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合集下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一)财政资金设立审批1.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准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申请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相近的资金。

2.规范项目资金审批。

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向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新设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项目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3.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专项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重新申请。

每项资金都要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取消。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财办[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咸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咸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

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

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

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

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

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

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四)严格收入征缴。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4-10-19 18:55:4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

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

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

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

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

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十)强化激励约束。

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政府绩效管理和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

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

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全面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

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十四)严格规范债务管理。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超过预警线的市县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明确偿债责任,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十五)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

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五、全面公开预算信息(十六)公开政府预决算。

全面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十七)公开部门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八)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十九)公开其他预算信息。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

公开基层政府专项支出分配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

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

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严肃财经纪律(二十)严禁违规乱发钱物。

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

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

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

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十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

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

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二)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

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

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

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四)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

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