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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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强资金管理,制定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资金来源与管理1. 资金来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缴纳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金;(2)投资收益;(3)其他国家扶助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

2. 资金管理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需进行以下管理措施:(1)设立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2)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3)加强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资金的核对和审计;(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资金使用范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金发放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医疗保障提供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等福利,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压力,保障其身体健康。

3. 社会救助为特殊困难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帮助。

4. 文娱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参与各类文娱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5. 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关注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评估为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的正当使用,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资金使用评估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对不透明、滥用等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整改。

3. 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的退休人员意见反馈机制,听取退休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退休人员的沟通与互动。

五、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为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需进行以下措施:1. 信息公开定期公开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金的收支情况、投资项目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

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继续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它处。

第七条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第八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社会化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

社会化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

社会化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1. 项目背景社会化服务类项目采购管理指的是针对社会化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地达到预期目标。

对于社会化服务类项目而言,采购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为项目的成功与否往往与所选择的供应商、采购合同等密切相关。

2. 采购管理的重要性社会化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2.1 减少风险通过进行合理的采购管理,能够减少项目的风险。

例如,选择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专业能力的供应商可以减少合作风险;合理制定采购合同可以防止供应商违约等风险。

2.2 控制成本采购是项目中的重要成本之一,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对于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

采购管理可以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获取最优的采购价格,降低项目的成本。

2.3 提高项目质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和制定合理的采购合同可以确保项目输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预期水平。

采购管理可以通过严格的供应商审核和采购合同管理对供应商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提高项目的质量。

2.4 加强项目管理采购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与其他项目管理过程相衔接,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通过采购管理,可以加强项目管理的整体效果,实现项目目标和客户需求的实现。

3. 采购管理的关键流程3.1 需求确认在采购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

这包括明确项目中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需求确认可以通过与项目团队和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项目的实际需求。

3.2 供应商选择供应商选择是采购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项目团队需要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书,并邀请供应商参与竞标。

在评估供应商的时候,需要考虑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专业能力、价格等因素,以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3.3 采购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项目团队需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时间、质量要求、价格、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合同的签订可以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烟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4日烟台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财政资金运行维护或需要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及智能化升级项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项目、支撑政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类项目以及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但政务部门实际拥有建设、控制、使用权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部门日常办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网站、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微博等新媒体的建设运维;影视文化等数字艺术创意类产品和服务的策划、制作、发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部门和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是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和演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技术服务和提供科技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养、法律援助、设备租赁等定制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指依法登记注册在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1第四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二)干预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三)向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七条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引导具有安全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大型企业、保险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专业特长,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及相关保障。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资金管理办法
2. 明确应急情况下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使用。
十五、持续改进
1. 定期对活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退休人员需求变化,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策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六、预算编制与调整
1. 活动组织单位应按照年度活动计划,编制详细的活动预算,明确资金用途、支出标准和预期效果。
3. 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取消其活动组织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二、激励机制优化
1. 对在活动资金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2.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激励机制,激发活动组织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定期对激励机制进行评估,确保其激励效果与活动资金管理目标相一致。
三十三、社会责任与公益效应
2. 对反馈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作为政策调整和活动优化的依据。
3. 定期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十四、绩效评价体系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活动资金使用的成效进行评估。
2. 评价体系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退休人员满意度等多个维度。
3. 定期发布绩效评价报告,为优化资金分配和活动组织提供数据支持。
十九、合作与协调
1. 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和支持。
2. 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活动资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3. 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的开展。
二十、宣传与推广
1.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3. 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社会服务管理

社会服务管理



社会服务有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普遍服务,有 以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老年人、残疾人、 无依靠儿童、贫困者等为对象的特殊服务。 以这些社会服务为内容的社会工作,在预防、解决 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改善社 会生活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减少社会发展的障碍 因素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服务是针对那些长期无家可归者、精神病患者、 脆弱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极端贫困家庭,在满足 其健康、住房等复杂的社会需要方面提供支持,以 期帮助其恢复独立、重新参与社会活动的服务和项 目。

上述,基本是狭义的社会服务。主要是针对具
有困难性、边缘性、问题性的脆弱群体,包括老 年人、儿童的青少年、残疾人、灾民、新移民、 精神病人、犯罪受害者、大病患者、智障者、流 浪乞讨和无家可归者、酒精和药物滥用者、单身 母亲、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吸毒者、HIV携带者、 破产者、暴力和自杀倾向者、受家庭虐待者、罪 犯犯和假释犯人、出狱者等。
二、社会服务管理与相关概念
(一)社会服务管理与社会政策 1.社会服务管理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由于许多国家社会服务项目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或其他非
营利机构直接投入并管理,因此,划分只需要看它是否在公共
资金或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向社会成员提供非商业化的物质和服 务帮助,因而可使服务接受者免费或低费的获得这些物质和服 务产品。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管理”这 两个概念所指的行动领域可能是一致的。可以互换使用。


社会福利的呈现。 第一,社会服务的福利性;(无论广义还是狭义) 第二,社会服务的公益性;(无偿或低偿。社会效 益放首位) 第三,社会服务的层次性;(如保基本,促发展, 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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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为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农业农民组织化程度,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目标
培育一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壮大各区、县(市)农业产业服务力量;扶持一批具有一定服务规模,较强服务能力,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业服务能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面向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当地农业产业带建设,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农技、农机、农资、植保、经纪等统一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

(一)有明确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开展农业服务的各类服务组织,包括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包括农民专业协会和县级农业产业协会)、农机租赁组织(公司)、民间科技信息服务组织(含民间研究所)、农村经纪组织(人、公司)等。

(二)有一定的服务能力。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有健全的内部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和技术管理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或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实行合法的市场化运作管理,有能力组织开展一定
规模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有明确的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可以是农户、农业生产企业等。

要求每个组织服务一个村以上,或服务的产业基地规模中,种植业的茶叶、蚕桑、水果、粮油、苗木、竹业、干果面积2000亩以上或800农户(农业生产企业);蔬菜、花卉、中药材1000亩以上或500农户(农业生产企业);渔业的虾类、有机鱼类2000亩以上或800农户(农业生产企业),生态鳖、黑鱼、河蟹等500亩以上或250农户(农业生产企业)。

(四)有明确的服务形式。

与服务对象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

(五)有明确的服务内容。

包括农技服务、农机服务、农资服务、植保服务、农产品经纪(销售)服务。

1、农技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服务,在农产品新品种引进、示范、栽培、推广或农产品加工、包装、保鲜、冷藏等环节的技术统一服务;
2、农机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机耕、育种、育苗、育秧、机收服务或者向农户开展农机租赁服务;
3、农资服务。

为服务对象供应优质、安全、低价的化肥、种子(苗)、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农资售后服务;
4、植保服务。

为服务对象提供统一植保服务;
5、经纪服务。

为服务对象的农产品经营、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

(六)有明确的服务计划。

在申报立项时应有明确的年度服务计划,包括项目具体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三、项目的管理
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年度服务计划,项目实施主体与其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

项目服务计划与服务合同是项目检查和验收的主要
依据。

(一)项目申报。

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由实施主体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经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立项。

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分类后,进行资格初审,根据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分析,提出项目立项初步方案。

方案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三)项目检查。

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在项目中期对项目实行情况进行调研抽查,对于项目实施严重偏离项目服务计划的、项目没有任何进展的,以及其他违规情况,检查小组可以取消该项目验收的资格。

(三)服务期限。

从项目立项起至当年年底。

(四)项目验收。

由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同意的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对照项目计划和服务合同,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扶持政策。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综合考虑其服务内容、范围、成本等给予每个服务项目10-15万元的补助。

当年预拨60%,余下的补助资金,次年经过项目验收合格的拨付。

补助资金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林业水利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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