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银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助推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场和国有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其他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市、县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

2013年至2017年,全省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50万户左右,使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抓好规划实施。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改造时序,科学确定年度计划。

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对列入规划的改造项目,各地要及早开展前期工作,加快落实规划条件、资金渠道、建设用地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

省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债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个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并对皖北和大别山区等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参与棚户区改造。

组建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受市、县政府自愿委托,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

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已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满足拆迁过程中居民和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二、服务目标1. 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保障拆迁资金的安全、及时到位。

2. 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3. 深化银企合作,拓展业务领域,实现双赢。

三、服务内容1. 拆迁资金结算服务(1)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确保拆迁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提供实时查询、转账、汇款等服务,方便拆迁居民和企业及时了解资金情况。

(3)为拆迁企业提供代发拆迁补偿款服务,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

2. 拆迁贷款服务(1)针对拆迁居民,提供拆迁安置贷款、购房贷款等个人贷款产品。

(2)针对拆迁企业,提供拆迁重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企业贷款产品。

(3)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3. 金融服务咨询(1)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拆迁政策、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居民和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3)开展金融知识讲座,提升居民和企业金融素养。

4. 拆迁保险服务(1)为拆迁居民和企业提供拆迁补偿保险、房屋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

(2)协助居民和企业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确保理赔及时、到位。

四、服务保障1. 建立健全拆迁金融服务团队,配备专业、高效的客户经理。

2. 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3. 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拆迁资金安全。

4.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

5. 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体系,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拆迁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目标和保障措施。

2. 组建拆迁金融服务团队,开展业务培训。

3. 与拆迁居民和企业建立联系,了解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4. 跟踪服务效果,及时调整优化服务方案。

5. 定期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部分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要看到,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国有企业棚户区,因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面临较大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发挥好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履行好各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中央企业争取率先完成,使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强计划管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职工要求迫切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

纳入工矿棚户区政造范围。

各国有企业要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按照棚户区标准,进一步核实涉及的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改造规模和年度计划安排,2014年6月底前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统一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2014年8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汇总编制本地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等类型,2014年9月底前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资委,列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 万套,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需要;对于尚未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以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二、科学编制2016-2017 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当地城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和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渠道筹集和安排资金。

三、主动参与研究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存量商品住房底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主动参与研究制定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据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尽快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优先安排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棚户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等不同改造模式。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兼顾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主要内容(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按照《意见》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的通知的内容包括棚户区改造政策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棚户区改造⼯作⼒度,全⾯推进城市、国有⼯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还有较⼤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前期⼯作慢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进⼀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积、类型等情况。

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为、量⼒⽽⾏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规模较⼤、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省级⼈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等需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市、县⼈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产⽣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
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0]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共同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