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
宪法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取决于3个方面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力的保障书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作为国家根本的宪法涉及国家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分为2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主宪法和协定宪法~法国宪法的产生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产生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族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扩大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向中央集中,中央集权的趋势日趋明显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为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力的保护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扩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颁布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中国民国由中华人民组成,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体现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根据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原则,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义务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他根据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租用但是这部宪法明显的具有向封建势力妥协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任务~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2 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土地征收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们可以一招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 对非公有制的固定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公民的私有财产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7社会保障内容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成员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10将有关涉及戒严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的有关规定11增加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访问12将乡镇人大的人气由三年改为五年13将义勇军进行曲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利形态修宪权是依照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制宪权的基本特征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转让第四制宪权具有自律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第一普遍性第二特殊性~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利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的序言是指独立于宪法正文之外的一部分叙述性文字根据宪法序言的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宪法做如下分类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从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上来看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的宪法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宪法关系也称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力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体现上的表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政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政治关系~宪法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权利制约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宪法处理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力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从根本上讲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地位决定的~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首先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其次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最后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宪法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含义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在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宪法对民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核心的基础~宪法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省会(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宪法文化的类型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和成文宪法文化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以宪法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标准可以分为近代宪法文化和现代宪法文化~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宪法是对以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施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思和一般的文化精神~宪政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其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已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力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的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的反作用矫正宪法内容的偏差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政进行修改~宪法与宪政的区别(186)~~宪政建设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力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高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剔除传统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文化条件制定科学完善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从人民民主的专政的国家政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三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起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同盟~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公民基本义务: (思八下16)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保守国
家秘密、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
国家标志: 国旗、 国徽 、国歌、首都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等……
《 宪 法 》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翻开第一页 你发现了什么? ( 基本原则 根本任务等)
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孙志刚墓志铭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后被收容所人员活活打死 终年二十七岁。
《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法 宪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 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国 家 机 关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个 人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
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
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 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 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 —现行宪法
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 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 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 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 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 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 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 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 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 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宪法读书笔记

宪法读书笔记一、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他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然而,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以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的都是重要的根本内容。
从世界各国立宪实践来看,各国宪法的内容几乎都涉及这样一些根本性问题:国家权力属于谁?服务于谁?国家权力由谁来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国家权力形式的原则和存在的价值以及如何来制约国家权力?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等。
因此,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以及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面,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初二政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需要
政府创造和 提供条件或 机会来保障
需要
政府提供积 极的法律保 护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坚持司法公正,不损害宪 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要
司法部门
演一演: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
政府 (行政管理权)
法院 (审判权)
检察院 (检察权)
说一说
发生在我们身边有哪些违宪
行为?如果你碰到这样的事会怎样做?
(2)维护宪法尊严,自觉遵守宪 法
首先要增强宪法意识,
其次还要与违反宪法的现象作斗争,以 实际行动维护宪法的尊严。
(探索新知) 1.维护宪法尊严,最重要的是 ( c ) A.升国旗时要严肃认真,唱好国歌 。 B.踊跃参军,积极拥军,保卫祖国。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D.熟记宪法条文
规定国家生活中的 根本问题 从内容
从法律效力 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 根本大法
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比普通法律 更为严格
修改提议 宪法
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以 和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全体代表2/3以上 1/5以上的提议 的数通过
普通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以 10个委员以上或有 全体代表1/2以上 30个以上全国人大 通过 代表或全国人大专门 委员会或最高法院或 最高人民检察院…… 比一比,你发现了什么?
第八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执教
朱永德
第八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宪法的特点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重点总结

宪法学重点总结1、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4、宪法分类的意义1 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2 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3 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 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18、法治有哪些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19、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20、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21、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23、宪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是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除了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原则性被宪法学者概括为宪法规范的共同特性,为一切宪法规范所普遍具有;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8除此之外,宪法规范还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纲领性、现实性等方面的特点 24、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政的内在要求25、宪法关系:也成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作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自爱宪法上的表现;26、宪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3宪法关系是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的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27、宪法关系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28、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中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所指向的课题,是权利与权力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唯一途径,是建立特定的宪法关系并推动宪法关系运作发展的惟一方式; 29、宪法权力行为:是指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30、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力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31、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特点: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32、宪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此外,宪法规范的作用的发挥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33、宪政的特征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现,也只是一纸空文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利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3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联系:1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2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区别: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式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的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但却不限于宪法的规定 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以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都是为了贯彻人民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而有宪法并不意味者有民主,宪法只不过是处理国家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已;35、宪政建设的条件是什么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力——权利”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而要做到这,需要正确处理以下问题: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正确处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正确合理的“权利——全力”结构;3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契约精神等现代法理念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具体说来主要有: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36、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国家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米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3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38、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署需要通过一定的行驶才能实现: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友由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他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行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3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3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庆,因而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年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40、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个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2制度建设:会议制度;个既然你答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素质的提高,要提高成员的素质必须而且也只能分两步走: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的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对当选的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41、论我国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肚里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3我国行政区划遵循一下基本原则: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和特定点,抱着你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的协调统一;兼顾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参照历史状况4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有: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3、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点:1 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思想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2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44、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如何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说来: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己的其他方面; 2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属于直辖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政权,但它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比,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外,还有以下特性:在我国一般地方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还设其他政权单位,但是特别行政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预程度不同;实施的法律不同,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法律自成体系;45、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有那些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1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4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5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6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1受教育义务2劳动义务46、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代表的是群体的概念47、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保障:物质保障;政治保障;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不得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同时有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规定48、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政治自由,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49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宗教信仰自由50、特定人的权利1保障妇女的权利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51、选举制: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52、选举制度的作用1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2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3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4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53、试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p 301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平等选举即平等选举权,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 无记名投票原则5 差额选举的原则6 选举权利保障的原则54、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55、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同人民的关系方面;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3责任制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56、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57、宪法解释的原则有哪些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5字面解释的原则6整体解释的原则58、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59、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60、违宪审查的特征是什么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08行政管理本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宪法学》复习资料包括: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本,以及其他网上辅助资料、单元教学信息、平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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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注意:如果此题是简答题,则只要回答三个提纲就可以了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答:同上第三点。
3、宪法的概念答: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宪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宪法的界定(一)西方学者界定1. 实质意义的宪法2. 形式意义宪法(二)我国学者的界定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2.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其他介绍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这里“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宪法的本质,“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表明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主要特征(一)宪法是“公法”(二)宪法具有授权性(三)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四)宪法是“基本法”(五)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六)宪法无所不在宪法产生和发展:外国宪法(一)英国宪法产生和发展(二)美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美国立宪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各州宪法的形成与发展2、《联邦条例》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三)法国宪法产生和发展(四)苏俄宪法历史条件首先,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其次,宪法是资产阶级政治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
最后,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中国宪法(一)、近代中国宪法的产生背景及其历史发展1.清朝立宪运动(1895—1911)1、从戊戌变法到五大臣出洋考察2.《钦定宪法大纲》3. 《19信条》4.总结(二)尝试立宪(1912——1926)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 天坛宪草3. 中华民国约法4. 中华民国宪法5.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三)南京国民政府运动1.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2.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3. 《中华民国宪法》(四)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五)人民共和国时期立宪运动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六)对现行宪法的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共2条。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概述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l)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
它是在反对封建************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本************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利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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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和普通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不同,宪法是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这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内容上具有根本性(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效力。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制定宪法方面,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通过或者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及修改宪法的复杂程序。
这里要求掌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不同于一般的法律。
立法解释(监督)、司法解释(监督)、特设机构解释(监督)。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概念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P14——15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三种体制:立法解释制、司法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个性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由1982年宪法规定的。
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的宪法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
(3)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地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
(4)它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违宪情况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
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第一,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三,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四,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章1、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所具有的代表性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最先出现的就是英国宪法。
如果说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鼻祖,那么美国宪法就是成文宪法的先驱。
1791年,法国产生了第一部宪法。
法国宪法它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2、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
P50--58略。
第三章1.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宪法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一种具体模式。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A、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B、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C、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一样,有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任务。
D、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2)但两者又不能等同,我国之所以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是因为:A、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国情。
B、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确切表明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3、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解和组成部分(注意2004年的修改)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2004的修改部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的议事原则人民政协的议事原则是民主协商。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内涵(政治领导)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全作的基本方针。
而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第四章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
共和制又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2.,根本政治制度的概念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被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P95(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
第五章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的权力。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2、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P109——114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且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3、选区划分与选举投票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六章1、国结构形式的概念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部分之间的关系。
2、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形式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其主要依据: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急、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3、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4、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放区自治的法定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不属于自治地方。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大致分三种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聚居区共同建立起来的自治地方。
(3)由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如何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同于普通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
(3)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