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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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院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医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救治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医疗机构及承担工伤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伤救治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医疗救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伤救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伤救治政策、规范救治流程、监督救治质量等。

第五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1. 负责工伤救治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2. 收集、整理工伤救治资料,建立工伤救治档案;3. 协调医疗机构与工伤职工、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4. 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职责:1. 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2. 建立健全工伤救治管理制度,确保救治流程规范、合理;3. 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医护人员,提高工伤救治水平;4. 定期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救治质量。

第三章工伤救治流程第七条工伤职工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工伤救治流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步诊断,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如属于工伤,应及时通知工伤救治领导小组。

第九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安排工伤职工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第十条医疗机构按照工伤救治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工伤职工提供以下服务:1. 伤情评估: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情评估,确定伤残等级;2. 医疗救治:根据伤情,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3. 康复治疗:根据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治疗服务;4. 工伤鉴定:协助工伤职工进行工伤鉴定。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完成治疗后,医疗机构应向工伤救治领导小组提交工伤救治报告,包括工伤职工的伤情、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工伤救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工伤救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伤救治工作质量。

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便民、高效、规范原则;(三)权责一致、风险共担原则;(四)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第八条工伤认定结论分为下列几种:(一)认定为工伤;(二)视同工伤;(三)不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九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以下等级:(一)伤残一级;(二)伤残二级;(三)伤残三级;(四)伤残四级;(五)伤残五级;(六)伤残六级。

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待遇;(二)伤残待遇;(三)死亡待遇。

医院工伤保险就诊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保险就诊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工伤保险就诊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就诊管理。

三、就诊流程1. 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院就诊。

2. 就诊科室接诊后,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制定治疗方案,并向工伤职工说明治疗方案及费用。

3. 工伤职工同意治疗方案后,由接诊科室进行登记,并开具《工伤职工就诊登记表》。

4. 工伤职工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医院垫付。

5. 治疗结束后,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就诊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医院工伤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6. 工伤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

四、医疗费用结算1. 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医院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职工就诊信息。

3.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医院账户。

4. 医院按照协议规定,将报销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

五、监督管理1. 医院设立工伤管理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就诊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2. 工伤管理部门定期对工伤职工就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3. 工伤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工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医院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工伤保险是指为医院员工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用于解决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医院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医院工伤保险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流程、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定义医院工伤保险是指医院为员工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赔偿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和一定期限内的工资补偿。

通过医院工伤保险,员工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赔偿,减轻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医院工伤保险适用于医院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清洁工人等。

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只要其受雇于医院,都可以享受医院工伤保险的权益。

保险适用范围覆盖医院员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四、管理流程1. 申请医院工伤保险医院员工在入职时,必须认真阅读并填写医院工伤保险申请表格,将申请表格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员工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确保申请表格上的内容准确无误。

2. 工伤事故报告医院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事故情况。

主管应及时将工伤事故报告给人力资源部门,并协助员工进行后续的工伤认定和理赔申请。

3. 工伤认定和理赔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应及时进行理赔申请。

4. 赔付标准医院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和工资补偿。

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应按照现行的医院费用标准进行计算;伤残赔偿的金额应根据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进行确认;工资补偿的金额应按照员工受伤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五、提高保障效果的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医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能力;2. 定期检查工作环境,及时消除或减少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3. 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记录和报告工伤事故,落实相关责任;4. 定期评估医院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医院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医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医院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申报第三条工伤认定: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条工伤申报: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

2. 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医院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章医疗救治第五条医疗救治:1. 工伤职工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院应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2.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销。

3. 医院应设立工伤职工康复中心,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条医疗费用结算: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2. 医疗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七条工伤待遇:1.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待遇发放:1. 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2. 工伤待遇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立工伤保险监督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医院对工伤患者管理制度

医院对工伤患者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工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工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的所有工伤患者,包括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以及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健康问题的患者。

三、管理制度1. 接诊与评估(1)工伤患者就诊时,需提供相关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2)接诊医生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并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3)对于病情危重、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立即进行抢救,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2. 治疗与康复(1)根据工伤患者的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治疗等。

(2)对工伤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综合治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恢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3)对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患者,应建立康复档案,定期评估治疗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治疗方案。

3. 医疗费用结算(1)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对于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4. 转诊与转院(1)工伤患者需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我院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2)转诊证明应包含患者病情、治疗方案、转诊原因等内容。

(3)患者转院后,我院应继续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服务。

5. 信息管理与保密(1)我院应建立工伤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登记、归档和管理。

(2)严格执行医疗信息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四、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工伤患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3. 对工伤患者满意度进行定期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点医院工伤医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有效、合理的医疗救治,规范工伤医疗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作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领导层负责工伤医疗管理的总体决策和监督,确保工伤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医院工伤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工伤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b. 制定和完善工伤医疗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合理性;c. 对工伤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d.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工伤医疗政策培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3. 医疗科室负责工伤职工的诊疗工作,包括:a. 接收工伤职工的就诊,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b. 按照工伤医疗政策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c. 对工伤职工的病情变化进行跟踪,确保治疗效果。

4. 财务部门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包括:a. 严格执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确保基金的安全;b. 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合理合规;c. 及时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指定受益人。

四、工伤医疗流程1. 工伤职工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工伤证,由医疗机构进行登记。

2. 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3. 医疗机构按照工伤医疗政策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4. 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报表。

5. 财务部门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合理合规后,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指定受益人。

五、监督检查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医疗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医院内部设立工伤医疗管理监督小组,对工伤医疗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 对违反工伤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院内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救治和妥善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人道主义原则:关注职工工伤救治和待遇,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2.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工伤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1. 负责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变更、终止等手续。

2. 负责收集、整理工伤事故报告,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

3. 负责组织工伤职工的康复、鉴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1.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2. 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3. 负责组织开展工伤预防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医院医务部门负责:1. 负责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工作,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2.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

3. 负责做好工伤职工的随访工作,了解其康复和生活状况。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八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九条职工发生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的;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5. 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

工伤保险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院内部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参与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科室、部门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医疗科负责工伤职工的诊疗、康复和转诊等工作。

3. 财务科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

4. 护理部负责工伤职工的护理工作。

5. 药剂科负责工伤职工的药品供应和管理工作。

6. 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工伤职工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管理制度1. 诊疗服务(1)工伤职工入院后,医护人员应尽快了解其工伤情况,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2)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医疗救治质量。

(3)对于需要转诊的工伤职工,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转诊顺利进行。

2. 护理工作(1)护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护理规范,对工伤职工进行日常护理,确保其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心理护理,提高其生活质量。

3. 药品供应与管理(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合法、安全的药品。

(2)确保药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4. 费用结算与报销(1)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2)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5. 传染病防控(1)疾病预防控制科应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医院内部环境安全。

(2)对工伤职工的传染病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置。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伤职工的诊疗、护理、药品供应、费用结算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院长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用工。

三、职责与分工1.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核、上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2)负责工伤待遇的审核、发放及与职工的沟通协调;(3)负责工伤康复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的办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协助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核、上报;(2)协助发放工伤待遇;(3)负责职工工伤信息的登记、更新和统计。

3.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工伤申报、工伤待遇结算等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2)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3)负责工伤预防宣传教育。

四、工伤认定与待遇1. 工伤认定:(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职工认为自己的工伤认定有误的,可以在接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2. 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期间,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2)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3)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

五、工伤预防与康复1. 医院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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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制度和规定。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规范和《协议》要求开展我中心的工伤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就诊时,接诊医生应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病人受伤时间、受伤经过、诊治经过和医嘱等。

第三条严格把握入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收住入院,也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住院。

第四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门诊(急诊)或住院时,应认真审查和核对其身份及相关信息(单位介绍信、工伤认定书等)。

核对无误方可将其办理入院。

第五条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套用工伤诊断治疗非工伤疾病或其它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历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

应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须有病人签字确认)、治疗单或检查化验单、住院医嘱和病程记录相吻合。

第七条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合理用药。

第八条严格把握出院指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或需转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不得将未达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催赶出院。

第九条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出院时,只能提供与工伤治疗有关的非注射类药品,不得给病人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十条为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提供与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应严格掌握监护病房、层流室等特殊病房的入住适应症,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病情一旦稳定,应及时转回普通病房。

第十一条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录入上传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费用。

第十二条对当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申报,及时查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核拒付信息,将结果通知到患者(或家属)以及相关科室,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及时传达省局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指示,积极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海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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