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的应用

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的应用
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的应用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引言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分析

结论

引言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许多在国外已解决多年的问题,在中国则经常是学者研究的“新”问题。 [1]背景音乐收费,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建立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老”的、“已经解决”的问题。但在我国,这一制度直到1998年才进入起步阶段。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填补的空白。

2002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着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和颁布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并将于不久之后在广州等15个大中城市继续推行。[2]“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一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挑战。” [3]许多人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付费,很不合理。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支付了“一次”费用,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得过去。

果真如此吗?背景音乐收费是否真的是一项经不起情理和法理检讨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呢?让我们分别从这一制度的含义及运作、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证法上的具体规定来分别加以考察之后,再得出结论吧。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其运作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着作权制度。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健全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行文的便利,以下简称管理团体)的建立。着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着作权人通过这

一体系授权为此成立的管理团体为其作品、艺术表演与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谈判,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收取相应报酬并在权利人之间对其进行分配。 [4]向背景音乐的使用者收费,仅仅是管理团体所负有的多项职能中的一项。着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权利转让给管理团体,由管理团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然后依照一定的规则将所收取的费用分配给作者。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运作,主要由两个环节组成:即收取使用费和分配使用费。

(一)使用费的收取

使用费的收取有三种可行的选择方案:比例收费制、一揽子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比例收费制一般是指根据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一揽子收费制一般根据播放者的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小或者客座席数,来决定应收取的使用费的数额。 [5]混合收费制原则上采取比例制向播放者收取使用费,但同时又确定一个最低额。

[6]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制。

播放者在支付作品使用费时,应同时附上所完成播放行为的节目单。节目单上应注明播放的时间、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管理团体所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如果付酬采用的是比例制或混合制,播放者还要出具收入申报单。管理团体可以据此核实付款是否及时、准确,同时也为将所收款项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提供准确的依据。

无论采用何种收费制,管理团体在收取使用费时都会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某些播放者在付酬时很有可能缺乏诚意,故意寻找各种借口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使用费的目的。例如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都必须以播放者的营业收入为依据,播放者很可能会隐瞒自己的部分营业收入,以减少应支付的使用费的数额。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必须对作品的使用情况和播放者的营业收入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表现加强监督力度,委派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对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核实,可以协同税务部门予以查实。 [7]

(二)使用费的分配

使用费的分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正所谓“收钱难,分钱更难”。收费可以采用“一揽子收费制”,也可以采用“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都不是按照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逐一计算而收取的,因而实质上都还是“一揽子收费”。而使用费的分配则必须在计算出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播放的时间、次数等)之后,才能进行分配。如果所播放的音乐作品有数个作者,情况就更为复杂了。此外,几乎所有的管理团体都会与国外的同行签订代理合同(通常是相互代理),因而使用费的分配还常常涉及到国外的作者。需注意的是,使用费收取后,首先应将其中的20%分给管理团体,80%归音乐创作人。因此,这里所讨论的只是这80%的使用费的分配问题。

分配使用费的依据当然首先是播放者在支付使用费时所提交的节目清单。分配的程序一般是先将播放的总时间转换成一定的点数(或份额),每一点数折合一定数量的金额,然后依据节目清单上所记载的播放曲目、播放的时间(次数)计算出每一个曲目的点数,最后将每一曲目所应得的金额分发给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果没有这个节目清单,或者播放的情况无法作出准确、真实的统计,还可以根据作品的CD、VCD的出版发行量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频率来计算。一个作品的CD、VCD发行量大,他被播放的可能性也大;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频率高,它在其它公开场所播放的频率也会高。按照这样一个频率,按照这样一个关系来确定收到的使用费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 [8]

在涉外作品的使用费分配时,除了履行上述步骤外,还需要大量的与国外作者有关的所有数据和技术资料,具体包括作者(以及出版者)的申报单;管理团体的国内外作品的作品卡片,CAE(曲作者、词作者、出版者)名单[9],WWL(World Works List) [10];待查或待考证的作品清单 [11]等等。 [12]具备这些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对象和分配范围。在确定了使用费的分配对象和范围后,再按上述方案进行分配。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市场份额理论

着作权是一种垄断权,是着作权人垄断其作品的市场份额的专有权利。这种垄断权所垄断的不是作品的信息,而是作品的市场份额。换言之,着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保护时所采用的法律机制,是将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赋予作者。只要行为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给着作权人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即构成侵权。可见,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不仅是法律保护着作权人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判别着作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他人侵害的一个客观标准。尽管着作权这种垄断权也要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但无论何种限制制度都是以不损害或者降低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为前提的。因此,市场份额就成为判断某一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标准。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的分析来寻找答案。

作品的市场份额由作品的传播方式决定。作品的传播有多种途径,包括出售、出租、出借、展览、表演、广播(播放)、网络传输等。 [13]在上述传播方式中,出售、出租、出借和展览,都是以作品的有形载体的存在为前提,一般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传播方式。但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表演、广播(播放)和网络传输。 [14]这是因为,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同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传播必须通过阅读来获取作品的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的阅读能力,对于文盲和不懂某一国语言的人来说,文字作品的传播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此外,文字作品的传播还必须以有形载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存在为前提。脱离作品的有形载体,文字作品因无法为人感知而在事实上失去传播的可能。因此,文字作品的传播必须通过其载体的流通(发行、出租、出借等)来实现。一方面,要想获得作品信息,就必须获得一份作品载体;另一方面,一份作品载体,也基本上只能由一人阅读(两个人同时阅读一本书并不是不可能,但阅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一点,相信任何一个有阅读经验的人都会有深切的体会)。如果要想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就必须制作大量的作品复制件,并通过对复制件的销售、出租、出借等方式才能实现。在当代,虽然随着作品的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作品经数字化之后在网络上传播变得日益便捷,但在同一时间,一台电脑只能为一人使用却是不争的事实。总之,文字作品的传播基本上都是通过有形载体流通的方式进行,是一种“一对一”的传播方式。因此,文字作品着作权人所关心和控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出借以及网络传播上。复制的市场份额、发行的市场份额、出租和出借的市场份额以及网络传播的市场份额的总和就基本构成了文字作品的市场份额。

而音乐是国际语言,音乐作品的传播也主要是通过声音的传送来实现的,对音乐的感悟也并不需要以识谱、通晓乐理以及精通某一国语言为前提。没有受过良好的音乐乐理教育的人甚至是一个文盲,也能从优美的音乐声中感受到音乐的美,乃至体会到音乐的“弦外之音”所包涵的人生的酸甜苦辣。声音(以声波的方式)的发散性特点,决定了音乐作品具有共赏性。在同一时间,成百上千乃至成千上万的人可以共同欣赏同一首歌曲。音乐作品也可以通过发表在音乐报刊上,通过音乐报刊这种有形载体的流通来达到传播的目的。不过此时的音乐作品实质上是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其传播方式也与文字作品的传播方式无异,相应地,其市场份额也可包括复制的市场份额、发行的市场份额、出租和出借的市场份额以及网络传播的市场份额。但这一部分的市场份额所占的比例很小。可见,从总体上看,音乐作品的传播呈现的是一种“一对多”的传播方式。因此,对于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来说,控制作品的载体的流通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控制作品的表演和播放,尤其是在公众场合的表演和播放。 [15]这样,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就主要由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和“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构成。在法律上,对这三方面的市场份额,音乐作品的创作者都应当享有独占地位。任何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如果造成了上述三方面的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都会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因而应当为音乐作品的作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的较为合理的办法就是行为人为播放行为付费。

那么,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上述三方面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呢?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行为不会造成音乐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和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这种行为是否会造成音乐作品“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的实质性减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找到答案:

第一,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属于“公众”的范围。因为在法律上,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公众”这一概念包含两个要素,一是人数众多,二是这些众多的人是不特定的。而公共娱乐场所是任何人均可进入之地,而且人数众多。因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具备了这两个要素,符合“公众”的概念,属于“公众”的范围。既然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属于“公众”的范围,在该场所播放包括背景音乐,就属于向“公众”播放,当然具有导致音乐作品“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实质减损的可能。这是音乐作品“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商场、酒吧、饭店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商家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目的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更多的顾客光顾。尽管商家没有为这种服务直接向顾客收费,但为提供这种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已记入营业成本之中,因而在性质上仍然是一种有偿服务。播放行为的营利性目的十分明显。而歌厅、舞厅播放音乐(包括背景音乐)更是赤裸裸的有偿服务。简言之,在商场、酒吧、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以间接的方式向顾客收费的,而歌厅和舞厅播放音乐则是直接向顾客收费的。无论何种情况,在法律上,这些商家收取的费用都应当属于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所有,这是着作权人所享有的市场份额的当然范围。 [16]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害了法律赋予着作权人对其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给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正如霍姆斯法官在1917年Victor Herbert ’s Co.案中所言,“饭店播放背景音乐也是一种招揽顾客的营利性行为,已构成侵害着作权人的权利。” [17]因此,播放者必须对自己的播放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以填补着作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由此初步证成。

然而,立法者在设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时,为何要将音乐作品向公众播放的所有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均赋予作者呢?这样的制度安排真的合理吗?其法理依据何在?对此,平衡理论或许可以为我们找到答案。

(二)平衡理论

在着作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的创作者的利益、作品的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的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因此,我们不妨将着作权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利益分为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即公共利益)两大类。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

首先,作者利益的实现以社会利益的满足为前提。我们知道,作者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蕴涵在其所创作的作品之中,所以,只有在作品完成之后,作者的利益才得以产生。而任何作品的产生,除了个人劳动成果以外,还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是在前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继承、吸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他人作品中的有益部分,溶进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而形成的。“一部作品可能有百分之五十、六十甚至九十是利用前人的劳动成果,自己的独创性成分可能只占一小部分”。 [18]离开前人的创作成果而完全独立地创作一部作品是绝对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作品都具有社会性。一部新作品产生的前提就是前人创作成果的累积和自由使用。而要使前人创作成果的积累和自由使用成为可能,就必须要求任何一位前任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从“私人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并且使这一“进入”遵循不可逆转原则。这一“进入”可以称之为私人作品的社会化或作者利益的社会化。这就要求,每一位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后,将自己就作品所享有的利益的一部分无偿让渡给社会,使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利用作品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这样,后任作者创作新作品的前提条件——继承和吸收前人的创作成果——才得以具备,新作品的产生方为可能,作者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

其次,社会利益的满足以作者利益的实现为基础。在着作权法领域,所谓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众自由接触和使用作品,获得作品信息,以满足其审美和获取新知,并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事业的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进步的一种公共需求。而这种需要的满足必须以作品的大量产生为前提和基础。作者是作品的创作之源,作品的产生需要作者付出艰辛的劳动,花去大量的时间。一个社会如果希望有源源不断的作品创作出来,就必须创设某种机制,使作者能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获得非创作者所无法获得的利益,以补偿其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消耗的大量时间,并以此为动力,去创作更多甚至更好的新作品。反之,如果作者不能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获得

利益,或者作品完成之后即进入“公有领域”,作为公共财富为大家共同享用,作者只能作为社会普通成员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而不能享有有别于其他成员的特殊利益,那么,只有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才有可能去苦心积虑地创作作品,普通的社会成员将失去创作动力,社会文化资源终将枯竭,人类社会将变成文化沙漠。社会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的要求,将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炊。所谓社会利益的满足,又从何谈起?

由此可见,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双方互为前提和基础。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划分只是相对。事实上,所谓作者与公众之间的界限也是相对的、模糊的。在作品完成之前,任何“作者”都首先是作为社会公众中的普通一员而存在的。只是在作品完成之后,他的身份才从社会公众中“特殊”出来,成为有别于其他普通社会成员的“作者”。所以,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是统一的。既然如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法律的“天平”过分地向其中的任何一方倾斜,而应使二者的关系始终处于大体“平衡”的状态。过分地保护作者利益,短时的、直接的受害者是社会公众,但最终的受害者却是作者本身。

[19]反之,过分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直接的受害者是作者,而最终的受害者是社会公众。因此,平衡应该成为着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立法者的任务就在于寻求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并以此为原点,通过权利义务的界定来合理地将作品中所包含的利益分别分配给作者和社会公众,以实现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双向互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就是依据上述原理设计的。在传播技术不太发达的着作权法早期,音乐作品的传播主要是通过表演来实现的。播放权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音乐作品的作者只要控制住作品的表演,就能控制作品的传播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律为作者确立了表演权。基于此权利,作者可以通过与表演者签订表演合同获得经济报酬,而社会公众又能通过到现场观看表演来获取作品信息。因此,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时是基本平衡的。

然而,录音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和录音制品的出现,严重动摇了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家里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和播放录音制品,基本上能够取得如同亲临现场观看表演一样的效果。音乐作品传播的市场份额因录音制品的出现和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而大大削减。为了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法律为作者确立了录制权和广播权。广播权的确立使作者可以通过与广播电视组织者订立广播(播放)合同来获得经济回报,填补了作者因广播电视的播放而削减的市场份额;录制权的确立则可以使作者通过与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签订录音合同来获得经济报酬,填补了因录音制品的出现而削减的市场份额。虽然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法律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使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并不需要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就可以制作或者播放他人的作品(转录、转播),但法定许可制度明确要求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由于传播技术提高了,传播手段也增多了,所以社会公众还是可以比较容易接触和使用作品,因而其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而作者利益的保护因上述两类权利和法定许可制度的确立得到了恢复,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又重新回到了大体平衡的状态。

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现象的广泛存在又使这种利益平衡的格局再次被打破。前已述及,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害了法律赋予着作权人对其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给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利益关系不平衡的状况十分明显。在上文所述的三种情形中,无论是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还是录音制作者,在表演、播放或者录制他人的音乐作品时,均毫无例外地必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或者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许可)。正是由于报酬的支付,利益平衡的格局才得以形成和维系。而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播放者则既没有与着作权人订立播放合同,也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作为依据。随着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现象的广泛存在,如果法律仍允许播放者不(需)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利益平衡的格局必将再次被打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遂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追求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着作权法的基本精神。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设立就是平衡精神在着作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平衡精神的弘扬,是着作权法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在这里,价值取向意指着作权法所追求的社会作用。就立法目的来说,即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与保护作者权益两者并重;就着作权的设定来说,即是‘保护’与‘限制’两者不能偏废。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

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着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20]至此,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一步证成。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分析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虽然得到了市场份额理论和平衡理论的有力支持,但若要付诸实施,则必须有实定法上的明确规定。那么,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是否规定了这一制度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我国的《着作权法》,还是相关的国际着作权条约,都可以为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找到实证法上的依据。

(一)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

我国《着作权法》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规定可以从赋予作者权利的规定、给权利实施限制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找到依据。

《着作权法》第10条就是赋予作者权利的规定。该条由三款条文构成:第1款是关于着作权人所享有的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的规定;第2款和第3款是关于着作财产权中许可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规定。许可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享有和实现必须以第1款规定的着作财产权为前提。没有第1款规定的着作财产权,许可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权利基础就是第1

款第(九)项关于表演权的规定。 [21]根据该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再结合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不仅公开表演他人的作品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他人作品的表演”也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简言之,法律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的权利赋予了音乐作品的作者。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的表演,都必须在播放前获得授权(转让或许可)并支付报酬。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向公众播放作品的表演,而且播放者在实施播放行为时并未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与法律赋予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表演权相冲突。

任何使用作品的行为均可能产生与法律赋予着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的效果,但并非所有的使用行为均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如前所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着作权法的宗旨和目标。为贯彻这一宗旨,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在将专有权利赋予作者的同时,也设立了多种限制制度对这种专有权利实施限制。对专有权利实施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平衡社会公众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显然这种限制必定会给作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只不过在法律看来,这种损害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然给着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如果这种损害后果也是基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产生,属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范围,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可见,若要为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找到实证法上的依据,仅仅考察其权利基础是不够的,还必须从权利的反面——着作权限制制度中进一步考察。

着作权限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着作权限制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狭义的着作权限制仅指权能限制。在各国着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一般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等。[22]“播放”是着作权的一项权能,因此我们只需考察权能限制就可以了。在权能限制中,权利穷竭即版权穷竭是对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的限制,不适用于脱离载体的“表演”和“播放”,即表演权和播放权是不适用于版权穷竭的。

[23]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着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两个基本的着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我国已加入这两个公约,因而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主要适用于翻译权和复制权,是对这两项权利的“跨国限制”。因此,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不能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豁免。退一步说,即使像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着作权法中规定了包括自动点唱机在内的适用于国内的强制许可制度,使用者也必须依法向着作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24]至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我国的着作权法更是排除了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行为适用的余地。我国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十分清楚,在此无需论证。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尽管法律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为着作权设立了多种限制制度,但这些限制制度均未涵盖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播放行为的正当性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削弱,这就为我们寻找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根据奠定了更进一步的、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外,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实证法上的依据还可以进一步从我国着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找到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6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第47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侵权行为。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是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也是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显然符合第46条第1款第(七)项和第47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46条和47条的规定,行为人(即背景音乐的播放者)应当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为播放行为付费显然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关于表演权的规定,为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奠定了权利基础——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法律赋予音乐作品的作者的专有权利的范围,而我国着作权法关于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规定又排除了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行为适用的可能,我国着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又涵摄了在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至此,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我国实证法中的依据已经找到。

但是,如前所述,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不仅涉及国内的音乐作品和作者,还涉及到全世界的音乐作品和作者,[25]因此,这项制度在实证法上的依据还必须到国际着作权公约中去寻找。

(二)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

保护着作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已加入这三个公约。在这三个公约中,《世界版权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着作权的规定都是以《伯尔尼公约》为基础而制定的,是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和发展。其中,《世界版权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以弥补《伯尔尼公约》的不足;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着作权的规定已无太多实质内容,因为它是在《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之后制定的,传统的内容早已被《伯尔尼公约》覆盖,因新技术的采用所带来的新问题则已被《世界版权公约》所覆盖。

[26]因此,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国际着作权公约中的依据,就主要应当到《伯尔尼公约》的现行文本中去寻找。

《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一、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述专有权:1、许可公开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演奏和公演;2、许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这一规定为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奠定了权利基础。《伯尔尼公约》也详细规定了着作权限制制度,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版权穷竭。但这些制度均将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排除在适用的范围之外。其中道理,已如上述,故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国的《着作权法》,还是相关的国际着作权条约,都可以为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找到实证法上的依据。

结论

现代着作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则是着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作品“专有领域”(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承认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着作专有权)和“公共领域”(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对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即确立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设定, [27]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专有领域”的设定,使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专有权,获得了普通社会成员所无法获得的特殊利益,作者的利益得到了承认和保护。通过“公共领域”的设定,使普通的社会公众能自由地接触和使用作品,满足了公众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并为公众创作新作品奠定了基础,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得到了满足。“公共领域”即着作权限制制度的设定划分了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各自范围,二者是否处于平衡状态

就取决于“公共领域”的范围或曰法律对着作权的限制程度。因此,“公共领域”的边界(亦即“专有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交接点)就是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着作权的核心是传播权。 [28]因此,着作权所垄断的主要是作品的传播。作品的市场份额实质上就是作品传播的市场份额。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对作品传播的市场份额的合理分配,实现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大体平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首先以专有权利的形式将传播权赋予作者,这就是作者的“专有领域”;同时又对这种专有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限制的范围就属于“公共领域”。要检讨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必须探明这种播放行为究竟属于着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领域”还是属于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公共领域”。

本文的分析表明,音乐作品的传播的关键在于向公众播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害了本属于作者“专有领域”的市场份额,也违背了着作权法所孜孜以求的平衡精神,在实证法上也缺乏合法根据。因此,向播放者收取使用费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证法上的切实根据,必须广泛推行。

注释: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页。

[4] 【西】得利娅·利普希克:《着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317页。

[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着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6] 【西】得利娅·利普希克:《着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版,第348页。

[7] 《西班牙着作权法》第78条第5款规定,传播人应该向作者或其代表提交传播行动的确切安排和收入报表;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第条)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SADAIC)和站柜台作者总会(ARGENTORES)分别获准对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的数额。

[9] 该名单包括全世界一百三十多万作者及二十五万出版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指出这些人是否加入了该作者协会(名单中还附有约110个管理团体的名单),并明确标出这些管理团体的管辖区域。每个姓名或者名称后面都附有号码,以便查询和核对。CAE名单每年出版四次,其修订工作由3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和录制机械复制权管理协会国际局(BIEM)委托瑞士音乐着作者协会(SUISA)完成。

[10] WWL清单为国际上常用的非戏剧类音乐作品清单,这些作品是作者协会在其曲目中挑选出来的。清单上记录着每部作品的标题和副标题、附有CAE名单号码的作者和出版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费用分配上每人应得的百分比。含有一百三十万部作品的WWL清单每年出版两次,修订工作由CISAC和BIEM委托美国的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ASCAP)完成。

[11] 进行分配时,协会将未经考证的作品列入一张清单中。由于协会不掌握这些作品的资料,无法适用华沙规则。根据该规则,当一部作品只能确定其曲作者的姓名,该曲作者又属于某一协会的会员时,全部报酬应寄给该协会。协会将这些清单寄给所有同行,以便考证这些作品。

[12] 【西】得利娅·利普希克:《着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

年版,第348页。

[13] 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

[14]正如中山信弘先生所言,对于音乐作品,“着作权只不过对播放行为、以公众为对象的演奏行为、非私人使用目的的录音行为等,赋予独占权。”【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着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15]对公众场合的表演的控制可以由着作权合同制度来解决,这也不在本文研究的范围,因而在此不予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是音乐作品在公众场合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的播放问题。

[17] Palph & Robert Denicola:"Cases on Copyrigh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Other Topics”,The Foundation Press York 1985,p366.

[18] [18]江平、沈仁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讲话》,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19]因为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要求着作权法的效力应该及于一切作者,而不能让一部分作者享有既可以自由接触和使用前任作者的创作成果,又独占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一切利益的权。

[20]吴汉东:《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1] 《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了着作权人所享有的十七项权利,其中第(一)至(四)项为着作人身权(实为着作人格权);第(五)项为复制权;第(六)至(十二)项为传播权;第(十三)至(十六)项为演绎权;第(十七)项为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2]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

[23]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

[24] 强制许可制度最早见于1909年的美国着作权法。该法规定,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一旦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成唱片,或明知道他人制成唱片而予以容忍时,其他任何人均可将其制成唱片,但必须将其录制作品的意思通知着作权人并同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到了1976年美国着作权法,除保留对他人音乐作品予以录制外,还增加了四项强制许可的规定:一是对乐谱录音的强制授权,只要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在美国境内公开发行其作品的录音,则他人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该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但不得复制他人录制的录音制品,必须自行另外录制);二是对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的强制许可。自动点唱机的经营人通过提出申请,将证明贴在唱机上,依法支付规定的版税,就可以取得使用自动点唱机公开演奏该作品的强制许可;三是对非商业广播某些作品的强制许可,其范围包括已出版的非戏剧音乐作品和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四是对有线播送(电缆电视转播)的强制许可。英国的着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

[26]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9页、第598页。

[27] E dward W·Ploman,L·Clark Hamilton:“Copy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 1980。

[28] 详细的论述可参见: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来源:无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实用文案 前言 本标准为规范公司及各分店客户档案制度发文及管理而制定。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起草。 本标准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归口。 本标准由打印、**校对、共印零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会审人: 本标准批准人: 文案大全

客户关系管理制度 1.0 总则 客户关系管理是是以客户为核心的企业营销的技术实现和管理实现。客户关系管理注重的是与客户的交流,通过一对一的营销原则,满足不同价值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客户价值持续贡献,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为了更好的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建立起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交流的渠道,从而有效评估客户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与建立回馈客户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级销售单位对新、老客户的日常管理内容,包含了客户的引入方式、客户的日常维护标准、客户回访、客户的评级分析规则等管理标准。 本制度隶属于公司《客户管理体系》之第二模块,第一模块为2012年4月发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 a)客户开发、回访、跟进等管理要求与业务工具使用标准; b)客户建档要求与在库档案的维护管理标准; c)客户的评级管理标准; 3.0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客户关系:指企业为达成经营目标,主动与客户建立起的某种联系。 3.2业务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生产、营业、投资、服务、劳动力和财务等各项业务按照经营目的执行有效的规范、控制、调整等管理活动。 4.0职责 4.1 公司各部门 负责认真学习、贯彻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中的要求履行岗位的责任。 4.2 客户服务部 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0 相关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谈谈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谈谈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引言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二、背景音乐收费法律依据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20XX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

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客情关系维护费用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用的主体内容 1、客户关系维护费性质 客户关系维护费简称客情费,是指在规定的销售政策之外,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及运用个人的努力与魅力给予客户情感上的关怀和满足,为正常的销售工作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为客户创造不间断利益,即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上、多方面努力建立愈来愈稳定的客情关系,不断的开拓和维护好公司与客户的长久利益关系而使用的专项费用,不得用做其它支出或任何个人收入。 2、客户关系维护费使用范围及用途 ①客户采购员:用于直接提高纯销,在可选择范围内获得选择优先权,直接 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客情关系; ②客户采购部领导:用于取得客户采购部对工作的支持、配合及回款; ③客户主管采购的公司领导:用于公司发展情况及公司未来创新需求的沟 通,便于捕捉市场信息,长期有效维护好客情关系及做好回款工作; ④用于争取新客户而所需的特殊费用; ⑤用于客户的活动、推广会及各种联谊等。 原则上,必须实现纯销而且回款之后,才可兑现客情费,也可根据客户回款率来决定客情费兑现率。具体因公司而定。 3、客户关系维护费用标准 根据公司盈利条件,针对每个产品制定不同标准的客情费,至于如何在客户各种相关人员中分配,因具体而定,举例如下: ①进口模块。其标准如下:

②其它品种,待定。 4、销售部建立“客户关系维护费——xx品种”科目, 在财务指导与监督下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统计、检核 1、每月第3个工作日下班前,销售代表填报上一月《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见附表1)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交销售文员。 2、销售文员、销售部经理、财务部逐层检核《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缺少任何一方签字,视为无效)。检核在第8个工作日下班前完成。 3、检核签字后的《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和《月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汇总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 第三条客户关系维护费的申请、兑付及核销 1、争取新客户或签订新客户合同时所需的特殊费用,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填写《新客户特殊费用申请表》(见附表3),按程序书面逐级申请,检核签字后方可兑现,申请表原件留存财务部,复印件留档销售部。签订合同后申请一律无效,原则上回款之后才能兑现。 2、每月第9个工作日,代表根据《月客户采购及客情费统计表》按费用借支规定程序借支,以现金方式开始兑付上一月的客情费。 每个销售代表借支限额3000元,兑现完毕、销售部经理对其抽查3家确认

某集团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XX集团 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改记录

目录 1 总则 (1) 2 管理原则 (1) 3 管理办法 (2) 3.1 治理结构 (2) 3.1.1 集团总裁及总裁办公会 (2) 3.1.2 监事 (3) 3.1.3 董事会 (3) 3.1.4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 (4) 3.1.5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 (4) 3.2 重大事项管理 (5) 3.2.1 组织结构与人事任免 (5) 3.2.2 经营计划与预算 (6) 3.2.3 投融资与并购 (6) 3.2.4 薪酬福利与绩效考核 (7) 3.2.5 财务制度与资金管理 (7) 3.2.6 重大资产采购与租赁 (8) 3.2.7 部控制与审计 (9) 3.2.8 对外宣传与披露 (9) 3.3 资源共享与支持 3.3.1 法律事务 (10) 3.3.2 行政事务 (10) 3.3.3 政府事务 (10) 3.3.4 品牌推广 (10) 3.3.5 员工培训与活动 (11) 4 审批 (11) 5 关联 (11)

1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北京XX科技集团(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简称“全资 子公司”)。 2、为保证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强化企业部控制,防各类风险,降低运营成本, 明晰集团公司与各全资子公司的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本制度所论及的全资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修订后 的定义,只有“北京XX科技集团”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集团企业发展部及集团总裁办公会。 2管理原则 1、集团公司管理定位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监控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 服务支持中心: (1)战略规划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实施纲要和年度经营计划; (2)投融资决策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投融资事项,确保实现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收益达到最大经; (3)业务监控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薪酬福利及考核办法;批准全资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和重要规章制度;批准全资子公司对外媒体 宣传和对外公告容;对全资子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报表 真实情况、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及潜在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实施审计,降低投资 风险; (4)财务管理中心: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管理报表核算办法;调剂全资子公司资金余缺,为全资子公司的运作提供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全资子公司 的税收规划,汇总全资子公司财务管理信息; (5)服务支持中心:与全资子公司共享法务、政府关系及基金申请、经营资质与知识产权申办、品牌推广、行政及员工培训等事务的资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支持。 2、全资子公司管理定位为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管理中心,享有自主经营权: (1)利润增值中心:全资子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全额投资的企业,是集团投资损益的主要责任人,通过完成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经营指标实现利润增值; (2)业务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治理层级的要求,制定全资子公司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正常和良好的沟通机制,接

关于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管理规定

关于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管理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背景音乐播放的相关管理要求 职责 本标准只用于酒店营业期间背景音乐播放的相关管理事项 管理内容 播放音乐的时间 3.1.1 平常工作日:上午—,下午—;可按照客流量适当延长时间或缩短音乐播放的时间。 3.1.2 元旦:月日至月日 3.1.3 春节:春节前一周,春节后至正月最后一天. 3.3.4 圣诞节:月日至月日 3.3.5 情人节:月日当天 3.3.6 母亲节: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当天 3.3.7 父亲节:六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当天 3.3.8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当天 3.3.9 客户生日、宝宝百岁宴、婚礼等均为现场即时播放. 播放音乐的内容 3.2.1 播放背景音乐一般情况下以优雅音乐为主,重大节日或特别纪念日可以播放节日歌曲或特别纪念日相关联的曲目; 播放的音乐曲目 3.3.1 工作日(平常日):以优雅、愉悦、放松、舒缓为宜. 3.3.1 一品牌系列: 如:《天鹅湖》、《梦中的婚礼》、《高山流水》及邓丽君的歌曲等,还有萨克斯、小提琴、钢琴曲等 3.3.1 二品牌系列 如:《' 》—王若琳,《我的歌声里》—曲婉婷,《》—艾薇儿、《》—溏心风暴插曲,《》—曲婉婷,《如水》—卫兰,《》—王若琳,《夏天的风》—温岚,《》—,《我美丽的爱情》—许慧欣,《好的事情》—严爵 3.3.2 元旦、春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新年到》—韩宝仪,《恭喜发财》—刘德华,《欢乐中国年》孙悦,《贺新年》—卓依婷,《新年快乐》—中国娃娃,《迎春花》—邓丽君,《小拜年》—蔡琴

3.3.3 圣诞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白色圣诞节》,《天使歌唱在高天》,《想你在去年圣诞节》—甲壳虫,《许个愿留你》—莎拉康娜(),《冬天的仙境》 3.3.4 情人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王若琳,《最亲爱的你》—范玮琪,《最重要的决定》—范玮琪,《》—陈慧琳,《》—冯曦妤,《月亮代表我的心》,《选择》—林子祥、叶倩文,《小酒窝》—林俊杰,《我爱你》— 3.3.5 母亲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鲁冰花》,《感恩的心》,《妈妈的吻》,《祝福妈妈》,《真的爱你》—,《听妈妈的话》—周杰伦 3.3.6 父亲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父亲》—筷子兄弟,《感恩的心》,《真的爱你》—,《爸爸给的坚强》—李霄云,《爸爸》—高见,《父亲你是安静的》—江美琪,《报答一生》— 3.3.7 中秋节:以渲染节日气氛为宜. 如:《花好月圆》—杨千嬅,《月亮代表我的心》,《明月几时有》—王菲,《月光》,《十五的月亮》,《城里的月光》,《月半弯》—陈坤 3.3.8 客户生日纪念日: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生日快乐歌》、《最初的梦想》、《雨的印记》等 3.3.9 宝宝百岁宴: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生日快乐歌》、《我的小公主》、《卡农》轻音乐等 3.3.10 客户婚礼或婚礼纪念日:以渲染现场气氛为宜 如:《婚礼进行曲》、《梁祝》、《最浪漫的事》、《知心爱人》、《守护你》、《最重要的决定》等播放音乐的音量 3.4.1 背景音乐的播放音量应调整适中,以客人面对面听到对方谈话为宜. 3.4.2 音量要求,一般情况下音量调至刻度,广播通知等特殊情况下可调至刻度,最多不得超过刻度,以免使客人产生不满情绪。 播放音乐的注意事项 3.5.1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播放节奏非常快的劲爆歌曲及宗教歌曲; 3.5.2.不得播放内容低俗的网络歌曲. 3.5.3 不得随自己的心情随性、随意播放,如有此类现象按相关制度处理.

政治制度及其功能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0年 【文献号】3352 【原文出处】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期号】200005 【原刊页号】11~15 【分类号】D0 【分类名】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06 【标题】论政治制度及其功能 【作者】马德普 【作者简介】马德普(1955—),男,河南禹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政治文化研究所教授,从事政治理论研究。(天津300073) 【内容提要】政治制度是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限制、调节、疏导各阶级、集团或个人政治活动的规范体系。其社会功能是目标定向功能,促进价值生产的创制功能、维护价值生产的保障功能、促进合作的整合功能、社会价值的分配功能。 【关键词】制度/政治制度/功能 【正文】 什么是“政治制度”?人们为什么要创立政治制度?或者说政治制度有什么样的社会作用或功能?这些问题本是政治学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些基本问题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以至于在实践中理论常常不能发挥有效的指导作用。本文拟就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学界的同仁。 一 要明确什么是“政治制度”,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制度”。不过遗憾的是,尽管人们很早就创造了“制度”一词,并在日常语言中频繁地加以使用,但对其含义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研究制度见长的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们,对“制度”就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P110)。康芒斯则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P87)。格鲁奇在《比较经济制度》一书中把“制度”定义为“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认为“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特点”[3](P5)。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给“制度”一词下过两个形式不同但实质一致的定义。他说:“制度实际上是人和资本存量之间及资本存量、产品劳务的产量和收入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4](P195—196)。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5](P253)除了经济学家以外,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也给制度下过各种不同的定义。例如,帕森斯在《社会系统》一书中曾经指出:“制度可以叫做复杂的制度化的角色整合,这种整合在所谈及的社会系统中具有战略性结构的意义。”[6](P521—522)在《政治学分析辞典》中,美国政治学者把制度(institution )解释为“在有关价值的框架中由有组织的社会交互作用组成的人类行为的固定化模式”[7](P77)。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在《制度法论》一书中,曾经试图区分“制度”和“规则”两个概念,认为“哲学意义上的制度(和制度事实)显然与规则有某些关系,但并不与规则等同”[8](P63)。制度“存在于规范或规则的背景中,并为规范或规则而存在,这些规范或规则(以复杂的组合形式)各自对人在社会背景中的行为赋予意义、使之合法、加以管理甚至予以认可”[8](P20)。作者指出,制度概念“是用规

大客户维护及管理办法

广东省邮政函件大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函件大客户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地拓展大客户市场,提高客户满意程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函件大客户。 第二章函件大客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一、函件大客户的定义 函件大客户指函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的,并在广东邮政大客户营销管理系统(CRM系统)里注册的客户,包括公检法、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新闻、文艺、出版社、通讯、金融、服务、制造等各类企业、大型集团公司等。 二、函件大客户分级标准 (一)钻石客户:年业务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或者是省公司、省函件集邮局在CRM系统里注册的上游大客户。 (二)白金客户:年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 (三)黄金客户:年业务收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

(四)VIP客户:年业务收入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大客户,函件业务收入分组中第二、第三组的市局可按此标准适当乘以0.9—0.8的系数进行评定。 第三章函件大客户的管理归属 全省函件专业大客户的开发维护及管理工作均在省公司的统一指导、部署下有序、有效、健康开展。开发维护的原则是在客户分级管理的前提下遵循属地管理制、申报注册制等相关管理规定。 (一)钻石客户:由省函件集邮局审定,由省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进行统一开发与维护管理,如省函件集邮局授权地市局进行开发维护以授权委托书为依据开展开发维护工作;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二)白金客户:由省函件集邮局审定并由省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统筹监控,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负责进行具体的开发、维护管理并负主要维护责任,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三)黄金客户:由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审定,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大客户中心负责开发、维护管理,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四)VIP客户:由各市邮政局(函件集邮局)审定,各县/区市函件集邮部负责开发、维护管理,向市专业局报备,日常的维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注:凡客户邮件的邮寄范围超出本市范围、年收入在300万元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法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控办 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四川发达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集团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子公司独资成立或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集团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集团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管辖范围逐步建立健全集团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并据此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安全生产、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1、集团公司发展规划、财务、产权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以及财务会计等进行监督。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审计监督、合同管理等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财务审计、合同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3、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派往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由子公司财务部门监督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前公司采购工作状况: 因多种原因,目前公司许多采购工作不能按照正规流程进行, 多由物资所需部门或技术部门单独确定供应商采购,公司采购部门人员有被架空的趋势,导致许多采购工作失去其作用,并直接导致公司竞争被动、效率低下、成本上升。由于其他岗位人员的谈判技 巧及方法上的非专业性,容易导致物资采购成本过高,成本核算较慢,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开展等情况。公司考虑到新的制度实施, 大家有个适应过程,因此在以较缓的速度等待大家理解并推行。但不希望公司的苦心给大家形成误解。在采购制度的推行上,公司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分工与要求是明明确确的;对每一笔采购发生是否合规,管理者时刻都在关注着。20XX年,公司辛苦运作的个 别工程项目都是因操作无章法甚而违规,致使公司在竞争中极其被动,只得在付出了更大的努力乃至舍掉利润后才拿下了项目,教训惨痛而深刻。因此,希望公司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自觉践行、 并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合理的采购行为是注定要被停止的。利益所在,众目关注,望大家都能坚定自觉的按规而行,而非迎风摇曳! 二、目的:

统一采购流程,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与降低资金采购成本,保 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三、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经营产品、工程物资、办公资产类、其他临时 用物资、经营中所需要的服务等。均需依照采购原则与流程,统一 由采购部门负责。 四、采购部职责: 1、采购部负责公司所需物资与服务的采购。 2、采购部负责确保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以及供货的及时率。 3、采购部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资金。 4、采购人员努力锻炼、学习相关工作能力:如成本意识与价 值分析能力、预测能力、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 专业知识。 5、采购工作由采购部经理具体组织,并按相关原则及流程报 批。 6、每一项具体采购工作,采购部门可以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 建议,但不受 其他部门撑控。采购部不可违反货比三家的原则。

商场背景音乐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918184030.html, 商场背景音乐浅析 作者:杨薇薇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2期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商场的环境和文化品位,人们对于音乐的认知和理解也不再简简单单地停留在欣赏的阶段,尤其是一些商家,小至街市店面,大至综合性卖场,人们开始学会利用音乐来获取收益。所以,商场背景音乐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导购方式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各大消费场所的新宠儿,这些音乐或抒缓、或激情,但不论采用哪种音乐,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心情更愉悦。久而久之,商场背景音乐便由此得来。 [关键词]商场经济背景音乐消费 一、引言 说到背景音乐,有些人可能还不太了解。每当我们走进豪华的宾馆,音乐早已融入内部装潢体系,给宾客以美妙享受,也显示着宾馆的高雅与舒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商场的环境和文化品位,人们对于音乐的认知和理解也不再简简单单的停留在欣赏的阶段,尤其是一些商家,小至街市店面,大至综合性卖场,人们开始学会利用音乐来获取收益。所以,商场背景音乐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导购方式进入人们的视线,成为各大消费场所的新宠儿。 起初,这些卖场的商家只是借不同种类型的音乐来烘托卖场的气氛,这些音乐或抒缓、或激情,但不论采用哪种音乐,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心情更愉悦。久而久之,商场背景音乐便由此得来。 二、相关理论 1.商场背景音乐的概念 商场背景音乐,也称商场配乐,通常是指在大小型卖场或商业店面中用于调节气氛的一种音乐,贯穿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能够刺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能力,达到一种让消费者身心放松且愉悦的感受。 2.商场背景音乐的应用范围 主要是对大小型卖场或商业店面等此类公众场所提供背景音乐或一些必要信息,掩盖噪声并创造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听的人若不专心听,就不能辨别其声源位置,音量较小,是一种能创造轻松愉快环境气氛的音乐。

什么是制度 我们如何理解制度

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 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在人类社会的大棋盘上,每个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律,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能够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圆满.但如果两者相互抵牾,那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社 会在任何时候都会陷入高度的混乱之中.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年 传统上,经济学家一直致力于分析市场机制的运行及其影响.毋庸置疑,市场可以被认为是人类所创造的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然而,在近来大约十年的时间里,为了理解不同国家迥然不同的经济绩效,认识到"制度是重要的"这一点已 变得日益重要(North 1990;世界银行2001).这里所引的制度一词,不单单是指市场.的确,在20世纪最后十年所发生的一系列与制度相关的事件和现象已经并将继续对相关国家的经济绩效产生深远的影响.举例来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以及随后的经济转轨,硅谷现象及电子商务的出现,欧元统一和市场一体化,日本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非洲持续的种族隔离和长期的经济停滞,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与不断出现的货币危机,对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作用的重新审视,以及全球非政府组织影响的加深,等等.这些例子当中的一些就其表面而言可看作是纯粹的市场现象.但如果我们试图更深入地理解这些事件和现象的深层原 因及后果,我们不得不将它们的制度方面纳入考察的范围. 什么是制度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 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

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服务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强化对客户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地开拓市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服务,包括对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委托加工工厂和消费者(以下统称为客户)的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的范围1.巡回服务活动。(1)对有关客户经营项目的调查研究。(2)对有关客户商品库存、进货、销售状况的调查研究。(3)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批评、建议、希望和投诉的调查分析。(4)搜集对客户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营销政策等信息。2.市场开拓活动。(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性能、特点和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2)征询新客户的使用意见,发放征询卡。3.服务活动。(1)对客户申述事项的处理与指导。(2)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3)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使用消费等方面的技术难题。(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新产品信息。(5)举办技术讲座或培训学习班。(6)向客户赠送样品、试用品、宣传品和礼品等。(7)开展旨在加强与客户联系的公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各营业单位主管以下列原则派遣营销员定期巡访客户。(1)将各地区的客户依其性质、规模、销售额和经营发展趋势等,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级管理。 (2)指定专人负责巡访客户(原则上不能由本地区的负责业务员担任)。

■★第五条实施各营业单位主管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基本方针和自己的判断,制订年度、季度和月份巡回访问计划,交由专人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重点推销商品、重点调查项目、特别调查项目和具体巡访活动安排等。■★第六条赠送对特殊客户,如认为有必要赠送礼品时,应按规定填写《赠送礼品预算申请表》,报主管上级审批。 ■★第七条协助为配合巡回访问活动展开,对每一地区配置1—2名技术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由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第八条除本规定确定事项外,巡访活动需依照外勤业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日报巡回访问人员每日应将巡访结果以“巡访日报表”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一同呈报客户卡。日报内容包括:(1)客户名称及巡访时间。(2)客户意见、建议、希望。(3)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及其他公司的销售政策。(4)巡访活动的效果。(5)主要处理事项的处理经过及结果。(6)其他必要报告事项。 ■★第十条月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巡访日报后,应整理汇总,填制“每月巡访情况报告书”,提交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通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日报后,除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应随时填制“巡访紧急报告”,通报上级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同行的销售方针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同行有新产品上市。(3)

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

BGMH06001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3版

武汉宝钢华中贸易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GMH06001 第3版签发:傅建国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1目的和适应范围 1.1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内容,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本办法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管理、防火安全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其它相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 1.3本程序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2管理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检查,并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园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2.3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各部门经理是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部门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4公司员工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上级关于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 3工作程序 3.1办公场所管理

2007年11月26日发布 2007年11月30日实施3.1.1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办公区域内所有的计算机、照明设备、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进行安全使用并定时关闭所有的电源及门窗。 3.1.2业务部对电脑机房恒温空调运转、UPS电源的安全使用情况的检查频率为每天两次。 3.1.3管理部对公司各会议室、洽谈室、前台、文印室、走道、储藏室、餐厅、档案室等公共部位用电设备进行安全使用管理,前台人员按上班作息制度提前10分钟开启大门。 3.1.4更衣室的照明设备,过道的玻璃门和大门由最后离开公司者负责关闭。员工下班以后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开公司的,工作完毕离开时,需确认自己是否为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离开时应注意检查公司所有门窗、电源是否关闭,如有清洁人员在场应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去。双休日、节假日加班人员,需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加班完毕后按要求关闭所有电源和门窗。 3.1.5各部门的计算机、打印机、集线器等办公设备要注意散热,不准覆盖易燃物品。为避免供电线路超负荷引发事故,未征得管理部的同意,不得随意增添功率在0.5KW以上的用电设备。 3.1.6员工在下班前,必须将用于办公的文件、物品、资料进行整理,对公司的经营机密要上锁保管,不得遗失和擅自外传。个人贵重财物不得在公司存放,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音乐论文

题目: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论文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但由于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了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权利人也无法通过作品的广泛应用获得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标准利益平衡 一、引言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二、背景音乐收费法律依据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题目:试析背景音乐收费对利益平衡的促进与影响 2002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或机构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表演”,这些使用者应当经过许可,拥有了“表演权”之后才能在经营场所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该项权并获得报酬。所以,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应当交费。 三、背景音乐收费促进利益平衡 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并交纳费用便在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8年,北京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超市内背景音乐播放被音著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论上述案件还是其他使用主体类似的侵权案件,超市、商场普遍认为自己并非如KTV、酒吧直接使用音乐作品营利,所以不应当付费。但笔者认为,超市、商场属于营利性的公共场所,面向公众开

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1. 民族国家:指建立起中央集权制的、具有同意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 3. 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 4. 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第二章: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 2. 代仪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5. 分权:即权利分立,是指国家权利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者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民所执掌。 6. 制衡:是指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利之间应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占优势。 第三章:选举制度 1. 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产生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和程序等。 (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这是现代议会制确立以后的事。) 2. 普选制: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视性地平等地享有和自由使用其选举权的现代选举制度。 3. 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其他人公开。 4. 强制选举:是指并非出自选民意志的选举,即公民在选举中难以做到或完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投票以及把票投给谁。 5. 选民登记:是指选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选举机构进行登记,以确认选民身份。选民登记的过程也即选民资格审查的过程。 11.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12. 相对多数代表制:又称简单多数制。即由获得本选取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当选,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的比例。 13. 绝对多数代表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14. 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获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 18. 选举监督:就是依法检查选举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第四章:政党制度 1. 现代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或阶层中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持政权,或印象政治权利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 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3. 体制内政党:是指那些在一个国家政党政治运作中起主导或重要影响作用的一个或多个政党。 8. 政党政治:指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政权的形式。狭义的政党政治就是政党执掌政权的活动,广义的政党政治是指各国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纲领和主张而展开的一切政治活动和斗争。 9. 民主政治: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拥有实际的决定或影响政治决策的能力,民主政治在体制上要求政治体系的决策民主化,公民通过民主选举轮流担任政治领导职位等。 12. 一党制:一个国家长期由一个政党职掌政权的政党制度。 13. 两党制:指在一个国家中存在许多政党,其中两个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通过定期选举,长期有组织地轮流控制国家机器,其中一党是执政党,另一党为反对党。起源于英国。 14. 多党制:西方国家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轮流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制度。 15. 利益集团: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目标,基于共同得力仪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议会制度 2. 一院制: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 3. 两院制: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并由两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 4. 议会党团:议会中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的,以同意本党议员在议会中的行动为目的的政党集团。 5. 质询是议会内阁制国家监督政府的一种重要手段。议员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部长(大臣)提出问题,要求了解施政方针,具体内容及其工作进度,从而可对之加以敦促和改正。 11. 调查权:指议会的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 第六章:国家行政制度(一) 2. 国家元首:是指主权国家形式上或实际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即首脑部分。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或总统。 3. 实权元首:在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被称为总统或国家主席,由选举方式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由于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脑,掌握很大权利,并是国家权利的中心,因此被称为“实权元首”。 4. 集体元首:凡由二人以上组成合议制的机关,由它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和行使元首职权者,为集体元首。 5. 内阁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利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6. 总统制: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独揽国家最高行政权利的一种政体形式。 8. 委员会制政府: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9. 政府职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国家职能:国家在实际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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