅助事实,指有助于推断证据本身是否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行政诉讼证据证明的行政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针对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凡与之相关的事实,就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实体法事实: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例如,因行政制裁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被制裁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制裁要件;因否决申请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为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得某种许可、证件的法定条件等。
程序法事实: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的事实,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证据事实:证据本身需要查证或审查属实,只有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证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范围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和证据事实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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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业,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存在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多种形态。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各个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差异性。
一、有关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立法规定
规范行政诉讼对象的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由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决定,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依据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规划、财政、卫生等多个行业,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应地存在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合同等多种形态。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各个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差异性。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上。
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与之相应,凡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均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也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1]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案件,其证明对象与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
此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中都有关于行政诉讼程序法事实的规定,这些也属于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我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五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及规范性文件。
(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的事件单方面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般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故与此有关的事实就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具体包括如下4个方面的事实:
(1)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
即被告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
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是否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这两种事实取决于单行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要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必须准确认定相对人。
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准确认定原告是否是应当遭受处罚的人。
在查明相对人是待处理行为的责任主体之后,行政机关应当时一步查明待处理行为本身的情况,如原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
在行政许可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中,行政机关还应当进一步查明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颁发许可证或者享受给付和保护的条件。
这些事实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3)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
目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观标准,人民法院要查明这个事实,可以从被告的记录和当事人陈述作客观的认定。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有关审查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规定。
以上事实,不仅适用于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不仅适用于有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而且适用于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依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也就相应地成为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方面的事实:
(1)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机关是否享有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
(2)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3)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也是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对象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之所在。
具体包括如下5个方面的事实:
(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对工作员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派或唆使从事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
(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查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的情况。
(三)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法律、法规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般程序。
行政法中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违反行政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实不清。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均以具备法定事实为前提条件,否则,便构成程序违法。
例如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收集、调查足够有力的证据,以致相对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尚未查清,便决定处罚相对人。
2、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按照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步骤或形式办事。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在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适用的合法性,便成了证明对象。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上4个方面构成了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的主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