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_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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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一、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其权利或者解除其义务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而行政诉讼的进行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提交。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结构和要求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起诉状:起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文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行为的具体描述、侵权行为对原告权益的损害、请求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改变等。

2.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起诉状进行答辩的文书,答辩状应当明确表达被告的观点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3.举证辩论状:在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举证辩论状是原告和被告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和主张的文书。

举证辩论状内容要清晰明了,按照证据的层次依次陈述,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

4.判决书:判决书是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案件的事实经过、法院对法律适用的分析和裁决结果等。

5.执行文书:行政诉讼的执行文书包括裁定书、决定书等,用于对行政行为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结构主要包括标题、文首、正文和文尾等部分。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1.标题:标题应明确反映文书的种类和名称,例如“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答辩状”等。

2.文首:文首一般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日期等信息,以及针对特定文书的一些额外要求,如起诉状中应注明原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正文:正文是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在正文部分,应依次呈现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并展开相应的论述和申辩。

4.文尾:文尾一般包括法院的落款、签名和盖章等信息,同时也可以包括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要求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的准备和提交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1.格式要规范: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如字号、间距等,以确保文书的清晰可辨。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合理的行政诉讼证据要求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文件、记录和口证等,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笔录等,以及电子数据和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见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1.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协议、通知、函件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

2. 物证:物证是指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事发现场的照片、空气、水质等检测报告都可以作为物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在法庭上作证,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证言。

证人证言常常是判定案件真伪、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4. 鉴定:鉴定是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为法庭提供专业、准确的结论。

例如,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可以通过食品鉴定来证明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庭对案件事发地进行实地勘验,并由法庭工作人员在勘验过程中记录下来的文字记录。

勘验笔录具有客观、真实的特点,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6.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1. 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不能用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下面xx给大家带来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供大家参考!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一原告: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诉讼文书范文二原告: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民族:汉籍贯:职业:公务员工作单位:区工商局住址:区东门路1-2-1-201电话:被告:名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电话: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x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

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

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

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

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其分配举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举证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卷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举证义务或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一种把提供证据同诉讼结果联系起来的诉讼制度,是一种使法院用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也能判断胜诉和败诉的审判规则。

”①按照国内理论上的通说,举证责任有两层含义,即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行为责任是当事人就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等;结果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时所要承担的败诉风险,又称为败诉风险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在该两种意义上使用了“举证责任”一词,但主要还是在结果责任的意义上使用该术语。

而且提供证据的责任可以与结果责任相分离,即当事人一方可能不负担结果责任,但完全可能仍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证据规定》第6条)。

从行为责任上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

但是,结果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承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①从总体上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理由如下: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的通则。

从举证责任产生以来,占主流地位的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包括现在有些西方国家实务界仍然坚持这种观点。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在综合了各种诉讼价值之后确定的责任。

这些要考虑的价值包括:首先,要看哪一方当事人更具有提供证据的优越和便利条件。

其次,要考虑到审判具有息诉止争的功能。

通过案件的示范作用,使同类的争议以后不再发生。

第三,要考虑举证责任制度的导向功能,即通过分配责任来贯穿一种价值导向。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恰恰能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法律证明的三个基本概念,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以下是这三个概念的简要解释:
1.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和主张,通常涉及到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争议点。

在诉讼程序中,证明对象由法律明文规定或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2.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由原告承担;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

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诉讼程序中,证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相对较高。

在法律实践中,这三个概念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证明的完整体系。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和确定证明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

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最新版)目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过程四、行政诉讼中的辨论环节五、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的意义正文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被告方为行政机关;2.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3.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4.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原告方和被告方。

原告方需要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

被告方则需要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过程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质疑和辩解的过程。

质证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证据出示,即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2.证据质询,即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询;3.证据辩解,即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解;4.证据认证,即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四、行政诉讼中的辨论环节辩论环节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

辩论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原告方发表意见;2.被告方发表意见;3.双方进行辩论;4.法庭对双方辩论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五、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的意义行政诉讼举证质证辨论同步,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同时进行。

这种做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使法庭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分担规则有其理论基础,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从司法实践上看,随着行政诉讼争议越来越多,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缺少一些理性的、清晰的、可供司法操作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本文是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内容入手,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价值基础进行论述,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目的、价值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诉讼程序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诉讼法实施近十年来,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有其理论基础,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完善的地方。

如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有悖于诉讼目的的情况时,当事人如何举证,法院如何调查取证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就显得太过于原则,无法适应复杂的诉讼实践,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从价值的角度分析当出现有悖于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时,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分担,法院可以以职权主义来加以适当干涉,展示了价值衡量在举证责任分担中的运用。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举证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现已发展成为各国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但各国对举证责任的概念的定义却各有不同。

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所承担的提出证据的责任以及所承担的说服责任。

”⑴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说服责任,即提出的证据及证据组合,有多大的证明力度,能否支持其诉讼主张。

其他法系的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提出证据的责任,这和英美法系的学者观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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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法律文书
的、密切的联系。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应如何举证、举哪些证?行政相对方在诉讼中的举证行为是否也应受到一定限制?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在本文的这一部分,我们将主要围绕该原则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行政机关的裁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正式程序裁决中为了确定事实,除少数情况以外,必须举行正式听证,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确定事实。

全部听证的记录和文件构成案卷的一部分,此外,案卷还包括裁决程序中作出的和收到的各种文件和记录。

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这个原则称为案卷排他性原则。

它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权利,同时,案卷排他性原则也保障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因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中的记载为根据,法院凭此容易检查行政决定的核心。

[16]也就是说,法院的司法复审(即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作者注)仅限于行政案卷,即便行政机关错误地删除了某些证据,或新发现了某些证据,复审法院都不得接受证据。

如果复审法院觉得应当审理这些证据,它必须把案卷发回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接受证据。

[17]
我国目前行政法制度中尚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8]中规定了听证程序,但并没有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依据听证记录及相关文件作出。

我们认为,在行政法领域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一方面便于督
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从而既有利于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便于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严格依据案卷作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主体应当接受某些证据而未接受,则法院可以将案卷发回,要求行政主体接受该证据。

同时,这种做法将很好地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阶段再回过头去“补证据”的做法,对于法院顺利进行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维护行政相对方的权益都是一个有力的保障。

在这里必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案卷排他性原则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的决定只能依据案卷作出,那么,行政相对方在案卷中未曾提出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又能否提出呢?美国最高法院在辛辛那提城和得克萨斯太平洋铁路公司诉州际商业委员会案中阐明了复审法院不接受证据的政策。

在该案中,铁路公司形成了一种习惯做法,即把最有力的证据保存到司法复审时拿出来,它们把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审讯视为初步诉讼程序,认为真正的审判应当由法院主持。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不畏麻烦,利用“这个时机指出,它不同意铁路公司的这种做法,因为这样做铁路公司必然要对它们的大部分证据保密,不让州际商业委员会知道,等到上诉法院审理时才抛出来。

……法律的要求显然是……应向州际商业委员会公开案件的事实。

”[19]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便于促使行政相对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能掌握较为全面的证据,从而对相关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此外也利于法院司法审查的顺畅进行。

但此种做法的前提在于案卷排他性原则
的确立和行政主体对法定程序的严格遵守,即是说,应当保证行政相对方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见解并且记录在案。

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颇令人疑惑。

该法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该款规定实际确认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即是说,该款规定实际赋予了原告或者第三人此种做法的合法性。

而事实上,正如前所述,这一做法无法促使相对方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及时行使权利,也不利于行政主体在全面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作出正确的决定,甚至可能致使一些行政相对方故意隐瞒某些证据,以造成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结局。

这既不利于行政管理公平而富有效率地进行,对于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带来困扰。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不应当确认该种做法,相反,应当禁止该种做法。

但是,也应当考虑到,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毕竟处于被动的、较弱的地位,因此,此种禁止应只针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尤其是出于不能归责于己的原因而未能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提出相关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则该种反驳理由或证据就应当在诉讼中被采纳。

应当说,这样的做法既能有效促使相对方认真行使权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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