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指标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半径: ≥3米
坡道坡度:□直线纵坡 ≤15%
;□曲线纵坡
停车库净空高度: ≥2.2米 ;其他:
个(2 2 出); ;
;
; ; 。
-1-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说明
1、本《设计说明》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 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 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 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 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 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 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 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 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 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 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 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 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 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 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 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并实现住宅泊位与其他泊位在空间布置上 的隔离和后期使用管理上的分离。 (2)对于 “停车场(库)内部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 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 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完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械式停车库 (场)设计规程DGJ08-60-2006J10924-2007主编单位: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7年3月1日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6)840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等单位主编的《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60-2006,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359号银座三楼,邮编:200060)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目次1总则 65 噪声控制2术语 7 公用设施3一般规定 71 电气4建筑和结构 72 通风和排烟41 建筑设计 73 排水42 结构设计 74 消防设施5交通设计 75 管理设施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76 服务标志61 停车设备的设置附录A 停车设备的类别62 报警装置附录B 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63 保护装置本规程用词说明64 警示装置1总则10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
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
10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10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10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
10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 TJ 08-7-2014) (1)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for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ofvehicularparkinglot(garage)DGJ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6、上海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目录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网 选址及总图布置………………………………………………(3)
3.1 选址………………………………………………………(3) 3.2 总图布置…………………………………………………(3)
海
上
1总 则
网 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库(场)
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 本规程。
询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家庭停车库外的新建、扩建
和改建工程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和管理。 机动车停车库(场)的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可靠
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满足城市规划、交通、消防、人防、
咨 劳动和卫生监督方面的要求。 机动车停车库(场)及其相关设施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 建 海 上
1
2 术语
网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指环境变化引起反应的对象。本规程指环境敏感建筑物和人员 活动区域的总称。
5.3.2 在两个及以上独立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停车库,不宜合用通
6
风机房。 5.3.3 机动车停车库专用风机房应设置在车库内,但不应与环境 敏感目标以及对噪声和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房贴邻设置。
网 询 咨 设 建 海 上
7
6 噪声及振动控制
网 6.0.1 机动车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按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功能区标准,采取相应的降噪隔振措施。 6.0.2 专用风机房的外墙、楼板、隔声门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机动车停车库 场 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V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of vehicular parking lot (garage)DGJ 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 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1 总则1.0.1 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6、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1 总则1、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2、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臵合理,方便使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专用停车库(场)、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场)、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场)以及工厂、仓库的停车库(场)也可参照执行。
4、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设计、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6、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次干路,是城市的交通干路,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区,集散主干路交通。
9、支路,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以服务功能为主。
10、机非隔离带,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臵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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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