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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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加深,环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和规划、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这些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法律制度的核心,旨在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原则、责任和义务、环境标准等内容。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调控各类污染源的排放,保护环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环境标准和规划环境标准和规划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

环境标准是衡量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的指标体系,包括废水、废气、废物排放标准等。

环境规划则是根据地区环境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治理和利用规划。

环境标准和规划的制定有利于统一行业标准,提高环境质量,优化生态环境。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与评估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可以实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

环境监测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对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进行定量、定性监测。

而环境评估则是对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的程度进行定量、定性评估,为环境管理的决策提供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工程建设、开发活动、政策制定等前期阶段,对计划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以便在决策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十分重要,因此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

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是指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指导下,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管理、协调、控制的过程。

它涉及到各个行业、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管理包括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等方面。

环境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促进可持续发展。

结论环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环境保护法、环境标准和规划、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方面。

环卫环境整治工作制度

环卫环境整治工作制度

环卫环境整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卫环境整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卫环境整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卫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环卫环境整治工作经费,确保环卫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各级环卫部门是环卫环境整治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环卫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

第二章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五条环卫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满足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七条环卫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设施的功能、容量和质量。

第八条环卫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环卫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明确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拆除。

第十条环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单位内部等应实行定时清扫、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城市餐厨废弃物应实行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排放。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方式运输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八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制度安排。

3.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4.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的制度安排,通过采取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偿等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5.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护的制度安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7.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状况的监测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8.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对环境犯罪和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最早由美国在1970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提出。我国环境法对它最早确 认是1979年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 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 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并指出在在中华人民共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规划与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 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在理论上可分为现实评价和预评价。但《环境影响评价法》上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都是预评价。
五、“三同时”制度
法律依据:例》第6条,《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 条例》第6条、第12条、第28条等。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即对突然发生的环境事件进行紧急应对与处 理的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按事件的主要类别: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 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主要内容为:组织指挥与职责、预防和预警、 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五个方面。
四、排污收费制度
概念: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 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
四、排污收费制度
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 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 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排污收费制度是“谁污染谁治理”或“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2002 2002 30日国务院通过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通过的《 年1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 作法是发放排污许可证。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2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2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家环保局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以颁布机关和效力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为法律,包括法和条例;(二)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为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和决定;(三)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为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织拟定、送审与发布法规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司(办)均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职能机构。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法规的计划、起草、送审、备案、修正和废止工作,负责与上级机关、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规制定和管理方面的联系。

第二章法规的拟定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每一阶段环境保护的任务及重点,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各司(办)应将本司(办)翌年准备起草或制定的法规填写立法申报表(见附件1),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年度立法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报国务院法制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印发各司(办)。

属于计划外急需拟定的法规,视经费等具体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补充计划实施。

环保法全文

环保法全文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本文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强人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的了解和实践。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

在30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法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原则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物质和能量的浓度、总量和辐射水平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和其他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其中包括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监督等内容。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特殊规定,例如,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等。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水污染的防治行动、河流、湖泊、地下水、浅海和海洋功能区划、水污染的控制和减少、水功能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土壤污染防治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土壤污染的防治、农用地质量保护、建设项目用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噪声和振动对职业卫生的危害的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简述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简述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环境法是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环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制度:
1. 环境目标制度:环境目标制度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旨在设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目标、生态保护目标等。

2. 环境法责任制度:环境法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包括环境监管责任、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纠纷解决责任等。

3. 环境权益保护制度:环境权益保护制度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良好的环境。

该制度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与健康权益保护等。

4. 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审批等方面的制度。

旨在通过管理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5. 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指用法律手段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制度。

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方式。

6. 环境沟通与参与制度:环境沟通与参与制度旨在促进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了解。

包括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社会责任等。

总体来说,环境法的主要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通过设立环境目标、明确责任、保护权益、管理环境、追究责任等方面的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这些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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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动应急措施与强制应急措施 自动应急措施与强制应急措施,是指发生事 故或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 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 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 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的制度。
3.国家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实 行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实施制度, 存放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4.国家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配套设施制度,监测制度,尾矿处置制度,退役 计划制度;
二、森林保护法律制度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森林 保护的内容可分为以下方面: 1.植树造林和绿化制度 2.森林保护制度 3.森林防火制度 4.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5.珍贵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
3.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包括: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大 气污染重点城市的划定制度;酸雨控制区或者二 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污染设 备名录制度;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4.防治燃煤产生的烟尘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 的污染 包括: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管理制度;新建造的 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控制制度;城 市集中供热制度;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制度。 5.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规 定的排放标准。
三、草原保护法律制度 《草原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1.确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2.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 3.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4.禁限制度 5.草原灾害防治制度 6.草原火灾防止制度
四、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渔业资源包括渔业或水域和水产资源。我国的 渔业资源保护法主要包括《渔业法》、《渔业法实 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一些地方性的法。
第三节 环境要素保护法
一、土地保护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 垦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 区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做出了全 面而详尽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主要内容: 1.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2.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 3.耕地特殊保护制度 4.土地开发保护制度 5.水土保持制度 6.防沙治沙制度
我国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主要制度有: 1.合理发展养殖业制度 2.合理捕捞制度 3.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制度
五、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 护,颁布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 繁衍的地区或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二、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关于环境标准的制定、管理 和实施的各种法律规定的总和。
(二)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 监测标准、监测任务和检测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调查 了解环境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环境质量 目标、环境污染、破坏控制指标和基本对策和措施, 并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整体部署,使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整个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轨道的法律规定的 总和。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拟进行的开发建设活 动及其他决策行为所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 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对策和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指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所必须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制度 的总和。 (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是指保护海洋环境的各项 制度的总和。 (四)城市规划与城乡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制度 城市规划与城乡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指 城市规划与城乡建设中必须重视环境保护的各项 规定的总和。
5.加强对野生动国的水资源保护法主要由《水法》、 《河道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一些水污染防治的法律、 法规、标准所组成。 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主要有: 1.新型管理体制 2.水资源规划制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4.水资源保护制度 5.节约用水制度
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生态环境保护关系 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 的社会关系,可简称为生态环境保护关系。 2.污染防治关系 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 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可简称为污染防治关系。
第二节 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概述 环境监督管理的体制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 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 (二)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是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 和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环境法的规定: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地方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机构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部门、各级交通管理 部门、各级铁道(路)部门、民航管理部门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3.自然资源保护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自然资源的 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现场检查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是指国家赋予环境监督管理机 关以进入权,直接深入现场检查环境法规、行政 命令的执行情况,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的一种 制度。 (六)跨区环境问题政府处置制度 这是指发生于地区之间的环境纠纷的制度。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制度 (一)区域环境质量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域环境质量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是指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的各 种措施的总和。
五、固体废物控制法律制度 我国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回收利用制度;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3.特殊区域保护制度; 4.禁限制度; 5.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名录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贮存控制制度; 6.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垃圾处置 制度、垃圾产生控制制度、垃圾处理控制制度; 7.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特别管理。
第四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将大气环境保 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 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职 责。 2.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八)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生产、储存、 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 境的制度。
(九)禁止国内污染非法转移制度 禁止国内污染非法转移制度,是指任何单位 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 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制度。
二、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我国专门制定和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内容主要有: 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2.地表水污染防止制度 3.地下水污染防止制度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内容为: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2.海洋生态保护制度 3.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制度
第二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环境要素保护法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定义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 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环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因人类—环境关系 而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2.环境法要求协调人类—环境关系的目标; 3.环境法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 依据。
3.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 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部门在审批时,应 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 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因保 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 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四、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制度 (一)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具 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环境保护单位对环 境质量负责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 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 向污染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 料,由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六、放射性污染控制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防治放 射性污染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行标准 制度,监测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资格资质制度, 标识和警示制度;
2.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建 设项目管理制度;
七、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 源; 2.在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中必须体现保护矿产 资源的精神,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 意,不得在法律禁止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3.开办矿山企业时必须依照规定对环境保护措 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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