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财预〔2023〕114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3年11月10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地方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全面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地方“三保”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困难县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兜底帮扶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发[201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财发〔2011〕577号)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体制管理1.落实责任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同级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做到“五要”:立项申报要参与意见,建设过程要加强监督,工程调整要认定签字,竣工验收要实地察看,资金发放要严格管理。
积极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会、村民等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健全机构队伍。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同级农发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
要充实人员力量,选派优秀人员到农发部门工作,特别是要保证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切实到位,会计、出纳一定要分设。
3.强化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年度项目立项、主要工程招投标方案、数量较大的工程量调整方案,必须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监管1.强化县级选项。
建立竞争立项机制。
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优先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资源条件好、农民群众支持的乡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探讨

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各级财政安排 的专项 资金规模越来越大 , 资金投 向越来越广, 专项 资金支 出占总的财政支出的份额也越
来越大。县级财政 亦不例外 , 随着专项 资金 的“ 滚雪球” 式发展, 专项资金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 事业协调发展方面愈来愈发挥积极的作用 。 宝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现状与重要作 用
在预算执行中产生的, 上级追加 的专项资金更无法预测: 另外预 算编制方法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 , 影响专项资金预 算编制的准确性 。同时预算执行 中既有调整又有新增,影响预 算 执 行 的 准确 度 。 ( 二) 专项 资金 界定 不 清 专项资金是财政分 配用 于专项事业的资金 , 是公共支 出的 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 理论界对专项支出没有 明确的界定 。现 行 制 度 中 虽然 将 专 项 资 金解 释 为 财 政 或 上级 拨 入 用 于专 项 工 程 或 专 项 事业 的财 政 资 金 , 但 在 实 际操 作 中 , 除 了定 额 的人 员 和 公 用 经 费外 均 属 于 专 项 ,纳 入专 项 资金 管 理 。 由于对 专 项 资 金 不 同的界定 , 在管理和统计的 口径上存在着较大 的差异 ( 三) 专项资金资源 没有合理整合 在 专 项 资金 中 , 有 些 是通 过 财 政部 门下 达 的 , 有 些 是通 过主 管部 门下达的 , 职责划分不 明确 。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整合 。 三、 加 强专 项 资 金 管理 的一 些 建 议 ( 一) 尽快对专项资金进行科 学界定 专项 资金 的分类不是核算问题, 而 是财务管理 问题。应根 据专项 资金的定义及 内涵 , 确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统计 口径 , 从而 达到科学管理 , 有效监督的 目的。 笔者建议, 除按规定定额确定 的 人 员 经 费和 经 常 性 公 用 开 支 的 公 务 费 ( 包 括 特 殊 部 门的 经 常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意见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提升企业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加强xx系统资金统筹、监管力度,逐步实现资金财务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xx公司目前资金财务管理的状况,对加强资金财务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预算管理实施预算管理是企业加强财务监管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经营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为强化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和预算执行的刚性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强化预算编制的全面性。
各级企业预算编制内容要全面,涵盖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筹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各个方面;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资源条件、发展规划,科学、客观地反映企业在未来年度的经营活动情况。
各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级企业预算编制小组的负责人,统筹预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为了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企业的一切资金支付必须按预算执行。
目前各级企业要强化对预算的执行力度,特别是对期间费用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投资预算、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等重点预算的执行力度,要求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加强预算分析,发挥预算控制作用。
各级企业要坚持按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加强对经营活动现金流和投资活动现金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的资金状况和存在问题,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确保预算目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考核指标的实现。
(四)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各级企业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将各级企业预算执行结果和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结合起来,作为经营责任制考核的重要补充内容,对严重违背预算的责任主体,根据xx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管理责任。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是加强资金财务管理的源头,是规范资金结算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xx系统的银行账户的管理,逐步改善部分企业账户管理混乱的局面,抓住资金监管的源头,xx公司要实施企业银行账户集中管理。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6日常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综合预算、统筹安排、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规范操作、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调整第五条预算编制依据。
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促发展”的顺序,实行零基预算办法,分类编制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预算编制与审核批准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员定额方式。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重点支出。
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
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咸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咸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
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
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
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
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
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
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四)严格收入征缴。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新网4月29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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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全县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计民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最终体现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上来;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的问题,切实解决资金管理认识不足、投入精力不够、影 2
响资金效益发挥的问题,解决小富即安、争取专项资金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解决过紧日子思想淡化、铺张浪费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规范财政资金运行机制。 二、规范财政预算编制 (一)严格预算资金的范围。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及补助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严格编制收支预算。各级财政预算应以部门为预算编制主体,将部门和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进行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打破“基数”制约,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按“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的原则,不留刚性支出缺口。 (三)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省预算资金管理条例》以及市、县对预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严禁将非税收入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存私放。 3
(四)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的分类、细化和科学编制是增强预算约束的基础条件,也是决定预算能否执行和执行效果如何的重要因素。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定额,健全项目库管理,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 (五)强化单位预算编制管理责任。各部门必须对预算编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对单位预算数据认真审核,单位虚报、错报、漏报影响预算编制和执行,要有惩戒措施。要严肃预算编制,各级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备、分配与执行缺乏监督制约、透明度不高、问责机制不全等问题,要尽快建章立制,将预算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预算。 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政令统一的高度,严格按预算办事,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执行预算。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做到预算数额与执行数相符、预算确定的项目与实际执行的项目相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范围,依法严控追加支出预算。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新增重大支出项目,部门应事先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详细测算, 4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再报请本级政府审批,依法调整预算。要规范预备费管理,对于抗灾救灾、维护稳定以及落实中央和省、市临时出台重大政策等难以预见的、紧急的事项从预备费中列支。 (二)新增预算审批的原则及报批程序。 1、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中央、省市政策和文件明确规定的,或因政策调整,需要增加的县本级预算支出;县委、县政府确定追加,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要性工作开展需要,确须安排的事项。 2、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原则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零星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的实际,由分管副县长提意见后报县长审批,年内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中央、省市政策明确规定的新增预算单项支出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经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县长审批; (3)、50万元以上新增预算单项支出,由县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常会审定,按程序审批。 3、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的申报审批程序 (1)、县本级相关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 5
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规划(重点项目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向县财政局提出预算追加支出的书面申请。 (2)、县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4)、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明确资金支付方式。财政资金支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管理。 1.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一是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县级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各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兑现。三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2.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在保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及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认真执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 6
(四)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各级各部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专项资金包括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省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市下达的专项资金包括市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列市级支出下达的专项资金。 (二)专款预算审批原则及报批程序。 年初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1、专款预算的审批原则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项目进度情况审批后核拨,相关部门负责将年初专款预算拨付情况报分管副县长备案; (2)、50—100万元(含100万元)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3)、100万元以上年初专款预算单项支出,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4)、确需调整安排的年初专款预算,由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管辖范围内按“大口平衡、小口调整”的原则审批。 7
2、专款预算的申报程序 为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应根据实际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超过审批额度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五、加强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规费收入管理 (一)、收入管理 1、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规定。 (2)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交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用地物主缴交;缴交保证金、预收款时,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物主缴款通知书,银行部门根据缴款通知书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4)县土地储备中心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土地收储专用资金不再进入财政专户,直接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2、探矿权及采矿权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在缴入收入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财政局统一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开具发票,缴入财政专户。 8
3、其他国土资源规费收入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等规费,按季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支出管理 1、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1)为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正常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土地出让收入的**%(属划拨用地100%)预拨土地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2)为确保县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县土地储备中心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者按费用测算预收的征地费,向项目独立选址的意向者启动用地预申请,收取的征地保证金、预收款,拨付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3)为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的积级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2009〕**号)规定,乡(镇)***元/亩的工作经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勘测定界面积直接拨付,结算时进入土地成本。 2、矿产资源开发成本支出管理 为保证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划、勘察、评估、定级等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将缴入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40%预拨矿产资源开发成本。预拨款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协管财政、分管国土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