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标准(试行)

********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标

(试行)

QG/LGRJ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及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员工和进入本公司的其他人员和车辆。

2 引用标准

2.1 原上海市劳动局颁《上海市厂内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管理办法》

2.2 国家电力公司颁《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之二十四《防止交通事故》

3 公司范围内交通安全规定

3.1 进出公司大门的规定

3.1.1 进出公司大门的机动车必须停车,办理出入公司门卫手续,经警卫人员同意方可继续行驶。

3.1.2 非本公司机动车应到警卫室办理登记手续,用“车辆行驶证”换取“公司机动车通行证”方可在公司内行驶,离开公司时应到原登记处换回“车辆行驶证”。

3.1.3 进出公司大门的机动车限速5公里/小时,不准超速。

3.1.4 进出公司大门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注意来往车辆、人流,确保进出公司大门安全。

3.1.5 公司内机动车牌照的车辆严禁驶出公司外。

3.2 公司内车辆行驶规定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7–09–14发布 2007–09–14实施

3.2.1 机动车限速规定

3.2.1.1 进出公司厂房、停车场、转弯、十字路口、生产现场、倒车及危险地段,限速5公里/小时。

3.2.1.2 在无限速标志的公司内直行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

3.2.1.3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不受限速规定限制。

3.2.2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公司内主干道上行驶时应靠右行驶,不可并行。

3.2.3 公司门口、交叉路口,消防设备、主厂房进出口等处严禁停车;上下班交通车可停靠在主干道指定路段,其他车辆禁止在主干道上停车。

3.2.4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和超载行驶。装运整体重物时,禁止人货混载。

3.2.5 叉车、翻斗车,起重车等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的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3.2.6 车辆装载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安、劳动部门的装运规定及公司内所指定的危险品专用线路,行驶中要特别警惕,避免碰撞和紧急制动,在危险物品未卸完前应有专人看管。

3.2.7 进入储氢站、油罐区等防火重地的车辆,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阻火器。

3.2.8 无牌照的机动车不准在公司域内行驶。

3.3 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3.3.1 公司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方准驾驶车辆。

3.3.2 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应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车辆(例如电瓶车驾驶员只可驾驶电瓶车),驾驶不同类型的车辆(例如铲车、翻斗车、叉车、推土机等)应分别申请不同类型车辆的考证。

3.3.3 驾驶员应每周进行安全日活动,每月参加一次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3.4 驾驶员每两年由市培训中心进行一次训练和复证。

3.4 公司内机动车辆管理

3.4.1 公司内车辆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特种设备检测站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书,并且合格报告书在有效期内。

3.4.2 公司内机动车辆应持有公司统一发放的机动车牌照,每辆车安装两块牌照,前后位置固定,不得挪用。

3.4.3 公司内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维修检修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由各部门组织一次公司内机动车检查和登记,每年4月由公司安保部组织一次公司内机动车抽检,不合格车辆、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停止行驶。

3.4.4 公司内机动车辆各部门、班组要指定设备主人,保持车况良好,要求做好每天出车前的例检,例检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3.4.4.1 方向操作系统良好;

3.4.4.2 制动系统良好;

3.4.4.3 喇叭、灯光信号良好;

3.4.4.4 雨刷及后视镜齐全。

3.4.5 驾驶员应将每天检查情况登录在工作日记上,发现缺陷及时报修。故障车辆不准出车。

3.4.6 公司内机动车辆应落实维护、检修单位,并应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及检查。

3.5 违章处理

3.5.1 发生公司内交通违章,构成碰撞及以上事故后,应保持现场,并向公司安保部汇报,由公司安保部现场调查处理后,肇事车辆和人员方可离开(节假日、夜间向公司值班汇报)。

3.5.2 发生违章的司机的驾驶执照由公司安保部暂收保存,司机应作书面检查和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视情节和后果停开车1~6个月,一年内两次违章者停开车6~12个月,严重者取消驾驶资格。

3.5.3 车辆保管人员私借车辆给他人作违章处理,构成事故从严处理。

3.5.4 公司内机动车属生产性车辆,非经批准办私事作违章处理,构成事故从严处理。

3.5.5 交通违章按有关规定的条文处理和考核,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减发或停发奖金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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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保部负责提出

本标准由安保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批准:

本标准由安保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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