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

响资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二、规范财政预算编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补助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县对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四)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的分类、细化和科学编制是增强预算约束的基础条件,也是决定预算能否执行和执行效果如何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定额,健全项目库管理,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

(五)强化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责任。各部门必须对预算编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单位预算数据认真审核,单位虚报、错报、漏报影响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有惩戒措施。要严肃预算编制,各级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备、分配与执行缺乏监督制约、透明度不高、问责机制不全等问题,要尽快建章立制,将预算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

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政令统一的高度,严格按预算办事,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做到预算数额与执行数相符、预算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执行的项目相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范围,依法严控追加支出预算。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部门应事先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依法调整预算。要规范预备费管理,对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市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紧急的事项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新增预算审批的原则及报批程序。

1、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中央、省市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的,或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县委、县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要性工作开展需要,确须安排的事项。

2、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原则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零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的实际,由分管副县长提意见后报县长审批,年内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新增预算单项支出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县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新增预算单项支出,由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会审定,按程序审批。

3、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

(1)、县本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

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追加支出的书面申请。

(2)、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4)、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明确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管理。

1.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是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县级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各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兑现。三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2.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在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及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认真执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

(四)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各级各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省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市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

(二)专款预算审批原则及报批程序。

年初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1、专款预算的审批原则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将年初专款预算拨付情况报分管副县长备案;

(2)、50—100万元(含10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3)、100万元以上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4)、确需调整安排的年初专款预算,由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管辖范围内按“大口平衡、小口调整”的原则审批。

2、专款预算的申报程序

为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超过审批额度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五、加强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规费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规定。

(2)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交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用地物主缴交;缴交保证金、预收款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物主缴款通知书,银行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4)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专用资金不再进入财政专户,直接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2、探矿权及采矿权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在缴入收入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等规费,按季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1、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1)为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土地出让收入的**%(属划拨用地100%)预拨土地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2)为确保县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县土地储备中心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者按费用测算预收的征地费,向项目独立选址的意向者启动用地预申请,收取的征地保证金、预收款,拨付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3)为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积级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09〕**号)规定,乡(镇)***元/亩的工作经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勘测定界面积直接拨付,结算时进入土地成本。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管理

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划、勘察、评估、定级等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40%预拨矿产资源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及其他国土资源规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三)、审批程序

1、土地成本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成本、纯收益的清算,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财务管理办法》及《土地储备会计核算办法》提交土地出让结算申请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出让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土地出让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审批程序

每季度末,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方案,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成本清算

1、土地成本清算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示,每季度末由县财政局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清算,清算后土地纯收益按如下分配:

(1)土地出让纯收益的9%上缴省级财政。

(2)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计提土地收储资本金。

(3)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农业土地开发金。

(4)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金。

(5)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清算

根据县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方案的批示,县财政局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清算。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切实摸清全县国有资产的家底,做好国有资产的分类建档工作;二是在国有资产处置时要严格执行《**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发【****】**号)文件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账务调整等有关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是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基础性工作,要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切实加强薪酬分配、产权管理、统计评价、财务监督等各项基础工作,抓紧制定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资产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仪器、设备等,要由县财政局和资产使用单位协商,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征询县财政局或县政府

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五是要严格执行省、市、县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县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七、加强政府融资、担保贷款的管理

为规范**县融资担保业务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严格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市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快融资平台建设,完善完善政府担保贷款的制度建设、规范府担保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融资担保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融资给予重点担保。

2、扶优扶强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并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担保。

(二)融资担保范围

1、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

2、部分生产经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三)办理程序及审批

1、由政府委托贷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向提供担保单位或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核准后,填制担保审批表;

3、经担保单位同意,报县财政局、县政府审批同意,方能办理担保手续。

(四)融资担保风险的防范

1、严格反担保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担保按县政府要求办理;生产经营企业的担保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落实反担保措施,方能担保。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按基础设施建设、财源建设项目担保费收入全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按当年收取生产经营企业担保费收入不低于**%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五)担保管理

1、在担保期间,担保单位应监督被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合同,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当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在被担保合同到期不能履约时,应督促和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配合担保单位监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发生代偿,协助担保单位追偿债务,处置反担保物。(六)其他明确事项

1、不准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2、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

同无效。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部门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预算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财政加强对支农扶贫资金、社保资金、国债资金,以及重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支出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并进行“回头看”,跟踪问效,逐步推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依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项目立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反馈、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强化部门责任,不得混用资金,不得项目间互相拆借,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项目质量、资金效益的监督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按季度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增强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要控制专项资金结转,对项目的结余资金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管理职责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要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及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四)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加大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

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_1

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管理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财政管理观念也发生了质的飞跃。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营体系——以公共财政为框架的体系正逐步形成。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作用日益凸现。深圳在财政改革的道路上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迹:首轮市区分税制战果辉煌,新一轮市区分税制已扬起风帆;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向纵深推进;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亦基本上做到了“正本清源”……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那么,什么是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为什么要实行直接支付?在现有条件下,实施直接支付迫切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职能部门。 何为直接支付制度? 据悉,由深圳市财政局代为草拟的《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上报市政府,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不久将提交市政府审议。深圳市财政局伍秀琼局长助理介绍了《暂行办法》的草拟过程。她说,我们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原则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从实际工作出发,深入调研,先后到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肇庆市财政局等地学习交流;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基建管理部门进行了广泛、深入、细致的讨

论,征求了我市部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与现行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管理操作程序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了《条例》实施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基本建设资金划拨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 谈到《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深圳市财政局基建处叶剑明处长说,《暂行办法》着重对建设资金拨款的依据与程序、拨款的管理与监督两大方面加以了阐述和规定,主要想通过“运作程序”来规范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权利。在《暂行办法》第九条中,还着重规范了实行直接支付的六种方式。其基本思路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包括设备供应单位在申请用款时,首先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有的还须经监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定后才能将款项“直接”拨付给这些单位。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保证建设单位始终对建设资金的来龙去脉“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在强调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责任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资金拨付的安全性。 根据《条例》的规定,直接支付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依法实行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二是对不宜实行项目法人的建设单位,其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程序审核后,在不突破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内,按实际的工程进度,由财政直接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设备供货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这就是说,除了具备项目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比如深圳地铁有限公司这样的建设单位可“获得”财政直接拨款外,其余的建设单位包括主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行定制化生产新模式、鼓励制造企业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供应链协同管理和云平台服务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引导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44—

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范围包括: (一)“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我市工业企业围绕战略目标实现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面融合所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供应链管理(SCM)等项目。 (二)软件与信息服务共享项目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通用软件与信息服务,根据我市企业所提交的需求,免费提供适用的软件产品与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认证项目 —45—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浅谈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加强政权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本文拟就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行为提出初步探讨。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缺乏统筹观念,依法理财观念淡薄。 随着经济发展,各部门争先创优意识增强,争需各项目发展资金,近三年来财政预算内安排项目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2008年已近2.1亿元。再是有的部门夸大资金未到位的严重后果,财政压力巨大。目前各级政府要求地方配套资金众多,各种法规或政策考核都要求一定比例,据不完全统计,按各种比例汇总甚至占到120-140%。最后是目前专项资金一般由部门(单位)管理,主观上认为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自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客观上由于公用经费定额可能不够合理,只有一个综合定额,同时定额相对偏低,人均11500元-22400左右,扣除包干通讯费、部分差旅费包干等有关项目外人均只有7000-9000元。一方面单位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争取财政资金,提高各方面待遇,而较少考虑如何合理安排支出,发挥资金支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经常性经费预算与支出需求的突出矛盾,也不得不将部分经常性经费以项目管理费名义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预算管理粗放,机制制度不健全。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的项目论证。一是部门项目预算申请不严肃。如:2008年区直部门(单位)全面实施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一上”表时,据统计,2007年项目支出实际预算内安排1.8亿元,2008年度单位上报项目预算5亿多元,财政实际下达2.07亿元。一些部门仅为了向上争取项目,故意提高概预算,上报专项经费预算时也不严格审核,随意虚报,以期用专项资金弥补日常经费不足。单位申请数远远超过财力,部门预算成了要钱预算。二是项目预算申报失控。有的部门可通过所属投资公司直接融资,项目资金安排不受财政限制,导致投资规模失控,财政支出急剧膨胀,表现在投资项目安排与地方财力相脱节。三是财政项目分口管理难以综合平衡。目前对社保、卫生等项目都实行分科室管理,难以按社会发展要求在上述分口项目之间进行论证和综合平衡,在全区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就难以统筹各项目建设。另外对于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和部分政府性基金,目前规定是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行政性收费一定比例集中后纳入综合预算,使用时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再予拨付。但拨付的资金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而是首先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由用款单位自行决定开支。这种财政供给政策,使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往来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往来资金的构成 往来资金指本级财政拨款以外,各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不包括三限生费、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区分为: (一)往来可用资金。即各学校收到的可由学校使用的各类资金。如:其他财政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助学收入、日托班费、高中书抄费等; (二)往来结算资金。即各学校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临时性暂存、暂付和代收、代付等结算款项。如:学生保险赔款等。 二、往来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明确的项目、范围

和标准收取往来资金,不得随意增加新的征收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变更收取标准。 (二)各校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它非法票据。 (三)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单位往来资金收入要全额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帐户”,不得挪用和坐支。 三、往来资金支出管理 各校往来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使用。 (一)往来可用资金 1.使用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2.使用范围:往来可用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购置维修类:主要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小型维修等,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15%; ②培训办公类:主要用于补充教师培训、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35%; ③劳务支出类:主要用于外聘人员和教师超额劳动补助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第七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化系统与服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促进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服务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加工及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应用项目;在金融.航运.物流.商贸等经济领域具有行业先进性.市场可推广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智慧社区.智慧新城.智慧商圈创建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其他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信息感知.三网融合.业务协同.集约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化示范应用项目;具有网络平台经济特征,在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三)强化信息安全保障。重点支持融合网络环境下的垃圾和有害信息综合治理项目;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和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 __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 政资金。 第三条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 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第七条经县人民 __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 __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4-10-19 18:55:4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

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3]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分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 (三)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市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或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 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一、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原则 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应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程序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应向辖区工商所申请。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首次支付申请批准后,再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不需提供自有资金使用情况。 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情况(根据审查情况,工商所可安排人员再次开展实地巡查)。经工商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微企科。区县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

式进行代支付。 微型企业能够同时提供本企业近3个月来缴纳税收、缴纳员工社保、开展与银行对账的相关凭证中任意两种材料的,工商所可根据近3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开展相关审查。 三、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审查方式 (一)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微型企业提供《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工商所根据微型企业提供的材料,对其自有资金是否合法、合理使用以及相关文书、票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工商所应对部分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申请户数的10%,抽查已使用项目合计交易金额不少于已使用自有资金的60%。 工商所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核查,其核查户数不计入抽查户数:

浅析财政信息化建设

浅析财政信息化建设 在2000年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项怀诚部长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行三项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和政府采购。并且 强调,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助力财政改革。三 项改革作为今年财政改革的重点,从预算指标编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到财政资金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每一项都必须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和 多与。 一、预算改革与信息化 预算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基础性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通 过建立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管理和财务的执行基准,进而形成 一套完整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申之重。改革前的 预算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预算的编制不精、不细,粗糙难行,而且方法不科学、缺乏前瞻性和预测性。二是在预算执行过 程中预算约束软化,追加过多,资金使用效益低。三是由于预算编制较粗,支出预算没有落实到部门、单位和项目,因此,给预算监督带来很 大不便,对资金使用情况无法做到跟踪问效,审计检查难度较大。建立 从预算编制到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预算管理系统,可以大大提高本级 各部门预算业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 督与控制。预算编审系统可以达到精编、细编预算的目的,符合部门预算、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预算指标管理系统通过指标的分配核对、下达汇总,实现预算指标执行情况查询、分析和管理的现代化;财

政监督实施监控软件,使财政资金的静态和动态情况及时迸人到监督视野,确保财政工作和财政业务的稳定、安全、高效运行。三个业务系统实现了对财政资金流的全程控制和管理,满足了预算改革的技术要求。 二、集中收付改革与信息化 如何建立系统科学、规范高效的国库集中收付新体制,是建立公共财政的一个新课题。随着财政资金成分的多样化,分配层次的复杂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库分散收付的弊端日益暴露:一是账户设置多头化,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外;二是资金入库迟滞化,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缓慢;三是收入征管松懈化,财政收人流失严重;四是资金拨付繁琐化,导致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实行“直通车”式的拨付,由国库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这项改革要想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手段,集中收付网络的建立和集中收付软件的使用,从技术上保证了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库集中收付网根据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而专门搭建,该网络通过专线,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银行间的横向联网。征收机关通过联网的系统程序,生成已开票未人库的缴款书或完税证电子数据文件,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实时清算,同时将税票和资金结算信息送到国库。这就完成了集中收付中“收”的功能。而“支”的功能是由财政部门根据细化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要求,通过网络下达资金拨付批复到支付中心,支付中心通过银行把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提供者或用款单位。集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预算管理体制、资金使用权限和承担的理财主体职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职责。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归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财政部门配合,除按国家文件规定须单独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所有基本建设资金都统一归集到市财政局开设的“金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原则: 1、由市财政局按拼盘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投资计划、按支出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市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支付。 2、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市财政局按进度拨付前期费用。 3、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执行计划做好项目建设阶段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执行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授权支付范围指经市财政批准设立账户单独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分代收代付款等。

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

响资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二、规范财政预算编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补助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县对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财政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需求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应用系统开发质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用系统需求管理是指对应用系统项目确立、需求方案制定、需求变更控制等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审定和应用系统项目需求方案的协调。 第四条部内各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提出应用系统项目申请,编制需求方案,提出需求变更申请。 第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需求技术审核,提出项目资源配置方案,对需求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对需求方案的编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需求的业务编写指导和审核。 第二章应用系统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分为开发项目和引进项目两种类型。开发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引进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引进的已有软件产品或在该软件产品基础上进行二 次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对已有的或正在组织开发的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引进。 第八条需求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分工完成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报信息办审定。需求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相关单位应经协商明确一牵头单位后共同研究,统一申报。 第九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申报单位、承建单位、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项目目标、需求分析、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经信息办审定后方能进行需求方案编制。 第三章需求方案编制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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