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3]18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06.13【实施日期】200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大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形成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的工作格局(一)建立健全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资质审核与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职业技术学校及大专院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保障或教育部门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2003年9月1日后为民办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实施再就业培训。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三)参照以下条件,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建立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与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本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二)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五)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是国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主要的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
国家将加大对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通过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培训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满足不同岗位和产业的人力资源需求。
同时,加强对农民工、退役军人、贫困群众等重点人群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加强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
鼓励企业和机构通过培训、派岗、转岗等方式,帮助员工进行技能升级和职业转型。
同时,推动企业与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开展针对传统行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促进其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保持就业或重新就业。
第三,拓宽培训渠道,提供灵活就业平台。
政府将拓宽培训渠道,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满足不同人群的培训需求。
同时,鼓励企业提供灵活就业岗位,并建设相应的职业培训基地,为就业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工作机会。
第五,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政府将出台培训补贴政策,针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降低其培训成本,鼓励更多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
同时,对经过职业培训后就业或创业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补贴,提高其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加强政策监测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评估体系,定期对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调整政策和措施,确保职业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政府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加强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拓宽培训渠道,提供灵活就业平台,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辅导,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策监测和评估。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就业机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稳定发展。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

如何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作者:于燕来源:《商情》2013年第31期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够有效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由于受就业思想、培训意识、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人才培训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表现在培训意识有待加强,政策制约和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培训质量有待提高。
要想搭建就业平台,就要多措并举,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坚持培训同就业相结合,为更多自由职业者和需要就业再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促进就业再就业一、职业技能培训的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职业技能培训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劳动力职业素质技能直接与收入联系。
据调查一个中小县城县农业人口约计45-55万人,农村劳动力在30万人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约10余万人左右,其中县内转移6.5万人,县外转移3.5万人,年实现转移收入6亿元。
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563元)的32%。
务工人员收入成为县域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最直接、最有效、最现实的手段,劳动力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收入,提高劳动力职业素养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二,劳动力职业素质技能素质提高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
目前,单纯的简单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只有经过合理和科学的培训,就业人员和用工者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而“定向”、“定单”式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使培训更有目的性、方向性。
用工单位在技能操作上为培训的人员提供了实习条件,保证了培训学员的技能素质达到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就业人员通过培训也能掌握一技之长,更能提高个人的价值感,更能开拓发展空间,使全社会就业形势进入良性循环。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就业再就业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职业资格证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结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劳动者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运用培训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培训对象本文件所指的就业再就业培训,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成果给予培训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培训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失业证》人员;农村劳动者,包括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
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发证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亦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
(一)实行定点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全省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由省就业局统一确认,州市和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愿意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一般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申请,并提供单位具备开展培训的资质、承担培训工种的范围和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考察评审并统一上报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对各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下文明确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及其培训资质及允许培训的工种、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作用、内容、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背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世界多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其中也包括中国。
随着危机的加剧,导致了中国许多企业的倒闭和削减就业岗位。
此时中国政府及时出台了《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为促进就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扫除障碍。
二、作用1、提高就业保障水平。
办法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培训水平等,以保障就业者的就业权益。
2、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岗位质量、保障员工权益等,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再就业机会。
三、主要内容1、就业服务。
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包括就业援助、职业指导、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2、岗位质量。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岗位管理,提高岗位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防止出现拖欠工资、违法开除等问题。
3、劳动合同。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4、失业保险。
规定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5、再就业培训。
规定失业者应当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四、执行情况《就业和再就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一、实施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迫去寻求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技能培训成为了劳动者提高职业竞争力和创造更好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培训需求,促进就业创业,应制定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1.提高就业技能: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职场竞争力,提高就业率。
2.推荐创业:通过培训,让劳动者了解创业知识,掌握创业技能,鼓励他们积极创业。
3.实现扶贫:针对贫困地区人员,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够实现脱贫致富。
三、培训对象1.就业困难群体:此类人群主要包括下岗工人、失业人员、因农村劳动力流失而没有就业机会的贫困家庭等。
2.新就业人员:此类人员主要包括最近从学校毕业或刚刚入职的年轻人、城市服务业新兴行业创业者等。
3.农民工:此类人员主要包括外来农民工和农村居民。
四、培训内容1.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及就业市场的变化,设计 for根据市场需求及就业市场的变化,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课程,包括计算机技能、语言技能、管理技能及行业技能等。
2.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应包含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编写、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等内容,全面提高创业者的商业意识和管理能力。
五、培训机构1.政府机构:在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设立就业和创业指导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
2.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职业培训课程,通过与企业合作开展技能培训,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多职业技能方面的机会。
3.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中的职业培训类机构可以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各种培训服务。
4.知名企业: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开展内部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也可以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培训方式1.线下培训:在工作日安排培训,采用传统教育方式,让学员到学校或企业课室中进行面对面的学习和训练。
2.线上培训: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采用在线教育方式,为学员提供远程培训服务,学员可以在家里随时随地学习。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328号)各市、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更好地将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助、社保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建立省、市、县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经研究,特制定《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再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为目标,更好地将培训、职介、创业补助、社侏关系接续等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全省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安排;2、中央财政补助;3、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补助范围:1、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认定的,承担对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2、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批准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创业培训第五条创业培训是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认定或委托,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SYB”(创办你的企业) 项目培训。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市为单位,县(市、区) 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由市级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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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一、就业、再就业培训主办单位是峨眉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镇乡劳动保障所。
二、具体工作由峨眉山市就业局技能训练中心和各镇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实施。
三、承办单位由具有培训资格峨眉山市境内单位负责(资格由峨眉山市就业局认定)。
四、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
1、峨眉山市境内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
2、峨眉山市境内城困人员(低保户),并且失业一年以上进行了失业登记,有就业愿望的法定劳动年龄段。
3、峨眉山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转非失地无业、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
4、峨眉山市境内进城务工农民,并进行求职登记。
五、培训登记和参培人员资料
1、峨眉山市就业局、各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均可登记报名。
2、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身份证、村镇失地证明(户口薄)村镇进城务工证明、相片等相关资料。
六、主办单位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和方针,指导全区就业再就业培
训工作。
2、负责审查培训人员资格和相关资料。
3、对具有培训资格单位的认定,对培训项目向社会公开发标、招标,培训教材、培训设备、设施进行评估。
4、对培训单位、培训项目的费用进行审查核实。
5、在培训期间,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并出具培训验收报告。
6、有条件的镇乡可建立实训基地。
七、培训单位具备的条件
1、培训场地在600m2以上,教室4间以上,一次性培训人数达到150人以上。
2、专业老师5人以上,实际指导老师4人以上。
3、实际指导老师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2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教学设施、设备和教材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要求,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完善的培训方案和实训方案;开班前必须有开班申请,并报送区就业局职业技能训练中心同意方能开班。
八、培训单位职责
1、必须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实施培训,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指导。
2、每个项目要有针对性、实用性教学方案。
3、培训任务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供参培人员报到册(本人签字)、考勤表、学员个人资料、学员成绩单和培训验收报告。
4、每期技能培训经市劳动鉴定中心考试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
率达到60%以上。
5、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创业率达到30%,必须建立跟踪服务和开业指导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创业者的营运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6、培训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用工单位推荐就业,并向主办单位反映学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