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

2010年12月8日

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问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各级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七条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六个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发起人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文件和社团登记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空、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三章会员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武术协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开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区域性、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包括在一定地域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区域性武术机构和组织;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各种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武术机构和组织。 单位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 指受国家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武术管理和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武术机构与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专业武术协会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3)设有武术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和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地市级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高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数在1000人以上);(3)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数在100人以上); (4)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200人以上);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以下称协会)是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武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崎山武术协会的具体情况,制订《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本办法》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团风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室备案。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按会员的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三)单位会员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团风县崎山武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以下简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金融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法规,传播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沟通业界信息、表达业界诉求、加强业内外交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乌兰察布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起宣传行业信息的主阵地。展现我市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协会网站是乌兰察布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48865654.html,/。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

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六条从事协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协会网站信息应指定专人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汲取等方式获得。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九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协会网站对提交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信息的使用对象、范围、权限发布信息,防止超范围或越权发布、使用和查阅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各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三条所有信息发布均需填报《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息发布管理表》(见附件),交协会秘书长签发。

4、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乐清市XXXX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一条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乐清市XXXX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 第一年会长单位5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会员单位500元; 从第二年开始,理事以上单位1000元,会员单位500元。 第三条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会费使用管理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2009〕175号)规定执行。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第四条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维护投资人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基金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按照规定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三条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事基金业务,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按照《基金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和会员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会员类型与权利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包括下列机构: (一)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

公司学协会管理办法

参加学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管理,加强与各学会/协会的联系,使其成为企业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和获取信息的畅通渠道,将其纳入制度化运作轨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学会是指学术类社会团体;协会是指行业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本办法涉及的学会/协会是指以“天津市农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第二条参加原则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法人团体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必须是合法组织,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同类型组织中选择最具影响力的,并要有利于对外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企业有关人员与同行业人员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流及友好交往。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加入学会/协会的

统筹管理归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登记备案、统计工作。 (二)负责公司参会会费支付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学会/协会的沟通工作,为其建立与各类学会/协会对口联络渠道提供指导意见。 (五)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活动情况和成果。 (六)根据各部室、各单位报送的材料,整理汇总后向集团公司、公司领导汇学会/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管理内容 (一)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凡以公司法人名义参加学会/协会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商定,履行核准手续,明确派出人员和费用额度后方可参加。 (二)在所参加的学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后,参加单位、部室须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列入学会/协会名单。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所参加学会/协会的章程、人员构成情况、活动情况、会费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加入学会/协会的会费,凭公司领导签字,财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能和效益; 第三条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协会收入的原则: (一)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正式发票,并交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 财务支出范围: 1、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社会保障费、行业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 2010年12月8日 2

协会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选举

丹江口市×××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 办法 (草案)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调整社团会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12号)和《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会养会、服务会员、自收自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元/年。 2、副会长单位:元/年。 3、理事单位:元/年。 4、会员单位: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名: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 开户银行: 账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办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建购、租用、水电、交通费、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及差旅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资料费等;

2、举办本会大型会议、各类培训、信息交流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购买宣传资料、文件等费用;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 统一收据》。 2、会费的使用开支按《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3、会费使用的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或理事大会报告,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处协调无效的,按本会章程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3年月日丹江口市某某某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 (三)考核。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核。 (五)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六)登记。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 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 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 2010年12月8日

协会《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

XX协会 《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促进XX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XX 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收取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 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常务副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秘书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0元/年; 副会长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500元/年;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

费、参赛费等)。 三、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月日前到本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在当年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XX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面对如此迅猛的发展,行业协会的现实运作却一步一步挫败发展中的理想预设。下文是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3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

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及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

社团会费管理制度

黄河水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草案) 为维护黄河水院各学生社团及协会的会员的合法权益,使社团的财务收支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确保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活动的进行,黄河水院社团联合部根据《黄河水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黄河水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一、社团经费来源管理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会员会费、商家赞助、上级主管拨款及其他收入。 一、会员会费 <一>、统一会费收取时间 (1)社团在吸纳新会员时可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院级社团会费不得超过10元,系级协会不得超过5元,并开据发票。(2)社团招新时间由院社团联合部统一安排,各社团收取会费时使用由社团联合部盖章的统一发票。各社团招收会员时间只限于社团联合部统一安排时间,其他时间不允许招收会员。 (3)在招新期间,各社团收取会费开据发票时,应有本社团财务人员和社团联合部监察人员同时在场,私自开据发票无效。并杜绝收取会费不开发票或是打白条。 (4)在招新结束后,任何社团不能以任何名义向社团成员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统计招新人数

(1)在招新前两周各社团应向院社团联合部提交本年度会员招收预案,包括计划招收人数和会费金额。并领取同等数目的发票。(2)在招新活动结束之后,各社团应立即向社团联合部上交本年度招收新会员人员数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所收会费总额以及相关收款收据清单。 (3)在招新结束各社团上交收据本后,院社团联合部应及时根据各社团上交的收据及名单核查会费收取情况,包括人数及收款数目,并与初步统计的人数进行对比,核定各社团收会费总额。 <二>、统一招新收据 (1)社团招新使用收据本(收据本须为三联,一联交与会员,一联社团自留,一联交与院社团联合部)由社团联合部统一提供。并在招新前两周,并对收据本进行统一盖章,并记录收据本的编号及页码差缺。并在社团提交本年度招新计划时发放同等数目的收据本。(2)各社团在招新收取会费的同时就应该向会员开取收据,收据应规范填写(填写作废的收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写明理由,并交与社团联合部补发同等数目的收据)。社团联合部监察部干事将在此期间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 (3)招新结束后,未使用的收据不再返换给各社团,由社团联合部保管,备下次招新使用。 (4)社团联合部应对收据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记录,在社团大会上通报。 二、商家赞助 (1)各社团不得参与赞助商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用于被赞助的活动。 (2)各社团在举办活动取得商家赞助时,应及时报审社团联合部,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篇一: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翻译协会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 1. 协会内部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财务部,组织部,宣传部,外联部。 2. 所有会长、部长和社委组成理事会,参与社团决策与管理办法的修订。 3. 会长和正部长组成常务理事,参与平时事务的管理。 4. 所有会员均有提出意见的权利,经过组织部审核后,初步通过该意见,经全体社委投票后,票数超过2/3则采纳该意见。 5. 会长决策必须经一半以上部长同意方可执行。 6. 如会长出现不负责任等情况出现,由上届会长经2/3社委投票通过可罢免会长重新选举。 7. 部长出现不负责任情况出现,由会长提出,全体社委投票,2/3投票可罢免部长重新选举。 会议制度 1. 每学期开两次例行全体大会,届时全体人员需准时出 1 席。不得无故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学期初,开一次工作开展大会。汇总一学期的工作,安排一个学期的目标与工作开展。学期末开一次总结大会,对一个学期的工作进行汇报总结。 2. 学期中每个月常务理事都开一次例会,会议时间自定。会议主要讨论该月的情况和下个月的工作开展。会议内容总结由组织部负责整理,然后打印分发各个社委。

3. 每一次重大活动前必须开一次工作开展会议,讨论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力求每一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财务制度 1. 协会内部财务由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费用一律由财务部统一报销。 2. 由协会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协会报销。 3. 外联部等人员由拉赞助的车费由协会报销。 4. 拉赞助的会员,可从拉到的赞助中抽取10%作为奖励。 5. 定时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年终结算,会员可以提出审查建协财务帐目。 6. 每一次活动之后,必须将活动的详细经费贴出公示。 工作制度 1. 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的活动预算,财务报销,财务月报表。 2. 宣传部:负责所有活动的宣传和协会的宣传。宣传板的 2 申请和宣传横幅的布置。 3. 组织部:负责会议的准备,签到,工作的分配和每月工作月报表。 4. 外联部:负责对外拉赞助和对外交流联系。 5. 部门工作由三个会长统一安排。统一分配。 对外原则: 1. 会长必须和其他协会的会长保持联系,多向其他协会借鉴经验,共同促进。 2. 会长每个月都必须和指导老师汇报一次工作。 篇二:创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2份 铜仁学院创业协会管理制度 入社和参加社团活动采取自愿原则,但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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