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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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

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

宽的税务优待 , 更没有对较富有或较贫的阶层 有特别的 利润时 , 有权作出估税的措施 。有时评税主任发 觉纳税
对待 。
人报税表所申报的资料不全不实时 ,他可以不接 受全部
3、效率 原则 。香 港税收的 各种 法律 对各种 赋税 的 或部 分的资料而自行 作出适 当的评算 。评税 主任如 果
规定 ,都比较简单且容易执行 , 所以税收的成本比较低 。 发觉纳税人虚报或漏报入息或利润 ,从而使评算 的税款
TASHANSH I·他山石·
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
○ 薛志成
香港税 收 立法 总的 指导 思想 是吸 引 投资 、繁 荣 经
《税务条例》规定 , 各种税项的评算年度是从 每年的
济 、民生利乐 。就总体而言香港的税收立法有三个基 本 4 月 1 日至 下 一年 3 月 31 日 , 这 个评 算 称 为“课 税 年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局长发出的评税不满意 , 有权在
将间接税加入售价内) , 实际由消费者负担 。在《税务 条 评税表发出后一个月内 书面通 知税务 局长提 出反对 并
例》中规定的直接税包括所得税 、薪俸税 、物业税和利 息 列明理由 。在收到纳税人的反对书之后 , 看是否 可以双
税 , 除利息税外都有预缴税的制度 。税务局有权根据 纳 方达成一些协议 , 作出适当的修改 。如果双方未 能达协
有关薪俸税 ,除受薪 人士要填 报入息 外 , 雇主也 需申 报 项 ,税务局长可依条例酌情运用行政罚款的权力 对违章
员工的薪酬 ,以便税务局核对 。
者罚款 。
( 本栏责任编辑 :沈仁琼)
评税制度
— 31 —
保持营业及有关的会计纪录 7 年 ,以便税务局必要时 查
违章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3Fra bibliotek(1)
它必须是一个营业的场所。 其中包括了用于从事营 业 活 动 的 所 有 房 屋 、场 地 、设 备 或 设 施 ,如 机 器 设 备,仓库、摊位等,并且不论是企业自己拥有的, 还是租用的。 它 必 须 是 固 定 的 ,并 且 是 长 久 性 的 地 点 。但 在 固 定 地点进行的营业活动若有暂时的间断或停顿, 并不 影响这常设机构的存在。 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透过该营业场所而进行 的。
结语 附件:
ii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零 八 条 订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以 下 简 称 “ 香 港 ”) 实 行 独 立 的 税 收 制 度 。 近 年 来 , 中 国 内 地 ( 以 下 简 称 “ 内 地 ”) 与 香 港 之 间 的 活动不断增加,香港的商界在内地营商时,不时会遇到内地及 香港两地税务上的问题。基于两地税制上的差异,在某些范畴 内导致双重征税。为此内地和香港政府就两地避免双重征税问 题进行了磋商。随后,双方就有关《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安 排 ”) 内 所 涵盖的项目达成一致意见, 双 方 代 表 并 在 1998 年 2 月 11 日 签 署 备忘录及附后的安排。
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2. 为 使 本 安 排 生 效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 第 112 章 ) ( 以 下 简 称 “ 税 务 条 例 ”) 第 49 条 规 定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已 于 1998 年 2 月 24 日 藉 1998 年 第 126 号 法 律 公 告 宣 布 作 出 了 《 安 排 指 明 (与 中 国 内 地 订 立 的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令 》 ( 以 下 简 称 “命 令 ”) [见 附 件 ]。 该 命 令 的 第 1 条 宣 布 已 与 内 地 订立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 2 条指明该安排载列于内地国家税 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库务局签订的备忘录内。该备忘录及 该安排的详细条文载列于命令附表之内。 3. 本 安 排 旨 在 对 两 地 的 征 税 管 辖 权 作 出 合 理 的 划 分 ,以 避 免对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征税。本安排的条款基本上参考 了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简 称 OECD) 和 联 合 国 的 税 收 协 议 模 板 , 加 以 适 当 调 整 以 切 合 内 地 及 香 港 的 需 要 。 参 考 OECD 和 联 合国的模板是因为国际性模板总结了世界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 系的经验,而且模板条文亦在国际上有认知,亦为处理跨国公 司税务的专业人士所熟识,所以参照两种模板然后拟订的安排 在施行上可望有具体和适切的功效。

借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之鉴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借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之鉴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借香港个人所得税税制之鉴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香港的个人所得税按征税对象直接称谓呼其名称,分为: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以前还有过利息税,于1989年4月1日起取消)。

物业税是在每个稽征年度对座落在香港的土地所有者或楼宇的业主征收的,对该土地或楼宇的应征税净值课以标准税率的税。

课征时,按业主实际的所收租金扣除20%的修缮费用,然后乘以16%的比例税率征收。

薪俸税是对来自或源于香港的任职、受雇及领长俸的入息等收入征收的税。

课征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扣除开支、费用及免税额后的余额按2%~25%的税率累进计税利得税是对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的人,包括公司、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其行业、专业或商业赚取或获得的来自或源于香港的一切利润所课征的一种税。

其现行税率为:非有限公司为15%,有限公司为16.5%。

个人入息课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属于综合所得税。

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在按前三种税种分类征税的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选择将各种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征税办法,以调整所得税的负担。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用个人入息课税完税,不过须是在规定的情况(共有五种)出现时。

个人入息课税的选用,可减轻对纳税人的盈利或入息全部按标准税率计税的税务负担。

具体分析香港个人所得税,有如下特点:1.采用属地原则。

香港的税务条例规定,税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只有在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才须纳税,纳税人在香港境外获得的收入,即使是汇到香港,只要不属于来源于香港,也勿需纳税。

这种严格限于境内所得征税的税收原则,使香港成为一个著名的“国际避税港”,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发展。

2.税率低,档次少。

香港个人所得税中,物业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税率均在16%左右,薪俸税的最高累进税率25%,也明显低于国际上一般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如:美国:15%~28%,日本:10%~50,澳大利亚:22%~49%)。

3.高扣除这一点首先表现在薪俸税上。

香港税制简介

香港税制简介
1、税制以收入为基础:
香港税制中税额负担的界限以有利于 取得足够经常收入为限,可以支付政府一 般收入账目总开支的大部分,并且将本港 的财政储备维持于一个满意的开支。 香港税收制度以收入为基础,税制的 调控意识较弱,是与其所奉行的“不干预 主义”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的。

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
2、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
香港税收政策的制定尽可能不影响香港内部的成本与 价格结构以及投资决定,并且最大限度吸引外资。为此, 香港采用低税率、少税种的做法。 税率方面:如直接税的税率始终控制在20%以下,实际 上公司利得税从来没有超过18.5%,标准税率最高也只达到 过17%。 税种方面:至今香港的税项也仅有十几种,而且特别 重要的是香港对一般进口货物不设关税,只是对4种特殊商 品如酒、烟等征税,取消对化妆品征税。另外,香港不设 投资利得税,对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和激发企业进取精神具 有重要作用。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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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二、香港的税种结构 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 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 五、香港的税制改革 六、香港主要税种介绍 七、香港的避税港情况简介

一、香港税制的沿革

香港税务局简介: 香港税务局是税法的执行机构,内设局长1名,副 局长2名,助理局长5名,评税主任若干。依据《税务 条例》,税务局有索取与评税有关的资料、评估税、 调查和搜查以及征收和追缴税款等权力。

四、香港的税务法制和征管制度

三、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
3、一贯坚持属地制原则:
香港一直坚持所得来源地原则,只 对香港来源的收入课税。 这一原则使香港有效地避免了国际 性公司在香港双重纳税问题,刺激了公 司经营离岸业务的积极性,有利于香港 经济的国际化。

香港税收制度

香港税收制度

香港税收制度香港税收制度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民众和企业征收的各项税费的规定和管理。

作为一个自由经济体,香港税收制度以简单、透明、低税率和宽松的原则为基础,为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香港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简单和透明。

香港的税法相对简单明了,税收计算方法也相对简便,计算容易,对纳税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税务部门也会定期发布简明易懂的税法解释和操作指南,便于纳税人遵守和了解税收规定。

其次,香港税收制度的税率相对较低。

香港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2级,最高为17%,且只对香港境内收入征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

此外,香港还免征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减轻了企业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投资和消费的吸引力。

再次,香港税收制度采取的是简单低税制度,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增强了香港的竞争力。

这种低税制度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和本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和运营,并且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将其区域总部设在香港。

这些企业的纳税和就业带动了香港的经济发展。

此外,香港税收制度还强调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税务部门会定期进行税收规章的修订,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正地对待纳税人。

税收额度和税收政策也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灵活调整,保证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香港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例如,由于税率较低,香港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有限,这可能会对公共服务的发展和改善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由于特区内有大量的外来劳动力,税收规则也需要在处理非居民的税务问题上进行适度的调整。

总的来说,香港税收制度是一个简单、透明、低税率和宽松的制度,为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香港税收制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支持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

香港征税原则

香港征税原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交纳利得税。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从业务而从中获得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外)者,包括发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为利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并无居民与非居民之分,征税范围仅限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境外收入不论是否汇回香港,均不征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但是时间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主要是在界定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的问题存在争议。

关于此判断标准,美亚会计总结如下:
利润是否在香港本地发生,主要根据事实来判定,如果业务在香港本地发生,则利润将会被认为源自香港,需要向香港政府纳税,以下提供几点帮助您来验证业务是否发生在香港:
*如在香港本地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所得税需要在香港纳税;
*如果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如果买卖合约在香港签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是否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是否在香港政府留下其他任何经营记录。

如果您公司的业务符合发生在香港的规则,我们建议您通过正规的方式,即经过做账审计后报税。

如果您的所有业务都不属于在香港发生,那么您公司是可以不用在香港交税的。

但是任何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都需要报税,跟国内企业不一样。

就算是零利润,也需要申报利润为零。

香港注册公司税收标准

香港注册公司税收标准

香港注册公司税收标准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例,每年进行一次以法定审计基准呈报财务报表。

在香港,只有香港执业会计师才能进行法定审计,并签署法定审计报告。

良好的税务计划,可令客户有效地减省税项的支出及增加现金的周转和应用,我司提供的税务服务内容如下:1、提供利得税的计划建议。

2、向客户提供遗产税的计划建议。

3、替客户解答由香港税务局发出的问题。

4、担任户的税务代表以处理有关的税务事宜。

香港税务问题的基本原则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任何公司人士如果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1、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2、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3、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如果符合了上述前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如下﹕1、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3、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5、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6、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注册香港公司报税与交税问题香港公司报税和香港公司交税是两个不同概念,报税是报税,交税是交税。

香港公司报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零申报,另一种是做账报税。

其中零申报不用交税,做账报税如果核实是离岸所得的收入,也不需要交税。

香港税收与大陆哪个高,香港公司申报税务所需资料,

香港税收与大陆哪个高,香港公司申报税务所需资料,

香港税收与大陆哪个高,香港公司申报税务所需资料,香港公司做税务零申报的条件是什么香港税制一直备受国际市场推崇,税制简单税率低的特性让很多内地企业家和投资人士对香港市场十分感兴趣,也有很多直接前往香港开展业务。

注册成立香港公司后,很多人关心香港公司“零申报”,他们认为注册香港公司以后进行“零申报”就可以不用缴税,其实这是一个误解,香港对于“零申报”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话最好做正常报税流程。

香港税收与大陆哪个高啊2008年联合国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大陆的税收比率全世界排名第二。

仅次于法国。

香港税收比率全世界倒数第四。

香港是世界著名的免税港,货物的进出口没有关税,也没有消费税,所以香港没有“税务发票”这个东西。

香港所谓发票,就是我们内地的普通收据,不是统一印制的,手填、机打的都可以。

个人收入税相对也不高。

已婚人士,年薪20万以下无需纳税,如果有子女,每一个子女再增加5万的免税额,如果子女在上学,又会有相应的免税额度增加。

普通工薪阶层基本不需要缴税。

香港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土地的出售。

香港公司申报税务所需资料做账审计是正规申报香港公司利得税的必要环节,需要根据您公司的银行资金进出情况来考核的。

香港公司零申报或者是香港公司做账报税,您的经营单据都需要保留7年,因为税务局是有7年的追溯权的。

其实只要是香港公司的账户,无论开在香港本地还是大陆,只要有运营都原则上需要做账报税的。

香港采取来源地征税的原则,也就是不来自于香港本地利得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对您这种情况是需要做账审计做好出海外利得申请,这样才有利于您的公司长远发展。

在香港,没有经营的香港公司可以直接零报税,有经营的公司就必须做账、核数才能报税。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只要您以公司名义进行商业上的交易或活动,您已经开始经营业务了。

要是从书面记录来讲,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符合其中一方面的即为有经营业务:1、银行账户已经留下经营记录;2、政府海关、物流公司已经留下进出口记录;3、与香港客商发生购销关系;4、在香港已经聘请雇员;5、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商标设计等资料;6、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动产收取租金,租赁费等款项;7、委托在香港代销;8、其它得自或产生于香港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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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序言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于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于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于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且
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税务局
壹九九八年二月
目录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贸易公司的利润
预先裁定
制造业的利润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于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于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于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和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

这些地区对于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均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于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俩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

现于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均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

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且
无壹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壹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且
确定这些作业于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壹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于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壹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于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壹,而于壹般情况下且
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壹个业务单位可能于海外设置办事处,于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且
不代表其所有利润壹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不过,于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于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买卖合约
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壹般是以买卖合约订立的地点为根据。

"订立"壹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全部事实
于上诉法院最近就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壹案作出判决后,我们已清楚明白,于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

正确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实。

换言之,我们须考虑壹切有关事实,而且
非单单考虑货品的买卖。

于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壹案中,上诉法院特别提出:
"货品于何处买和卖显然是重要的问题,但仍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

例如,货品是如何买入和贮存?有关的沽售如何商议?订单如何处理?货品如何付运?怎样安排融资?怎样付款?"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

该等活动和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于确立壹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和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壹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壹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于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于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于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壹项于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于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于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于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于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于港课税或完全不须于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且
不适用。

制造业的利润
制造货品的地点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

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于港课税。

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于香港进行,而部分于香港以外进行,则和于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于香港产生的利润。

制成品于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和中国大陆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制造商和中国大陆的单位订立加工或装配安排,是很常见的。

于这类安排下,香港制造商壹般会提供原料、技术知识、管理、生产技术、设计、技术劳工、培训、监督等,而内地单位则提供货品加工、制造或装配所需的厂房、土地和劳工。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单位是和香港制造商分开的壹个独立分包商。

因此,香港制造商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于须分摊计算的问题。

不过,税务局会采取壹个务实的做法,准许售卖有关货品所得的利润按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只把利润的50%评定为源自香港。

这做法顾及了香港制造商于内地制造货品的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制造工作由中国大陆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香港制造商将制造工作判给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且
根据双方且
无关联的基础付款,而香港制造商于制造工作上亦极少参和,则于内地进行的制造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制造商所进行。

因此,该制造单位的利润不须于港课税。

不过,香港制造商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全部须于港课税。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壹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

这项收入的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动的地点。

如这类活动于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于地、代理人如何寻找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活动于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均和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于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均于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须于港课税。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是否须于香港课税
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如有关物业于香港,租金收入须于港课税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物业于香港,所得的利润须于港课税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的股票买卖于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
得的利润须于港课税
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从出售于香港以外发行而没有于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如有关买卖合约于香港订立,所得的利润须于港课税
利润
服务费如赚取费用的服务于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务费
须于港课税
壹个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于香港进行,所收取的专利
权费须于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如有关的知识产权于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于港课税
壹个业务单位(财务机构除外)的利息收入如贷款人于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
收入须于港课税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于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

我们壹般采用务实的安排,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50:50的比例分摊计算。

采用分摊计算安排,可能会带来应如何分配间接开支的问题。

简而言之,这些开支若同时用于赚取于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润,则应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润于利润总额各占的比例分摊计算。

预先裁定
从上文可以理解,需要清楚确定营商利润的来源地,未必是个容易处理的问题。

为清楚确定如何运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税务局将由壹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确立营商利润来源地的预先裁定服务,以评定壹项商业活动所赚取的利润须否于港缴税。

这项服务须收取费用。

税务局且
须事先获提供详尽的资料,才可作出预先裁定。

有关申请对利润来源地作预先裁定的程序的其他资料,请以书面向香港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4楼税务局第壹科助理局长查询。

上述资料且
无约束力,亦不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税务局编制
©版权所有壹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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