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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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目标和计划。

2. 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制度。

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要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对下级负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责任,下级对上级提供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支持与配合。

2.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对各级部门和岗位进行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公司内部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方式和措施:1. 通报批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或监管不力的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向上级汇报。

2. 组织处理: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3. 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 经济赔偿: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行为激励和奖惩机制:1.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机制,以激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模范单位的涌现。

2.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降级、处分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以上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第三条责任分工1.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并根据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分工。

2.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1.任命一名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水平。

3.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1.安全生产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对于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鼓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追究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2.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3.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1.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1.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和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供决策参考。

第九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控制措施应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时间,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示例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主体责任追究和次要责任追究。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主体责任追究的对象,他们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终身责任。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次要责任追究的对象,他们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对于本部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参与者,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主动发现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个人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的轻重程度进行,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落实和执行。

员工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进行申诉。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定后生效,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严惩。

下面,我将从层级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架构、责任主体和追究办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架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办法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架构,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首先,应制定一部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原则,规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其次,应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为追究层级管理责任提供依据和指引。

此外,还应修订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制定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为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标准。

二、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中,责任主体包括企业主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等各级责任人。

企业主管领导是最高级的责任人,负有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设备维护、作业指导、事故应急处置等。

此外,还应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责任,如安全监管机构、职业卫生部门等,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追究办法1. 约谈提醒: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工作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约谈提醒,督促其改正错误,强化安全管理。

2. 调查认定:在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

对于责任明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3. 行政处罚: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整顿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可以予以吊销证照,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壮大、发展。

而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一系列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

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追究机制。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每个企业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各个环节得到严格监管、管理。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制度的推广、执行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向下分解具体责任,遇有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检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常态化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不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当通过定期安排专业培训、技术交流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责任追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追究责任的问题,各个地方以及中央政府都有相应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部门上报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如果未按认定责任进行处理的,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准确识别和认定责任,做到有案必追、有错必究。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5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5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1.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负安全生产的总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负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直接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生产经营管理人员;(2)工程技术负责人员;(3)安全管理负责人员;(4)操作人员;(5)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章责任的要求1.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足够的资源和条件,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组织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负总责。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并推动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整个单位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要对本职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正确指导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加强监督,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4.操作人员要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熟悉使用安全设备,确保操作过程中安全文明,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四章追究的方式和程序1.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事故的责任者,一经定性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进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提出书面检讨,进行批评教育;(2)依法行政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3)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对涉事人员进行纪律处分;(4)追究经济赔偿责任;(5)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事故的责任者,将按照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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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对事故、隐患负有责任、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日常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追责,追责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处或其他业务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3.定义3.1本办法中事故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从业员工或相关方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的缺陷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级按《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2本办法中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追究责任。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本办法追责对象指公司内部涉及以下行为或情况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指引、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行为;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等。

4.职责4.1 公司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批。

4.2 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核。

4.3 公司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拟定并监督落实。

4.4 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4.5财务部负责失职人员经济处罚的监督。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失职人员行政处分的监督。

4.7 各部门负责配合落实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

5. 安全生产追责的总体原则5.1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以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对存在本办法3.3所描述各类情况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问责。

5.2 对于事故责任追究及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公司参考《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5.2.1安全事故涉及人员所负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5.2.2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清单详见集团相关文件。

5.3 对安全工作失职后果严重的或导致事故扩大的,或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和完成了有关工作任务的,不予追究责任。

5.4 对因安全工作失职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实施“一票否决”,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应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5.5 对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在公司内部职位、岗位变动而免除。

5.6 由政府部门或集团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按照政府部门或集团处理意见执行。

6.对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问责办法6.1 问责条件6.1.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如集团成立事故调查组,按集团的调查结果和要求进行问责。

如集团未成立调查,由安全管理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确定责任人。

6.1.2事故问责对象包括对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直接责任人员的问责,其中:①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承担的责任。

②领导责任是指相关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所承担的责任。

③主要责任是指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承担的责任。

6.1.3 公司对通过各种途径(外部或内部安全检查、员工举报等)获取的信息确定安全隐患的级别。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确定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及主要责任的人员,并追究其责任。

6.2问责方式6.2.1公司针对安全事故采取绩效扣减和行政问责两种方式,对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6.2.2绩效扣减即扣减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奖金百分比;行政问责指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员工奖惩规定》对责任人执行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等措施。

6.2.3经调查及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分级对相关责任人按表一进行问责(注:均在集团规定基础上提级处理)。

6.2.4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影响,公司安全管理部可决定绩效扣减、行政问责单独使用,或同时使用。

6.2.5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时,公司纪检监察室将按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另行予以问责。

表一安全事故问责表6.2.6对于存在瞒报、漏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6.2.7造成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12个月内取消各类各级评先评优资格。

涉及犯罪的责任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2.8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事故且经调查无违规、违纪情形免予追究责任。

7.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问责办法7.1问责条件7.1.1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追责信息来源于公司安委会例行检查及飞行检查、常态化安全督导组安全督查、领导班子不定期检查及集团各类检查以及客户(厂、站、分公司及其他驻/住户等)或员工举报。

7.1.2 部门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进行问责:1)触碰《安全生产十条红线》的;2)不履行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3)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4)业务和安全工作不同时谋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的;5)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严重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6)风险评估及管控、隐患排查及治理存在管理缺陷的;7)现场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相关方管理等存在严重管理缺陷的;8)对存在的隐患或可预见风险,未采取防范措施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力的;不监督不检查,该发现的隐患没发现、发现的隐患不整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接到下级隐患报告和上级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组织整改的;9)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作业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不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审批不规范的;10)擅自离岗或在岗不履职的;11)管理责任范围内存在不按安全文明标准施工情况的;12)管理责任范围内存在岗前、班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的;13)管理责任范围内消防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4)管理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15)安全管理记录、档案缺失或存在严重管理缺陷的;16)落实上级和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不力的;17)阻挠、干涉安全检查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18)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严重隐患和事故负有责任的;19)未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中所约定的过程控制项目及指标的;20)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7.1.3 普通员工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进行问责:1)触碰《安全生产十条红线》的;2)工作失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指引、操作规程等行为的;3)主导实施的作业中人、物、环境存在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4)责任范围内的作业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不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审批不规范的;5)擅自离岗或在岗不履职的;6)不按安全文明标准施工的;7)岗前、班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的;8)未按时完成安全工作任务或敷衍了事的;9)消防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0)发现问题或隐患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11)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12)未按要求报送安全信息数据的;13)阻挠、干涉安全检查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14)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15)未落实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中所约定的过程控制项目及指标的;16)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7.2 问责方式7.2.1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采取绩效扣减和行政问责两种方式。

7.2.2绩效扣减即扣减员工个人年度绩效奖金百分比;行政问责指对责任人执行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等措施。

7.2.3经调查及认定,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对相关人员按表二进行问责。

表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责表7.2.4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员工奖惩规定》,如发生多次违纪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员工在1年内累计两次被警告的,如再犯同类过失,适用通报批评;②员工在1年内累计两次被通报批评的,适用降级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被通报批评的,适用留用察看处罚;③员工在1年内累计两次被降级、降职或留用察看的,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8.安全生产目标未达成的问责办法8.1问责条件8.1.1公司对未达成安全生产目标的追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未达成集团每年发布的安全管理责任目标;②未达成公司安管部对各部门、各管理处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③未达成各岗位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指标。

8.1.2集团对公司安全管理责任目标每年考核一次,公司对各部门、各管理处的安全绩效考核每年半进行一次,对各岗位员工的安全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安全管理部对未达成目标的情况进行问责。

8.2问责方式8.2.1针对安全生产目标未达成的情况采取绩效扣减和行政问责两种方式。

8.2.2集团对公司安全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采用5分制,分为过程管理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集团考核结果公布后,安全管理部组织对中扣分项确定责任人,并按扣分值进行问责,具体按表三进行。

表三集团安全管理目标未达成问责表8.2.3对于各部门、各管理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情况,安全管理部组织对部门或管理处负责人按表四进行追责。

表四部门及管理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未达成问责表8.3.4对“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追责,分以下两类进行:①对事故类指标按本办法第6部分“对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②对过程控制控制项目及指标按本办法第7部分“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9.对安全隐患的问责办法9.1问责条件9.1.1公司鼓励各部门、各阶层员工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发现及上报安全隐患并建立了《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对此项工作的要求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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