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地使⽤税如何计算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
中等城市1、2元⾄24元。
⼩城市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地的⽤地⾯积往往⾮常⼤。
因此我国针对房地产的的征收问题和普通性质的⼟地使⽤税征收是有所区别的,并且针对搞房地产的⼈来说,其实对于房地产的⼟地使⽤税征收问题,必须做⼀定的认识,才有利于⾃⼰的正常⼯作。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房地产⼟地使⽤税如何计算?⼀、房地产⼟地使⽤税如何计算?1 、当每半年末整个房屋售出未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地使⽤税=∑(占⽤⼟地总⾯积-各⽉累计已售房屋建筑⾯积×房屋占地⾯积÷房屋总建筑⾯积)×每平⽅⽶年税额÷122 、当半年内某⽉整个房屋售出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地使⽤税=∑(占⽤⼟地总⾯积﹣达到80%前各⽉累计已售房屋建筑⾯积×房屋占地⾯积÷房屋总建筑⾯积)×每平⽅⽶年税额÷12 ∑达到80%后各⽉末未售房屋建筑⾯积×房屋占地⾯积÷房屋总建筑⾯积×每平⽅⽶年税额÷123、当半年初整个房屋售出已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地使⽤税=∑各⽉末未售房屋建筑⾯积×房屋占地⾯积÷房屋总建筑⾯积×每平⽅⽶年税额÷12⼆、⼟地使⽤税减免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地使⽤税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
中等城市1.2元⾄24元。
⼩城市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征税象实际占⽤⼟⾯积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使⽤⼟单位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城市、等城市、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别确定每平⽶0.6元⾄30元间⼟使⽤税按计算。
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1.5元⾄30元。
中等城市1.2元⾄24元。
⼩城市0.9元⾄18元。
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具体还需要到当地的⼟地管理部门进⾏了解。
⼆、⼟地使⽤税的规定⼟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设⽴的建制镇;⼯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税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中、⼩城市和县城每平⽅⽶⼟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长期征地⽽不使⽤和限制多占⼟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教、卫⽣、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的⼟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地及⽔利⼯程,农、林、牧、渔、果⽣产基地⽤地,以及个⼈⾮营业建房⽤地等,均免征⼟地使⽤税。
中国税务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中国税务网: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这样一来,计税土地面积将随着房屋的售出而逐渐减少,因而,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逐渐减少的,又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都是配套建设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工程,这些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又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函[2005]197号)有关规定: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笔者认为,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半年末分三种情形清算前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当每半年末整个房屋售出未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二、当半年内某月整个房屋售出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总面积﹣达到80%前各月累计已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达到80%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三、当半年初整个房屋售出已达到80%时前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各月末未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年税额÷12现举例说明: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县城购买了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其中6000平方米为房屋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2011年1月建成并销售4000平方米,2-6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 7-9月每月销售3000平方米,10-12月每月销售2000平方米,2012年1-5月每月销售100平方米,6月销售500平方米,该县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那么,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为:2011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4000×6000÷30000)+(10000-6000×6000÷30000)+(10000-8000×6000÷30000)+(10000-10000×6000÷30000)+(10000-12000×6000÷30000)+(10000-14000×6000÷30000)] ×4÷12=16400(元)2011年7-12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7000×6000÷30000)+(10000-20000×6000÷30000)+(10000-23000×6000÷30000)] ×4÷12+[(30000-25000)×6000÷30000+(30000-27000)×6000÷30000+(30000-29000)×6000÷30000)] ×4÷12=6600(元)2012年1-6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0000-29100)+(30000-29200)+(30000-29300)+(30000-29400)+(30000-29500)+(30000-30000)]×6000÷30000)×4÷12=233.33(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的。
土地面积通常以平方米为单位,土地等级则是根据土地在城市规划中的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划分的。
在中国,土地等级一般划分为12个等级,从一级到十二级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土地用途。
一级土地往往用于高价值的商业和住宅项目,而十二级土地则用于农业和林地。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单价×税率其中,单价是指土地等级对应的相应单价,税率是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一块土地为例,假设土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土地等级为五级,单价为100元/平方米,税率为0.5%。
则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为:上述计算方式适用于大多数地方,但不同地区对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征收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计算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通常,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周期是季度或年度,在缴纳前需要填写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会根据申报表审核土地使用面积和等级,并根据审批结果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多种方式,包括现金、转账、电子支付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土地使用税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税务部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将会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需要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缴纳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来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和缴纳程序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企业应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以遵守税法规定并避免可能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把握和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把握和计算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税负压力。
其中,土地使用税是房地产企业需缴纳的一种税费。
了解如何把握和计算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使用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时,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的税费。
税收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年限进行计算,并按照一定比例加征。
下面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把握和计算。
首先,把握土地使用税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对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房地产企业应当仔细阅读这些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相关的计算方法。
其次,计算土地使用税需要掌握的要点有: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和税率。
土地面积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获得的土地的面积大小。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税率是指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税率。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年限越长,税率越高。
关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步骤,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第一步,确定土地面积。
房地产企业需要测量或查证所拥有土地的详细面积,包括土地的长、宽等信息。
在计算时要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企业需要查看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是70年、50年或30年等。
这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重要依据。
第三步,查找适用的税率。
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确定适用的税率。
各个省市的税率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进行查询。
税率适用程序一般会在网上财经网站的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公布。
第四步,计算土地使用税。
以某企业使用面积为例,假设为10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省市规定的税率为0.5%。
首先将土地使用年限与税率相乘,得到税率系数,即0.5乘以50等于25。
然后将该系数与土地面积相乘,得出土地使用税,即25乘以1000等于25000。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涉⾜房地产市场,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获得⼟地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该如何缴纳,缴纳的标准是多少。
对于这些内容,可以随⼩编⼀起去慢慢了解,感兴趣的⼀起来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使⽤税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由受让⽅从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地使⽤权出让或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在每期开发项⽬建成进⾏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地使⽤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地使⽤税时应注意以下⼏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地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地⾯积是经国⼟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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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计算
网友提问:
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怎样计算?
律师解答: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
别的规定。
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经有过一定的税收
优惠。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89〕地字第140号)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归属情况划分征免。
不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地使⽤税如何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房地产企业⼟地使⽤有其特殊性,在对房地产企业的征收和计算时会遇到许多特殊的情况。
⼩编将会在下⽂中对房地产企业⼟地使⽤税如何计算做出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取得⼟地尚未开发或已开发但项⽬未开始销售从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起),按实际拥有的⼟地⾯积和适⽤税额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项⽬建成并开始销售1、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区绿化⽤地等,下同)在项⽬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总可售建筑⾯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积(含公共设施占地⾯积)的⽐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地⾯积。
以可售单元总占地⾯积减除上⽉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地⾯积计算当⽉应税⼟地⾯积。
计算公式如下:⽉度计税⼟地⾯积=[未开发⼟地⾯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占地⾯积+可售单元总占地⾯积(含公共设施占地⾯积)×(1-上⽉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积之和/项⽬总可售建筑⾯积)]÷12。
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总可售建筑⾯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积)的⽐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地⾯积。
以可售单元总占地⾯积减除上⽉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地⾯积计算当⽉应税⼟地⾯积。
计算公式如下:⽉度计税⼟地⾯积=[未开发⼟地⾯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占地⾯积+公共设施占地⾯积+可售单元占地⾯积×(1-上⽉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积之和/项⽬总可售建筑⾯积)] ÷12。
3、年度应纳⼟地使⽤税=∑(各⽉应税⼟地⾯积×税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途转让⼟地的处理中途转让⼟地、在建或建成未售项⽬或建成在售项⽬的,应在办理产权转移时⼀并申报缴纳(缴纳当年应税⽉份起⾄产权转让当⽉应缴纳的⼟地使⽤税),产权转移的次⽉⾄当年12⽉的⼟地使⽤税由受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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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