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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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设置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财政专户。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的性质、用途、管理要求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严格控制财政专户的数量,同一性质或者用途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在一个财政专户中核算。

第七条新开设财政专户应当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选择第八条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开户银行选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经营状况和服务能力,具备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和先进的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纳和支出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纳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资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遵循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违规出借、挪用或者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章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核算准确、清晰。

第十六条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分类核算,如实反映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第十七条定期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对账和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财政专户是指政府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控制,设立的专门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特定财政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对账管理。

下面是一份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的示例,供参考:一、总则1.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并提高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水平。

2. 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设立财政专户的政府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等。

二、财政专户管理机构1. 财政专户应当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资金对账工作,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财政专户对账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规章,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财政专户的资金流向和业务特点。

三、财政专户资金对账管理流程1. 资金收入对账(1)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应当及时核对,确保金额和来源与实际情况一致。

(2)收入核对应当包括资金的收入来源、交款人、收款时间和金额等关键信息,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核对结果应当及时录入财务系统,并由对账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 资金支出对账(1)财政专户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安排执行,支出事项和金额必须符合相关资金监管规定。

(2)支出核对应当包括资金支出用途、受款单位、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关键信息,确保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核对结果应当及时录入财务系统,并由对账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 资金余额对账(1)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银行存款余额和财政专户账户余额一致。

(2)对账应当涵盖银行账户余额、未到账款项、未核销支出等关键信息,并进行调整和核对。

(3)对账结果应当记录并备查,确保资金余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资金对账异常处理1. 若发现资金对账存在异常,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账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入或支出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资金流向不明、资金余额与银行不一致等。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属在桐庐的一级支行。

同一银行在区域内有2家以上一级支行的,由其内部协商确定1家。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二)公正透明。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三)安全优先。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五)权责统一。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归口管理1.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资金仅限于政府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社会事业资助、基础设施建设等。

2.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

3.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应当遵循合规、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三、资金管理对于各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资金结余处理对于项目结束或资金结余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结余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上缴或调整。

四、责任制度1. 财政部门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

2. 项目部门责任各项目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申报、执行、结算等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项目部门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责任追究、停止资金支持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修改,应当重新发布并执行。

以上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财政管理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政专户设立1. 财政专户指按照规定用于专门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设立财政专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的必要依据、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

3. 财政专户设立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财政专户设立批复,同时向相关方通知财政专户的设立。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 财政专户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户设立的用途范围,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3. 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4. 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拨、使用等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四、财政专户资金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户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透明度。

3. 对于发现的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政专户终止1. 财政专户设立目的达到或者经审核后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财政专户终止手续。

2. 财政专户终止应当注销相应账户,明确剩余资金处理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终止情况。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特殊财政专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以上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专户的安全和合法性,促进财政专户的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户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管理、保管和使用特定资金,设立的专门的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按照用途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特殊财政专户两类。

第二章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第四条一般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政府财政收支的专门账户,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支出和储蓄。

第五条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管理规范: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2. 收支平衡原则:财政收入必须与财政支出相平衡,不得出现透支和挪用的情况。

3.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加强对一般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八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储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章特殊财政专户的管理第九条特殊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专门账户,包括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等。

第十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十二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利用必须符合专款专用、限额限用的原则,不得挪用和滥用专款。

第十三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监督,由设立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和设立单位必须配合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2023修正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专户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2. 财政专户设立2.1 设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可以依法设立财政专户。

2.2 财政专户种类根据资金用途和管理需求的不同,财政专户可以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专项财政专户。

2.3 设立程序设立财政专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设立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设立;3. 财政专户使用3.1 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税收收入、借款等。

相关部门在需要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需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3.2 资金支付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应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进行,严禁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支付过程需符合相关财政制度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 财政专户管理4.1 财务管理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并进行财务核算。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4.2 监督管理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受到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户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4.3 信息公开财政专户的设立、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和真实性。

5. 财政专户风险防控在财政专户管理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6. 附则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财政部门所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财政专户的正常运作和效益发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濮政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5日濮阳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操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增值收益,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豫财库〔2017〕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

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濮阳市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专户的设立、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财政专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四)有专门的账户开设银行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财政专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审核和监督财政专户的运行。

第七条账户开设银行负责财政专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收付、核算和报告等。

第八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做好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应定期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账户开设银行工作人员在财政专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财政部门提出,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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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
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5、业务股室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会计核算,督促财政专户资金的支付和项目的实施。

6、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每月按时与银行核对各财政专户存款后,打印纸质《财政专户资金对账单》,送交业务股室对账。

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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