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

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1. 概述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折旧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月1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的修订版,对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本文档将对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2. 修订内容2.1 折旧基数修订后,固定资产折旧基数不再包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应在计算折旧基数时,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净残值之间的差额。
2.2 折旧方法2024年度新规定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预期收益,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可加快企业成本回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3 折旧年限新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机器设备:10年- 运输设备:5年- 其他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适当调整。
2.4 残值处理修订后的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和市场环境,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 实施日期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应按照新规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4. 注意事项企业应充分了解新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确保合规经营。
5. 总结2024年度资产折旧新规定旨在优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规范财务报表编制。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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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纳税辅导29移民口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免征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进口种子、种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即: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制造业的企业范围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
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例如,某制造企业2018年新购进一套生产设备1000万元,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其他收入120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64号)4.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 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丨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64号)。
二是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 [2015] 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 号)。
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 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相关 规定,需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主体。
只能是名单确定的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时间。
必须是 2020年丨月1日新购进。
扣除范围。
一次性扣除的只是购进的设备,而不是所有的固定资 产。
(二)一般加速折旧方法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税政解析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多,出 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 分,也有更新的地方,比如增加了固定资产一 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会计研究ACCOUNTING RESEARCH10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文/李健摘要:为应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支持单位降低成本,防范风险,更好地执行减税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
本文结合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固定资产处理过程,就新政策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日常处理基本都是按账面价值在使用期限内扣除残值后,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按年限平均折旧,逐季或逐年计提进行会计核算。
新政策实行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入了时间变量的概念,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处理。
这对于单位来说是一种优惠政策,为加速资本回收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的规定面对新的经济形势,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尤为重要。
新颁布的行政法规文件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单位或固定资产范围,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和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在新政策环境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及其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的规定,单位满足新政策条件的,可以以减少折旧年限或者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方式来减少单位财务损耗,同时规定了加速折旧的两种方法,亦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它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每期期初的固定资产原值减掉累计折旧额后,采用双倍直线法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方法。
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思考

摘要:在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我国企业中通常采用的固定资产直线折旧法已经不能为当前的经济发展提供适当的帮助,在这发展的新趋势下,应与时俱进地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目前在财会界通常认为加速折旧法更为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一种折旧方式。
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社会经济和所得税的影响不断加深。
本文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和思考。
关键词:加速折旧法;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新政一、对于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概述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同直线折旧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更符合资产自身的价值用于企业发展的消耗方式。
固定资产在先期使用中,使用率高,养护和修理费用消耗较少,会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而运用加速折旧法能够计提更多的折旧费,从而使收入与支出相匹配。
同时,加速折旧法充分地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日常损耗,使得企业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促进科学技术的迭代升级,使企业生产水平及设备工艺有了大幅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这可以认为是企业在当前运行中实现效益的一项手段也是避免科技进步对企业利润造成损失的一种方式。
二、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分析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把固定资产的计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事前的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事中的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事后的固定资产的处置。
本文主要针对在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后续计量展开分析。
固定资产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经营出租管理而持有;其二,拥有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使用寿命;其三,所谓固定资产必须是有实体形态的资产。
这就决定了固定资产的消耗方式是在一定使用寿命内进行的,在会计核算中,一旦确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分摊的核算方法就应当得到一贯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固定资产原值;其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三,预计净产值;其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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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国务院2014年9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这样企业每年可以多计提折旧,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资金流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国务院新政策规定: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
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也就是说,超过100万元的,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额,或采取双
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宽松了。
本条规定没有行业规定,有一个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
用于研发工作。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某企业2014
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
备16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
请问以上两笔业务2014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