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合集下载

实施办法:某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某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某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区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市区发展,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依据《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库发〔2017〕70号)和《XX省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暂行办法的通知》(X监察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含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行、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预算单位是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管理、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确保安全、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原则,由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分别履行资金存放管理责任。

第四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同城银行业经办机构存放资金,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业经办机构存放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等资金存放主体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用综合评分办法选择一家或多家存放银行、确定存放额度等。

(一)竞争性方式。

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确定存放额度,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招投标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1.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公开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的竞争性招标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2.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3.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经资金存放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对外公告。

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行为,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和各项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机关(含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批准第四条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区总预算草案。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区财政部门直接申请拨款(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单位申请拨款(支付)的独立核算单位,即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财政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收入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财政经济政策以及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影响因素编制。

支出预算编制应体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在保障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确保法定支出、增加就业、社会保障投入的同时,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集中财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应体现以下原则:(一)部门预算原则。

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层层汇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预算单位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编制本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级预算单位。

1.3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管理、分工负责;(2)确保安全、注重效益;(3)规范操作、透明公开;(4)防范风险、及时调整。

二、资金存放2.1 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存放在以下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3)临时存款账户。

2.2 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应遵循以下规定:(1)一个预算单位在同一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预算单位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按需开设,严格控制数量;(3)预算单位开设账户应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2.3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要求:(1)资金存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2)预算单位应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预算单位应定期对存放的资金进行清理、核对,防止资金闲置、流失。

三、资金使用3.1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3.2 预算单位使用资金应遵循以下程序:(1)编制用款计划;(2)提交用款申请;(3)审批同意后,办理资金支付;(4)归档相关资料。

3.3 预算单位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四、资金监督4.1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实行分级负责。

4.2 预算单位应定期对资金存放、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存放、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五、责任追究5.1 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5.2 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使用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具体的事项或专门用途设立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为特定项目、事业单位为专项任务、社会组织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保障资金使用效果、维护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的均衡配置和正确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资金法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私分或滥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公共性和透明性。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遵循合规、适度、有保障的原则,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政府预算拨款、税收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按照拨付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拨付。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资金用途和范围进行,拟定使用计划,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可以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社会组织等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评估、财务报告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个方面。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进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存放管理的范围预算单位在执行财务管理活动期间,需要存放资金。

本制度适用于预算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子单位存放各类资金。

三、资金存放管理的机构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主要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职能部门负责。

四、资金存放管理的原则预算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存放管理:1.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标准规范”的原则;2.资金存放应坚持“专人专管、分类管理、账务记录、合理配置、安全保障”的原则;3.资金存放应严格控制资金进出,确保资金安全;4.资金存放应依据需要合理配置,做到资金利用收益最大化。

五、资金存放管理的内容资金存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存放预算单位应按照资金用途需求,选择合适的储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2. 银行存款1.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用途需求选择适合的银行,并按时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定期存单、活期存款或其他存款,确保其安全性以及获得合理的利息收益;2.银行存款采用专人专管、账务记录的方法进行管理,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规范性;3.银行存款应定期计息和核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3. 临时存放当预算单位无法把资金及时存入银行时,需要将其临时存放在预算单位的保险柜或保险箱中。

4. 大额现金存放预算单位应对大额现金存放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5. 离职人员待遇安置预算单位应对离职人员的待遇安置资金进行保管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6. 资金出纳管理1.预算单位应选择专业人员担任出纳,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资金的收、付、转、存等操作;2.出纳人员应保管好印章、密钥、密码等工具,并及时更新。

六、资金存放管理的监督检查1.预算单位应定期进行资金存放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确保存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2.对于在资金存放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和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区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2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XX市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昆财库〔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财政专户和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管理。

第三条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参与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第五条XX区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规定,按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核准。

经财政部核准后,资金存放银行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XX区财政存放资金量不超过0.2亿元(含)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存放银行。

第六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除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且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外,其他财政专户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第七条XX区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并按照《XX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审批。

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按规定应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预算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其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

第八条XX区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财政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

预算单位经区财政审批设立的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应在开户银行办理。

预算单位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仍可满足6个月以上单位日常开支需要资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

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且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九条XX区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报区财政备案。

严禁预算单位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机构进行定期存放。

第四章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第十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区本级预算单位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客观、公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

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发展、利率上浮、服务水平等方面。

具体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经营状况指标。

应当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

支持发展指标。

应当能反映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支持预算单位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的指标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支持实体经济、重大项目、三农、扶贫领域等方面。

利率上浮指标。

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

服务水平指标。

应当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分标准。

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上述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五章评选开户银行存放资金的,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

公开招标主要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发布招标公告。

XX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评分指标、分值、计分方法,中标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后,如确需调整其内容,应当提前发布补充公告,不得临时调整。

组织综合评分。

XX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招标公告及补充公告中明确的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投标银行逐一评分。

择优确定银行。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对照中标条件,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发布中标公告。

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存放手续等具体事项。

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正本、各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分底稿、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存放资金的,应当对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主要流程如下。

选择备选银行。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少于3家。

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

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对风险防控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以一票否决。

内部公示。

备选开户银行的评分情况、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公告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会议决定确定开户银行。

单位内部公告期间,如单位相关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资料存档备查。

集体决策的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XX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第十五条XX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当将本息一并回归原账户。

第十六条XX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定期存放资金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

在确保资金支付清算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规模和期限,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不得本末倒置。

第十七条XX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XX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资金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存放资金不纳入本银行经办营业机构或网点的业绩考核,不与本银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资金存放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经核实,资金存放主体应当立即收回资金并撤销账户,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该银行存放资金。

第十九条XX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并监督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违规问题。

对资金存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当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评分体系(参考)2.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评分体系(结合实际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存放评分体系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评分体系(结合实际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