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doc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2、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3、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发[19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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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民救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是指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沙尘暴、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给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工作数据。
第三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的内容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本办法所称受灾范围,是指因灾农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和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农牧业受到损失的地(州、市)、县(市、旗)、乡(镇)、村的数量。
第四条灾情统计、核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向国际社会提供灾情,须经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灾情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情况、农牧业损失情况、工作数据等项。
第七条综合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台风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受淹县城、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八条农牧业损失情况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减产粮食、饮水困难大牲畜、因灾死亡大牲畜、农牲业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等。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自然灾害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制度规定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等。
二、统计范围与内容
1. 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灾害种类: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
(2)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
(3)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4)救援与应急响应情况。
(5)灾后重建与恢复情况。
(6)其他相关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程序
1. 建立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
2.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
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5. 数据发布:将统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 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2. 强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
计调查制度》解读
连巧玉;朱暮村
【期刊名称】《中国减灾》
【年(卷),期】2024()8
【摘要】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掌握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科学评估核定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3月印发,本文对两项统计制度的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介绍解读。
【总页数】4页(P18-21)
【作者】连巧玉;朱暮村
【作者单位】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读(四)——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其他行业制度的比较
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读(一)——统计范围
3.《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读(二)——报表与指标设计
4.四川:自
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会商工作机制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5.《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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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附件:海洋灾害报表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i一、报表目录. 1二、报表表式. 2〔一〕海洋灾情信息表 21.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 32.海冰灾情信息表 63.海洋观测设施受损信息表8〔二〕海洋灾害根本情况表104.风暴潮根本情况115.海浪根本情况136.海啸根本情况157.海冰根本情况 (17)ii一、报表目录表号表名填报单位海灾表1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沿海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情表海灾表2海冰灾情表环渤海、黄海北部地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灾表3海洋观测设施受损情沿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况表分局海灾表4风暴潮根本情况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海灾表5海浪根本情况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海灾表6海啸根本情况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海灾表7海冰根本情况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1二、报表表式〔一〕海洋灾情信息表填报目的:海洋灾情信息表用于了解每次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时造成的人员和经济损失情况。
填报单位: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搜集填报;海冰灾情报表由环渤海、黄海北部地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搜集填报。
填报频率:包含过程报送和时段报送两种。
过程报送要求每次灾害发生都需及时填写上报,并根据?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管理规定? 的要求进行灾情信息的初报、续报、核报和补报。
时段报送分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和年报,是对统计时段内灾情信息的汇总上报,按?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管理规定?的要求时间进行报送。
设计说明:因风暴潮、海浪和海啸引起的灾情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因此这三种灾害引起的灾情采用同一张报表进行填报;海冰灾情具有其独特性,采用单独的报表。
2风暴潮、海浪、海啸灾情信息表行政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表号:海灾表 1 报表性质:制表机关:国家海洋局过程报:□初报□续报□核报□补报时段报:年□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年报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201年月日灾害种类受灾人口房屋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岸根底设施海上工程设施工程内容直接经济损失备注〔万元〕风暴潮海浪海啸损失合计受灾海域〔区域〕受灾人口〔人〕-- 死亡人口〔人〕-- 失踪人口〔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人〕 --倒塌房屋〔间〕损坏房屋〔间〕水产养殖受灾面积〔公顷〕水产养殖成灾面积〔公顷〕水产养殖绝收面积〔公顷〕损失水产养殖数量〔吨〕 养殖设备、设施损失〔个〕毁坏渔船数量〔艘〕损坏渔船数量〔艘〕毁坏船只数量〔艘〕损坏船只数量〔艘〕船只货物损失〔吨〕航道淤积长度〔千米〕损毁航标〔座〕受损港口/渔港数量〔座〕--损毁码头〔千米〕冲走、损毁货物〔吨〕损毁防波堤〔千米〕损毁海堤、护岸〔千米〕损毁道路〔千米〕损毁通讯设施〔个〕其他损毁石油平台数量〔座〕损毁油气输送设备长度〔千米〕损毁海上桥梁〔座〕海水浴场护网〔米〕其他3淹没农田面积〔公顷〕 淹没盐田〔公顷〕 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 其他 填表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联系 :填报说明:报表性质:填写过程报数据,在“报表性质-过程报〞表栏中的“初报、续报、核报、补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填写时段报时,在“报表性质-时段报〞表栏中的“一季度报、上半年报、前三季度报、年报〞选择要填报的报表性质。
(完整word版)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

(完整word版)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1.背景幼儿园是保护、照顾和教育幼儿的机构。
然而,自然灾害事件可能会对幼儿园的师生和设施造成危害。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制定一个完善的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目的本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幼儿园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幼儿园的师生和财产安全。
3.报告对象报告对象为幼儿园管理层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及时的报告能够帮助管理层更好地组织应急措施,并且使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提供支持和援助。
4.报告内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的名称和类型: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发生时间和地点:具体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影响范围和损失情况:描述事件对幼儿园的影响范围和造成的物质损失;- 人员伤亡情况:统计事件中师生的人员伤亡情况;- 应对措施和救援工作:记录幼儿园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和相关救援工作。
5.报告流程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的流程如下:1. 员工发现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后立即报告给幼儿园管理层;2. 幼儿园管理层评估事件的严重程度,并决策是否需要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3. 如果需要报告给政府部门,幼儿园管理层将报告相应信息给指定的部门;4. 幼儿园管理层负责跟进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进展情况。
6.报告制度的推广和培训为了确保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幼儿园应进行相关的推广和培训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 向所有员工宣传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报告流程和内容的培训;-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7.监督和评估幼儿园管理层应对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定期检查报告流程的顺畅性和员工的报告准确性,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8.总结幼儿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幼儿园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解
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灾害统计制度,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进行了规范,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情况等
方面的信息。
该制度旨在为政府部门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提供依据,同
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灾害情况提供了渠道。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则是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制定的统计制度,主要包括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基础设施、居民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间接经济
损失则包括停工停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损失。
该制度旨在为政府部
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支援灾区提供
参考。
这两个统计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灾害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统计数据,科学制定防灾减灾政策,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开的统计数据,了解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同时,这两个统计制度也是我国灾害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灾害管理工作提
供了有力的支撑。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1.收集灾情信息:民政部负责收集全国各地自然灾害的情况和影响,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区域、受灾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受灾农作物和畜禽、受灾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等。
2. 统计灾情数据:民政部对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统计,包括对各种灾害的发生情况、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和受灾地区的分布情况等。
3. 发布灾情报告:民政部定期发布全国自然灾害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灾情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灾情趋势和应对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和重建工作。
4. 改进灾情统计方法:民政部不断完善和改进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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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观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发〔2013〕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统计局审核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3年12月26日目录一、总说明(1)(一)总则(1)(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1)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6)感谢你的观看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6)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9)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1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1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13)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1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15)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16)四、指标解释(17)(一)《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17)(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19)(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19)(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19)(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20)(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20)(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21)(八)《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21)(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21)五、附录(23)(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23)(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23)(三)附则(25)一、总说明(一)总则。
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6.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民政部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
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
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旱灾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9月下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