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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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作会议内容

住建部工作会议内容

住建部工作会议内容一、政策制定与执行住建部在过去一年中,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指导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政策科学、合理。

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城乡规划与建设住建部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优化城乡规划体系。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注重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民生改善。

同时,加大乡村规划力度,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住房保障与安居工程住建部致力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建设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安居工程,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建筑业与工程质量住建部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质量监管。

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

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五、城市管理及环境整治住建部持续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

六、村镇建设与发展住建部注重村镇建设与发展,加大投入力度,提升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推进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发掘乡村优势资源,促进乡村经济转型升级。

同时,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

七、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住建部积极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发展。

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推广信息化技术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同时,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吸收先进理念和技术成果。

八、合作交流与对外援助住建部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合作。

参与全球城市治理、人居环境改善等领域合作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培训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东北[2014]55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你们上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评估修订版)均悉。

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各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将这些城区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见附件1)。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二、有关要求(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试点工作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是搬迁改造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老工业区范围、发展定位、改造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

如需对实施方案内容做重大调整,应报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报我委备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搬迁改造工作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积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10年56号文件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你们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快编制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建设条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中央补助投资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有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改造户数为依据进行安排,用于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实年度拆迁改造任务和安置方案。

申请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2、市、县人民政府对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完成审定,并已正式核发拆迁许可证;3、建设程序到位,建设用地和资金已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并附以下文件: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区、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3、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4、项目资金落实文件;5、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年度拟拆迁改造计划;6、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一)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同加快中心城市改造升级和县城建设攻坚战工作相结合,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市、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计划,并加快实施征收。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3]15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3〕1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黄冈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建设新城、改造老城、提升全城”的工作部署,现就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黄冈市区规划区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土地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通过改造建设,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快推进市区城市建设进程。

四、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提高各方主体参与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保[2009]295号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从根本上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编制质量(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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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本刊记者凤鸣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出席发布会并向公众阐述了《通知》和《意见》的相关精神,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齐骥说,2008年四季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房地产业对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的作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

各地区按照中央调控政策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也出台了一些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年来,在上述政策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回升,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快。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城镇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商品住房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大量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改善了居住条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7年起,各地加快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但是,目前一些群众的住房仍然比较困难,特别是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很差,房屋破旧,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这些家庭均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他们渴望改善住房条件,却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迫切要求对棚户区进行改造。

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市场供需矛盾加剧,房价持续上涨,部分城市投资投机性购房大幅上升,进一步推动了房价过快上涨,普通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国务院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

去年底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出了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

根据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在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同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二是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

四是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是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与《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

我们将认真贯彻《通知》的精神和各项工作部署,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和城市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去年年底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目标,即: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

《意见》提出了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策支持,落实土地供应和妥善安置补偿等4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主要是: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

省级、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

免征相关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为切实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意见》要求,各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改造的目标任务。

我们相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同时,通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办的《通知》主要讲了五方面的工作和11项具体的政策措施,我们理解,在今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当中,有三件事情最为重要,也是国办《通知》当中所明确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增。

增加供给主要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给,对于房价较高、上涨比较快的地方,在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也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特别是我们要关心在城市新就业的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的供应方式来解决这部分阶段性购房能力不足的群体的住房困难,使他们能够有一个安定的居所。

在增加供应方面,我们还要强调,就是一定要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比例。

简单来说,建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可以建两套70平方米的房子,建两套就是增加了供应的户数。

各地应该按照国办《通知》的精神,努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带有政策和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

第二件事情,就是要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要把商品房定位于首先发挥好它的居住功能。

各地要严格执行对第二套房的贷款条件和所规定的政策,抑制投资投机购房。

一方面通过增加供给,另外一方面遏制不合理的住房消费,使得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更加平稳。

按照市场的规则,供求关系平稳以后,价格将随供求关系调整和变化。

第三件事情,就是要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文件当中提得非常明确,我在这儿给大家报一个数,按我们统计上来各地报的计划,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数量,包括我们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再加上我们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今年将有600万套以上这类的房子开工建设,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城市和工矿棚户区当中居住的绝大部分都是低收入的家庭,特别是工矿棚户区有不少是退休、下岗的职工,帮助这些群体改善居住条件是政府的一项责任。

棚户区改造跟其他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不完全一样,因为那两类房子要新增一些土地来建设,棚户区本身是坐落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

推动棚户区改造,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提供一些政策的支持,必要的时候,要有一些财政的支持,更多的是通过改造本身,还有社会的资金、企业的资金,以及住户自己的努力,几方面结合在一起,不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

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首先是我们已经制定了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向社会公布了。

同时,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明确提出,用三年的时间解决240万户国有林区、垦区和煤矿棚户区的改造任务。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廉租住房建设和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与此同时,也对城市边缘地区的棚户区和一些远离城市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当中,目前仍有1000万户左右的居民住在里面。

这些棚户区的条件比较简陋,设施不全,安全隐患大。

住在这两类棚户区当中的居民,有一部分是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可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尚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通过这两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加快解决棚户区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还会惠及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方面,棚户区本身是在过去几十年当中,有的是在建国初期就逐步形成了,基本上没有城市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所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也会进一步完善城市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的发展水平。

第三方面,棚户区居住人口多,也比较复杂,社会管理难度大,同时,棚户区的存在,与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形成极大的反差。

通过棚户区改造,可以把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向棚户区居民延伸。

因此,棚户区改造对于改善城市形象,推动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棚户区是客观存在的,它已经在那个地方,占了大量的土地,而且很多都是平房或者是二层简易房,通过棚户区改造,可以使那些单靠自身能力无法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改造,还可以新增一些保障性住房,比如有一些城市通过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多渠道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

关于资金问题,我想说一下。

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住户可以用原有的旧房置换新住房相应的面积,不补差价;新增面积由居民自己支付成本,对于合理增加的面积,价格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意见》还要求该工矿企业有一定的投入。

这样一来,通过财政投入和税费政策支持、银行金融支持、社会支持以及棚户区居民自己的努力,几个方面结合在一起,相信棚户区改造会稳步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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