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的应用
音乐网络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音乐网络经营管理制度内容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音乐行业的传播方式已逐渐从传统的实体唱片转变为网络音乐平台的传播。
音乐网络经营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保障音乐版权的合法权益,提高音乐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音乐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音乐网络经营管理的范围1. 音乐上线流程:音乐上线是指音乐从制作完成到在音乐平台上正式发布的全过程,包括审批、签约、编码、上传、测试等环节。
2. 版权保护:包括对音乐版权的保护,防止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3. 运营管理:包括音乐平台的运营策略、推广策略、市场营销策略等内容。
三、音乐网络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 音乐上线流程(1)审批流程:对上传的音乐作品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版权,保护音乐版权的合法权益。
(2)签约流程:对经过审查合格的音乐作品进行签约,确定音乐上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3)编码流程:对音乐作品进行编码处理,确保音乐品质的正常播放,以及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4)上传流程:将经过签约和编码处理的音乐作品上传到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播放、下载等服务。
(5)测试流程:对新上传的音乐作品进行测试,确保其无漏洞,正常播放。
2. 版权保护(1)版权登记:音乐作品在进行音乐上线之前,必须先进行版权登记,保障版权的合法权益。
(2)维权机制:建立音乐版权的维权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音乐版权的合法权益。
(3)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协议,明确音乐平台与音乐制作方之间的权益分配和合作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运营管理(1)运营策略:确定音乐平台的运营策略,包括音乐推荐、排行榜、主题活动等内容。
(2)推广策略:确定音乐平台的推广策略,包括网络广告、合作推广、音乐节目等形式。
(3)市场营销策略:确定音乐平台的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会员服务、付费下载、音乐会等形式。
四、实施步骤1. 确定音乐网络经营管理制度的编写组织结构,包括制度起草组、审查组、定稿组等。
背景音乐播放制度

背景音乐播放制度第一章总则1.1制度目的1.1.1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背景音乐的播放,以创造愉悦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情绪和团队协作,并确保音乐播放不干扰工作效率。
1.2适用范围1.2.1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作区域、休息区、会议室和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播放。
1.3主管部门1.3.1公司文化和行政部门联合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背景音乐策划与管理2.1音乐风格与主题2.1.1公司将根据场所不同特性,规划不同的音乐风格和主题,确保音乐与公司文化、场所氛围相协调。
2.1.2音乐选择要考虑员工的多元喜好,通过调查员工兴趣,制定音乐播放主题。
2.2音量控制与环境调适2.2.1保持音量在舒适范围内,以不干扰员工正常工作、交流和思考。
2.2.2针对不同区域的音量需求,设置合理的音乐播放设备和声音传播系统,确保音质清晰、平衡。
2.3设备维护与更新2.3.1公司将定期检查和维护音乐播放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音质优良。
2.3.2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司将定期考虑更新音乐播放设备,以保持公司音乐播放的技术先进性。
第三章播放时间规范3.1工作日播放时间3.1.1在工作日,背景音乐播放时间应在上午和下午工作时间内,并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和员工反馈进行调整。
3.1.2公司可根据工作节奏,设置音乐播放时间段,如休息时间、午餐时间等,以提升员工的休息体验。
3.2非工作日播放时间3.2.1在非工作日,公司可适度延长音乐播放时间,创造轻松愉快的周末氛围。
3.2.2特殊情况下,如公司举办文化活动,可灵活调整音乐播放时间,为员工提供更丰富的娱乐体验。
第四章特殊场合的音乐选择与调整4.1会议和培训4.1.1在公司内部会议和培训期间,音乐播放暂停,以确保会议专注度和培训效果。
4.1.2如音乐在会议或培训中发挥作用,应与组织者提前沟通确定音乐风格和曲目。
4.2客户接待4.2.1在客户接待区域,公司将选择典雅、舒适的音乐,以提升客户的接待体验。
在线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在线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音乐产业也逐渐迎来了新的变革。
在线音乐平台作为音乐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其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也有了新的突破。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讨论在线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
一、平台上的音乐内容在线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音乐内容。
平台需要提供用户喜爱的音乐,才能吸引用户的关注。
通过与唱片公司、音乐制作人等合作,平台可以获得这些热门音乐并提供给用户进行收听。
此外,平台也可以通过引进独立音乐人的作品来丰富音乐库。
这种合作模式不仅能够为音乐人提供更多曝光的机会,也可以为平台带来更多的用户流量。
二、用户付费订阅模式在线音乐平台有的采用了用户付费订阅模式。
用户可以通过购买会员来享受平台提供的高品质音乐服务。
付费订阅模式可以让平台获得稳定的收入,同时也能给用户提供更好的音乐体验。
平台可以通过不同等级的会员套餐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并提供更多的特权和服务。
三、广告创收模式在线音乐平台还可以通过广告来实现盈利。
平台可以在音乐播放过程中插入广告,或者在用户使用平台的过程中展示广告。
通过与广告商的合作,平台可以获得广告费用。
这种模式对用户来说是免费的,但需要接受一定的广告干扰。
四、合作推广与赞助在线音乐平台还可以通过合作推广与赞助来盈利。
平台可以与品牌、影视公司等进行合作,共同推出音乐活动。
通过活动的举办,平台可以吸引更多用户,并获得合作伙伴的赞助费用。
此外,平台还可以与下游产业进行合作,推出音乐衍生品和线下演出,通过销售实物产品来增加收入。
五、数据分析与版权授权在线音乐平台具有大量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对用户行为的分析,预测用户喜好,为平台、音乐人、品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同时,平台也需要与音乐版权方进行合作,确保在使用音乐时获得合法的授权。
通过掌握版权授权,平台可以与其他平台形成差异化竞争,从而更好地吸引用户和赢得市场份额。
六、社交互动模式在线音乐平台也可以通过社交互动模式来盈利。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

音乐行业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然而,这种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音乐版权的保护就是其中之一。
在音乐行业,版权是保护音乐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音乐行业中的音乐版权保护规则以及相关措施。
一、音乐版权的概念与作用音乐版权是指对音乐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
作为音乐创作者,他们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作品以及收取相关的报酬。
音乐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确保音乐创作者获得应有的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以及促进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二、音乐版权保护的主体1.音乐创作者与演奏者:作曲家,词曲创作团队以及音乐演奏者享有音乐版权。
2.音乐发行公司与音乐制作公司:他们负责与音乐创作者签订合同,代表其来维护音乐版权。
3.音乐版权管理机构与协会:例如,美国的ASCAP和BMI,他们负责管理与保护音乐版权。
三、音乐版权保护的措施1.著作权登记:音乐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自己的音乐作品,确保其版权得到法律保护。
2.合同和许可证:音乐创作者可以与音乐发行公司或制作公司签订合同,授予他们使用对方音乐作品的权利,并约定相关的报酬。
3.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音乐版权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可以有效地追踪和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4.侵权行为打击:针对盗版行为和侵权行为,各国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音乐发行公司和版权管理机构也积极与警方合作,打击盗版行为。
四、音乐版权保护的挑战1.盗版和在线侵权: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音乐作品的盗版和在线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这给音乐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国际合作:音乐版权保护的范围跨越国界,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识。
国际合作的不足也是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3.新技术的涌现:新技术的涌现不仅带来了便利,也给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例如,人工智能合成音乐的出现,给音乐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挑战。
店堂音乐播放管理制度

店内音乐播放管理制度
为加强店面背景音乐播放的管理,为就餐客人营造良好氛围及店内员工工作识别,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吧台人员负责按播放时间表播放店面背景音乐。
2、非吧台人员禁止进入吧台操作,违者将受到严惩。
二、要求
1、背景音乐每日播放时间为10:00~22:00,前厅经理负责检查。
2、吧台人员需对电脑内歌曲或CD进行编号管理,收到新CD后,及时登
记;(或专人电脑下载指定歌曲)。
3、吧台人员交接班时,应对设备的运行情况、CD/功放等数量进行检查,
并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CD/功放等设备损坏(人为损坏)或遗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吧台人员随时注意播放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关闭电
源,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配合维修。
5、播放操作:(1)先将音乐开关调试到最小;(2)放音乐或音乐碟;
(3)调试音量(建议30分贝左右)。
6、播放曲目要求每天轮换播放,特殊曲目(如生日快乐等)应在1分钟以
内播放。
(附)吧台播放音乐时间表
时间内容
9:55—10:10 班前会音乐及手语舞音乐
10:10—11:30 流行音乐
11:30—12:00 迎宾曲
12:00—14:00 流行音乐(建议中速偏热烈类歌曲)14:00—16:40 轻音乐
16:40—17:10 流行音乐
17:10—18:00 迎宾曲
18:00—21:00 流行音乐(建议中速偏热烈类歌曲)21:00 员工餐音乐(如:隐形的翅膀)。
谁来为背景音乐“买单”

香港的娱乐业很发达,有着一大批多产的词曲作者,新歌新人层出不穷。
许多内地歌迷耳熟能详的流行歌曲都是由香港音乐人创作演唱并传入内地的。
与其发达的娱乐业相适应,香港有着一套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音乐版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在这里得到充分的保护。
让我们来看一看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管理和收费制度。
音乐版权(musiccopyright)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它是指基于作曲家、作词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依法产生的特殊的民事权利。
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必须通过演唱、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从而产生艺术效果。
权利源于利益。
由于音乐版权人能够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商业性利用来获取独占性的利益,因此,和书本、电脑软件一样,音乐版权也是一种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版权和版权法的出现,保障了作者在艺术和经济上的合法权益。
香港《版权条例》对版权的保护采取“开放资格制度”(openqualificationsystem),任何音乐人创作的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版的独创的音乐版权作品,都可以获得香港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条例,音乐版权于作者创作时自动存在于音乐作品中,不需要注册。
音乐作品(即歌曲)或文学作品(即歌词)的版权可以保留到创作人死后50年。
与国外的音乐版权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不同,香港的音乐版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一套完备成熟的音乐版权保护体系。
香港的音乐版权保护主要是通过民间机构CASH依据有关版权法律来进行的。
CASH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omposersandAuthorsSocietyofHongKong)的英文名称缩写。
该协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的“特许版权机构”,是全港音乐版权业的行业自律团体。
她于1977年成立,起初是由一班本地音乐人自发成立的非牟利组织。
现有本地会员2,200名。
CASH 的目标是为香港及海外词曲作家及音乐出版商集体管理音乐(包括旋律及歌词)的公开播放版权,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及增进有关知识,提高香港整体的音乐创作水平。
酒店背景音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背景音乐的管理,营造良好的酒店氛围,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区域,包括大堂、客房、餐厅、健身房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营造舒适、温馨、高雅的酒店氛围;2. 体现酒店文化,彰显酒店特色;3. 尊重员工和顾客的听觉需求;4. 合理使用音乐资源,节约成本。
第二章音乐选择与播放第四条音乐选择:1. 选择符合酒店定位和主题的音乐,如古典、轻音乐、民族音乐等;2. 避免选择过于嘈杂、刺耳或可能引起不适的音乐;3. 根据不同区域的用途和顾客需求,选择适宜的音乐类型。
第五条音乐播放:1. 设置合理的播放时间,避免夜间播放音乐影响顾客休息;2.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调整音量,确保顾客能够舒适地享受音乐;3. 定期更新音乐曲目,保持音乐的新鲜感和吸引力。
第三章音乐管理职责第六条酒店音乐管理由客房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音乐库的建立和维护;2. 负责音乐的选择和播放;3. 监督音乐播放的执行情况;4. 定期收集员工和顾客对音乐的反馈,及时调整音乐曲目。
第七条酒店其他部门应配合客房部的工作,确保音乐播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音乐播放时间与音量控制第八条音乐播放时间:1. 大堂、餐厅等公共区域:营业时间全天播放;2. 客房区域:入住时间开始播放,退房时间结束播放;3. 健身房、会议室等特殊区域: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播放时间。
第九条音量控制:1. 不同区域的音量应适宜,确保顾客在舒适范围内;2. 夜间播放音乐时,音量应适当降低,以免影响顾客休息;3. 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等,应立即关闭音乐播放。
第五章音乐反馈与改进第十条酒店应设立音乐反馈渠道,收集员工和顾客对音乐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客房部应定期对音乐播放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结果,对音乐曲目和播放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酒店客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以杭州酒店业为例内容摘要(中心思想):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在”著作权法”出台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规。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给背景音乐带来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但是,从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以来,由于我国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不配套之处,导致收费现状并不乐观。
本文以我国对酒店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为例,着重讲述杭州某酒店对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从而根据案例分析杭州目前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案例类型):纪实型(案例分析方法):以时间为顺序,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讲述。
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制度;酒店目录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 (2)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3)(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 (3)(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3)(四)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5)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6)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7)参考文献 (8)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以杭州酒店业为例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在我国,对于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被提出来了,而且一些企业已经先行一步。
1999年6月,拥有肯德基和必胜客的百胜餐饮国际集团率先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意向书,同意其在中国的50家餐厅为背景音乐付费。
2001年5月25日,北京64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1年度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这是国内酒店业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为全国所有使用音乐的营业场所向著作权人付费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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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引言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分析结论引言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许多在国外已解决多年的问题,在中国则经常是学者研究的“新”问题。
[1]背景音乐收费,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在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建立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老”的、“已经解决”的问题。
但在我国,这一制度直到1998年才进入起步阶段。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填补的空白。
2002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着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和颁布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并将于不久之后在广州等15个大中城市继续推行。
[2]“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一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
“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
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挑战。
” [3]许多人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付费,很不合理。
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支付了“一次”费用,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得过去。
果真如此吗?背景音乐收费是否真的是一项经不起情理和法理检讨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呢?让我们分别从这一制度的含义及运作、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证法上的具体规定来分别加以考察之后,再得出结论吧。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其运作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着作权制度。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健全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行文的便利,以下简称管理团体)的建立。
着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着作权人通过这一体系授权为此成立的管理团体为其作品、艺术表演与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谈判,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收取相应报酬并在权利人之间对其进行分配。
[4]向背景音乐的使用者收费,仅仅是管理团体所负有的多项职能中的一项。
着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权利转让给管理团体,由管理团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然后依照一定的规则将所收取的费用分配给作者。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运作,主要由两个环节组成:即收取使用费和分配使用费。
(一)使用费的收取使用费的收取有三种可行的选择方案:比例收费制、一揽子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
比例收费制一般是指根据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
一揽子收费制一般根据播放者的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小或者客座席数,来决定应收取的使用费的数额。
[5]混合收费制原则上采取比例制向播放者收取使用费,但同时又确定一个最低额。
[6]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制。
播放者在支付作品使用费时,应同时附上所完成播放行为的节目单。
节目单上应注明播放的时间、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管理团体所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如果付酬采用的是比例制或混合制,播放者还要出具收入申报单。
管理团体可以据此核实付款是否及时、准确,同时也为将所收款项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提供准确的依据。
无论采用何种收费制,管理团体在收取使用费时都会面临许多困难。
其中,最大的困难是,某些播放者在付酬时很有可能缺乏诚意,故意寻找各种借口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使用费的目的。
例如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都必须以播放者的营业收入为依据,播放者很可能会隐瞒自己的部分营业收入,以减少应支付的使用费的数额。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必须对作品的使用情况和播放者的营业收入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表现加强监督力度,委派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
对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核实,可以协同税务部门予以查实。
[7](二)使用费的分配使用费的分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正所谓“收钱难,分钱更难”。
收费可以采用“一揽子收费制”,也可以采用“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都不是按照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逐一计算而收取的,因而实质上都还是“一揽子收费”。
而使用费的分配则必须在计算出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播放的时间、次数等)之后,才能进行分配。
如果所播放的音乐作品有数个作者,情况就更为复杂了。
此外,几乎所有的管理团体都会与国外的同行签订代理合同(通常是相互代理),因而使用费的分配还常常涉及到国外的作者。
需注意的是,使用费收取后,首先应将其中的20%分给管理团体,80%归音乐创作人。
因此,这里所讨论的只是这80%的使用费的分配问题。
分配使用费的依据当然首先是播放者在支付使用费时所提交的节目清单。
分配的程序一般是先将播放的总时间转换成一定的点数(或份额),每一点数折合一定数量的金额,然后依据节目清单上所记载的播放曲目、播放的时间(次数)计算出每一个曲目的点数,最后将每一曲目所应得的金额分发给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如果没有这个节目清单,或者播放的情况无法作出准确、真实的统计,还可以根据作品的CD、VCD的出版发行量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频率来计算。
一个作品的CD、VCD发行量大,他被播放的可能性也大;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频率高,它在其它公开场所播放的频率也会高。
按照这样一个频率,按照这样一个关系来确定收到的使用费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
[8]在涉外作品的使用费分配时,除了履行上述步骤外,还需要大量的与国外作者有关的所有数据和技术资料,具体包括作者(以及出版者)的申报单;管理团体的国内外作品的作品卡片,CAE(曲作者、词作者、出版者)名单[9],WWL(World Works List) [10];待查或待考证的作品清单 [11]等等。
[12]具备这些资料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对象和分配范围。
在确定了使用费的分配对象和范围后,再按上述方案进行分配。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一)市场份额理论着作权是一种垄断权,是着作权人垄断其作品的市场份额的专有权利。
这种垄断权所垄断的不是作品的信息,而是作品的市场份额。
换言之,着作权法对作品的创作者进行保护时所采用的法律机制,是将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赋予作者。
只要行为人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给着作权人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即构成侵权。
可见,对作品的市场份额的独占地位不仅是法律保护着作权人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判别着作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他人侵害的一个客观标准。
尽管着作权这种垄断权也要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但无论何种限制制度都是以不损害或者降低权利人的市场份额为前提的。
因此,市场份额就成为判断某一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标准。
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的分析来寻找答案。
作品的市场份额由作品的传播方式决定。
作品的传播有多种途径,包括出售、出租、出借、展览、表演、广播(播放)、网络传输等。
[13]在上述传播方式中,出售、出租、出借和展览,都是以作品的有形载体的存在为前提,一般是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传播方式。
但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传播方式主要是表演、广播(播放)和网络传输。
[14]这是因为,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同于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的传播必须通过阅读来获取作品的信息。
传播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读者的阅读能力,对于文盲和不懂某一国语言的人来说,文字作品的传播对他们是毫无意义的。
此外,文字作品的传播还必须以有形载体(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存在为前提。
脱离作品的有形载体,文字作品因无法为人感知而在事实上失去传播的可能。
因此,文字作品的传播必须通过其载体的流通(发行、出租、出借等)来实现。
一方面,要想获得作品信息,就必须获得一份作品载体;另一方面,一份作品载体,也基本上只能由一人阅读(两个人同时阅读一本书并不是不可能,但阅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这一点,相信任何一个有阅读经验的人都会有深切的体会)。
如果要想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就必须制作大量的作品复制件,并通过对复制件的销售、出租、出借等方式才能实现。
在当代,虽然随着作品的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作品经数字化之后在网络上传播变得日益便捷,但在同一时间,一台电脑只能为一人使用却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文字作品的传播基本上都是通过有形载体流通的方式进行,是一种“一对一”的传播方式。
因此,文字作品着作权人所关心和控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出借以及网络传播上。
复制的市场份额、发行的市场份额、出租和出借的市场份额以及网络传播的市场份额的总和就基本构成了文字作品的市场份额。
而音乐是国际语言,音乐作品的传播也主要是通过声音的传送来实现的,对音乐的感悟也并不需要以识谱、通晓乐理以及精通某一国语言为前提。
没有受过良好的音乐乐理教育的人甚至是一个文盲,也能从优美的音乐声中感受到音乐的美,乃至体会到音乐的“弦外之音”所包涵的人生的酸甜苦辣。
声音(以声波的方式)的发散性特点,决定了音乐作品具有共赏性。
在同一时间,成百上千乃至成千上万的人可以共同欣赏同一首歌曲。
音乐作品也可以通过发表在音乐报刊上,通过音乐报刊这种有形载体的流通来达到传播的目的。
不过此时的音乐作品实质上是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出现的,其传播方式也与文字作品的传播方式无异,相应地,其市场份额也可包括复制的市场份额、发行的市场份额、出租和出借的市场份额以及网络传播的市场份额。
但这一部分的市场份额所占的比例很小。
可见,从总体上看,音乐作品的传播呈现的是一种“一对多”的传播方式。
因此,对于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人来说,控制作品的载体的流通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控制作品的表演和播放,尤其是在公众场合的表演和播放。
[15]这样,音乐作品的市场份额就主要由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和“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构成。
在法律上,对这三方面的市场份额,音乐作品的创作者都应当享有独占地位。
任何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如果造成了上述三方面的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都会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因而应当为音乐作品的作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
这种补偿的较为合理的办法就是行为人为播放行为付费。
那么,在公共娱乐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上述三方面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呢?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行为不会造成音乐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和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的实质减损。
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这种行为是否会造成音乐作品“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的实质性减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找到答案:第一,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属于“公众”的范围。
因为在法律上,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