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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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设置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财政专户。

第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的性质、用途、管理要求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严格控制财政专户的数量,同一性质或者用途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在一个财政专户中核算。

第七条新开设财政专户应当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选择第八条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开户银行选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经营状况和服务能力,具备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和先进的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纳和支出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纳应当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资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遵循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违规出借、挪用或者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章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核算准确、清晰。

第十六条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分类核算,如实反映资金的收支余情况。

第十七条定期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对账和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专户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财政专户设立1. 财政专户指按照规定用于专门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设立财政专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 设立财政专户应当提供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包括设立的必要依据、账户用途、资金来源等。

3. 财政专户设立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财政专户设立批复,同时向相关方通知财政专户的设立。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1. 财政专户资金由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机构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专户设立的用途范围,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使用。

3. 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4. 财政专户资金的划拨、使用等行为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四、财政专户资金监督1. 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户资金使用合规。

2. 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透明度。

3. 对于发现的财政专户资金滥用、挪用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财政专户终止1. 财政专户设立目的达到或者经审核后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财政专户终止手续。

2. 财政专户终止应当注销相应账户,明确剩余资金处理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终止情况。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对于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的特殊财政专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以上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保障财政专户的安全和合法性,促进财政专户的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户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管理、保管和使用特定资金,设立的专门的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按照用途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特殊财政专户两类。

第二章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第四条一般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政府财政收支的专门账户,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支出和储蓄。

第五条一般财政专户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资金管理规范: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管。

2. 收支平衡原则:财政收入必须与财政支出相平衡,不得出现透支和挪用的情况。

3. 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财政资金监督体系,加强对一般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和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八条一般财政专户的资金储备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章特殊财政专户的管理第九条特殊财政专户是指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专门账户,包括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等。

第十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

第十二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利用必须符合专款专用、限额限用的原则,不得挪用和滥用专款。

第十三条特殊财政专户的资金监督,由设立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财政专户的报告和监督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设立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管理部门和设立单位必须配合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机关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2023修正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政专户管理办法1. 引言财政专户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管理特定资金的账户。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

2. 财政专户设立2.1 设立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各级政府可以依法设立财政专户。

2.2 财政专户种类根据资金用途和管理需求的不同,财政专户可以分为一般财政专户和专项财政专户。

2.3 设立程序设立财政专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设立申请;-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准设立;3. 财政专户使用3.1 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税收收入、借款等。

相关部门在需要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需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3.2 资金支付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应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进行,严禁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

支付过程需符合相关财政制度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4. 财政专户管理4.1 财务管理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并进行财务核算。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4.2 监督管理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受到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户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4.3 信息公开财政专户的设立、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和真实性。

5. 财政专户风险防控在财政专户管理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6. 附则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财政部门所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结论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财政专户的设立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确保财政专户的正常运作和效益发挥。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财库字[2007]116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库字[2007]1166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性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为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实现财政资金专户的“集中管理、分账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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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

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

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

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

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一调度。

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权属于各业务科,国库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国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业务科负责编报;总决算参照预算内管理,由业务科报送国库,国库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国库与开户银行、业务科按月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结余,以及总账和明细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业务科和国库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部门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科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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