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技术导则(试行)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1)一、围 (2)二、规性引用文件 (3)三、术语和定义 (6)四、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及用电容量的确定 (9)五、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1)六、新建住宅区配电网设计原则 (1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24)八、配电自动化建设要求 (33)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35)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38)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41)十二、楼配电设施要求 (43)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57)十四、配电站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63)十五、附则 (69)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70)附录B 小区10kV典型供电方案 (76)附录C 小区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88)附录D 小区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93)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 (97)附录F 上海市电力公司光纤接入居民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原则及典型设计(试行稿) (101)附录G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实施原则 (114)附录H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通用设计图集(配电站、低压电缆、低压电缆分支箱、住区小区部系统) (131)前言为规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中小区用电负荷、变压器容量计算、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计原则、设备选型、楼配电设施要求等工作,提升本市住宅小区配网可靠性以及用户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导则,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提出。
本导则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起草。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邹俭、吴英姿、弛、袁检、姜芸、磊、王俊、纪坤华、王文华、何涛、新、周谷亮、吴欣烨、池文德、仇依群本导则审核人:胥传普、王路、纪平、邹家琛本导则批准人:冯军一、围本导则规定了本市新建住宅区用电负荷的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区变压器容量的确定、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设备选型、光纤到户、配电自动化、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住宅楼配电设施、新建住宅区配电站典型配置方案等原则。
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

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一、导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非机动车在上海市的交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非机动车停放的效率和便利性,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技术导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技术导则的背景上海市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的制定,旨在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这一导则的制定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过多方专家的研究和讨论,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三、导则的主要内容1.停放点位置的选择导则提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选择在道路沿线或人行道的合适位置,方便非机动车的停放和取用。
同时,应考虑到交通流量、周边设施和人员流动等因素,确保停放点的合理性和便利性。
2.停放点的数量和规模根据非机动车的使用需求和停放需求,导则规定了停放点的数量和规模。
在道路较宽的区域,停放点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以满足更多非机动车的停放需求;在狭窄的道路上,停放点的数量应适度减少,以确保道路通行的畅顺性。
3.停放点的标识和设施导则明确了停放点的标识和设施的要求。
停放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示出停放点的用途和规定。
同时,应配备停车架、停车亭等设施,为非机动车提供良好的停放条件。
4.停放点的管理和维护导则提出了停放点的管理和维护要求。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放点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垃圾、修复设施,并保持停放点的整洁和有序。
同时,对于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清理。
5.停放点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导则强调了停放点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停放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车辆行驶道路和人行道,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应保证停放点的通行便利,方便非机动车出入和停放。
四、导则的实施与效果为了保障导则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放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停放点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导则的实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将更加规范和有序,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停放服务。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上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目录消防要求5消防要求前言近三年来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本市共发生600余起电动自行车自燃事件,造成多人伤亡。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对于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统计,截止2016年初,约有700万辆电动自行车。
根据市府要求,为了减少本市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火灾的影响,特编制《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一、编制说明为加快推进和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并已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若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属违章建筑,则不属于本导则范围。
三、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土建要求3.1.1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
3.1.2 本市新建住宅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之比为不低于4:1。
3.1.3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均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区域(充电插座),充电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之比为不低于1:2。
3.1.4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
3.1.5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
3.1.6 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 mm。
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800mm。
3.1.7 新建地面车库与主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
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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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11月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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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电设备配置及选型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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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信及光纤到户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充电桩建设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楼内配电设施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配电站及电缆通道土建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配电站内辅助设施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KT站、PT站典型配置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小区内10kV典型供电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 小区内低压典型供电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小区内排管、工井典型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E KT站、PT站各典型配置方案建站长、宽及面积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6]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
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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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

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在当今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特别是在上海这座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城市,电瓶自行车的普及率非常高。
然而,随着电瓶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对于合理的停放和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标准的重要性,并对标准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 背景介绍电动自行车的兴起给城市交通和环境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作为一种绿色出行方式,电瓶自行车受到了大众的广泛欢迎。
然而,由于停放不规范和管理不善等问题,电瓶自行车的乱停乱放现象在城市中越来越严重。
上海市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推出了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以规范电瓶自行车的停放和管理。
2. 标准的重要性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的制定可以提高电瓶自行车停放的有序性。
通过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化的车棚,可以让电瓶自行车有规范的停放位置,减少乱停乱放的现象。
这不仅提高了小区电瓶自行车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性。
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城市的绿色交通发展。
电瓶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方式,具有减少碳排放和改善空气质量的优势。
通过规范车棚的建设,可以鼓励更多人使用电瓶自行车,减少机动车的使用,从而降低城市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
标准的制定可以保护电瓶自行车的安全和防止盗窃。
车棚的建设不仅可以保护电瓶自行车免受恶劣天气和外部伤害的侵害,也可以提供一定的防盗功能,保护车辆的安全。
这对于电瓶自行车的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将进一步增强人们对电瓶自行车的信心。
3. 标准的内容上海小区电瓶自行车车棚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车棚的建设应满足一定的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车棚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够承受一定的气候和外力影响,保证用户的安全。
车棚的建设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容量。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 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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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前言 (1)
一、编制说明 (2)
二、适用范围 (3)
三、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4)
3.1土建要求 (4)
3.2 电气要求 (5)
3.3 消防要求 (5)
3.4管理要求 (6)
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7)
4.1土建要求 (7)
4.2 电气要求 (7)
4.3 消防要求 (8)
4.4管理要求 (9)
前言
近三年来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本市共发生600余起电动自行车自燃事件,造成多人伤亡。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对于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统计,截止2016年初,约有700万辆电动自行车。
根据市府要求,为了减少本市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火灾的影响,特编制《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
一、编制说明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并已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二、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本导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若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属违章建筑,则不属于本导则范围。
三、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3.1土建要求
3.1.1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
3.1.2 本市新建住宅非机动车库电动自行车与非电动自行车之比为不低于4:1。
3.1.3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均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区域(充电插座),充电装置与电动自行车之比为不低于1:2。
3.1.4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
3.1.5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
3.1.6 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 mm。
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800mm。
3.1.7 新建地面车库与主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
3.1.8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应考虑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大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
3.2电气要求.
3.2.1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为三级负荷。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应从本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
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
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暗敷或桥架内敷设。
3.2.2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一个充电装置。
其负荷按120W 考虑,功率因数取1.0,需用系数取1.0。
充电车位数量按条文3.1.1和3.1.2规定选取。
3.2.3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应三相进线。
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个充电装置。
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
地面配电箱应安装浪涌保护器。
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T制式。
所有敞开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IP65。
3.2.4 每个充电装置应具备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并能在充电6小时后自动断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3.2.5充电装置距地高度1.3米。
3.3消防要求.
3.3.1大于50m2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若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若采用机械排烟的方式,其排烟量按60m3/(h*m2)计算。
3.3.2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3.3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
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的有关规定。
3.3.4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3.3.5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3.3.6如小区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感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3.7 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区监控室。
3.4 管理要求
3.4.1 管理单位应对充电设施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如:划线、指示牌等),并配备充电设施相关管理人员。
3.4.2 管理人员定时对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
3.4.3 管理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库(棚)或者指定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指定区域应当与住宅房屋之间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4.4 管理单位应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条款实施管理工作。
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4.1土建要求
4.1.1本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分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
4.1.2 本市既有住宅非机动车库按不低于实际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数量的50%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即充电插座)。
4.1.3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与非机动车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进行分隔。
4.1.4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充电装置区域的位置应布置在离安全出入口5米以外且不能穿越原防火分区的疏散通道。
4.1.5每个充电装置的间距为600 mm。
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之间间距1000mm,与普通电动车充电装置间距为800mm。
4.1.6封闭式地面车库、敞开式地面车棚应考虑设置残疾人电动车充电装置,小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一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大于500平方米的车库,应预留两个残疾人电动车充电位置
4.2电气要求.
4.2.1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为三级负荷。
住宅小区电动自
行车充电电源应从本单元配电室直接引来。
此回路应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电表进行计量。
敷设方式应选择穿管明敷或桥架内敷设。
4.2.2每个充电车位应设置一个充电装置。
其负荷按120W 考虑,功率因数取1.0,需用系数取1.0。
充电车位数量按条文
3.1.1和3.1.2规定选取。
4.2.3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专用配电箱应三相进线。
箱内每个充电回路不应超过5个充电装置。
每个回路应带过载、短路、过电压、欠电压及漏电保护。
地面配电箱应安装浪涌保护器。
接地制式应为TN-S或TT制式。
所有敞开式地面车棚内电气设备防护等级IP65。
4.2.4 每个充电装置应具备单相两级和三级组合插座,并能在充电6小时后自动断电,根据实际情况,可加装计量或投币装置。
4.2.5充电装置距地高度1.3米。
4.3消防要求.
4.3.1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4.3.2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的有关规定。
4.3.4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4.3.5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4.3.6每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摄像头,信号引至小区监控室或者有人值守的门卫室。
4.4 管理要求
4.4.1 管理单位应对充电设施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如:划线、指示牌等),并配备充电设施相关管理人员。
4.4.2 管理人员定时对充电场所进行巡查,如发现设施设备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予以修理。
4.4.3 管理单位对业主或使用人乱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库(棚)或者指定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指定区域应当与住宅房屋之间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4.4 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大会关于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关决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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