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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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鄂财社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上一年度按一定比例提前通 确定的非工程措施支出。不得用于楼堂 购置、人员补贴等支出。
知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待本年度下达 馆所建设、管理费、会议费、交通工具 国土资源、气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正式预算后再按程序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中央 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
团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财 政 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
政 国库 部 门、财政社 会 保障部 门和 的 ,可根据 本地 区实 际情 况将 该专
社 会保 险经 办机构分 别 记账 ,财政 户撤 销 ;未 开设 该专 户的 ,不 再开
国 库部 门 、财 政社会 保障 部 门 、社 设 。该专 户撤销 后 ,符合本 通 知规
衔 接 工作 。按 照 “ 管钱 ” 管 事 ” 安全 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 、“ 分 开的原 则 ,财政 国库部 门主 要负 助 资金应 当实 行国 库集 中支 付 ,不
四 、合 理 归并社 保专户 。在地 得再 通过 社保 专户 转拨 。地方 各 级
责 做好 账 户 管理 ( 括账 户开 立 、 方 财政 专户 清理 整顿核 查工 作中 发 财政 社会 保障 部 门要按 照积 极稳 妥 包 变更 、撤销等 ) 、资金管理和会计核 现 ,一 些地 方存在 着社 会保 障基金 的原 则 ,对本 级管 理 的社 保 专户进 算 管理工 作 ,并按 月按险 种 向财政 多 头开 户和 重复开 户 问题 。地方 各 行 清理 ,并 根 据本 地 区 实际 情 况 ,
户 ,分账核算。
五 、清 理纳 入社 保专 户管理 的
二 、明确社 保专 户归 口管 理后 根 据社 会保 险基金 结余 情况 ,在 与 财政 补助 资金 。为 确保 各项 社会 保 的 职责划 分 。近年 来 ,在 地方 各级 有关 部门协 商的基 础 上 ,提 出可转 障 资金 专款 专用 ,自 19 年 设立社 99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财库〔2024〕848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的请示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2020年,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办法》(琼财库〔2020〕9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相继开展了11期资金存放。

为更充分调度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海南经济发展,拟扩大参与银行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请示如下:一、当前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的主要做法及基本情况海南省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以下简称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各银行存放额度。

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质量等4类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所有指标均为客观分。

同时,参照财政部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引入存款比例控制机制,避免单家银行中标比例过大。

此外,中标银行需提供国债或地债质押,从均衡性和安全性方面分散和控制风险。

2020年至今,共操作规模合计1017.5亿元,其中,1年期188亿元、2年期239.5亿元、3年期590亿元,预计产生利息70.5亿元。

二、《办法》修订内容及主要考虑(一)扩大参与银行范围目前,我省省级社保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海南的省级分行,以及在海口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

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务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结构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专门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2.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管理、财务监督等职责。

3.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会计岗位,专人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并严格保密。

三、会计核算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四、财政收支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个人缴费和其他收入。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社会保障基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到相关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支出合法合规。

五、风险管理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3.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财务管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监督检查1.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相关财务信息。

2.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社会公众有权对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落实后出具文书备查,请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财政专户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政专户账户的设立1. 财政专户账户的设立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进行申请,并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开户手续。

2. 财政专户账户的名称应当明确,包括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信息,便于财务管理和监督。

3. 财政专户账户的账户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政专户账户的使用1. 财政专户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安排执行。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2. 财政专户账户的支出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并保留相关支出凭证,便于审计和监督。

3. 财政专户账户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规范,不得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背专户用途的行为。

四、财政专户账户的管理1.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勤勉尽责,保守秘密,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账户进行清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3.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保留相关自查记录,便于财政部门审核。

五、财政专户账户的监督1.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账户的开户手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账户的规范和安全。

2.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检查和抽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通报相关机构和部门。

3.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账户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财政专户账户的报告1. 财政专户账户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的使用情况,包括收支情况、资金余额等重要信息。

2.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账户的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规范。

七、财政专户账户的终结1. 财政专户账户终结时,应当依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处理,并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财社[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

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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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
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税局或财政所每月25日前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局应于当日登记入账。

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财政所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局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人社局批准的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

具体时间分险种确定。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人社局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七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
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照不低于存入日的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

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
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三条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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