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
【民诉课堂笔记整理版】

民事诉讼法考试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内涵一、民事诉讼的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民事诉讼的解决对象是民事纠纷。
(“宣告死亡”——申请人,不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二)民事纠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纠纷的解决并非只有民事诉讼一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妨诉抗辩事由【司法解释145-148】●【司法解释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司法解释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司法解释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即: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起诉时,法院如下处理:①若被告积极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法院应继续审理;②若被告提出抗辩高至法院其有仲裁协议,则该协议就有排除审判的效力,法院审理时,要审查协议的效力,若有效,则裁定驳回起诉,若无效,继续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三、民俗诉讼程序不能由法院依照职权启动,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才能开始四、民事诉讼的理想是公正、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法官的中立地位的保证(二)法官要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三)法院解决纠纷、裁判的结果正确(正确适用法规)第二章诉讼行为一、诉讼行为的内涵诉讼行为:指的是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俗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的统称。
民事诉讼法笔记

一、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四个均为不可缺山的要素1、平等性原告到被告处调取证据,无法实现的平等性。
通过庭审让双方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要保证当事人参与庭审,规范合法的送达制度,现实中很多地方难以做到。
2、中立性指的主要是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或自己的关联案件的法官。
3、参与性证人出庭率非常低,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对证据鉴定结果有异议无法质证4、公开性公开审判制度,允许旁听,允许媒体报道。
负面作用——媒体审判(二)诉讼效益不仅考虑时间上的内容,还考虑了投入与产出迟来的正义恐怕是非正义——所以要准求效率公正1、降低诉讼成本诉讼周期太漫长2、有效利用时间考虑有效利用时间,十五天内被告要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以时间限定督促当事人为相应的诉讼行为,一审判决十五天内提起二审。
3、确保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中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够,院长引咎辞职制度导致院长和副院长查收案件,导致司法周期延长效率降低——社会变化——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问题4、建立合理的司法体制机构5、加强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三)程序自由价值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的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影响法院是否受理——影响当事人是否能够通过诉讼解决自己纠纷的权利。
撤诉权。
两者均为私权处分中的权利,但在制度中均受到制约。
指定代理人的权利在代理人认定中受到限制。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保障法官的审判去哪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二、工具性价值(一)实体公正1、真实地再现争议事实2、正确适用法律(二)秩序价值三、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协调1、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2、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第四节民事诉讼的模式一、界定(一)含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概括并支持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短息的抽象形式(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一)划分标准庭审询问方式?英美:对抗制。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九章)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不雅事实。
⑴客不雅性;⑵关联性;⑶合法性(形式、程序)。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来源)(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P133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
(1)书证: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7特征:①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②能够直接证明主要事实③较为准确客不雅。
分类:①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内容不同);②特别书证和一般书证(按照书证的形式是否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③公书证和私书证(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
(2)物证: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P138特征:①可靠性较强②不变性较强③直不雅性较强④需要结合说明发挥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罗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电视监视资料三种。
P139 特征:①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②生动逼真,易于保留③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P140特征:①客不雅性②可信性③证人的不成替代性。
(5)当事人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特征P141(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本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P141特征:①权威性②专门性③客不雅性(7)勘验笔录:法院指派的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测、调查、检查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不雅记录。
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三种形态:A.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
B.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
C.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民事纠纷的特征:A.主体的平等性(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与行政纠纷不同)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围绕着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称为一种民事争议。
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
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2.民事纠纷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既有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又有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作用。
从长远看民事纠纷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因为,人类社会正是在不断的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不断的进步的。
有了民事纠纷的存在,立法机关就能够知道社会的矛盾的所在,通过发现纠纷与解决纠纷我们的社会就能够不断的向更加文明更加先进,更加法制的程度来迈进。
从短暂的时间来讲,民事纠纷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每个人都有很多的纠纷,这些人是不能够安心的工作,每天只想着如何来解决纠纷。
二、纠纷解决的各种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法。
优点:成本低廉、迅捷;缺点:可能损害社会秩序,因此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社会救济:主要指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优点:成本低廉、迅捷、不伤和气;缺点:社会救济组织是民间组织,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下面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详细笔记: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等。
2. 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不公开方式。
3. 审判原则:民事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4. 适用法律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主动性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6. 审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审理,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1. 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被原告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
3. 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方。
三、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答辩阶段: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进行辩论和抗辩。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4. 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5.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判决文书执行,实现法律效力。
四、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2. 紧急程序:适用于需要紧急保护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 程序特别程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
五、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1.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申请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2.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六、民事诉讼的上诉和再审:1.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民事诉讼仅理解和判断一个问题:何为民事诉讼行为?例:甲乙二人因纠纷在法院起诉,下列行为中,哪些是诉讼行为?A、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行为B、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C、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D、主审法官向院长汇报案件的行为答案AB。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理解和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对人效力: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时间效力:有溯及力2、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三大诉讼法的两大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章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理解何为“平等”:权利的相同和对应2、辩论原则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问题,又包括程序问题;在辩论实体问题时,既可以辩论实体事实,又可以辩论实体的法律适用。
二、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民诉第40、41条。
一审中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与审判人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回避制度两个知识点:(1)回避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45条(注意与仲裁法34条对比)(2)回避的决定权:民诉法第47条3、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民诉法第120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例外:一审终审(非讼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重点)一、主管侧重掌握三个知识点:1、劳动争议: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解决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2、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人民调解非必经阶段,无法律效力3、仲裁与民诉的关系(重点):(1)或裁或审;(2)有仲裁协议,妨碍诉讼但不禁止诉讼(仲裁法第26条)二、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见《若干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商标纠纷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对于公民而言,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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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课堂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考试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内涵一、民事诉讼的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民事诉讼的解决对象是民事纠纷。
(“宣告死亡”——申请人,不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二)民事纠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纠纷的解决并非只有民事诉讼一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妨诉抗辩事由【司法解释145-148】●【司法解释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司法解释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司法解释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司法解释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即: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仲裁协议,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起诉时,法院如下处理:①若被告积极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法院应继续审理;②若被告提出抗辩高至法院其有仲裁协议,则该协议就有排除审判的效力,法院审理时,要审查协议的效力,若有效,则裁定驳回起诉,若无效,继续审理。
二、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及法官三、民俗诉讼程序不能由法院依照职权启动,必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才能开始四、民事诉讼的理想是公正、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一)法官的中立地位的保证(二)法官要平等的对待双方当事人(三)法院解决纠纷、裁判的结果正确(正确适用法规)第二章诉讼行为一、诉讼行为的内涵诉讼行为:指的是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俗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的统称。
2023年大二上学期法学院民诉笔记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
(特性: 基础性、抽象性、指导性)二、分类(一)从立法体例上说(世界): 采用明文规定的形式;不采用明文规定的形式。
(二)我国: 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
1.宪法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一方面,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4)检察监督原则: (三个特性)监督范围全面;监督形式多样;监督时间的全程性(5)支持起诉原则:(三个要件)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了损失, 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6)同等与对等原则2.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内容: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平等、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律合用上一律平等。
(2)法院调解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员的主持下,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特性:◎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当事人互相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3)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 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合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互相进行辩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辩论原则的合用: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可以针对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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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卷名词解释(1句话):1.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2.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4.诉讼费: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简答题(三句话):1.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答: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的本质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
比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2.简答选民资格案件的特点: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 [2]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第一百八十一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5)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6)选民资格案件 [1] 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7)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
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
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不具体,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致使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本文拟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和法律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评判标准的理解、“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个案具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完善等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一粗浅探讨。
文章作者对目前学术界和审判实践部门普遍采用评判标准进行了分析与否定,提出了自己的“四同”评判标准,即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为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且为同一既判力所拘束。
鉴于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地位、定义内涵、评判标准、具体适用、例外情形等问题加以明确。
答:1.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再起诉,也不得在受理的诉讼原则。
2.经异议裁定而核准注册的商标,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宣告无效。
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论述题(10句话)结合实践,谈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概念、特点、程序、完善等)答: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民事诉讼的特点是:①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②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③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均衡性。
④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积极功能:①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保障公众权利的实现。
②民事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体现。
③民事公益诉讼有益于提升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有效回应新型纠纷的诉讼需求。
④民事公益诉讼能够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发挥预防功能。
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政策引导功能。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是:管辖、立案、诉前程序、支持起诉、提起诉讼、二审、执行、诉讼监督管辖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名词解释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等原因,自己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就规定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参加民事活动2.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3.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
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4.执行和解: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中再审的法定情形答: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其属于“非常程序”,具有“反程序性”。
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次数的限制为一次。
再审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第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第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第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②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如果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③除上述第①②两种情况外,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撤销原生效裁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简述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效力的理解答: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
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
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
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
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确切地说它们只是证据的来源。
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
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