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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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引言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的相关事项。

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个人所得税 = 转让股权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收入即为股权的转让价格。

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适用不同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的固定数值。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中,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方面,对于转让股权收入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具体的免税额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一般会根据年度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对于持有股权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在股权转让中可能享受到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政策可以减少个人在股权转让时的税负压力,对于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税率计算的一种税收。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方为企业,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具体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调整,一般是根据企业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企业所得额是企业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再按照规定确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减除的数额。

在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举措。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首先,它涉及到的税种有哪些?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是股权转让的重要税种,是指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考虑转让所得的收入与成本,其中成本包括投资成本和税前扣除项目等,而税率则根据企业所在地、期限和类型等因素而异。

另外还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印花税是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税种之一,是指购买股权需要缴纳的税费,其税率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

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卖方缴纳,二是由买方缴纳。

一般来说,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来决定由谁缴纳。

土地增值税是当地政府收取的税种,主要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所应缴纳税费。

缴纳方式为按照卖方所得代缴,税率为20%。

营业税则是指股权转让给企业带来的增值税,包括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所得、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的货物销售等情况。

税率跟地区的各自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是指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纳税,适用于股东或其他个人,税率按实际所得为根据不同的所得档次不同。

在进行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哪些方面?1、考虑股权转让的时间,尽量在所有准备工作都就绪之后进行转让,以确保时间的准确性。

2、制定完善的股权转让方案,包括转让的价格和条件。

3、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所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4、尊重股权转让中的各方利益,包括股东和购买方的利益。

要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企业需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

同时,企业需了解当地政策,并咨询具有资质的律师和会计师,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还应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在转让过程中,应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积极采取措施,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经常会遇到复杂的税收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公司转让的成功程度
和整体财务状况。

因此,房地产企业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中,需要对涉及
的税务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对于股权转让而言,应缴纳幅额较低的增值税,一般来说,这部分税费会低于转让价格的10%,这样就可以为公司减少一定的税费压力。

其次,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税率会根据转让的价格来决定,价格低于起征点位的不
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因此,要对转让的价格做出规划,使它能够达到起征点的标准。

此外,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双方还需要进行票据核算,根据税收发票的规定,单据、发票、收
据等均应及时妥善保存。

另外,除增值税外,其他税费比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转让方对交易所获
得的收入,也存在税费纳税义务,具体税收会根据具体税率表计算,双方也需要注意计算
和缴纳相应税费。

以上,就是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税收的思考,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双方还需要选
择合适的报税方法,按照税务法规科学缴纳税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费支出,保障企业
的转让安全顺利进行。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涉税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涉税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涉税分析目前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交易中,取得房地产资产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买卖该房地产资产,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房地产资产所在的公司(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由于房地产资产直接买卖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仅公司的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较少。

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资产。

本文就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资产转让税收筹划进行探讨分析。

一、股权转让与直接转让房地产主要应纳税费对比注:除以上主要税费外,应纳的城建税等略过未分析,下同;若股权转让股东是自然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表可看出,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较直接转让房地产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和契税。

二、营改增后,直接转让房地产方式下增值税分析(一)增值税下一般企业转让房地产政策分析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即除此以外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14号公告执行,分为转让自建不动产或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下两种情况:1. 一般纳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如何确定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5%的征收率。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无论何种情况下转让自建不动产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均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房地产在我们的企业中是占据很⼤部分的。

近⼏年内。

我国房地产⾏业兴起,能够为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做出显著的贡献。

房地产作为⼀个公司存在,需要相应的股权,并且,这些股权是可以进⾏转让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不管是什么企业转让股权,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以下费⽤。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营业税、所得税、个⼈所得税、印花税。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2003年1⽉1⽇起,对以⽆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应作为企业的收⼊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是指⼀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付、⾮股权⽀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付的形式;所称⾮股权⽀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银⾏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付的形式。

(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产产权与直接转让房产产权纳税差异比较

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产产权与直接转让房产产权纳税差异比较

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产产权与直接转让房产产权纳税差异比较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一套房产,60%的投资收益中有50%-60%要缴纳各项税费。

如境外企业采用转让股权方式转让境内的房产产权,缴纳各项税费金额将大幅减少。

如国外企业以1500万元出售中国境内的购物中心95%的股权,该房产购价900万元。

一、直接转让房产产权的税负按照规定普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出售房产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教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500-900)×5%=30万元应纳城建、附加及甘教附=30×(7%+3%+2%)=3.6万元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应纳印花税=1500×0.05%=0.75万元3、土地增值税假设该房产购置总成本1050万元(含契税150万元),则土地增值额为450万元,则土地增长率为50%,应缴纳土地增值额=450×30%=135万元4、所得税当投资者为个人时: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900-30-3.6-0.75-150-135)×20%=56.13万元税金净支出=30+3.6+0.75+135+56.13=225.48万元转让净收益=1500-900-150-225.48=224.52万元资产增值=1500-900-150=450万元增值率=资产增值/购置总成本=450/1050=42.85%增值收益中税金184.48万元,占增值收益50%(税金净支出/资产增值=225.48/450)投资成本净收益率=转让净收益/购置总成本=224.52/1050=21.38%如:投资者为个人转让普通房产或转让商品房,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时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900-30-3.6-0.75-150)×20%=83.13万元税金净支出=30+3.6+0.75+83.13=117.48万元转让净收益=1500-900-150-117.48=332.52万元资产增值=1500-900-150=450万元增值率=资产增值/购置总成本=450/1050=42.85%增值收益中税金184.48万元,占增值收益26.11%(税金净支出/资产增值=117.48/450)投资成本净收益率=转让净收益/购置总成本=332.52/1050=31.67%当投资者为企业时: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900-30-3.6-0.75-150-135)×25%=70.16万元税金净支出=30+3.6+0.75+135+70.16=239.51万元转让净收益=1500-900-150-239.51=210.49万元资产增值=1500-900-150=450万元增值率=资产增值/购置总成本=450/1050=42.85%增值收益中税金184.48万元,占增值收益53.22%(税金净支出/资产增值=239.51/450)投资成本净收益率=转让净收益/购置总成本=210.49/1050=20% 故投资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买卖房地产,税负占净收益的比例40%-50%,投资成本净收益在20%左右。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涉及多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种税种。

在购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涉及的税收问题涉及到税法规定、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对于股权转让双方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合理的税收规划和增值税政策的运用也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深入研究以及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税收政策和监管环境。

因此,深入研究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法律规定、影响因素及相应的筹划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研究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和趋势,提高企业对涉税事项的风险认识,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研究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还有利于加强企业对市场环境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既符合当前税收政策和监管要求,也有助于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2. 正文2.1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风险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规划,才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存在资本利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当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根据企业在转让过程中的利润情况来确定缴税额。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

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当前热门的投资方式之一,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企业和投资者来说,涉及到的税务事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思考。

从股权转让的角度来看,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股权转让的收益是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还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利得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征收。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需要考虑税务成本,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税负。

从税务政策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

当前,我国对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优化,对无法预见的利得、个人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等都作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来说,需要及时了解和应用最新的税收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来看,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也需结合企业自身的商业模式进行思考。

对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股权转让可以被视为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引进其他投资方,实现项目的规模化和快速推进。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和税务筹划,实现税务成本的优化,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对于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的思考还需要考虑风险防范的问题。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与其他投资方进行协商,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税务争议和纠纷,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在面对风险时能够有所准备,保护自身的利益。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事项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将税务问题与商业模式和风险防范相结合,从而实现税务成本的优化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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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涉税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是近年房地产市场上常见的资本运作模式,通常认为可以规避一些明确涉及土地的交易税费而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纳税筹划方式。

但从整个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来看,如操作不得当,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有必要进行综合分析,探讨对房地产企业最为有利的运作模式。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纳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58-02
一、引言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地产企业作为公司法人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扩张等模式,往往可能将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给他人,与此同时,该房地产企业持有开发产品、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与公司相关的资质、人员一并也得到转移。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整合与并购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因此,出现了转让房地产项目(产品)或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行为。

事实上,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质也在于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涉税分析
(一)可以规避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限制
一是对于某些尚未达到成交条件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可以通过股权变动的模式进行交易。

二是由于房地产企业涉及开发资质、立项手续、权证转移等,因此通过股权转让模式,可以省去诸多麻烦,加快开发进度。

(二)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涉税具体情况讨论
1.有关营业税等常规性流转税的利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而如果是房地产项目转让,则需要按“市场价值或者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契税等财产税分析
根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转让房地产的,受让方应该缴纳契税等税费。

对于股权转让房地产,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商品房的转让,因此,不需要交纳有关土地交易的契税。

当前,契税的税率为3%。

3.有关土地增值税的利益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据此,按税法的原则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股权转让中,具体有三个较大的规定需要考虑: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
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投资与房地产转让相比,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当然也就免缴以应交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同)和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3.2《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规定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但该文件只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但是,对于财税[1995]48号有关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没有包括其中,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旧可以通过合作建房或兼并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合理规避新政策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由此可见,对于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行为,同样会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应规避这一情况。

4.小结
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在交易环节股权转让较房地产转让少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何时缴纳,将视具体情况及各地税务机关操作实践不尽相同。

本文将在案例分析中进行讨论。

三、案例分析
a企业3年前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为2000万元,现与b企业商定按19000万元转让。

该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c商业公司。

具体转让过程为:a、b企业经谈判,在一年内分3次,先后将商业公司45%、20%、35%的股权转让给b企业,并按规定逐次到工商局办理了商业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b 代替a成为商业公司股东,从而实际获得土地。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

涉税分析:
1.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交易,在国土产权交易所转让,则转让金(费)为190多万元(现行交易费一般为交易价格的1%),契税为57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分析
2.1交易环节:由国税函[2000]687号看出,该文重点强调“一次性”转让100%股权,因此,在理想情况下,本案例分3次转让,如不被认定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可以为a企业节约税金9500万元(此时,购入土地成本为2000万元,售价为19000万元,为简便起见,不考虑其他因素,增值为19000-2000=1700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7000/2000=8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17000*60%-2000*35%=9500万元。

由于税费最终由买方承担,因此,也可以认为是降低了b企业的成本)。

2.2后续环节:受让土地后,b虽然实际拥有了可供开发的土地,但是当b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却只能将2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计入产品,与实际取得土地的成本1.9亿元相比,不能计入成本的差额达1.7亿元。

若又按土地增值税最低30%计算,b将至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7亿元×30%=5100万元,还将增加企业所得应纳税收入(1.7亿元-5100万元)=1.190亿元,如按25%所得税率计,为2975万元。

加起来,须至少纳税高达8075万元。

很明显,如果在交易环节交纳土地增值税,则最终也应由受让方承担(否则出让方不会同意转让),在开发环节交纳土地增值税,则属于正常的开发方式而由受让方承担。

对于开发商也就是受让方来说,其主要区别在于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

具体金额方面,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但无论如何,对于大额的土地增值税,
从节约现金流的角度来看,推迟支付都是值得的。

2.3延伸探讨。

如果考虑计算土地成本与实际对价之间的巨大差异(即1.9亿元与2000万元),可考虑设立第三方公司进行过渡,同时,对2000万元的土地成本进行评估增值,再将其转让给b企业。

但此种情况下,虽然b企业可以确认1.9亿元的土地成本,但第三方公司获得评估增值收益仍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需要交纳土地过户的契税与印花税,因此是否合算也值得斟酌。

四、结论
1.以股权转让方式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定比转让房地产方式节税。

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通常转让方减少缴纳的税金,但受让方在最终应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增大。

因此受让方应充分关注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2.从节约现金流与考虑政策有利变动的角度,应规避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的形式,即应当部分转让、逐次转让,分期转让,避免一次性转让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重大关注。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要作长远和综合性的税务筹划。

土地开发时最终成本始终需要靠账面体现出来,账面体现不了,节税目的就达不到。

因此,并不是当前股权转让暂时没有交纳,就不构成企业的潜在税负。

参考文献:
[1]《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0)687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作者简介:胡伏(1976-),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大学文化。

中铁八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师,西南交大网络学院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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