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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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的原则,严禁有偿调整机构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编、超职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健全组织架构。

第二章机构编制审核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单位提出,并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应包括机构改革的理由、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实施后,应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调整情况。

第三章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岗位设置,并根据岗位需要配置专业技术职务和普通岗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应按照法定职责和职位要求进行招聘和选拔,任职资格、程序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的选聘、任用和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构编制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超支、挪用。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超编、超职数的事业单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减少编制、撤销职数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赋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申请表2.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审批表3.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实施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依法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苏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一、前言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和编制管理对于工作效率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科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行使权力。

(二)公平性原则: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准确、公正地反映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对于数量、层次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合理公正。

(三)灵活性原则:事业单位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机构编制,确保适应性和创新性。

(四)效益性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为导向,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工作效益。

三、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一)机构编制总则:明确编制设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包括编制数量、构成、设置层次和序列、编制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程序:规定机构编制的申报、核定、调整、注销等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批程序。

(三)职务设置管理:明确各级职务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确保职务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合理分配职责和权力。

(四)机构调整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机构调整和合并,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编制职务管理:明确各级编制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制定编制职务任免和晋升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选拔上岗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六)编制数量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合理掌握编制数量的总量和分配,确保编制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七)编制建设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发展方向,根据相应的规划和预算,进行编制建设和人员招聘的管理和指导。

(八)编制使用管理:对编制的分配、调动、使用、职责进行管理,确保编制的有效利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编制配备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配备,确保编制的合理使用和岗位职责的顺利履行。

(十)编制考核管理:对编制职务进行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评价编制的使用效益和工作质量。

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三章动议第四章论证第五章审议决定第六章组织实施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和规范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前列为目标,以推进全省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优化协同高效、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五条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委领导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地区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党委的工作机关,为编委的办事机构,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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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编制管理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8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壹○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关联的监督管理:(壹)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且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编辑本段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仍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能够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关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编制员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建议;(二)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方案;(三)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且和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壹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能够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第十壹条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于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能够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置内设(分支)机构,且确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于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且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管理;属于俩个之上举办单位共同设立的,应当明确壹个主要举办单位和各举办单位的管理权限;属于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委托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壹)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二)合且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二)调整的建议;(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壹)上级决定撤销的;(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五)合且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撤销的方案;(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方案、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编制管理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壹条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且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壹)事业单位编制及其使用现状;(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三)调整的方案;(四)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合且、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

第二十七条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和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

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

编辑本段第四章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壹管理。

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和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以及内设(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副厅级及其之上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分支)机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壹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壹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之上级别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壹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且、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的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壹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于限额及总量内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所于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冠行政区域名称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使用“江苏”字样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需于“江苏”后冠“中国”、“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壹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壹管理。

第三十六条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和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编辑本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能够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条县级之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协调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岗位、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且核拨经费,均必须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壹条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和批准的机构相壹致、实有人员和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壹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手续。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且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且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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