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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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属在桐庐的一级支行。

同一银行在区域内有2家以上一级支行的,由其内部协商确定1家。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二)公正透明。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三)安全优先。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五)权责统一。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呼财库〔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和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章专户资金收付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经财政部核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呼和浩特市国库收付中心为监督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而开设的账户属预算单位账户,不属财政专户。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第四条开立财政专户应提供开户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财政部核准。

旗县区申请开立财政专户应先报市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财政部。

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二)开立非税收入账户的,应提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三)开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或转贷转赠资金账户的,应提供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市财政局国库科出具《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交付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国库收付中心,并将选定的银行通知国库收付中心。

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与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签订协议;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呼和浩特市财政资金专户批复书》后,填制《呼和浩特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权限变更表》报局长批准后,由财政局信息中心在系统中负责增加相关经办人员权限。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7]116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库字[2007]1166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性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为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甬政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工作,也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清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财政收支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

但目前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财政专户数量过多,部分地区基础管理工作薄弱,财政专户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影响财政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始终把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来抓,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严格财政专户设置管理(一)规范财政专户设置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时,不得擅自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确需新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财政部门的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准开设财政专户。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青财库[2014]0030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库[2014]0030号各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要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今后各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对外借款,因特殊事项确需借款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同时,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借款对象为非本级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各级财政一律不得借款。

同时,继续做好历年借款清收工作,确保今年年底财政对外借款在上年年底的基础上压减30%。

对以前年度各项财政借款要通过安排预算、清收、核销等方式,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解决。

二、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要严控新增财政专户,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开立的非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需上报财政部核批后开立,严禁各级财政擅自开户。

要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核算管理,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只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开展。

同时,要继续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严格按照财政部审核意见做好财政专户清理规范工作。

乡镇级财政专户的清理规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gd青岛市财政局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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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以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各股室(二级机构)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确需专户存储的资金,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商预算(国库)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局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须开立新的专户,由股室(二级机构)提供有效文件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须在不同股室(二级机构)之间调整
时,由原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经现股室(二级机构)签字同意,由预算(国库)股报局领导批准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因政策执行等因素,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专户,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预算(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九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对财政专户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制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股室(二级机构)出具书面意见,预算(国库)股负责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2、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3、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但资金使用完毕的财政专户;
4、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
5、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
6、其它需要撤销的财政专户。

第三章专户管理
第十条各股室(二级机构)的管理职责:
1、指定专人保管空白的银行付款凭证,包括转账或电汇凭证等,不得委托专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保管空白凭证,严格实行空白凭证购买、领用、缴销登记制度,防止空白凭证流失;
2、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进度制定财政专户资金用款计划;
3、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和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制度将资金支付到财政专户;
4、实际付款时,经办人负责填制“资金付款通知单”和银行付款凭证,股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审核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付款金额和资金用途等之后签字,并经局领导审批后,由经办人送预算(国库)股办理付款手续。

5、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划转财政专户(原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6、每年12月26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全年应上缴国库的利息收入及其它财政资金缴入国库;
7、根据进账单回单、转账支票存根、电汇凭证回单、一般缴款书回单等银行付款凭证原件以及银行收款凭证原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8、根据财政专户资金存量情况和用款需要,提出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专户资金运作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妥善保管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协议、凭证等专户资金运作的相关单据和材料。

向预算(国库)股提供局领导批示、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协议、凭证等复印件;
9、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各种专项审计的账簿凭证提供、具体情况解释和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国库)股的管理职责:
1、配合各股室(二级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和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制度将资金支付到财政专户;
2、根据各股室(二级机构)送来的“资金付款通知单(第一联)”及银行付款凭证,认真审核“资金付款通知单”付款金额数与银行付款凭证金额汇总数是否相符,如果相符,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如果不符,退回股室(二级机构)重新填制相关单据后办理;
3、统一财政专户印鉴章管理,并分人分别保管资金专用章等公章和个人名章,严格实行AB岗和离岗交接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印章安全;
4、根据“资金付款通知单(第一联)”、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等,按月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5、根据股室(二级机构)的意见和局领导批示,协助办理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等专户资金运作手续;
6、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有关专项审计的总体情况提供和相关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四章开户银行选择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开立应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情况,通过签订开户协议,规范和厘清财政、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三条不断规范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方式,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坚决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五章专户档案、报告、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在定期或不定期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全面、及时登记“财政专户基本情况表”,对财政专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国库)股和各股室(二级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及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上年会计档案及时存入局档案室。

第十六条预算(国库)股负责按季向局领导报送“财政专户资金余额表”,按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备案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监督检查制度。

由局监督检查局牵头,预算(国库)股和各股室(二级机构)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拨付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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