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法人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们凭借其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体资本聚积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投资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法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制度业已建立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落空,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下文就围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展开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英美法系亦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一般是指是指基于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为阻止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美国的一个司法判例将其表述为:作为一般规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但当公司法人特性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使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替犯罪辩护的工具时,法律将视公司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的联合体。
①简言之,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或逃避义务者,自应援引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原则追究责任。
从以上内涵,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法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这是因为只有依法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可能,只有公司在存续的情况下也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规范的必要。
所以说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在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当公司因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时,得无视公司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而要求隐身其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家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对人格否认的概念而言,如果你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一部分,那么这家公司就不会接受你。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这种制度可能起源于17世纪,当时英国法律官员在强调个人独立性的前提下,将公司看作一个“人格分立的”,不受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行为和能力有重要影响。
首先,该制度确保公司可以在法律上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个人则不能。
因此,个人在解除与公司的联系时,可能无力反抗公司的权利。
其次,个人无法在法律上行使公司的权利,它不能够为个人提供有形的义务,而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才能确保个人正确行使权利。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影响
此外,由于公司的权力扩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能对个体产生压力,比如,职员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
另外,由于公司可以通过税收增加其利润最大化,个人则无能为力,这可能对一些公司成立地区的社会现实造成不利影响。
5如何积极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完善相关法律甚至建立新的监管机制,以保护实体公司及其职员和普通用户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司运营者应创造一种贸易环境,可以促进公司与个体的公平交易。
同时应把握好投资与风险,在充分保护企业投资者的权利的基础上,合理管理公司行为,减少或排除不利的影响。
总的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个人权利及个人能力是存在紧张关系的,需要各方互利合作,维护个人权利,减少法律不平等,实现社会公正。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介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态,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和利益追求的加剧,一些公司开始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一些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将法律责任转嫁给其他相关方,作为一种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
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原因、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将责任置于个体员工身上,推卸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将法人责任转嫁给其他实体,例如个体员工、供应商等。
这种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追求:为了降低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公司将责任推卸给个体员工或其他实体,以此来追求更高的利润。
2.管理失控:一些公司由于管理失控,无法有效掌控和管理整个企业运营过程,在出现问题时往往选择将责任推给个体员工。
3.法律漏洞: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公司能够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和整个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包括:1.损害公司声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容易导致公司的名誉受损,消费者和投资者可能会对公司的道德和诚信产生质疑,从而降低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扭曲市场竞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规避法律责任,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
3.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导致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降低,劳动关系不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应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对策为了解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带来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相关方的权益。
怎样理解新公司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

怎样理解新公司法规定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它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体系。
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公司的重要特征,但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人格,直接对股东或背后的操纵人追责。
这一制度穿透了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保护外壳,因此又被形象的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可分为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而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则是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债务的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仅规定了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通过下表对新旧《公司法》条款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司法(2023年修订)》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对现行公司法的人格否认制度打了补丁。
二、《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人格否认制度(一)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类型1、纵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纵向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两种情形:(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2023年修订)》对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利⽤⾃⼰的有限责任,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这叫做公司法⼈⼈格否认制度。
那么,公司法⼈⼈格否认制度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格否认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在公司⼈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的权利。
对债权⼈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个股东来清偿债务。
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其⽬的在于保护债权⼈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种法律制度。
公司⼈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资格。
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才能成为法⼈⼈格否认制度的作⽤对象,也是法⼈⼈格否认制度与法⼈瑕疵设⽴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格,其⼈格才有滥⽤的可能,才有适⽤公司⼈格否认的必要。
(2)公司的股东滥⽤了公司⼈格。
股东滥⽤了公司制度的⼀些特权,如利⽤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的⼈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
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格,保证其⾏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视公司的⾏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格否认的适⽤。
(3)公司⼈格的滥⽤侵害了债权⼈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分开看待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其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其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滥用等问题。
建议在发展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目前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其优势在于提升公司信用和责任意识,但也存在劣势,如操作复杂等。
未来的发展前景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依据、原则、适用条件、局限性、发展建议、现状、优势、劣势、发展前景。
1. 引言1.1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将公司与其所有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公司人格,从而使公司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公司的所有人之间具有独立性,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使得公司能够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形式存在和运营,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活动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性。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1.2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认为公司与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员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责任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不应由所有者或管理人员承担。
为什么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避免了因公司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个人财产损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在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企业更容易进行融资、扩大规模,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公司法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范公司法人滥用法人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成立缺陷、公司实质缺失、公司权利滥用、公司违法行为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裁决认定公司法人不存在或者将其法律效力降低,从而限制公司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适用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公司法人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一些法院对公司法人的法律效力进行否定往往会引起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破坏商业信誉、影响经济发展等。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尊重公司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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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例。
”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规定都,给予了不同寻常的关注。
《公司法》寥寥几十字,就将英美判例法上发展了几十年的一项判例制度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
但是,自从公司法实施以来,该规定究竟应如何适用,依然没有一个能被人们普遍认可的标准。
一时间,许多学者撰文,一方面积极肯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引入,另一方面则批评该规则依然原则、抽象,难以操作。
而在实务上,多数法官对这一规则还不十分了解或不能准确把握,大都就该条的适用仍在观望,等待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
也有法院因种种股东逃债行为而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为救济债权人利益而小心翼翼地尝试适用这一规则。
一句话,自我国公司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以来,对其具体适用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
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运用这一规则,使中国公司法中纸面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走向活生生的司法实践;怎样才能完善这一规则,是不是只能通过制定法的方式将这一规则再具体化,还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甚或判例指导来引导司法实践;怎样才能在积极运用这一规则的同时又能有效地防止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
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其效力范围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法律后果是使公司股东在特定场合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直接确定股东的义务。
公司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
因此,这项制度作为对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补充,其既肯定公司的人格独立,将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原则。
同时,又不允许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掌控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因为该制度将笼罩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揭掉,责令背后股东承担责任,因而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到19世纪末20是基础才最终形成。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学说,如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是在说等。
法人、人格、公司三者合为一体,形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无论持何种法人本质学说,在将公司是为法人的一种和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特征认识上基本一致的,只有当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资本的联合性及可转让性结合到一起,才孕育出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①。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否认只是一种例外,只有当公司人格被滥用而损害到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可以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直接追索股东责任。
在适用公司法人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该公司的人格其实已经被破坏,早已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否定其人格不过是对客观事物的揭示和认定。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当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有它独立的特点,第一,该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虽然我们讨论的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否认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而设置-----------------------------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年版第八页。
公司有独立人格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不可脱离这一前提来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这一制度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的否认,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存在。
第三,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司法上的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当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将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
该法理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
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一直都极其慎重,除非有极具说服力的理由,而且为了发挥法人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滥用,各国还针对各自司法判例的实践,以公平、正义法理念为宗旨,对该法理的适用要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构成如下:1、主体要件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诉的当事人。
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之中,即必须是该公司之握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
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或曰支配股东,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表征。
在一人公司或母子公司的场合中支配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情况最为明显。
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有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之分。
积极股东是指那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
而消极股东则是指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或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不能或不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公司法人格被滥用与他们无关。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权利人,公司法人格滥用的受害者通常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
因此,只有他们有权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必须明确,这些受害者皆是因股东之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因公司董事或经理擅权谋取私利而使上述当事人受损害,可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追究公司董事、经理之责任来予以补偿,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当然原告的身份对法院是否揭开公司面纱有一定影响。
实践中常有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某种利益提起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请求的情况,这是不能允许的。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法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
根据法律之一般规定,权利之行使,必须有一定之界限,超过正常之界限而行使权利者,既为权利之滥用。
若须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客观上要有行为表现,具体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其既包括公司设立之初资本不足,也包括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资本不足。
出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或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抽逃公司资本。
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了偿债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合同义务,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在公平、善意、谨慎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分离原则,即可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分散经营分险。
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从而是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
例如股东为了享受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该地注册成立一个并不实际营业的“信箱”公司,采取“价格转移”和“税收留滞”的手段,使股东的所得利润避免在高税区纳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滥用公司人格诈害公司债权人,为避免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新设公司,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或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却实际上接受了原公司的大部资产,这种所谓的“资产重组”,致使原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本应有明确的区分,但在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完全将公司视为自己整体中的一部分,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分,此公司与彼公司不分,当其中一个公司受到债权人追索债权时,赶快将财产转入另一公司,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
因此,对于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目不清的,或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均构成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混同。
公司人格形骸化,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另一个自我或者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公司在股东的过度操纵下,实际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股东的过度操纵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起行为亦不以本来之宗旨为目的。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格,则表明股东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目的之外,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律当然不能承认这种滥用行为。
但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时,还特别强调两点:一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害。
二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就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能向法院提请否认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