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数据管理
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03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上报时间及周期
实时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时上报灾害情况。
定期汇总
对于持续性的自然灾害,应按日、周、月等周期汇总灾害情况,并及时上报。
整合数据
不同部门收集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整合,以消除差异,得到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信息反馈机制
及时反馈
在自然灾害情况下,需要及时反馈收集到 的各种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出正 确的决策。
VS
定期反馈
除了及时反馈外,还需要定期反馈汇总后 的信息,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应对。
数据分析和应用
数据分析
参考文献2
列出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相关的其他参 考文献,这些文献可能来自学术期刊、政府报告、网站等。
03
参考文献3
列出一些关于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和自然灾害情况上报的案例研究或实
地考察报告,这些报告可能提供了更具体的实践经验和数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2 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重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对于灾害的预防、应对 和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提高灾害管理的 效率和减轻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能够及时掌握灾害发生 和发展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 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202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及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目 录
• 引言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与上报的关联 • 实施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收集、整理和分析自然灾害的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灾害防治和应急响应能力。
本制度规定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等。
二、统计范围与内容
1. 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灾害种类:包括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暴雨等各类自然灾害。
(2)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
(3)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
(4)救援与应急响应情况。
(5)灾后重建与恢复情况。
(6)其他相关指标。
三、统计方法与程序
1. 建立统计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明确统计责任部门和协作单位。
2.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开展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
3.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5. 数据发布:将统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1. 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
2. 强化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 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范本

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自然灾害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
第三条自然灾害上报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上报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相关信息,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第五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二)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三)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受灾人口、财产损失情况;(四)自然灾害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影响和危害;(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渠道,明确报告路径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和高效。
三、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自然灾害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信息核实与评估结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自然灾害信息,并向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发布自然灾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灾害信息。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0•【文号】民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灾情信息是救灾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直接关系到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救援救助、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开展。
科学准确、及时快速的灾情信息,有利于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掌握灾情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地要充分认识灾情信息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及时、准确、规范、全面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确保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方式(一)灾情信息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情况四大类。
灾情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同时直接报告民政部。
(二)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民政部的数据报表应含分县数据;文字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各地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平台()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冰雹是降落到地面的冰球或冰块,是
我国主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雹粒小的 如豆粒,大的如鸡蛋、拳头,往往给农 牧业、工矿企业、电信、交通运输等造 成较大损失。冰雹在中纬度地区最常见 ,一般能持续15分钟左右,常出现于春 、夏、秋天的中午到傍晚,但冬天很少 出现。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目录
灾害种类 灾害时间 农作物受灾情况 报送时限 报送原则
灾害种类
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 冻、雪等气坡、泥 石流等地质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害种类
•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
灾害时间
灾害发生时间
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一般准确到天;对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 流等发生时间准确到分钟。
灾害结束时间
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或者受灾区域 内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
农作物受灾情况
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 成灾面积(因灾减产3成以上) 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
续报: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 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 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 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 程结束。
核报:灾情稳定后,全面开展灾情 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报送原则
1 及时有效 2 准确无误 3 完整无缺 4 客观可靠
所谓及时,就是灾害发生后,第 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 有效,是指获取的灾情信息要有实 质性内容。
包含关系
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 重的一次
自然灾害报送流程

自然灾害报送流程
1. 发现和确认自然灾害
- 政府部门、民众或媒体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
- 通过现场勘查、卫星遥感监测、居民报告等方式收集灾害信息。
2. 初步评估灾情
- 灾区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初步灾情评估,包括受灾范围、损失情况等。
- 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3. 上报灾情信息
- 灾区县级政府将初步评估的灾情信息及时上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 上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基本情况等关键信息。
4. 核实和汇总灾情
- 上级政府部门接收灾情信息后,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灾情。
- 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全面汇总受灾情况。
5. 发布权威信息
- 经过核实和汇总后,由政府权威部门对外发布权威灾情通报。
- 通报内容包括灾害概况、应急响应行动、救助措施等信息。
6. 持续跟踪评估
- 随着救援工作的开展,继续收集并更新灾情数据。
- 根据最新灾情,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和救援措施。
7. 灾后评估和总结
- 自然灾害结束后,对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 并根据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灾害报送流程。
以上是一般的自然灾害报送流程,具体操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有所调整。
及时、准确的灾情报送,是有效开展救援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快报表指标解析
因灾伤病人口 伤病程度比较严重:需住院治疗或多次门诊治疗 被困人口 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 饮水困难人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必须是由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临时性或短期性的
一般由旱灾、洪涝、地震等灾害造成
快报表指标解析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 受灾面积:因灾害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成灾面积:因灾害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绝收面积:因灾害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主要反映的是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同一季农作物的生长期内只能统计1次。
主要由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指标、救灾资金投入情
况指标和救灾物资投入情况指标等三部分指标组
成。
已救济口粮人口
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得到救济粮食的人口
+已得到救济口粮款的人口
救灾工作情况指标解析
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必须按级填报本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数量,不能将上
级财政支出的救灾款合并填入本级支出栏目中,避免 重复统计;
重点内容
1
统计制度
2
救助标准
《统计制度》
突发性自然灾害 旱灾 救灾工作与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 况报告
报表体系
表号
民统表1 民统表2 民统表3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表名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因灾倒房户台账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 济人口台账
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制度

一、制度背景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水、台风、干旱、滑坡、泥石流等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为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体系,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至相关部门。
2. 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 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灾减灾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1. 灾情报告范围(1)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2)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援、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
2. 灾情报告程序(1)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灾情报告内容(1)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影响范围。
(2)受灾人员数量、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
(3)救援、恢复重建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4)需要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4. 灾情报告时限(1)灾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
(2)灾情变化或救援、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应随时报告。
5. 灾情报告方式(1)电话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电话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2)传真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传真将灾情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3)电子邮件报告: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电子邮件将灾情报告材料报送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制度保障1.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灾情报告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灾情报告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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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8〕1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一、填报说明(一)实施范围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
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
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
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二、报表目录及表式三、指标解释1.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2.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
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15.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19.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
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
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
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
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