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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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预测试卷七(消费者维权问题)

三、申论写作要求

得分评卷人

1.请用150字左右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主要原因。(20分)

得分评卷人

2. 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求条理清晰,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30分)

得分评卷人3.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用1800字左右的篇幅,自选角度、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深刻,有说服力。(50分)

预测试卷十八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消费者维权困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尽完善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却常常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甚至不乏“有理输官司”的案例。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一是监管体制不健全;二是相关法制不完善或者落实不彻底;三是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差。

2.答案提示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开展消费者维权机构的专项改革,切实改变人浮于事的弊端;第二,加快完善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立法,使消费者维权时有法可依;第三,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使之做到理性维权;

第四,注重吸收国外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

3.答案提示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频繁见诸于报

端、争论不休的“王海现象”、“砸奔事件”等案例彰显出该法完全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该法进行完善:

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对消费者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笔者认为,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披露各种信息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从立法上拓展侵权行为法理论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发展,侵权责任被看作是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广为司法界接受和运用。笔者认为,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并存使用,而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来支配。

五、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应借鉴

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

六、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协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应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仲裁。

总之,消费者权益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将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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