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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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 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

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

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A公司承担。据此,判决A公司双倍返还徐某的定金6万元。

案例点评

签订预售商品房之前签订的认购书或订购单,其性质有两种:一是预约合同,即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二是如果认购书或订购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认购书、订购书属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或订购单中约定认购金或定金,双方并无约定如未能签订合同,要求双倍返还或不退定金等约定的,则认购金或定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双方未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定金或认购金应退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产公司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基于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定金罚则处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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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工程项目风险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风险管理的重点是成本、进度、质量、健康/安全/环 境(HSE)和资源供应等风险。 一、工程概况:指在施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地点、工程总、施工条件、开竣工日期、面积、 形式等。(自己写写就OK) 二、不确定分析(看着加吧) (1)费用不确定:在工程还未完工之前,该工程所花费的具体数额是不能确定的。 (2)进度不确定:工程完工之前,需要多长的工期因为众多因素的不确定而无法确定。 (3)质量不确定:我们只能尽量保证工程质量符号标准,而无法确定工程在未完工之前的质量。 (4)水文地质不确定:在勘察和实际所面临的水文地质等可能因为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无法准确定位。 (5)工程收益不确定:收益总是改变的,且具体数额不可能提前预知。 (6)移民拆迁等不确定 三、风险清单(看着加吧)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2)资源供应: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质资源和技术信息资源。 (3)法规变更:新的规范、规定。 (4)行政风险:新的行政命令。 (5)利率风险:利率变化使工程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使工程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通胀风险:投资行为所面临的系统风险,指因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贬值造成资产价值和劳动收益缩水的风险。 (7)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技术风险可依据工程项目风险定义进行等级区分。通常分为低、中、高风险三个等级。 低风险是指可辨识且可监控其对项目目标影响的风险;中等风险是指可辨识的,对工程系统的技术性能、费用或进度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这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是有条件接受的事件,需要对其进行严密监控。高风险是指发生的可能性很高,不可接受的事件,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认识与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734568.html,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认识与管理 作者:金铁民 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8年第01期 摘要:通过合理的投保,可以很好的对风险进行规避,让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得到减轻,特别是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之后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如今工程保险已经成为了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文中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出发,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进行了论述,以期可以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保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货物运输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附加险”已为大家所熟悉;海上运输时,还有水渍险等多个险种。高速路建设选用“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则因其保险范围广泛集中,减少了“应保未保”的忽略风险带来的损失,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于其自身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面临风险高等特殊性,亟需引入保险经纪这一专业媒介,在保险经纪的运作下,使工程保险充分发挥作用,对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自然因素方面有地震、雷电、台风、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山崩、地面下陷等可能造成线路和桥梁的损坏。人为因素方面有火灾、碰撞、爆炸、盗窃和恶意破坏,工人、技术人员疏忽过失等造成的事故。对于工程项目的投资者、所有者、承包商和供应商而言,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个主要途径。 目前,国内的绝大多数大型工程项目均列有工程保险费概算,作为工程项目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明确列支工程保险费,要求承包人进行投保,转嫁工程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同时,与工程保险配套的险种一般为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它保障的是与施工项目相关的人员人身安全,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和伤残、死亡赔偿金等。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工程一切险的管理模式 (1)通过聘请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为项目保险购买和理赔等全过程提供服务。 (2)创新保险采购方式,保险公司的选取采取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引入多方保险公司参与竞争。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公路工程案例分析(经典)

公路工程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1、背景材料: 某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由甲承包商承包施工,为了保证测量工作的质量,施工单位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1)严格测量复核签认制度: 1)由2~4人组成一个小组共同对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进行核对,核对结果要由工地技术主管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结束后,由负责测量工作的技术员召集各位测量员共同对测量成果进行复核。 (2)测量记录与资料要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如下资料: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3)购置如下主要测量仪器和测量工具: 1)主要测量仪器:水准仪、光电测距仪。 2)主要测量工具:量距尺。 2、问题: (1)指出上述测量复核签认制度中不当之处,写出正确的做法。 (2)上述测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若不全请予以补充完善。 (3)再分别写出两种常用的主要测量仪器和测量工具。 【案例2】(2009、二建) 背景资料 某预应力T型梁桥,大桥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即进行台背回填。该桥台高9m,桥台地基为微风化砂岩。为了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施工单位将台背回填作为分部工程,下设挖台阶与填土两个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台背回填前,进行了挖台阶施工,自检后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但驻地监理工程师临时外出开会,考虑到地基为砂岩,强度满足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了台背填筑,等监理工程师回来后补办手续。 台背填筑时,采用与桥头引道一致的粘土作为台背填料,并对进场的填料进行检验,在桥台上绘出每层填筑的填厚线位,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方法填筑,分层松铺厚度30cm,用夯压机械进行夯实,每层夯实完工后进行自检并照相,并对每个桥台单独建立了技术档案。 问题: 1.指出施工单位质量评定中的错误做法并改正。 2.地基处理的验收是否符合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规定?说明理由。 3.指出台背填筑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改正。 4.通车后,该桥台最易出现哪种病害? 【案例3】 1、背景材料:

工程保险案例5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

保险案例

[案例一] 杭州某寿险公司营销员陈某为突出个人业绩及获取公司奖励,利用自己营销员的身份,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许诺给予客户20%的高额返利。陈某在收取客户的保费后,通过开抽芯保费收据、擅自变更投保人和险种、未经授权擅自为客户退保等方式将582万余元的保费占为己有,并将其中的275万余元用于支付许诺给客户的高额返利和弥补因擅自为客户退保所造成的手续费损失。截止2004年5月,陈某前后累计侵占客户保费达360万余元。 2005年8月11日,杭州市下城市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 梅县某寿险公司营销员蔡某利用职务便利,从2002年6月开始至2004年10月,隐瞒部分已开出的《暂收保险费收据》不上交给保险公司换取正式收据,将郑某等12名新发展客户的现金保费13.7万元占为己有。另外,他还截留曾某等32位客户的续期保费共计3.6469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2005年3月11日,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12年,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的赃款17.3469万元返还保险公司。 [案例三] 北京市某保险公司薛某利用收取客户续保费或追加保费无须出具正式合同文全的机会,挪用或侵吞客户资金。2005年2月被提起公诉的薛某,在为某校办理团体寿险续保时,用白条收取45.9万元的转

账支票,后以暂收据换回白条,将支票兑现后用于赌博。 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7年、 [案例四] 1995年9月至2000年4月,天津某保险公司邓某利用其一人负责本公司少儿成长两全保险业务的贴花发放、保费收取及入帐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保险费后不向公司财务报帐和私自印刷少儿成长两全保险贴花、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手段侵吞保险费417.42万元。此外,邓某还于1999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两份少儿成长两全保险银行进帐单,以他人名义投入其他险种的保险,又退保,骗取保险费18.9万元,据为己有。邓某侵吞的上述公款均用于个人购买住房、汽车及外出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邓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 洪江某寿险公司周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为公司推销保险业务,经手收取保险费,办理保险手续的职务之便,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先后10次采取用假保单、假保费发票、过期收据投保人保险费的手段,将本公司的保险费收入16.8万元据为己有。两次假借他人之名用假保单和过期作废的收据、虚构理赔事实骗取本公司退赔保险费1.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此外,2002年7月,周某将自己收取的投保人杨某保险费2万元未交公司入帐,用于个人开支。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

保险案例

北京警方侦破全市首例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 19日,北京警方向媒体宣布,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公安分局历时15天破获了“12·15”系列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破获系列诈骗保险案10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收缴红叶面包、夏利、帕萨特3辆作案车辆。 据宣武分局刑警支队便衣队队长康涛介绍,2006年12月15日,宣武公安分局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武分公司的报案称,自2005年至今,李健、李炜琦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机动车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并多次对保险公司进行高额索赔。 宣武警方在对李健、李炜琦近2年的所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研判分析的同时,对其他6名涉案人员、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后发现,8辆机动车之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从2005年1月至今,上述车辆发生保险理赔案件百余起。随即判断这可能是一个专门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团伙。 随后,宣武分局成立的专案组在犯罪团伙成员分布散、活动范围大、作案车辆频繁变换的情况下,掌握了以李健为首的团伙人员构成、活动规律及大量的犯罪证据,并于2006年12月28日,将此犯罪团伙成员李健、李炜琦、李宁、张帆、张雷、张勇、王辉抓获,29日团伙成员高磊自首。团伙主要犯罪成员除隋猛在逃。 记者了解到,2005年初,李健在大兴区团河路经营了一家设备简陋、不具备事故车辆维修定损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在经营期间他为了牟取高额利益,与李炜琦、张帆共同预谋,以给付“好处费”为由,先后纠集李宁、张雷、隋猛、王辉、张勇等十余人使用自己或汽修厂内待修理的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李健从张勇处以8%的税金大量购买加盖其他汽修厂假公章的发票来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此团伙使用上述手段进行保险诈骗100余起,其中30起已被核实。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进一步审理工作和其他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这一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汽车修理、票据、车辆定损等方面存在着管理漏洞,致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开设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汽修厂,顺利得到赔付所应有的手续,得到高额赔付,从而刺激了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心理。 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 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 次日零时生效被判缺乏法律依据 “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这是保险业延续了多年的行业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 不过在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该院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6日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一、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 涉及险种:市公共巨灾保险 风险类别:台风 赔付金额:7667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财险、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 风险类别:火灾爆炸 赔付金额:17.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财产保险股份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 涉及险种:种植险 风险类别:旱灾 赔付金额:4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在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赔案 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 风险类别:地震 赔付金额:2.4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地区,造成地区农牧民住房大围倒塌,损坏严重。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 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风险类别:车辆坠落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

Value Engineering 当今经济竞争是如此的激烈,不确定因素在不断的增加,给工程项目带来了各种风险,因此,风险管理和保险在项目管理中受到普遍的重视。 1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必然向规模大、难度高、材料新颖、施工工艺要求高等方面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而我国的项目管理经验不足,与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本文结合国际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做一简单的论述。 1.1工程项目风险的概念。(1)什么是风险?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就是风险。(2)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意外损失或进而使风险为我所用。(3)为什么要风险管理?一项工程的工期长、参与方多、易受外界影响,这样就会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低,甚至有可能使项目失败。这样的案例在我国是很多的,结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1.2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1)风险的客观性与必然性。在整个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总体而言是一种必然现象。(2)风险的多样性。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有许多种类的风险,如自然风险、政治风险、合同风险、经济风险等,这些风险之间又有复杂的内在联系。(3)风险在整个项目生命期中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实施阶段。如:在设计阶段,可能存在专业不协调、地质不确定、图纸错误等;在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物价上涨、资金缺乏等。(4)风险影响全局性。如:气候异常导致工程停滞,带来了工期的延长,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一个活动受到风险干扰,可能影响到与它相关的许多活动,因此,在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有扩大的趋势。(5)风险有一定的规律性。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见的。需要管理人员要有风险意识,重视风险,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 1.3风险管理中常有的应对方法。(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置方法,再大的风险也只是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采取回避,当然是能彻底消除风险,但同时也失去了可能的收益。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回避风险大的,选择风险小或者适中的。(2)风险减轻。对损失小、概率大的风险,可采取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风险已经发生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损失。风险控制与风险回避不同,风险控制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处理方式,它能有效地减少项目因风险事件而造成的损失。(3)风险保留。对损失小、概率小的风险留给自己承担,要主动承担风险,而不是被动承担,被动承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使项目遭受重大的损失。(4)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有汇率风险的预防、技术风险的预防、合同风险的预防。通常风险预防采用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来防止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或者减少已经出现的因素,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做到防范于未然。(5)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又分为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保险风险转移在国外是很常见是事,但在国内的案例不多,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员对风险的意识淡薄。 非保险风险转移有: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等。通过合同转移风险在国内外都很普遍,通过合同可以降低个体的风险。但要选择信誉好、能力强合作伙伴。 2工程保险 在国际中,投保是应对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管理人员对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参与保险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工程保险市场前景广阔,在此介绍一下国际工程中使用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给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保险。 2.1工程保险的特征有:(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工程保险承保的项目绝大多数是在风险中,同时,工程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动态的,各种风险相互联系,使得风险程度增加。(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工程保险既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担责任风险,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承担其他风险。(3)投保人具有广泛性。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投保。 2.2工程保险的分类:(1)综合工程险。主要针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2)雇主责任险。主要是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雇员遭受工伤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而设立的保险。(3)工程延误及预期损失险。是针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并由此造成预期收益损失提供的保险。(4)工程质量保险。是针对承包商为保证工程完工后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理、弥补、赔偿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的保险。(5)货物运输险。此保险包括海洋运输保险、路上运输保险等。(6)施工机具险。是对施工机具在使用或停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的保险。(7)雇员忠诚险。主要是弥补因雇员的欺骗或不忠行为而给项目造成损失设立的保险。(8)职业责任险。与工程项目关系最大的是设计责任险,主要的承担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而引发的工程事故,造成工程本身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诉讼费用。在国际中,设计公司常常为设计师投保,有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强制要求为技术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9)履约保障险。针对因承包商自身的错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保障业主及时聘请其他承包商继续施工所提供的保险。 总之,风险管理与保险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通过剔除风险以减少成本,从而给业主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业主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慧民.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李慧民.建筑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3]全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M]. [4]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 On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王清波Wang Qingbo (泉州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泉州362000) (Quanzhou Building System Training Center,Quanzhou362000,China) 摘要:在我国的许多项目中,由于没有风险意识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同样,风险和盈利是同时存在的,通常风险大的工程项目才有较高的盈利,降低风险的目的就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以实现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样,风险管理就成为项目管理的重点之一。 Abstract:In many of the programs in our country,the losses are great due to the lack of risk awareness.Both the benefits and challenge exist.Risky projects often have higher earnings,lower risk is the objective of reducing unnecessary costs to achieve target profit,to create a good economic benefits.In this way,risk manage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key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经济效益;应对方法;工程保险 Key words: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economic benefits;measures;project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163-01 ·163·

高速公路保险招标文件

***高速公路工程保险招标文件 *** ***年***月

保密原则 本保险招标文件所载之资料属***之机密,兹交付各保险公司作高速公路工程保险投标所用。 未经***书面同意,任何公司或人士均不得将本保险招标文件复制或向第三者传播。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说明……………………………………………………… 二、招标文件说明…………………………………………………… 三、投标文件的构成………………………………………………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评标与开标…………………………………………………… 六、授予保险合同………………………………………………… 七、关于废标………………………………………………………第二部分项目概况与风险分析……………………………… 第三部分保险方案………………………………………………附件:《***高速公路建设期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项目。 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单位。 (二)定义 1、招标单位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2、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并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 3、项目 ***高速公路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4、中标单位 最终被授予保险合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 (四)合格的投标单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省须有合法常设省级分公司。 2、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并应在投标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3、投标单位在承保安排、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关的资格和能力;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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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侦破全市首例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 19日,北京警方向媒体宣布,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公安分局历时15天破获了“12·15”系列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破获系列诈骗保险案100余起,涉案金额20余万元,收缴红叶面包、夏利、帕萨特3辆作案车辆。 据宣武分局刑警支队便衣队队长康涛介绍,2006年12月15日,宣武公安分局接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武分公司的报案称,自2005年至今,李健、李炜琦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机动车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并多次对保险公司进行高额索赔。 宣武警方在对李健、李炜琦近2年的所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研判分析的同时,对其他6名涉案人员、涉案车辆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后发现,8辆机动车之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从2005年1月至今,上述车辆发生保险理赔案件百余起。随即判断这可能是一个专门利用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团伙。 随后,宣武分局成立的专案组在犯罪团伙成员分布散、活动范围大、作案车辆频繁变换的情况下,掌握了以李健为首的团伙人员构成、活动规律及大量的犯罪证据,并于2006年12月28日,将此犯罪团伙成员李健、李炜琦、李宁、张帆、张雷、张勇、王辉抓获,29日团伙成员高磊自首。团伙主要犯罪成员除隋猛在逃。 记者了解到,2005年初,李健在大兴区团河路经营了一家设备简陋、不具备事故车辆维修定损资质的汽车修理厂。在经营期间他为了牟取高额利益,与李炜琦、张帆共同预谋,以给付“好处费”为由,先后纠集李宁、张雷、隋猛、王辉、张勇等十余人使用自己或汽修厂内待修理的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李健从张勇处以8%的税金大量购买加盖其他汽修厂假公章的发票来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 此团伙使用上述手段进行保险诈骗100余起,其中30起已被核实。目前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进一步审理工作和其他嫌疑人的抓捕工作正在进行中。 这一系列汽车保险诈骗案反映出有关部门在汽车修理、票据、车辆定损等方面存在着管理漏洞,致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开设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汽修厂,顺利得到赔付所应有的手续,得到高额赔付,从而刺激了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心理。 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 汽车保险条款打印次日零时生效属格式条款法院判决无效 次日零时生效被判缺乏法律依据??“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这是保险业延续了多年的行业惯例。因此,当事人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不过在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该院判定“次日零时生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向当地保险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废除保险合同中“自次日零时起生效”这一个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的格式条款,并修改相关条款,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南通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和司法建议,让在保险业施行多年的“次日零时生效”格式

保险学经典例子

保险学案例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 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 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

地铁工程风险与保险(完整)

地铁的风险与保险 从北京、上海到广州,从沈阳、青岛到成都,几乎全国各大城市都在轰轰烈烈修建地铁。大规模建成投入使用的地铁要如何抵御潜在的事故?保险是如何帮助地铁来分流风险的?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走进北京地铁四号线——首都唯一一条受公众责任险“庇护”的地铁。 2月18日12时07分,一女子在南京地铁一号线新模范马路站候车时跳下轨道,被一辆进站列车从身上碾过,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跳轨事件发生后,一号线列车因此延误38分钟。在事件发生20小时后,记者致电南京地铁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紧急疏散乘客,目前未接到乘客关于该事件提出的索赔要求。 相比多数地铁公司的“裸奔”,北京地铁四号线由于有公众责任险的保驾护航,公司运营风险得到大大分散。公众责任险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 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 北京地铁四号线公众责任险由太平洋保险牵头,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共同承保。按照合同规定,地铁四号线在运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为地铁四号线提供了小到乘客手指被安全门夹伤、大到恐怖袭击的一揽子保险保障。 记者从为四号线制定承保方案的华泰保险经纪公司了解到,一般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垫付检查和其他医疗费用,3-4天后就能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2010年7月19日,两名乘客在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扶梯处摔伤,被地铁工作人员送至附近医院检查,乘客获得了由保险公司赔付的464.94元医疗费。 “目前,四号线的事故主要有扶梯摔伤、车门夹伤、闸机夹伤等。从地铁运营一年多来的保险赔付情况看,事故数量较多,但损失金额较低,风险可控。”华泰保险经纪公司总裁助理弥宏亮告诉记者。 但考虑到北京作为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特殊性,四号线在公众责任险保单中加入了恐怖袭击风险保障办法。这也是目前为数不多投保公众责任险中涵盖了恐怖袭击风险保障的地铁线路之一。 从国际来看,地铁恶性事故频发的阴霾一直都在。2010年3月29日,在上班高峰时间,莫斯科两个地铁站连续发生爆炸,造成超百人伤亡。2009年6月,美国华盛顿两列地铁列车相撞,造成9死、数十伤。而国内,2007年7月,上海一名青年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已开动的地铁列车之间,跌入隧道当场死亡。这些案例都让地铁公司对未来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提高了警惕。 各方共同承担风险 正是基于对风险认识的逐步提高,目前部分地铁公司有意识将公众责任险引入到运营中,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2010年9月,成都地铁一号线开通,平安产险四川分公司独家承保了该地铁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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