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首先,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等进行限制和要求,以保障环境的质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家设定了一系列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
这些标准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约束和规范。
其次,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进行测量、观测和记录,以了解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环境监测的数据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础,对于制定和调整环境保护政策、预警环境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而环境评估是指对其中一具体项目或计划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以预测和评估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障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项目、政策等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和重要性的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源开发利用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在项目决策之前就充分预见和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影响,促进了可持续的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源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管理自己环境污染的责任,防治环境污染事故,修复受污染的环境等。
同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追责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法律惩处。
这个制度是落实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保障,通过责任追究,使得环境保护变得更加有力和有效。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责任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和法律执法力度,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范本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环境保护活动,包括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
第三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区域协同发展、全面发展的环境保护格局。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文明建设。
第五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第七条国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执行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和预警措施。
第九条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环境质量目标与标准应当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环保标准和行业标准,适应本地区特点,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可靠的方法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本法所称环境评价,是指对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政策、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质量进行状况评价,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环境评价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环境评价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第十六条具有环境污染可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89.12.26【实施日期】1989.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五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概念(P94)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 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 成的规范系统。
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最有影响力的制度、不可缺少的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 我国法律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规定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 确规定“矿藏、水流,有法律规定为国 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 所有。”
法定孳息
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 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 不属于孳息。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 自然资源使用权 (P94)
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 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 源进行实际运用并取得相应利 益的一种手段。
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 资源税的减征和免征(P99)
➢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定减税或者免税;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达排污费缴纳通 知单→7日内到制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减免征收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六、经济刺激制度
1. 财政援助 (P92)
从立法上鼓励各种控制污染的努力并给予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
2. 低息贷款(P92)
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ppt

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 境保护的相互协调,确保后代
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在制定和实施政策和规划时,优 先考虑环境因素,以保障生态环 境的安全。
公众参与原则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 估和预测,提出预防或减轻不
生态保护等。 • 强制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标准和义务,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 预防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注重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求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从源
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要求在经济发展中注重环境
04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
中央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等,负责制定环境保护 政策和规划,协调和指导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负责制 定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协调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工作 。
不断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修订和完 善,推动环境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 。
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 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促进可持续发展
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 展。
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合作,推动 国际环境条约和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新最全)课件

(一)我国环境规划制度的发展
《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并规定在制定 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对已经造成 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并把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二、环境标准与环境监测制度
(一)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 规范和技术要求依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 ·强制性 ·经授权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
《城市规划法》
第6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 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7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案例
1999年,宁夏瀛海公司拟进行年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宁 夏回族自治区经贸委于1999年11月24日以《关于宁夏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 产30万吨粉煤灰水泥旋窑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予以批复,在“同意立项” 的同时,要求瀛海公司在“接文后,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该项目的拟选厂址位于银川市新市区范围内。区经贸委批复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为4800万元。
(四)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的程序
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草案
报送
抄送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是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 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 等,依照法定程序或非法定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 监督等阶段的活动。 案例 某地通过招商引资决定兴建一大型化工厂,该厂的选址正好处于 某城市边缘居民集中区域的上风向。对此当地许多居民和环保团体担 心可能发生有害化学气体泄漏而纷纷反对。为此,在化工厂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公众强烈要求化工厂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 见。但化工厂为了环评报告书能顺利通过。当地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 济,以化工厂的建设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仅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编制阶段,就连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也未举行任何听证会听取公众的 意见。最终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了该环评报告书。 问:化工厂和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而对可能造成重大 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依法举行听证会?
替代方案,是指除拟议活动以外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具体
言之就是指那些可用来替代拟议活动,并实现该拟议活动与其目标 的行动方案。替代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被西方学者视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灵魂与核心。
我国没有替代方案的规定,采取“比较几种方案、选择
最佳方案”
思考:“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 与“替代方案”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 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 环境保护相关企业标准
规章
规章 法律 法律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行业协会/联合会 企业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二、环境计划制度
(一)环境计划的概念
目前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
计划的概念。本课程所指的环境计划,是指由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 护重点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各专项环境保护规 划共同组成的统一体。
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 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37条)。 该条规定了两个适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 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照案例,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 安装使用。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等)的
行政上的救济 民事上的救济
○
○
○
○ ○
第二节 事前预防类法律制度
事前预防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
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 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环境影响评价(现称战略环境评价,SEA);二是对开发建 设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而言: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综合指导规划 +专项规划 政策计划暂未纳入
2.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1.筛选评价对象和决定评价范围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替代方案”
内容
法定环 直接关系 形式审 境利用 他人重大 查 行为等 利益的, 许可 告知利害 (认可、关系人 核准) 事项
听政
申请人 利害关 系人进 行陈述 和申辩
实质审 查
书面决 定或颁 发证书; 将决定 公开
二、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制度(略) (一)环境监察
环境监察是指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节 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
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具有间接管制的特征 ,主要包括环境 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他诱导性措施(包括环境协议、 优惠措施、环境标志与ISO 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的认证)、 行政指导与情报提供等。
图表 环境标准的名称
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
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控 制)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制定依据 发布(国家/地方)
法律
法律 规章 规章
性质
强制性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国家环境保护部/省 级人民政府
国家环境保护部/省 级人民政府 国家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第五章 环境保护 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
1.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含义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
基本原则确立的、通过环境立法具体表现的、普遍适用 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
按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或措施的性质,将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中具有共通性的重要制度分为事前预防类、 行为管制类、影响与诱导类以及事后救济类等四大类,然 后再就各大类中的具体制度加以论述。
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不同阶段的适用
制度名称 制度类别 事前预防 类 环境标准 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阶段 前 ○ 中 ○ 后 ○
环境计划与规划
(二)环境法上申报许可的特征
第一,须由特定的环境利用行为人申请。 第二,须以解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上的一般禁止为前提。 第三,须为环境利用行为人受益。
(三)环境法上申报许可的程序
图表 环境利用行为申报许可(认可、核准)的一般程序
申请人 主体 程序 书面申 请 许可机关(环保部门与自然资源管理 决定 部门等) 受理(登 审查 记) 决定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4 条)。
图表 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计划的关系
(二)环境计划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环境计划制度,是由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五年计划有关环境保护篇章、国务院主管部门编 制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环保 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计划等共同组成的。
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
○
○ ○ ○ ○ ○ ○ ○ ○ ○
行为管制 类
申报许可 环境监察 环境监测
影响与诱导类
环境费 排污权交易
○ ○
环境协议
奖励和优惠 环境标志 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 行政指导 情报提供 事后补救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
○ ○ ○ ○ ○ ○ ○ ○
治理、恢复与补救
9月浙江宁波将一座焦化炉爆破拆除
10月13日,新疆哈密拆除了年产20万吨高耗能水泥厂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依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 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05年中国的“环评风暴”事件
圆明园铺膜事件
第3l条规定的“补办”环评制度。“补办”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报告给许多先批后审的项目大开方便之门。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 该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条)
第三节 行为管制类法律制度
行为管制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申报许可制度、环境监察与环 境监测制度等
一、申报许可制度
(一)申报许可制度概述
环境法上的申报许可,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主管部门
依环境利用行为人的申请,以发放批准文书、执照、许可证等形式 赋予环境利用行为人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和资 格的行政行为。
依法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的活动。
(二)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 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 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 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 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第11条)。
(五)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的“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含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 措施,论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 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 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存在哪些根本不同?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A是一家砷制品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新建了一条三氧 化二砷生产线。此后经环保部门责令,A委托B环境科学研究所补办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结论认为:根据币环境监测站对 其区域环境现状监测结果得知,该评价区域的大气环境、土壤环境中除 砷的含量超标外,其他的污染因子均未超标,水环境中各污染因子均未 超标;由该污染源分析可知,该工程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未超标,废水 和固体废弃物如严格处理,对周围影响不会很大 此报告经省环保局审 批批复同意一不久,与A厂相邻村庄的村民因饮用河水普遍出现了砷中 毒的症状。此后经政府组织调查,发现是A的生产线存在重大环保缺陷 所致一于是村民们开始向A索赔。A认为,生产线存在重大环保缺陷的 主要原因是B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中未明确指出所致,因此损害应当 由B承担。 问:B是否应为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错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