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关于开展金保工程一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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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财社〔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现予公布。

2021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规划财务处)2020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劳动就业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22.5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36.8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2.22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62.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4%。

全年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全年促进60.72万名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选派26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全年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81万人。

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3086.7万人。

其中,省内转移1850.26万人、占59.9%,省外输出1236.44万人、占40.1%。

全年新增农民工返乡创业16.4万人,带动就业74.68万人。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豫财社〔2023〕89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23〕8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

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洪涝灾害受灾县帮扶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各地2022年底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直达资金,按1:1.5比例相应扣减2023年就业补助资金。

郑州市金保工程建设工作任务资料

郑州市金保工程建设工作任务资料

郑州市金保工程建设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金保工程建设,现将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组织领导及分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部、省金保工程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统一安排有关业务工作,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并对市本级各业务经办机构机房和各部门信息化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使用管理。

为做好我市信息系统整合工作,成立相应工作小组:(一)综合协调组组长:王保明常务副组长:娄渊胜王松亭副组长:王清芬贾宏刚崔鸿时学生徐翠萍张春生张伟盛喜真张立新席志宏尚民生郭怀雷赵如立杨慧伶刘放英陈朝阳乔淑华尹凤兰董宏潮成员: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局属相关单位行政正职职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决策。

(二)资金保障组组长:席志宏副组长:丁建民许洪涛成员:余善村陈永胜王琪王虹职责:保障项目实施相关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组织数据整理整合单位招标;统一平台软硬件设备招标采购。

(三)技术保障组组长:娄渊胜副组长:王松亭许洪涛成员:相关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职责:对各业务经办部门信息系统资源进行统计、整理;制定整合方案;搭建全省统一应用软件运行环境;提供技术保障;配合各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数据整理整合工作。

(四)纪检督查组组长:张立新副组长:唐豫建孙发国孟庆春陈花芬丁桂芳马三套徐立新彭宏伟杨以海职责:对各业务组工作开展及相关部门配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下发督查报告;督促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相应工作。

(五)需求分析组1.养老保险业务组组长:王清芬副组长:崔鸿张伟盛喜真成员:李永立杨以海郜跃进任冠军蒋惠敏及相关业务骨干职责:对全省统一软件与现行养老保险软件、政策、业务流程的差异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需求分析报告;组织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数据整理、整合,软件测试及上线正式运行全过程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豫财社[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社[2010]16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全面实施。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完整、正确理解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精神,提高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强化基金的收支法律约束,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

各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尽快做出工作部署,保证今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编报社会保险预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个环节,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成预算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导所属县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

三、2009年社会保险资金决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如实、准确、完整编报决算,在认真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基础上,科学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豫人社办〔2023〕13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就业政策落实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政策精准有效落实,在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0号)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就业政策在身边”宣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基础上,细化政策清单、政策一卡通,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制作政策宣传海报、政策问答,在网站公布政策指引,面向企业推送政策“大礼包”,面向个人推送政策“小贴士”,面向服务机构推送政策“工具包”。

二、优化政策宣传解读。

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对重点群体、用人单位较为集中的社区、园区,主动开展送政策上门。

通过“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法治知识竞赛、练兵比武典型示范、人社服务窗口宣传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

三、推广“直补快办”经办模式。

继续实施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纳入“直补快办”范围。

对面向个人的就业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发放。

按月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对确认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豫人社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现将《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8日河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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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关于开展金保工程
一期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规财[2010]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关于开展金保工程一期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财[2010]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关)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5年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启动以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了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建设,截止目前,省本级和大部分省辖市已基本完成一期项目建设任务。

为全面总结一期项目的建设成果,积极开展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立项准备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关于指导各地开展金保工程一期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省厅决定对金保工程一期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金保工程一期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各省辖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及当地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有关要求自行组织。

初验后,省本级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由省厅提请省发改委、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省辖市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各省辖市发改委组织竣工验收。

二、验收时限
十二月底前,各省辖市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工作,提交初验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

2011年6月完成省本级及各省辖市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竣工验收。

对截至2010年12月底不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可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三、验收依据及任务
金保工程一期项目验收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为前提,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等为依据,重点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等。

四、验收条件
省辖市初步验收前,应确定项目建设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完成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对不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应对照省发改委批复本地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可研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同时要全面总结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未完成的原因分析等。

未能完成的建设内容顺延至金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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